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土局绩效案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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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和奖惩建议。
第三章绩效考核程序与体系
第七条绩效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
各处室、开发区分局负责人年初根据全局总体工作目标、处室、开发区分局全年工作计划及分管局领导的安排,上报年度工作目标(见附件1),由局绩效办汇总、初审后报局党委审定并予以公布;
各处室、开发区分局负责人于当年的1月上旬和6月上旬根据处室、开发区分局全年工作计划分解出半年度工作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月工作目标,送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实施。
(二)绩效考核的实施
月考核由处室、开发区分局填写月度自评表(见附件2)后报局办公室审核备案,与局务会相结合,对被考核单位每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对个人暂不进行月考核;
半年度和年度考核由局绩效办统一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长沙市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绩效考核”平台上进行,以保证客观、公正、公平、简便。
(三)通报考核结果
绩效办将考核结果报局党委会,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各被考核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自查自纠,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绩效考核体系
(一)绩效考核以百分制计算,分为处室、开发区分局考核和个人考核两项。
(二)处室、开发区分局月考核只考核当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半年度、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和公认评价情况三部分,均按100分制计分后再按三者所占权重计算分数;
年度绩效考核再在上述分数中增加加减分项目,最后确定总分数。
具体依据详见附件8。
1、工作目标基础分100分。
包括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A”为定量指标,“B”为定性指标),结果均以量化的分数表示。
定性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2、1.0、0.8、0.6、0.4。
定量目标分为正指标和逆指标,计分方法为:
正指标得分=完成值/目标值×
项目分值
逆指标得分=[1-(完成值/目标值-1)]×
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本项分值的1.2倍,如超过则按1.2倍计分;
最低为零分,根据计分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处理。
2、自身建设情况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能服务态度及依法行政、劳动纪律、廉政及作风建设加分。
自身建设情况依据人事处、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研究室、综合业务处等相关处室提供的台帐进行考核,依据标准实施评价(见附件3)。
3、公认评价基础分100分。
分为服务对象评价,省厅副巡视员、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开发区分局局长评价,县(市)区局(分局)及直属单位评价和机关处室和开发区分局评价四个方面。
服务对象评价通过有关专业部门抽样调查得出。
指标考核评价分为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分别对应分数为100分、80分、60分、40分(见附件4、附件5)。
(三)处室、开发区分局考核分为业务类和综合类,按其所属类别,各项考核内容在考核计分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不同。
业务类处室包括:
土地供应处、建设用地处、政策法规处、地质环境处、矿产开发和储量管理处、征地拆迁管理处、地籍和测绘处、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处、耕地保护处、综合业务处、财务处;
开发区分局按业务类处室考核办法实施考核。
综合类处室包括:
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研究室、信访处。
(四)个人考核分为履职情况得分(指所在处室、开发区分局绩效考核最后得分)、民主评价得分(见附件6)两部分。
第四章处室、开发区分局绩效考核
第九条月自评方法
处室、开发区分局于当月的5号之前提出本月工作目标及上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将自评结果交局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与局务会相结合,对被考核单位每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条半年度考核方法
处室、开发区分局的半年度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得分、自身建设考核得分和公认评价得分。
其计算方法如下:
业务类处室得分=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50%+半年度自身建设考核得分×
20%+公认评价得分×
30%
综合类处室得分=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30%+公认评价得分×
20%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方法
处室、开发区分局的年度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上、下半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自身建设考核得分和公认评价得分。
业务类处室得分=上、下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平均分×
50%+上、下半年度自身建设情况考核平均分×
20%+上、下半年度公认评价平均分×
综合类处室得分=上、下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平均分×
60%+上、下半年度自身建设情况考核平均分×
20%+上、下半年度公认评价平均分×
第十二条公认评价基础分为100分,其计算方法如下:
业务类处室得分=服务对象评价得分×
60%+省厅副巡视员、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评价得分×
20%+县(市)区局(分局)及直属单位评价得分×
10%+机关处室、开发区分局评价得分×
10%
综合类处室得分=服务对象评价得分×
10%+省厅副巡视员、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评价得分×
40%+县(市)区局(分局)及直属单位评价得分×
