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6676817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134.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8页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调研建言第二期.docx

调研建言第二期

电子刊物

内部交流

 

2(总第12期)DIAOYANJIANYAN

上海民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2007年1月16日

专题研究

全面开放后商业银行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吴光伟钟元秋)

“区别对待”是法治中合理的“不平等”(石文龙)

议政集锦

保障合理住房消费实行征收“超面积住房交易税”制度(陈建国)

汽车和机床产业联动发展增强上海现代制造业水平(傅钧文)

建议对发行股票上市行为征税资助慈善事业(翁妙根)

关于上海未来产业的两点思考(张国华)

关注民生

建立公民身份信息保护机制防范不法分子肆意窃取(顾孟迪)

呼吁电信服务商竖起“防火墙”堵截短信诈骗(叶君易)

制订水管使用标准保障居民用水质量(陆正煌)

经济参考

上海2007:

“软速度”与“硬约束”

 

专题研究

全面开放后商业银行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吴光伟钟元秋

一、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可从事居民的人民币存贷款业务

我国自2006年12月11日起将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

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10亿元人民币后,除了可以吸纳居民存款外,还能发行人民币信用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方面的限制。

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及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证券等。

贷款与存款的比率方面,不可高于75%,即是说银行的每100元存款,不可借出多于75元。

二、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挑战

1.外资银行的情况。

截至2006年9月末,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1051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9%。

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7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3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191家分行和61家支行;41个国家和地区的183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242家代表处;在华外资银行存款总额达到334亿美元,贷款余额为549亿美元。

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9月末,中国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已经达到25个,其中5个城市属提前开放;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1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2001年底以来增长4.6倍,年均增幅高达92%。

香港渣打目前在我国14个城市设有20家营业网点,包括11家分行、6家支行及3家代表处。

恒生银行网点总数15个。

东亚银行30,为目前我国网络规模最大的外资银行。

汇丰银行2001年入股上海银行8%,后来购入交通银行20%股份,而集团旗下的恒生银行持有兴业银行15.98%权益。

2.中外资银行的各自优势。

但工商银行及中国银行网点规模数以万计,即使外资银行加快增加网点的步伐,亦难以短期内与中资银行竞争。

汇丰早已明白寻求合作伙伴的重要性。

因此汇丰与内地同业合作,分享全国的网点,利用当地庞大的销售专业队伍,抢攻边际利润较高的信用卡及保险产品,这比单靠人民币存贷业务,以及自资增设分行,业务增长将会更快及更具成本效益。

外资银行的优势集中体现在他们具有很强的资本盈利能力。

其次是业务的多样化和地域的多样化。

其客户主要是三资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及部分优质国有企业,并在强力吸引优质中外零售客户。

如德意志银行与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罗氏、巴斯夫、拜耳、汉高、通用及德尔福建立了基本客户关系。

在华外资银行也承担了中资银行的有关外汇清算业务、同业往来业务以及参与中国境内大型企业的银团贷款,同时也代办中资企业海外融资、海外上市等业务。

3.中资银行面临的挑战。

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必然加快争夺优质客户,把触角伸向长三角,目标锁定在世界500强在华企业、跨国集团分支公司、信誉良好的三资企业、部分经营情况不错的国有和民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中资银行竞争存在明显的不利之处。

外资银行享有税收政策优惠,其外汇业务利率已基本放开,自由进出。

能办理各类离岸业务。

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分别提供本、外币服务,为国内外贸公司出口提供结算服务。

中外资银行业务的竞争重点是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其他类等。

外资银行已开始增设机构、强化高级管理阵容、调整产品结构、参股中资银行,扩大营业场地、增设ATM机,公开招聘高层人员,IT人才等举措。

三、对中资银行的对策建议

1.中资银行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克服自己的缺点。

重点要拉住中间客户,开拓新市场。

大部分居民仍会选择中资银行,理由是熟悉方便,网点多,有政府的信誉保证。

但中资银行排队长,办业务一般需要45分钟。

两成左右的有钱人会考虑把钱存到外资银行,理由是知名度高,理财水平好。

所以中资银行要扬长避短,排队长的时候,应增派人手,多开窗口,减少居民等候时间。

相反,下雨天或下午四点半以后,银行里常常没有客人,所以银行要机动调整时间,提高服务与经营管理水平。

中国中产阶级有兴趣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物业及汽车按揭、人寿及财物保险及投资顾问服务,还有保险业及信用卡业,均应着力发展;麦肯锡公司在十月发表的一项调查报告中指出,1985年我国出现第一张信用卡,目前共发出二千万张,经常使用的只有935万张卡,平均年消费低于八千元。

