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炼铁厂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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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炼铁厂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炼铁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安委会

 

安全通则

第一章通用规程

第一节高炉休风检修

第二节设备维护检修与检查

第三节煤气区域

第四节液压系统

第五节各种通用工具使用

第二章原料工序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原料加工、供料工

第二节推土机

第三节挖掘机

第三章炼铁工序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炉前工

第二节看水工

第三节称量工

第四节绞车工

第五节煤气取样工

第六节热风工

第七节净煤气含尘含水测定安全规定

第八节值班工长

第四章辅助工序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铸铁机工

第二节修罐工

第三节碾泥工

第四节干渣、供料工

第五节装载机(铲车)

第六节化验取样工

第七节砸铁机、碎铁管理工

第五章机械动力工序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水泵工

第二节风机工

第三节钳工

第四节电工

第五节铆工

第六节车工

第七节刨工

第八节铣工

第九节天车工

第十节配电工

第十一节气焊工

第十二节电焊工

第十三节除尘工

第十四节锅炉工

第十五节水质化验工

第十六节饮水锅炉工

第十七节库管工

第十八节汽车司机

第十九节拖车司机

第二十节铁口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节放渣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节小坑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节液压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节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节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节仪表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煤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停送煤气

第二节带煤气抽、堵盲板

第三节顶煤气搬眼

第四节煤气设备动火

第五节漏煤气处理

第六节煤气加压站

第七节煤气防护站

 

安全通则

1、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决定。

执行本总则和本工作岗位规程制度。

2、认真执行安全逐级负责制,即:

厂长、工段(科)长、值班工长、生产组长三级负责制。

值班主任在本班行使厂长职权。

3、各生产工作岗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一切生产作业,都必须先进行检查,安全确认后,方可作业。

4、新工人入厂或调入新工作岗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由老工人带培熟练或考试合格后,方可单独操作。

5、外单位参观、实习或临时工作人员都必须有专人进行安全教育、引导、指挥。

6、电工、起重、电、气焊(包括烧割工)锅炉、各种机动司机等工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训练,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许可证”方能单独操作。

7、各级领导和职工,应熟知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规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进行考试。

8、各种工人都必须按规定把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整齐,否则不准进入生产现场和参加生产操作。

9、各岗位,各工种人员,都必须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和班前、班后会。

班前班中不准饮酒,班中严禁打盹、睡觉或打闹,严禁串岗。

10、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得图省事,怕麻烦,冒险蛮干。

11、任何人均不得瞎指挥进行违章作业,如为抢救事故,必须违章时,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领导批准。

12、任何人均不得操作非本工种所用的一切设备或工具。

13、厂区保持清洁,沟、渠排水道要定期疏通,保持畅通,场房房顶积渣要定期清除。

14、厂区人行道、车行道应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照明,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道杆。

15、所有的坑、壕、沟、池,都必须有围栏或盖板,防止人员陷落。

16、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废料的堆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平衡,钢锭码放最高不得超过12层。

17、工作场地应保持整齐、清洁,升降口及高于地面的走台、工作台,必须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的安全栏杆。

18、工作场所要有足够的照明,手持工作灯必须用防水线,电压不得超过36伏。

19、转炉炉坑有水,严禁炼钢,化铁炉下部不得有积水。

20、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连接轴、转轴、皮带轮、飞轮等传动、转动部位,都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21、机电设备使用前,要进行周密检查和试运转,尤其挂钩、钢丝绳、制动、传动部位,都必须安全确认方可使用。

22、机电设备,工具必须按规定保养,维护、定期检修,如有异常或损坏,立即处理。

23、风、水、电、氧、油,必须按规定严加管理,杜绝跑、冒、漏、洒,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24、包梁、铁水包平轴,卷扬机、天车及其它设备,机动科要指定专人,按区域分工执行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安全。

25、电器设备和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要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修。

26、电器设备维修人员,必须按规定规格、品种更换保险丝片,严禁使用超出规定规格的保险器材或非可熔器材。

27、处理电器故障,必须把有关各个环节指定专人负责,防止发生意外。

28、天车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不准超负荷、超速度或横拉斜吊。

行车必须响铃,吊物不准从人头上超过,下边的人没有躲开之前,停止运行。

吊物悬空时,司机必须全神贯注被吊物和现场。

29、天车上或人行道上的一切附着物都必须检查清除,防止落下伤人。

30、指挥天车手势规定:

1)指挥大车面向司机手臂伸直,东西指向。

2)指挥小车侧对司机手臂伸直,南北指向。

3)指挥大小钩时,面向东西侧指挥、靠北边的手,指挥大钩。

南边的手,指挥小钩,指挥上升手过肩,指挥下降手臂低于胸高。

4)两人以上指挥吊一物时,指挥吊物人必须互相联系好,由一人指挥。

5)天车司机看不清手势时,有权问好手势再开车。

31、各工种使用的绳、钩、链、环等各种吊运工具必须专人检查,确认安全,方准使用。

32、禁止任何人站在天车吊物上或在被吊物下停住行走或工作。

33、汽车出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照明等,灵敏有效确认安全方准行车。

行车中要认真遵守交通规则。

34、各种设备检修前,由检修人在设备开关处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检修后由原挂牌人取走。

