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算清单核对及结算审核业务合同示范文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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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受托人”)对于 工程的造价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造价单价:
暂按元/㎡计
工程总造价:
元(大写)
¥元(小写)
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内容:
工程预算的核对(包括但不限于该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的土建、安装、装饰、精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二、本合同中的用语与所属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彼此表述矛盾时,按下列先后顺序适用:
1、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合同附加协议条款和标准条款;
3、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委托书;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预算核对及工程结算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结清合同约定金额终止。
本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八、合同附加协议及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捌〕份,委托人〔陆〕份,受托人〔贰〕份。
委托人:
(签章)受托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预算核对及工程结算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人”是指承担工程预算核对及工程结算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预算核对及工程结算合同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政策性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之间,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的会议纪要及其他文字记录,本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资料、设计变更、隐蔽资料、签证资料等有关资料。
第三条 工程预算核对及工程结算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受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1.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范围:
〔该建设工程、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
2.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内容:
(1)工程预算核对;
(2)变更、签证的季度审核。
(3)工程结算审核。
3.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人员要求:
受托人委派 为该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合同的履行。
承担本合同业务项目组人员及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咨询业务内容及完成时间。
1.工程预算核对
受托人根据预算报告及施工单位的预算书,审核施工单位报送工程预算,双方核对完毕后,经受托人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予确认,经委托人批准形成最终的工程预算,预算中包含的工程量在项目竣工结算中不予调整(变更及签证除外)。
完成上述内容后受托人编制预算审核报告提交委托人,预算审核报告包括预算审核说明、预算审核对照表、调整计算稿、预算审核报告电子版一式两份。
受托人与施工单位在核对确定完工程预算后,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划分出付款节点产值以及造价指标统计表(表格附后),随预算审核报告一并提供给委托人。
本合同约定工程预算核对完成时间为:
。
2.变更、签证的季度审核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移交的变更签证资料后 〔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设计变更及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量的准确性及其与预算的关联性是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出具审核文件。
3.竣工结算审核
受托人领取结算资料,自双方签署完整资料交接清单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天内完成结算工作,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按单个承包合同项,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下,30天;
500万元~2000万元,4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50天;
5000万元以上,60天〕。
结算过程中,只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部分,并对工程预算中材料/设备的暂定价根据实际认价予以调整,其他不再调整。
结算审核完成后与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后提交结算报告。
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包括结算审核说明、结算审核对照表,调整计算稿、结算审核报告电子版一式两份,结算审计报告书一式六份。
详细列明需委托人代扣代缴部分的竣工结算费用。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对委托人委托事项受托人负有保密责任,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和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合同约定业务有关的下列资料:
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招标文件、施工单位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书、委托人及监理人认可的签证及设计变更、材料结算单价表、施工单位提供的预、结算书、工程相应的预结算书及相关工程经济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24〕小时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在业务咨询期间产生异议应书面通知委托方。
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授权 作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受托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委托人有权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受托人应配合委托人完成复核工作,根据复核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受托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工期。
受托人应协调好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关系,避免出现冲突,由非委托人原因引起的受托人人员伤亡及事故,由受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支付违约金。
1.因受托人泄露或保管资料不当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每发生一次扣除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费用的〔2%〕,造成后果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
