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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WHC.05/2

2005年2月2日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 

 

 

世界遗产中心

 

《操作指南》应定期修订,以体现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请访问下面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网址,检查《操作指南》的日期,确认您使用的是最新版本。

 

可从世界遗产中心获取《操作指南》(英文和法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全文(五种语言)及其他世界遗产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世界遗产中心

地址:

7,placedeFontenoy 

75352Paris07SP

France

电话:

+33(0)145681876

传真:

+33(0)145685570

E-mail:

******************

链接:

http:

//whc.unesco.org/

http:

//whc.unesco.org/en/guidelines(英文)

http:

//whc.unesco.org/fr/orientations(法文)

章节编号段落编号

缩略语

I.前言

I.A《操作指南》1-3

I.B《世界遗产公约》4-9

I.C《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10-16

I.D《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17-18

I.E世界遗产委员会19-26

I.F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世界遗产中心)27-29

I.G世界遗产委员会专家咨询机构30-37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I.H其他组织38

I.I世界遗产保护的合作机构与个人39-40

I.J其他公约、倡议和活动41-44

II.《世界遗产名录》

II.A世界遗产的定义45-53

文化和自然遗产

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文化景观

可移动遗产

突出的普遍价值

II.B具有代表性、平衡性和可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54-61

构建具有代表性、平衡性、可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全球战略

其他措施

II.C《世界遗产预备清单》

程序和格式

《预备清单》作为规划与评估工具

缔约国《预备清单》准备过程中的协助工作和能力建设

II.D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评估标准

II.E完整性和/或真实性

真实性

完整性

II.F保护与管理

立法、规范和契约三方面的保护措施

有效保护范围的界定

缓冲区

管理体制

可持续性利用

III.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程序

III.A申报准备

III.B申报文件的格式和内容

1.遗产确认

2.遗产描述

3.申报理由

4.保护现状和影响因素

5.保护和管理

6.监控

7.记录

8.负责机构的联系信息

9.缔约国代表签名

III.C各类遗产申报的要求

跨境遗产

系列遗产

III.D申报登记

III.E专家咨询机构评估

III.F撤销申报

III.G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定

列入名录

决定不予列入

发还待议

推迟决定

III.H紧急受理的申报

III.I对世界遗产的范围、原列入标准或名称的修改

遗产范围的轻微变动

遗产范围的重大变动

对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依据标准的修改

世界遗产名称的改动

III.J时间表------概览

IV.对世界遗产保护状况的监测程序

IV.A反应性监测

反应性监测的定义

反应性监测的目标

来自缔约国和/或其它渠道的信息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定

IV.B《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指导方针

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

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程序

对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上遗产保护状况的定期检查

Ⅳ.C被《世界遗产名录》彻底除名的程序

V.《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

Ⅴ.A目标

Ⅴ.B.程序和格式

Ⅴ.C评估和后续工作

Ⅵ.鼓励对《世界遗产公约》的支持

Ⅵ.A目标

Ⅵ.B能力建设与研究

全球培训战略

各国培训策略与区域性合作

研究

国际援助

Ⅵ.C公共意识提升与教育

提升认识

教育

国际援助

Ⅶ.世界遗产基金与国际援助

Ⅶ.A世界遗产基金

Ⅶ.B调动其他技术及财政资源,展开多方合作,支持《世界遗产公约》

Ⅶ.C国际援助

Ⅶ.D国际援助的原则和优先权

Ⅶ.E总结表格

Ⅶ.F程序和格式

Ⅶ.G国际援助的评估与核准

Ⅶ.H合同安排

Ⅶ.I国际援助的总体评估和后续实施

VIII世界遗产标志

VIII.A背景情况介绍

VIII.B适用性

VIII.C缔约国的责任

VIII.D世界遗产标志的正确使用

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制作悬挂世界遗产标牌

VIII.E世界遗产标志的使用原则

VIII.F使用世界遗产标志的授权程序

国家权威机构的初步认可

要求对内容进行质量控制的协议

内容审核格式

VIII.G缔约国政府进行质量控制的权力

IX.信息来源

IX.A秘书处存档的信息

IX.B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和其他缔约国的详细信息

IX.C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和出版物

 

附录

页码

1.

文本同意接收和正式批准的模板

79

2.

《预备清单》提交格式

81

3.

针对各类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指南 

83

4.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关的真实性 

91

5.

申报《世界遗产名录》的格式 

97

6.