发展前景辉煌。

乡镇居民的收入较低,这个庞大的市场有待发掘。

2.要鼓励居民多消费,少储蓄。

IMF估计中国人储蓄率高达50%,是GDP16%,目前存款高达17万亿元。

发达国家中日本储蓄率最高为25%,欧洲20%;美国人的储蓄是负数,-3。

5%。

中国政府不鼓励举债消费以刺激经济,因此,对信用卡业的拓展限制甚多。

比如年息一律18厘、个人信贷最高限额为五万元。

前者令利率不能反映发卡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后者则使富有的大消费者很难出现。

3.中资银行应尽早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实施混业经营。

税率并轨。

美国在1999年取消了格拉斯-斯第格尔法,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混业经营。

中国已经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所以应当允许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以提高利润率。

目前可以试点混业。

外资银行在税率上尚处于优惠地位,这对中资银行极为不利,要加快实施中外资银行税率并轨。

4.保住企业重点客户,对银行的利润非常关键,同时必须争夺个人高端客户。

外资银行由于网点少,人员少,不可能在国内实行全面市场战略,对客户进行全方位争夺,而主要实行重点市场战略。

目前,中资银行共建有35000余家营业网点,外资银行可望而不可及。

国内银行应对高收入者状况作一个全面的调查。

对象是处级以上公务员,企业部门经理以上领导,私营企业家,高级白领,各类承包者,股市中户大户,教授,医生,明星歌星演员,作家,律师,会计师,运动员,小业主,以及特种行业如航空,钢铁,汽车,电力,电讯,IT业的各类高收入者的情形,针对他们制定一些政策。

中国20%的人群占有约80%的全国资产,所以高端客户是银行存款的主要来源。

据瑞士信贷银行最近报告,中国有25万人有现金800万人民币以上,有400万人有现金100万以上,有4000万个家庭资产超过100万元,这包括房产和其它所有资产。

5.在对重点客户的争夺中,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深度,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单纯的私人关系已远远不能保持客户的忠诚度,客户更重视的是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服务的深度。

如企业财务状况分析、企业理财、行业分析甚至企业投融资咨询、财务决策咨询等增值服务,在这方面外资银行的优势明显。

为了更好地拓展国外市场,获得更好的信息和服务,国内企业希望能够借助外资银行在母国的优势,以信贷为手段,和外资银行建立良好关系。

所以中资银行要加快走出去步伐。

并吸引战略投资者,以利用其海外的网点。

企业更需要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进行现金存取、外汇兑换、票据签发、认购共同基金、交易股票和债券在内的各种投资活动,并随时得到理财顾问的咨询服务,这就是所谓的“一站式服务”。

外资银行具有提供综合化服务的业务优势。

外资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结算、外汇资金业务、国际信用卡等方面具有雄厚的实力。

6.中资银行应加快网络银行服务。

网络银行指金融机构利用INTERNET网络技术,开设的服务。

它使用户可以不受上网方式(PC、PDA、手机、电视机机顶盒等)和时空的限制,安全便捷地管理自己的资产和享受到银行的服务。

全国已有250多个大中城市建设了以网络传输为手段的同城清算系统,推广了会计核算系统,建成覆盖全国400多个城市的金融网络系统。

到目前为止招商银行45%的对私业务和15%的对公结算业务已成为网上支付的系列产品。

目前网络金融增值服务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全国的网上用户已超过6千万户,其中23%有望成为网上银行客户,也即1400万人。

招商银行在国内最先推出网上银行,目前客户约为190万人次,建行的95533,工行的95588,交行的95559,中行的95566,农行的95599等,均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

