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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税费文档格式.docx

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四)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指定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扣缴义务人需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工程作业所得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二)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实施条例》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如果税收协定规定有减免的,按照协定规定减免。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按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分别确定:

A、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三、车船税

(一)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

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四、印花税

 

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

应纳税凭证的具体范围: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3)营业账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的凭证,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纳税。

税目、税率: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即发生缴纳印花税的义务,故纳税人应在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时即行贴花完税。

五、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有偿转让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四)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按属地征收,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辖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税款,以国土房管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资料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此之外,其他的房地产转让由纳税人按月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契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范围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委托的地税征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七、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上述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

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

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计税依据及税额: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计算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按照条例规定,耕地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每平方米年税额。

在当前部分土地使面积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三)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四)建筑面积÷

楼房总层数;

(五)建筑面积÷

容积率。

2、税额标准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

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一种税。

(四)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十、教育附加

(一)纳费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征收率:

征收率为3%

应缴费额: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合计税额×

3%

十一、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缴纳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二)征收范围

娱乐业。

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酒吧等。

广告业。

指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灯箱、招牌等形式对商品或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包括从事广告代理业务)

(三)费率

费率为3%。

(四)应缴费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注:

娱乐场所的缴费人兼营有其他业务,应将经营娱乐场所的营业额和经营其他业务的营业额分别核算,只就娱乐场所的营业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各自的营业额的,则按全部营业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二、地方教育附加

十三、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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