专家咨询机构评估申报的程序 

111

7.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的格式 

119

8.

国际援助申请表

129

9.

专家咨询机构评估国际援助申请的标准 

139

世界遗产相关的参考书目

141

索引

147

缩略语

DoCoMoMo

国际现代主义建筑古迹遗址保护与记录委员会

ICCROM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

ICOMOS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IFLA

国际景观设计师联合会

IUCN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前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

IUGS

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

MAB

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项目

NGO

非政府组织

TICCIH

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

UNEP

联合国环境项目(环境规划署)

UNEP-WCMC

世界保护监控中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SCO

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

Ⅰ.引言

Ⅰ.A《操作指南》

1.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的宗旨在于协助《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或《公约》)的实施,并为开展下列工作设定相应的程序:

a)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b)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c)世界遗产基金项下提供的国际援助以及

d)调动国内和国际力量为《公约》提供支持。

2.《操作指南》将会定期修改,以反映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策

《操作指南》的发展历程可参见以下网址:

http:

//whc.unesco.org/en/guidelineshistorical

3.《操作指南》主要使用者:

a)《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

b)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委员会”或“委员会”;

c)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即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以下简称“秘书处”;

d)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专家咨询机构;

e)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的遗产地管理人员、利益相关人和合作伙伴。

I.B《世界遗产公约》

4.无论对各国,还是对全人类而言,文化和自然遗产都是无可估价和无法替代的财产。

这些最珍贵的财富,一旦遭受任何破坏或消失,都是对世界各族人民遗产的一次浩劫。

这些遗产的一部分,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可以认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因而需加以特殊的保护,以消除日益威胁这些遗产的危险。

 

5.为了尽可能保证对世界遗产正确的确认、保护、管理和展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国于1972年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

《公约》提出了建立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世界遗产基金,二者自1976年开始运行。

6.自从1972年通过《公约》以来,国际社会全面接受了“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

而保护、正确管理自然和文化遗产即是对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巨大贡献。

7.《公约》旨在正确地确认、保护、管理、展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将其代代相传。

8.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和条件已被确立,以评估遗产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并指导缔约国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9.当《世界遗产名录》上的某项遗产受到了严重的特殊的威胁,委员会应该考虑将该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当促成某遗产地被列《世界遗产名录》的突出地普遍价值遭到破坏,委员会应该考虑将该遗产从《世界遗产名录》上删除。

I.C《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

10.鼓励各个国家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

附件1收录了同意、接受和正式加入公约的文书范本。

签署后的文本原件应递交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11.《公约》缔约国名单可参见以下网址:

http:

//whc.unesco.org/en/statesparties

 

12.鼓励《公约》各缔约国确保各利益相关方,包括遗产地管理者、地方和地区政府、当地社区、非政府组织(NGO)、其他相关团体和合作伙伴,参与世界遗产的确认、申报和保护。

 

13.《公约》各缔约国应向秘书处提供作为实施《公约》的国家协调中心的政府负责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便秘书处把各种官方信函和文件送达该机构。

这些机构的地址列表可参见以下网址:

http:

//whc.unesco.org/en/statespartiesfocalpoints

鼓励《公约》各缔约国在全国范围内公开以上信息并保证信息的更新。

14.鼓励各缔约国召集本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专家,定期讨论《公约》的实施。

各缔约国可以适当邀请专家咨询机构的代表和其他专家参加讨论。

15.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主权的同时,《公约》各缔约国也应该认识到,合作开展遗产保护工作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世界遗产公约》各缔约国有责任做到以下几点:

《世界遗产公约》第6

(1)条。

a)缔约国应该保证在本国境内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认、申报、保护、管理、展示和传承。

并就以上事宜为提出要求的其他成员国提供帮助;

《世界遗产公约》第4条和第6

(2)条。

 

b)实施系列整体政策,旨在使遗产在当地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世界遗产公约》第5条。

 

c)将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方案;

d)建立负责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的服务性机构;

e)开展和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并找到消除威胁本国遗产危险因素的实际方法;

f)采取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手段来保护遗产;

g)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管理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些领域的科学研究;

h)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国或其他缔约国领土内遗产的措施;

《世界遗产公约》第6(3)条。

 

i)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本国领土内适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清单(也就是所指的《预备清单》);

《世界遗产公约》第11

(1)条。

 

j)本公约缔约国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捐款,捐款额由公约缔约国大会决定;

