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讲义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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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讲义3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环保法》有关规定

(1)掌握环境的含义;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3)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4)掌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6)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7)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8)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9)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掌握环境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第2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三、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17、18、19条

第17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18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19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不是自然环境)。

四、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防治土地、防治生态、综合防治病虫害、合理利用化肥)

【例题】

依据环保法规定,下列对加强农业环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应加强农业环保

B防止土地沙化、贫瘠化

C防治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的出现

D推广使用农药、化肥

答案:

C

解析:

环保法将上述义务规定为各级政府职责。

五、掌握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24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六、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25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不含原料或产品等),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27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中央或省级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30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33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七、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有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八、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第31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32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县以上环保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政府采取措施解除或减少危害

九、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3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37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38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39条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例题】

1、某县一民营蓄电池厂因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严重铅污染,威胁当地居民生命安全,对此情况的正确处理是

A县级环保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损害

B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C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D由县级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答案:

ABC

解析:

注意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的机关不是环保部门而是有关政府,环保部门只能警告或罚款。

2、判断下列哪项所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CDE)

A某单位引进一套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设备,市环保局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并责令销毁该设备

B某单位拒绝县环保局的现场检查,县环保局给予其警告处罚

C某企业经过限期治理后仍然没有完成治理任务,周围居民上访不断,省环保局遂作出责令其停产的处罚

D某国有企业违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当地环保局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某企业擅自拆除防治污染的设施,致使污染物排放大大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当地环保局给予其罚款20万元的严厉处罚

答案:

ACDE

解析:

A环保部门只有警告或罚款的权利;C环保部门是不能作出责令停产的处罚的

D行政处分只能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不能由环保局进行E环保部门应责令重新安装并处罚款,不能单处罚款。

2、异议的处理

第40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民事责任与时效

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刑事责任

第43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5、相关法上的责任

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6、环保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45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

1、对于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说法正确的是

A时效期间为2年B时效期间为3年

C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到知道污染损害之日起算

D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到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算

答案:

BD

解析:

掌握时效的期间和起算点。

§2《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1)熟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

(2)掌握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

(3)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

一、熟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二、掌握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

1、推行煤炭洗选:

第24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2、清洁替代能源

第25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鼓励洁净煤技术

第26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第27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5、燃煤供热地区的集中供热要求

第28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6、民用清洁能源的推广

第29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7、新建扩建企业脱硫除尘要求和“两控区”已建企业限期治理要求

第30条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8、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物料要求

第31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三、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

1、防治废气规定

第32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37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38条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第39条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不是不得排放)

【例题】

1、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B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C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排放

D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答案:

C

解析:

回收装置不能作业时,应当充分燃烧或采取减轻措施,而不是报政府批准。

2、对于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说法正确的是:

A不得排放B不得超标准排放C交纳排污费D符合国家放射性防护的规定

答案:

BD

解析:

掌握对此类物的排放原则。

2、防治粉尘规定

第36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3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3、防治恶臭污染

第40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4、防治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

第41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第42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45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3《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

(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则的有关规定;

(3)掌握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

(4)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5)熟悉国家对重点水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6)掌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

(8)掌握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

(9)了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

该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水防法》)

《水防法》第2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防法》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9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掌握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12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13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4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1、环评规定: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同时制度)

2、处罚:

第75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例题】某单位在某河流航道内侧新建排污口,对该项目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B、该项目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D、该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同样应当遵循三同时原则

答案:

ABCD

五、熟悉国家对重点水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18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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