但由于网上银行申请手续比较严格,所以很多客户不愿办理。

要想办法简化手续。

7.中资银行应加快保险资金和QFII的托管业务,加快代客理财。

到2005年底,中国保险业的总资产达到13000亿元,2005年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为4%,保险资金入市占了三成,70%主要是存银行和买国债。

由于市场资金供应充沛,大面额协议存款的利率逐步下调,应当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作为新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

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国有股和法人股,参加质押贷款和金融租赁业务,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市政建设和重大交通设施等。

现在国内五家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他们是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

其中工商银行已成功托管了多个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托管基金资金年均增加,市场分额连续多年在同行中保持第一的位置。

光大银行现在也取得托管资格。

8.中资银行应当实施反控制。

大力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开展个人支票业务。

外资银行加紧申请专利,中资银行应当反控制,也加快专利申请,抢占发展空间,而在具体创新技术,创新系统,创新产品或创新业务的方案上,应当不断拿出独有的中国流。

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大力拓展业务,如工行的个人外汇业务取得飞速发展,接连推出了B股银证通,速汇金,沪港汇款直达车等新产品;还获准开办因私购汇业务。

中行推出了“中银理财”,“两得宝”外汇期权投资新品。

建行推出“乐得家”,“汽车金融服务中心”等热门金融服务。

银行代理基金销售,银行代理黄金业务,也成为新的服务亮点。

花旗银行与浦发银行共同成立信用卡中心,从2003年7月开始发卡,包括双币信用卡。

使外资银行在兜了一个圈子后,提前实施5年内不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目标。

上海市农行与永达集团联手推出为期1个半月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购车活动。

中资银行应当加快开展个人支票业务,这样既能节约银行点数大额资金的时间,保障客户的安全,又能加强资金的转移和划拨。

9.加快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在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中间业务的比重已超过40%。

工商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涉及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交易、基金托管、咨询顾问等9类200多个品种。

尤其是其结算清算业务已经成为体现工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品种,代理证券、期货市场资金清算达到50%,与花旗、美洲等14家外资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与保险、证券、邮电、电力、劳动与社会保障系统签订了贷款业务协议。

各类代收代付业务品种超过100种,年业务发生额突破12亿元。

中资银行还可以在保理业务领域上有所发展。

保理业务是银行作为保理方以融资方式购买供应商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并负责应收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手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要把经营重点转向现代银行业务,尤其是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它不占用资金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如国际结算、信息咨询、投资理财、个人理财服务、信用卡业务、信用证、担保以及网上银行业务、贸易融资等。

为了寻求入世后新的业务发展空间,中资银行应采取的策略包括:

通过削减机构抓住重点,调整现有机构的功能,引进新业务品种和网上银行服务手段,和联营、并购等新型经营模式。

10.中外资银行实施合作兼并。

中外银行之间,已经用不同的方式和在不同的程度上展开合作。

第一,技术合作,由外资银行提供培训、管理和顾问服务;第二,战略合作伙伴,中外银行通过协作,共同实现特定的业务发展目标;第三,合资公司,中外银行为某些特定的业务发展目标而合资设立新的机构;第四,外资银行直接参股中资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已同多家外资银行(包括花旗银行、JP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大华银行等)达成了技术使用协议。

中外银行可以合作的领域:

1、股票和债券市场。

在这一领域,外资银行可就债券种类、结构性债务、资产证券化等众多产品的策划、包装和操作,发挥其专业优势。

2、基金管理和私人银行业务。

3、不良资产的处置。

4、银行内部重组顾问。

11.中资银行也应当加强市场营销。

我国银行营销战略的现实选择:

1.以“精致”营销取代“粗放”营销。

首先从各个角度对市场进行细分,根据经济发展、客户需求、自身实力等因素选定和培育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并根据锁定的重点目标客户类型,在预测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金融产品定位,乃至金融企业整体定位。

中国银行深挖外汇业务的相对优势;建设银行加强住房金融的开发和创新;工商银行加快本外币一体化的进程;农业银行城乡一体化的金融业务市场。

市场的细分、定位和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并不矛盾,问题的关键在于研究市场,实现资源的效用最大化。

