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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使用和维护,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3.2.9条 

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且宜适当提高绿化率。

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

第4章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 

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

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4.1.2条 

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第4.1.3条 

窗 

第4.1.3.1条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

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第4.1.3.2条 

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4条 

门 

第4.1.4.1条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第4.1.4.2条 

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4.1.4.3条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4.1.4.4条 

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5条 

走道 

第4.1.5.1条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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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

走道最小净宽(m)表4.1.5.1 

走道形式 

走道最小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单走道 

1.30 

1.60 

双走道或多走道 

1.50 

第4.1.5.2条 

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

8。

第4.1.6条 

楼梯 

第4.1.6.1条 

楼梯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6.2条 

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第4.1.7条 

四层及以上的科学实验建筑宜设电梯。

第4.1.8条 

厕所 

第4.1.8.1条 

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第4.1.8.2条 

厕所应设前室,并配备洗手盆及镜箱。

第4.1.8.3条 

男厕所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

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

第4.1.9条 

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与厕所结合设置,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

第4.1.10条 

更衣间 

第4.1.10.1条 

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1.10.2条 

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1.11条 

采光 

第4.1.11.1条 

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

6。

第4.1.11.2条 

利用天然采光的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

5。

第4.1.12条 

隔声 

第4.1.12.1条 

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

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第4.1.12.2条 

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第4.1.13条 

隔振 

第4.1.13.1条 

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3.2条 

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4条 

室内净高 

第4.1.14.1条 

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

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

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第4.1.14.2条 

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4.1.14.3条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1.15条 

室内装修 

第4.1.15.1条 

实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

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

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第4.1.15.2条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

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

第4.1.15.3条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

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

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第4.1.15.4条 

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

第4.1.15.5条 

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4.2 

通用实验室   

第4.2.1条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第4.2.2条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

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

  

第4.2.3条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

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

  

第4.2.4条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

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第4.2.5条 

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

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6.60m。

第4.2.6条 

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0.10m。

第4.2.7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的规定。

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第4.2.8条 

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

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第4.2.9条 

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

第4.2.10条 

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

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4.2.11条 

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4.2.12条 

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

第4.2.13条 

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

设置空气调节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

第5章 

安全和防护  

5.1 

第5.1.1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法规和规定。

第5.1.2条 

科学实验建筑底层的门、窗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5.1.3条 

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第5.1.4条 

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或室应在其明显部位或门上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

对放射源的贮存室除应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外,还应

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5.2 

防火与疏散  

第5.2.1条 

科学实验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韵鹿娑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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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1条 

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第5.2.1.2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第5.2.1.3条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宜向疏散方向开启。

5.3 

防化学危害  

第5.3.1条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

第5.3.2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的规定。

第5.3.3条 

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特制的通风柜。

该类实验室的地面、楼面、墙面、顶棚、实验台、门、窗等均应采用不开裂、不吸附、不渗

漏的材料,并应设有集汞槽、沟、瓶等设施。

地面、楼面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地沟、地漏应具有收集散失汞的功能,室内下部应设排风口。

第5.3.4条 

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在出口就近处宜设置应急喷淋器及应急眼睛冲洗器。

第5.3.5条 

必须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贮存柜或通风柜。

第5.3.6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及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5.4 

防生物危害  

第5.4.1条 

按现行有害微生物及病毒的4等分类(见附录A),防生物危害实验室相应分为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生物安全

2级实验室及生物安全1级实验室。

第5.4.2条 

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  

第5.4.2.1条 

4级实验室用于从事高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宜设计成独立建筑物。

需与其它实验用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必须

有明确分区及隔离。

第5.4.2.2条 

实验室内必须维持负压,向室外排风必须经特殊过滤。

第5.4.2.3条 

必须为工作人员出入提供以下流程的房间:

过渡间家庭服室淋浴间实验服室实验室。

从过渡间至实验室应维持依次递

降20~30Pa的压差。

第5.4.2.4条 

必须为实验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出入提供消毒设施。

第5.4.2.5条 

实验室内必须配备Ⅱ级及Ⅲ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

第5.4.2.6条 

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

第5.4.2.7条 

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观察窗及管道穿洞必须严格密封。

第5.4.2.8条 

实验室内不应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

第5.4.2.9条 

实验室不得开设外窗。

第5.4.2.10条 

实验室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手盆并应采用光电式龙头开关。

第5.4.2.11条 

实验区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灯。

    

第5.4.3条 

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  

第5.4.3.1条 

3级实验室用于从事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可与其它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其与公共区或其它用房之间

必须设过渡间。

第5.4.3.2条 

实验室内必须维持负压。

从公共区或其它用房至实验室应维持依次递降10~20Pa的压差,向室外排风必须经特殊过滤。

第5.4.3.3条 

应为实验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出入提供消毒设施。

第5.4.3.4条 

实验室内必须配备Ⅱ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

第5.4.3.5条 

  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

第5.4.3.6条 

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窗及管道穿洞必须严格密封。

第5.4.3.7条 

第5.4.3.8条 

第5.4.3.9条 

第5.4.4条 

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  

第5.4.4.1条 

2级实验室用于从事低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实验室区内宜配备Ⅰ级或Ⅱ级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

