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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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依据贵公司所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队在清查过程中发现损失及挂账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四)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按原制度及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五)通过清产核资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六)中国建筑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出具真实、合规的审计报告。

二、清产核资的审计依据

清产核资的审计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企业会计制度》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三、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规定,某某总公司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基准日确定为2017年12月31日。

四、清产核资审计工作范围

(一)企业范围

根据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规定,某某总公司开展清产核资的范围应包括:

公司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资企业等,下同)。

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的资企业,企业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二)项目范围

货币资金、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以及相关负债、净资产清查。

五、清产核资审计工作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政部、国资委有关文件及某某总公司对本次财产清查的具体要求,我所审计前后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如下:

第二部分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重点与实施程序

一、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重点

1、对货币资金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银行存款是否与银行对账单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是否正常。

2、对应收款项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性质是否合规,通过账龄分析,对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进行函证,查明未及时收回的原因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依据。

3、对长短期投资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长短期投资行为是否合规,短期投资账实是否相符、长期投资是否拥有实际控制权,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企业在境外的长期投资,中方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4、对存货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账实是否相符;

重点关注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及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和代保管物资。

5、对固定资产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账实是否相符,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对租出、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认真清查。

6、对在建工程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清理出来的在建工程中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项目。

7、对其他资产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8、对各项待处理资产损失重点审查其形成原因、申报审批程序及处理意见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9、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证据,为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认定工作做好准备。

二、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根据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及《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鉴证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

据此,确定审计工作程序如下:

(一)总计审计工作程序

1、审前调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制定清产核资审计工作计划。

2、进驻被审计单位,与有关部门人员接洽,通报有关审计工作程序要求配合的事项。

3、实行承诺制度,要求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部门和企业会计人员及有关人员,对提供给审计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有账外账以及未决诉讼事项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

4、进一步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基本情况调查表。

5、评审内部控制制度。

6、采取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审计方法,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取得审计证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确认。

7、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

8、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报告。

(二)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1、账务清理审计内容

(1)为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企业在清查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账务清理工作,即:

对企业总公司及子企业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以及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各项账务的完整和准确。

(2)企业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通过账务清理,要做到总公司内部各部门、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子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3)企业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4)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

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5)企业在清查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清查公司总部及所有子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6)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对企业总部及所属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7)企业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原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2、资产清查审计

(1)资产清查审计的总体内容

①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组织力量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②企业在组织资产清查时,应当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保证企业做到账实相符。

③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都权益结合起来,对企业的负债、权益认真清理,对于因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不实债权、债务进行甄别并及时改正;

对清查出来的账外权益、负债要及时入账,以确保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准确。

④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

⑤企业对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和存货等。

(2)资产清查审计的具体内容

①货币资金清查审计内容及相关损失的确认

现金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

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1)现金的清查

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

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

截至到清查时点时,应当核对企业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

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Ⅰ.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Ⅱ.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Ⅲ.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Ⅳ.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其他货币资金和清查

对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清查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3)银行存款的清查

对银行存款,主要是清查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

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

Ⅰ.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Ⅱ.定期存款应当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

Ⅲ.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Ⅳ.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Ⅴ.银行存款账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并分清责任。

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②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待摊费用。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1)清查应收票据时,企业就当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者银行核对查实;

2)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时,企业应当逐笔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账。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

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3)应当认真清理企业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坏账,企业应当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4)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Ⅱ.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Ⅲ.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

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定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本成的,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6)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偿、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签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7)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8)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企业应当在期未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采用一般识别与个别识别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1)一般识别

Ⅰ.根据各单位对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情况,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Ⅱ.各账龄段按下列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5年以上(含5年)的应收款项按100%计提坏账准备;

◇4—5年(含4年)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80%计提坏账准备;

◇3—4年(含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的50%计提坏账准备;

◇2—3年(含2年)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的30%计提坏账准备;

◇2年(含1年)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1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项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Ⅲ.账龄的划分计算,一般采用先进先出法。

2)个别识别

账龄在5年以内的,但需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

但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但是事实上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及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损失的情况,需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具体如下:

Ⅰ.撤销关闭问题:

有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资料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情况下,经核实确已撤销的可作为坏账予以核销;

否则如果只是处于停产关闭状态应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Ⅱ.破产问题:

有法院破产宣告文书、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申报债权的通知书,并已宣告破产结束的,未得到清偿的债权,经核实后作为坏账予以核销;

如果只是处于破产申请或执行过程中应计提坏账准备。

Ⅲ.资不抵债的问题:

债务单位经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表明已资不抵债,应计提坏账准备。

Ⅳ.不可抗力等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表明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已不复存在,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定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经核实后作为坏账核销;

否则,如果只是导致债务单位在短期间时无法偿付债务,且有企业相关清欠部门人员实地勘测记录表明很可能发生坏账损失,应计提减值准备。

Ⅴ.其他问题:

如债务人(其他应收款的自然人为债务人)已经死亡、失踪、逃匿或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逃匿证明,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经核实后作为坏账予以核销;

如果无相关部门的证明依据,但事实已表明无法收回,应计提减值准备。

个别识别说明:

Ⅰ.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上述规定作为坏账予以核销或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货物已收到,仅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未作会计处理,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Ⅱ.对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上述规定作为坏账予以核销或计提减值准备。

Ⅲ.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根据账龄分析收回的可能性部分计提:

◇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与本单位内部等之间的结算往来款余额,不计提坏账准备(纳入合并汇总报表范围内的单位);

Ⅳ.关于经营基金产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按以上方法确认损失并按个别认定法计提

坏账准备,如有特殊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

如对方没有任何资料且实际款项已不能收回。

③投资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1)短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进行清理,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长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包括总公司和子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资。

Ⅰ.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

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

清查内容包括:

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

Ⅱ.企业在境外的长期投资清查主要包括:

以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投资、合资、联营、参股公司等企业中的各项资产,由中方投资企业认真查明管理情况和投资收益。

3)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

对清查出的不良投资,企业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A.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Ⅱ.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Ⅲ.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B.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定证明,对确实不能回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C.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4)短期投资预计跌价准备

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次跌价准备。

采取单项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可以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计提,建议按单项投资计提)。

A.有市价短期投资:

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交易的价格,在个体计算时一般按期未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作为市价。

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按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资料来源:

市价可查阅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开媒体中投资项目在期未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B.按行业制度在短期投资核算无期未市价的。

检查期后收回情况,即基准日后、自查时间前,是否已收该项投资:

Ⅰ.如果全部收回,则不对该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Ⅱ.对于未收回的短期投资(包括部分未收回和全部未收回),按照以下程序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有投资期限的短期投资:

以单项投资的口径,查阅有关投资协议、投资性质、该项投资的发生日期,计算截止到基准日时,确定该项投资是否已经逾期。

a.对于尚未逾期的短期投资,如果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的情况下,对该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b.对于已经逾期的短期投资,如果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的情况下,对该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其他已经逾期的短期投资,根据逾期的时间长短,按照下列比例,计提跌价准备:

逾期1年以下,没有确凿证据的,不计提跌价准备;

逾期1年以上,没有确凿证据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对于没有投资期限的短期投资:

以单项投资的口径,查阅有关投资协议、投资性质、该项投资的发生日期,计算截止到基准日时,确定该项投资是否已经超过1年,如果超过1年即视同为逾期。

判断是否计提跌价准备,程序同上。

5)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定原则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并应按单项项目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考虑到目前公司所持有的长期投资中包括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及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包括由于历史体制原因遗留的长期投资),对其考虑减值准备时可分别判断分析。

A.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若存在下列迹象,取得确凿证据后应计提减值准备:

Ⅰ.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Ⅱ.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Ⅲ.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Ⅳ.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Ⅴ.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如果上述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种迹象存在,但市价并未降低,甚至还高于成本的,投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并计提减值准备,而不应再按市价计提减值准备。

B.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若存在下列迹象,取得证据后应计提减值准备:

Ⅰ.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Ⅱ.被投资单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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