2.以“动态”营销取代“静态”营销。

3.以市场开发取代市场占有。

银行要打破旧框框,采取创造市场的策略,推出新举措,创造新思维,避免正面冲突。

4.以关系建立取代产品推广。

12.中资银行应当彻底改变观念,调整步伐。

转变银行经营的3个目标排列,从安全性,流通性,赢利性,改为赢利性,安全性,流通性,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的。

同时严防金融风险,充实银行的资本金。

提高经营水平,提高我国银行业在经营活动中管理的制度化、运作的程序化、产品(服务)的标准化、监控的集约化水平,以提高经营效益。

实施管理创新,业务创新。

变传统的人事管理为人力资源管理。

加快电子化建设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

要与外资银行优势互补。

13.利用退休的银行职工,建立民营银行,解决就业。

到2006年,全国已有大批的银行职工退休,单工商银行就有1万个职工。

如果让他们每人出资1万元,就可以有注册资金1亿元,能开办一个民营银行,他们熟悉业务,又能招募更多的年轻人就业,是加强对外资竞争的一个好办法。

(吴光伟为同济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钟元秋为上海冠生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区别对待”是法治中合理的“不平等”

石文龙

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或者说区别对待,是平等的基本要求,两者不可偏废,共同构成了平等法治观的重要内涵。

因此,平等并不绝对,立法上应建立有条件的“区别对待”,如对官员实现“有罪推定”,对富人实现高额税收,以缓冲社会的“贫富差距”等,这是法治中合理的“不平等”,其合理性表现在这一“不平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伦理基础,在现实中具有重要价值。

一、在特定领域,对官员要实行“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相对立的产物,具有进步的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般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确定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只是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衍生出来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

从官员的特殊地位与反腐的现状来看,“无罪推定”原则对官员腐败的收效甚微,有必要实行“有罪推定”原则。

“有罪推定”的核心内涵是“你必须用证据证明你无罪,否则你就有罪”,事实上,这一理念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已有体现,这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自1988年巨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以来,饱受争议,形成了诸多争论。

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通过新刑法时,吸收了补充规定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本内核,但对原有不太科学的表述稍作了修改,以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作了如下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持否定论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悖于现代刑法理念,与国际司法潮流背道而驰,典型的理由有: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该罪实行的是有罪推定,疑罪从有;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了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颠倒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反了“不得强制自证其罪”的原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私有财产权。

今天,当我们从法伦理学的视角来看这一问题时,我们认为在法律上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其合理的依据,重要理由是:

1、就组织建设而言,政府官员更应忠实于国家,忠实于人民,他们不仅在道德上,而且在法律上有义务向国家交代其思想与言行。

2、从现实需要而言,有利于加大对贪污贿赂罪的打击力度。

3、从责、权、利相结合这一制度设计的角度,三者也是平衡的。

官员的身份有别于普通公民,他们掌握着相当一部分社会资源、并具有制定并维护社会各种规则的权利,同时他们身上便近乎天然地存在着以权谋私等“变坏”的可能与条件。

因此,实现“有罪推定”原则以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无疑将极大地发挥了“无罪推定”的价值,丰富了“无罪推定”的内涵。

二、对富人实现高额税收,以缓冲社会的“贫富差距”

富人对社会的责任,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同时还是个法律问题。

我们说富人应有“取之于社会,回报于社会”的道德情怀。

但道德的约束毕竟还是软约束,应当建立起硬性的法律制度,让富人能够形成“回报于社会”的习惯,以发挥法律对道德的促进功能。

我国2005年1月1日实现的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从800元调整到1200元,就是一种积极的“区别对待”的例子。

我们认为平等有时是通过不平等实现平等的,如果我们五个手指一样长,我们将拿不起一样东西。

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只有通过立法上的不平等,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具体包括对官与民、富人与穷人这一问题,在立法上实现差别待遇。

三、必须对权力的行使与行使者进行制约,以协调权力与权利间的“和谐”

“有权力必有制约”已经成为一条铁律,以权力制约权力与以权利制约权力都是法治社会中必不可少的方法。

我们坚信,任何单方面的认为他们经过了国家的层层选拔,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正派永远不可能犯错误的想法,是法治社会中的“幼稚病”,是善良百姓的“一相情愿”,是“性善论”的致命缺陷。