《世界遗产公约》第16

(1)条。

 

k)本公约缔约国应考虑和鼓励设立国家、公共、私人基金会或协会,以促进保护世界遗产的资金捐助;

《世界遗产公约》第17条。

 

l)协助为世界遗产基金的开展的国际性募款运动;

《世界遗产公约》第18条。

 

m)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公约第1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并使公众加深了解遗产面临的威胁;

《世界遗产公约》第27条。

 

n)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报告,详述《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情况和遗产保护状况;并且

《世界遗产公约》第29条。

1997年第十一届缔约国大会通过《决议》。

16.鼓励各公约缔约国参加世界遗产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

《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1条。

I.D《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17.本公约缔约国大会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期间召开。

缔约国大会根据《议事规则》组织会议,相关内容可登录以下网址查询:

http:

//whc.unesco.org/en/garules

18.大会确定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统一缴款比例,并选举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

缔约国大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都将收到世界遗产委员会关于各项活动的报告。

《世界遗产公约》第8

(1)条,《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9条。

《世界遗产公约》第8

(1)条、第16

(1)条和第29条;《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9条。

I.E世界遗产委员会

19.世界遗产委员会由二十一个成员国组成,每年(6月/7月)至少开一次会议。

委员会设有主席团,通常在委员会常会期间频繁会晤协商。

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构成可登录以下网址查询:

http:

//whc.unesco.org/en/committeemembers

通过世界遗产中心,即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可以和委员会取得联系。

20.世界遗产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可登录以下网址查询:

http:

//whc.unesco.org/committeerules

21.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任期六年。

然而,为了保证世界遗产委员会均衡的代表性和轮值制,大会向缔约国提出自愿考虑将任期从六年缩短至四年,并不鼓励连任。

《世界遗产公约》第9

(1)条

《世界遗产公约》第8

(2)条和《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第七届(1989年)、第十二届(1999年)及第十三届(2001年)大会决议。

22.根据委员会在缔约国大会之前会晤中所作的决定,为尚无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缔约国保留一定数量的席位。

《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第14.1条

23.委员会的决定基于客观和科学的考虑,其通过的决议都应得到彻底、负责的贯彻实行。

委员会认识到此类决定的形成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a)认真准备的文献纪录;

b)彻底并且连贯统一的程序;

c)有资质的专家评估;以及

d)如有必要,使用专家仲裁。

24.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与缔约国合作开展下述工作:

a)根据缔约国递交的“预备清单”和申报文件,确认将按照《公约》规定实施保护的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并把这些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世界遗产公约》第11

(2)款。

 

b)通过反应性监测(参见第Ⅳ章)和定期报告(参见第Ⅴ章)核查已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遗产的保护状况;

《世界遗产公约》第11(7)条和第29条。

c)决定《世界遗产名录》中哪些遗产应该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或从中删除;

《世界遗产公约》第11(4)条和第11(5)条。

d)决定是否将某项遗产从《世界遗产名录》中删除(参见第Ⅳ章);

e)制定对提交国际援助申请的审议程序,并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磋商(参见第Ⅶ章);

《世界遗产公约》第21

(1)条和第21(3)条。

f)决定如何发挥世界遗产基金资源的最大优势,帮助各缔约国保护其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第13(6)条。

g)采取措施设法增加世界遗产基金;

h)每两年向缔约国大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递交一份工作报告;

《世界遗产公约》第29(3)条和《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9条。

i)定期审查和评估《公约》实施情况;

j)修改并通过《操作指南》。

 

25.为了促进《公约》的实施,委员会制定了战略目标,并定期审查和修改这些目标,保证有效针对、涵盖对世界遗产的新威胁。

1992年委员会通过的第一份《战略方向》已收入WHC-92/CONF.002/12号文件,见附件II。

26.目前的战略目标(简称为“4 C”)是:

1.增强《世界遗产名录》的可信度;

2.保证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

3.推进各缔约国有效的能力建设;

4.通过宣传增强大众对世界遗产保护的认识、参与和支持。

200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修改了战略目标。

《布达佩斯世界遗产宣言》(2002年)可登录下面网址查询:

http:

//whc.unesco.org/en/budapestdeclaration

 

I.F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世界遗产中心)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地址:

法国巴黎(7,placedeFontenoy

75352Paris07SP

France)

电话:

+33(0)145681571

传真:

+33(0)145685570

电子邮箱:

wh-info@unesco.org

网址:

http:

//whc.unesco.org/

27.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指定的秘书处协助世界遗产委员会工作。

为此,1992年创建了世界遗产中心,担负秘书处的职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指派世界遗产中心主任为委员会的秘书。

秘书处协助和协调缔约国和专家咨询机构的工作。

秘书处还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其他部门和外地办事处密切合作。

《世界遗产公约》第14条。

《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3条。

2003年10月21日《通函16号》,可登录以下网址查询:

http:

//whc.unesco.org/circs/circ03-16e.pdf

28.秘书处主要任务包括:

a)组织缔约国大会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会议;

《世界遗产公约》第14.2条

b)执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和缔约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并向委员会和大会汇报执行情况;

《世界遗产公约》第14.2条

《布达佩斯世界遗产宣言》(2002年)

c)接收、登记世界遗产申报文件,检查其完整性、存档并呈递到相关的专家咨询机构;

d)协调各项研究和活动,作为加强《世界遗产名录》代表性、平衡性和可信性全球战略的一部分;

e)组织定期报告和协调反应性监测;

f)协调国际援助;

g)调动预算外资金保护和管理世界遗产;

h)协助各缔约国实施委员会的各方案和项目;以及

i)通过向缔约国、专家咨询机构和公众发布信息,促进世界遗产的保护,增强对《公约》的认识。

29.开展这些活动要服从于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和战略目标以及缔约国大会的各项决议,并与专家咨询机构密切合作。

I.G世界遗产委员会专家咨询机构

30.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专家咨询机构包括:

ICCROM(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以及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世界遗产公约》第8.3条。

31.专家咨询机构的角色:

a)以本领域的专业知识指导《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

《世界遗产公约》第13.7条。

b)协助秘书处准备委员会需要的文献资料,安排会议议程并协助实施委员会的决定;

c)协助实施和发展建立具有代表性、平衡性和可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全球战略,实施发展全球培训战略,定期报告制度以及加强世界遗产基金的有效使用;

d)监督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并审查要求国际援助的申请;

《世界遗产公约》第14.2条。

e)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负责评估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并向委员会呈递评估报告;并

f)以顾问的身份,列席世界遗产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会议。

《世界遗产公约》第8.3条。

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

32.

ICCROM,即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总部设在意大利的罗马。

1956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建。

根据规定,该中心的职能是开展调查研究,编撰文献资料,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实施提升公众意识的项目,以加强对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33.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和《公约》相关的特殊职责包括:

文化遗产培训领域的首要合作伙伴,监测世界遗产保护状况,审查由缔约国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以及为能力建设活动出力献策和提供支持。

 

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地址:

意大利罗马(ViadiS.Michele,13 I-00153Rome,Italy)

电话:

+3906585531

传真:

+390658553349

电子邮箱:

iccrom@iccrom.org

网址:

http:

//www.iccrom.org/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34.ICOMOS,即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总部在法国巴黎,创建于1956年。

理事会的作用在于推广建筑和考古遗产保护理论、方法和科学技术的应用。

理事会的工作以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的原则为基准。

35.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公约》相关的特殊职责包括:

评估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监督世界遗产保护状况,审查由缔约国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以及为能力建设活动出力献策和提供支持。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法国巴黎(49-51,ruedelaFédération75015Paris,France)

电话:

+33(0)145676770

传真:

+33(0)145660622

电子邮箱:

secretariat@icomos.org

网址:

http:

//www.icomos.org/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36.IUCN,即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前身是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创建于1948年,为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科学工作者在世界范围的合作提供了机会。

其使命在于影响、鼓励和协助世界各团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多样性,并确保任何对自然资源的使用都是公正并符合生态可持续发展的。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总部设在瑞士格兰德。

37.世界保护自然联盟和《公约》相关的特殊职责包括:

评估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监督世界遗产保护状况,审查由缔约国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以及为能力建设活动出力献策和提供支持。

 

IUCN——世界保护自然联盟

地址:

瑞士格兰德(rueMauverney28 CH-1196Gland,Switzerland)

电话:

+41229990001

传真:

+41229990010

电子邮箱:

mail@hq.iucn.org

网址:

http:

//www.iucn.org

I.H其他组织

38.委员会可能号召其他具有一定能力和专业技术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助其方案和项目的实施。

I.I保护世界遗产的合作伙伴

39.在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中采取多方合作形式,有力地促进了世界遗产的保护和《公约》的实施。

40.保护和管理世界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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