20%+机关处室、开发区分局评价得分×
第十三条局绩效办于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综合被考核处室、开发区分局的各项考核得分,计算出最后得分,按得分从高到低,分业务类处室及综合类处室两类排队,原则上得分在前20%的为一等。
对于同类处室中排名最末位的,由局人事处启动甄别考察,并将结果报局党委审定。
被考核处室、开发区分局在年度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不得评为一等、二等: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以上处分的;
(二)被市委、市政府或以上部门通报批评、问责的;
(三)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或出现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六)破坏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在绩效考核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八)出现其它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个人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个人绩效考核分半年度和年度考核,基础分均为100分,包括履职情况考核得分(指所在处室、开发区分局绩效考核最后得分)、和民主评价得分两部分。
在考核时间上,对个人的考核与对处室、开发区分局的半年度和年度考核同步。
第十五条半年度考核方法
(一)对处长(主任)、开发区分局副职的考核
1、基础分为100分。
2、其计算方法如下:
得分=半年度本人履职情况得分×
70%+半年度民主评价得分×
3、半年度民主评价得分由省厅副巡视员、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开发区分局局长,其他处室处长(主任)、开发区分局副职,本人所在处室类别的其他人员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评价,三者之间所占的权重分别为4、3、3。
指标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2、1.0、0.8、0.6、0.4,项目考核得分等于项目分值乘以对应系数。
(二)对其他人员的考核
得分=半年度本人履职得分×
60%+半年度民主评价得分×
40%
3、半年度民主评价得分由分管局领导,本处室处长(主任)、开发区分局副职,本人所在处室类别的其他人员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评价,三者之间所占的权重分别为4、3、3。
指标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2、1.0、0.8、0.6、0.4,项目考核得分等于项目分值乘以对应系数(见附件6)。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方法
(一)对处长(主任)、开发区分局副职的考核
得分=上、下半年度本人履职情况平均分×
70%+上、下半年度民主评价情况平均分×
得分=上、下半年度本人履职情况平均分×
60%+上、下半年度民主评价情况平均分×
40%
第十七条个人绩效考核评定等次。
局绩效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考核情况,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党委审定。
原则上根据得分高低,按15%、82%-84%的比例分别评定为一等、二等;
在局党委领导下,由局人事处按1%-3%的比例确定三、四等甄别考察对象。
经甄别考察和党委研究,评定出个人绩效考核最终等次。
受警告处分以上的个人,当年不得评为一等。
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人员不得评为一等、二等(见附件7)
第六章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相结合。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从绩效考核评定为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但不超过上级人事部门规定的最高比例;
(二)在绩效考核中评定为二等次的人员,公务员年度考核时直接确定为称职等次;
(三)绩效考核定为三、四等次的考核单位,年终评比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四)拟提拔的干部必须从连续三年绩效考核评定为一、二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评定为一等次的人员。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与年终奖励挂钩相结合。
绩效考核的结果为年终奖励的实施提供依据,奖金发放比例,绩效考核结果为一、二、三等的,分别按1.1、1.0、0.9的系数,乘以奖金金额,作为奖金发放的最终依据。
绩效考核结果为四等的,不予发放奖金。
省厅副巡视员、局领导(含当年改非的)按1.2的系数发放当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调研员、副调研员按1.0的系数发放当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与惩罚约束机制相结合。
(一)绩效考核首次核定为三等的人员,由局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加强整改;
对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组织调整。
(二)绩效考核第二次核定为三等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绩效考核首次核定为四等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降级、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四)绩效考核连续两年核定为四等并经局党委研究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绩效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徇私报复;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或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党纪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局党委提出申诉。
具体申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各项得分,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第二十五条因外派挂职,因公、因私脱产学习、出国及身体健康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借调的干部,借调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
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借调单位提供。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