第5.4.4.2条 

实验室的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洗。

第5.4.4.3条 

实验室内不宜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他固定设施。

第5.4.4.4条 

实验室内应设洗手盆。

第5.4.5条 

生物安全Ⅰ级实验室用于从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其设计要求与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基本相同,但可不配备生物安全柜

及消毒锅。

第6章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  

6.1 

第6.1.1条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计除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6.1.2条 

防火、防烟和排烟设计除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

规定。

第6.1.3条 

空气净化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6.2 

采暖  

第6.2.1条 

采暖地区通用实验室的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为18~20℃。

第6.2.2条 

采暖系统宜按南北朝向分开环路设置。

第6.2.3条 

采暖系统的散热器宜按每个自然开间的采暖热负荷进行设置。

第6.2.4条 

采暖系统的散热器其散热量宜有调节的可能性,但布置在更衣间、淋浴间以及热媒有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除外。

第6.2.5条 

采暖系统应在每个环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根立管上设带短管的阀门。

立管的阀门和泄水用的带短管阀门不宜安装在地沟内。

6.3 

通风 

第6.3.1条 

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送排风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6.3.2条 

每个排风装置宜设独立的排风系统。

同一个实验室内的所有排风装置宜合用一个排风系统。

第6.3.3条 

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宜按表6.3.3确定。

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 

实验室内空气中有害物的最高容许浓度(mg/m3) 

柜口面风速值(m/s) 

平均值 

最低值 

>

15 

0.35 

0.25 

0.2~15 

0.50 

0.40 

≤0.1 

0.75 

0.65 

第6.3.4条 

工作时间连续使用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应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对送风进行空气净化处理。

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对送风进行加热。

送风气流不应破坏实验室排风装置的正常工作。

间歇使用排风系统且排风量大于每小时两次换气的实验

室,应设置有组织的自然进风。

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由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补充加热进风的耗热量。

第6.3.5条 

排风系统的排风装置、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的材质应依系统所排除的有害物的种类确定。

当按防腐或其它要求必须采用难

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风管时,只可在本实验室范围内敷设该种风管。

当必须穿越其它房间时,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的通过式风管应沿其全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套管或防护结构。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可燃烧和难燃烧结构直接作为风管侧壁。

当排除易于冷凝的气体时,不得利用建筑结构作为风管侧壁。

第6.3.6条 

排风机宜设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风机房)之外。

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得设置在送风机室内。

第6.3.7条 

送排风机的进出口应设置长度为0.15~0.30m的用难燃烧材料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柔性接头,接头部分不得加刷涂料。

第6.3.8条 

排风系统宜在排风机吸入侧的管段上设置消声装置,排风机应设减振装置。

第6.3.9条 

排风系统宜设防倒灌装置。

第6.3.10条 

排风机房应有通风措施。

通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一次换气。

第6.3.11条 

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浓度超过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6.3.12条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排风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第6.3.13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4 

空气调节和制冷 

第6.4.1条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2℃地区的通用实验室,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第6.4.2条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通用实验室,宜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6.4.3条 

通用实验室的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为:

温度26~28℃,相对湿度小于65%。

第6.4.4条 

专用实验室的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6.4.5条 

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应集中布置。

室内温湿度基数、使用班次和消声要求等相近的实验室宜相邻布置。

第6.4.6条 

在不影响科学实验工作的条件下,宜采取局部工艺措施或局部区域的空气调节替代全室性的空气调节。

第6.4.7条 

空气调节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置。

第6.4.8条 

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空气调节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6.4.9条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为实验室的改造和发展提供灵活性。

第6.4.10条 

当科学实验工作需要空气调节系统长期连续运转时,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备用设备。

第6.4.11条 

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消声和减振装置。

第6.4.12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隔热结构和消声结构不得采用可燃烧材料制作。

第6.4.13条 

制冷方式的选择和制冷装置的设置场所应根据热源、电源、水源以及空气调节所需制冷量、冷水温度和工艺需求与特点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6.4.14条 

制冷机房的平面与空间和制冷系统管路的输送能力应为科学实验建筑的改建和扩建提供一定的余量。

7.4 安全技术 

第7.4.1条 

气体管道设计的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4.1.1条 

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和氢气放空管上应设置阻火器。

第7.4.1.2条 

各种气体管道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7.4.2条 

使用氢气及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7.4.3条 

气瓶应放在主体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

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实验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7.4.4条 

氢气和氮气的气瓶存放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三次换气的通风措施。

第8章 

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8.1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设计流量和管道计算,管材、附件的选择等,除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8.1.2条 

实验室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道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

不得布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贵重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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