这种观点也只不过传统道德的“神话”,而且是为现实社会所不堪一击的“虚拟的神话”。

我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所谓法治、正义不能仅仅是宏大的标语,正义的实现需要技术与技巧,这种技术与技巧包括我们制度上对“弱者”与“强者”的区别对待。

四、守法上的“区别对待”

我们知道守法不仅的法治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既是一个公民道德的底线,又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

因为只有守法,才有可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一个不守法的人,必定是不道德的人。

同时守法又是公民的立身之本、处世之道,也是现代社会生活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所以说,守法推动着我们民族道德水平的提高,全民族道德水平的提高,又推动着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在道德领域党员、国家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

领导干部不仅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也是参与者和实践者,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既是提高领导干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需要。

特别重要的是,必须同时抓好执法部门的带头守法作用。

公检法司和行政执法部门,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自身守法是公正执法的前提,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

只有把守法作为执法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来认真对待,自觉做好模范守法,才能减少执法犯法的事件发生,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

因此,必须强化职业道德建设,用法律的形式促进职业道德的发展,如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以及公务员职业道德等。

强调特殊群体的带头守法,这是守法中的“不对等对待”。

这一思想强化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部门在守法上的道德责任,对我们新时期守法精神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区别对待”是平等法治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平等精神的重要补充,离开了“区别对待”讲平等,平等会演变成另一种形式的“平均”,即弱者与强者的“均等”,这一思想必然会造成形式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

这一观念有助于不仅我们深化对平等的理解,而且可以解决我国法治建设中的诸多难题,促进对我国法治建设走向深入。

(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议政集锦

保障合理住房消费

实行征收“超面积住房交易税”制度

陈建国

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住房所具有的消费与投资两大特征已被当今社会所充分认同。

由于国内外市场看好人民币长期升值趋势,以及流动性过剩等多种经济因素的影响,我国房地产价格出现了持续上涨,许多想要获得基本住房需求的人难以承受,望房兴叹。

社会对这些现状的分析、探讨、争论日见深入,也日趋明朗,即认为政府需要对房产市场发展采取必要的、及时的、有效的调控管理。

一、政策首要目的是保障基本住房消费需求

房地产业虽然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但现阶段房价与普遍的人均实际收入已形成极大的背离。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政策应当以保障人的基本居住需求为首要目标,逐步改善和提高居住质量。

以住房投资为目的行为,不应当成为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倾向。

这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基础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制定住房政策的重要前提。

因此,建议政府在对房地产实行宏观调控时,针对部分地区人均住房情况,在房产交易时采取“超面积住房交易税”制度(以下简称“交易税”)。

实行“交易税”,根本出发点是对国情的考虑。

在一个较长的、可预见的未来,我国的人均土地、资源、经济状况等一系列问题将长期处于紧缺、低水平状态,不可能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无限制地满足社会个人需求。

因此,我们在解决住房消费与投资问题上,应当采取对消费占用土地、自然资源多的人征收高额税率,既是对土地、自然资源的保护,也是对社会供需矛盾的一次再分配与有效调节。

实行“交易税”既不会限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不会限制正常的投资。

而是在保证社会基本生活居住需求的前提下适度、理性投资,通过政策调控,让两者有一个区分度,对过度投机及不合理的拥有超大住房面积的现象加以限制。

特别是境外资金利用汇率的优势,及长期看好人民币升值趋势,大量投资房地产,由此导致我国部分房地产市场价格迅速高起失衡,更需要政策进行及时有力地干预调控,使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

二、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需要针对性制度措施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步伐逐步加快,国外资本看好中国经济发展,热钱大量投资房地产的趋势背景下,部分地区房价客观上已形成过热,影响到社会基本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因此,推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才能解决发展失衡的问题。

1、“超面积住房交易税”制度原则

房地产市场实行征收“超面积住房交易税”制度,即对人均基本住房需求设定一个最低与最高居住面积标准,对人均居住面积超过最高标准部分,在房屋买卖交易时征收高额“交易税”,或将超规定面积住房标准分成若干个等级征收高额税;对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买卖交易,则采取减免各类买卖交易税,作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育儿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