2.由受托人提供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委托人复核完成,竣工结算审核误差超过 〔1.5%〕的,受托人应按第二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受托人因自身的原因对委托的业务不能及时完成,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后,受托人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可以相应延长,如造成实际工作量增加的,对增加的工作可以另行协商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日前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由于非委托人的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的工作,无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委托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的酬金,按以下计算方法、金额,计算审核人的“正常收费”:
1.工程预算核对费用=基本费+变动费,其中:
基本费=工程预算核对定案值×
〔0.6‰~1‰〕,由委托人承担;
变动费=((送审值×
(1-5%)-核对定案值)×
5%,由施工单位承担。
工程预算核对基本费暂定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元)。
核对工程预算时,如包含了委托方确定的暂定价、中标价、已确定合同价等项目,则上述金额不包括在核对前工程预算总造价之内。
2.竣工结算审核费用=基本费+变动费,其中:
基本费=结算复核定案值×
〔0.6‰~1‰〕,由委托人承担;
变动费=审减收费+补报收费
=((送审值×
(1-5%)-审核定案值))×
5%+补报审定值×
竣工结算审核基本费暂定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元);
审减收费按承包合同单项、区分核对预算范围内、外(即变更+签证)部分分别计算。
补报收费,根据委托人书面认可的、施工单位漏报或少报工程量对应的竣工结算审核定案值计算,此部分不作为审增值。
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变动费用,应在竣工结算资料送审前经施工单位书面同意,或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除上述酬金外,审核人不再收取其他任何酬金,并自行承担因审核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全部费用(变更、签证的季度审核费用已包含在竣工结算审核费用中,受托人不再另行收取)。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对其所提供的工作成果负责,同意出现质量问题或延期交付成果时按以下扣费标准计算“扣减费用”:
1.质量问题
竣工结算报告经委托人复核完成,结算复核审减率在 〔1.5%〕以内,不扣减审计费,超过 〔1.5%〕,按如下方式“扣减费用”:
1.5%≤复核审减率≤1.8%,竣工结算审核基本费×
〔10%〕;
1.8%<
复核审减率,竣工结算审核基本费×
〔20%〕。
复核审减率=(复核送审值-复核定案值)/复核送审值×
100%
复核审减率按承包合同单项、对核对预算范围内、外(即变更+签证)部分分别计算。
2.延期提交工作成果
(1)没有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正当理由,受托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工程预算核对的,逾期在 〔10〕日内的,每日支付违约金 〔500~1000〕元;
逾期超过 〔10〕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
(2)没有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正当理由,受托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每逾期1日,支付违约金 〔500~1000〕元,并扣减该部分费用;
逾期超过 〔20〕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承担上述违约金和因结算逾期而使委托人受到的损失。
因质量问题的“扣减费用”累计不超过审核人的“正常收费”。
第二十六条“正常收费”减去“扣减费用”后的余额为委托人应应支付给审核人的“实际收费”,即:
“实际收费”=“正常收费”-“扣减费用”,根据审核人提交的工作成果,按如下比例分配:
审核说明 〔10%~20%〕
审核对照表 〔10%~20%〕
调整计算稿 〔10%~20%〕
审核报告 〔30%~40%〕
变更、签证的季度审核文件 〔30%~40%〕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酬金。
1.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按以下进度支付:
(1)双方签订合同,支付工程预算核对费用暂定价的20%为定金;
(2)工程预算核对全部完成并经委托人认可后支付至工程预算核对费用的70%;
(3)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经委托人初步审核通过后 〔14〕日内付至竣工结算审核费用基本费暂定价的85%;
(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委托人复核核完成后 〔20〕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费用。
2.由施工单位承担、委托人代扣代付的变动费用,按以下进度支付:
(1)受托人出具施工单位同意代扣款委托书;
(2)工程预算核变动费,在预算审核报告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在施工合同付款节点一次性代扣,自代扣之日起 〔20〕日内按代扣费用的80%支付;
竣工结算审核变动费,在竣工结算报告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在结算工程款时一次性代扣,自代扣之日起 〔20〕日内,将本次代扣费用以及前期尚未支付的代扣余款,全额支付给受托方。
第二十八条 双方同意以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同意委托人按以下方式对本委托项目的服务质量实施量化评价:
评价得分=“实际收费”/“正常收费”×
100
第三十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预算核对或竣工结算审核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照拖欠酬金金额、拖欠时间及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之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10〕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预算核对及竣工结算审核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业务范围内的聘用专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经委托人认可,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聘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受托人返还双倍定金和全部已付款,并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
受托人专业人员配备表
序号
姓名
拟在本
项目任职
职业
资格
注册证
书编号
从业
年限
到岗时间
1
2
3
4
5
…
附件2:
施工图预算的核对单位(含结算)划分标准及完成时间
1、预算核对单位的划分标准:
(以下简称单位)
别墅项目:
每4万平米划分为一个单位;
普通住宅项目:
每7万平米划分为一个单位;
公寓、写字楼项目:
每5万平米划分为一个单位;
商业项目:
酒店项目:
一个项目定为一个单位。
2、时间要求
在确定预算核对单位后,项目公司成本部组织预算核对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预算核对工作,每个单位建筑面积在上述规定的面积标准±
20%以内的项目在50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核对;
低于上述规定的面积标准20%以上的项目在40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核对;
高于上述规定的面积标准20%以上的项目在60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核对;
市政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甲方指定分包项目在20天内完成预算核对。
与本合同协议书、标准条款及附件不同的约定
无。
表一:
**楼预算造价分析表(核对后)
项目名称
**项目**楼
一、工程概况
建筑面积
层数
地下*层,地上*层
结构形式
取费标准及人工费取定
二、造价分析
项目
工程内容
工程造价(元)
按建筑面积计算平方单价(元/平方)
备注(此为参考描述,应根据项目情况补充及修改)
建筑
±
0.00以下部分
筏板基础,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
一层~十四层部分
含砌体,含主体措施费
十五层以上部分
装饰部分
内装
外装(含屋面、外墙抹灰、外饰面及其他)
除主体外,含散水等外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
小计
安装
给排水
采暖
通风空调
强电工程
智能化系统
消防系统
合计
三、经济指标
材料名称
单位
数量
单方指标
综合工日(建筑)
个
综合工日(装饰)
综合工日(安装)
措施费
元
钢筋
T
商品砼
M3
水泥
加砌块
外门窗面积
M2
外墙外保温
外墙装饰面积
模板
电线
M
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