开动设备前,操作人员必须检查各部位确认安全,方可开动。

严禁在检修中合闸开动设备。

35、高空作业(2公尺以上)必须拴好安全带。

上下同时作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6、锅炉必须装有灵敏有效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并有保养、检修、检验制度。

37、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链,与明火距离要在10公尺以上或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

38、要害部位必须执行门禁制度,设备装置附近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准集众闲谈。

39、化学药品要定专人保管,严格执行支领、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40、散发有害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封闭,安装通风、除尘净化装置。

41、散发有害气体岗位,必须带好防护设备,要有监测、监护等足以防止中毒事故的安全措施。

42、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增改新的技术设备,制作新产品等,要执行“三同时”(即: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并对工人进行新岗位、新设备、新操作的安全教育。

43、对安全生产有成绩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违犯纪律违章作业的人给予批评教育。

44、造成轻伤或险肇事故不超过24小时报到厂部,重伤以上事故立即报告。

并保护现场,对事故必须认真检查分析。

对责任者按情节分别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一章通用规程

第一节高炉休风检修

第1条休风点火时,应将火源装入料车内,从炉顶点火,禁止从炉喉入孔处点火。

(绞车系统发生故障时除外)点火前,检修人员不经安全科或值班工长同意,不得擅自上炉顶。

第2条参加高炉检修的干部、工人必须佩戴齐全防护用品。

在高空,煤气等危险部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检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工作完毕,必须同离开现场,工作中应定人监护,禁止一人工作。

第3条检修炉顶放散阀或料斗设备时,必须在大小料钟上面压料(矿石、烧结矿、水渣)打开炉喉入孔,堵严所有风口。

第4条更换风口的操作与检修料斗内设备及炉顶放散阀不准同时进行,如果非同时进行不可,必须请示检修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同时进行。

第5条休风点火后,在炉顶工作开始前,绞车值班人员必须将所有的电闸拉掉,切断总电源,并指定专人监护。

需要动车前,检修负责人应亲自与绞车负责人和专门监护人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第6条凡在旋转漏斗以上部位动火检修时,大、小料钟必须固定和压料。

第7条在煤气设备上动火,要进入设备内工作时,必须经过煤气防护人员同意后方可工作。

第8条凡进入煤气区域检修或检查时,检修人员必须与生产岗位负责人取得联系。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9条检修中,发现了不安全的因素,检修人员要及时向负责检修的领导汇报,经检查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后再进行工作。

第10条休风后,出现需要增减检修项目时,负责检修人员必须和主管检修的领导联系汇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允许工作。

第11条起重工绑架子,搭脚手板时,一定要绑牢放稳。

使用的杉杆,脚手板其负荷量一定要符合起重工技术操作规定。

第12条起重设备使用前应试车,试车前必须检查吊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是否正常、合乎技术规定。

使用必须定专人指挥。

被吊运物品上严禁站人以及在吊悬重物下站立或通过。

第13条同时进行多层交叉作业时,两层作业面间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准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及附近工作。

脚手板上层的检修人员必须将工具、备件、下脚料等拿放牢稳,以防落物伤人,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应将更换下来的设备,下脚料等清理干净运到炉下。

第14条检修中,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地点或夜间工作时,均应装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15条电动机械,照明设备等电气部分拆除后,不准留带电的电线,必须保留时,应将电源切断,线头绝缘。

第16条检修中需要炸瘤或现场放炮时,要严格执行《炸药生产安全和爆破规程》同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第17条检修前,参加单位要对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点清人数检修中,检修人员应听从指挥,结束后,必须清点人数,各岗位负责人要向负责检修的领导汇报工作和人员情况。

负责检修的领导应对所有的部位检查后方准离开现场。

第二节设备维护检修与检查

第1条检修人员到生产区域进行检修与检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事先制定好安全措施,做好组织工作。

并做好以下安全措施:

1)首先与岗位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并遵守现场的一切安全制度。

2)切断事故开关,断开电源。

3)必要时设防止启动的安全措施。

4)作业前挂好“有人工作”的标志牌。

5)需要启动车时,检修负责人必须与岗位负责人联系了,检查周围有无人员及障碍物,确认无误后方可启车。

6)岗位负责人应将检修项目通知所有在岗人员,讲明安全注意事项。

7)关键部位的阀门,闸阀应设专人看护,未经本次作业的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操作。

第2条进行高空、爆破、液压,煤气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各有关规定。

第3条氧气瓶、电石桶及使用轻质油类(如使用汽油、煤油、苯等)清洗机体时,应避开高温、明火,周围不准吸烟,并严格遵守该工艺的安全规定。

第4条检修大于1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风、水、气等受压容器或管道时要先卸压后再工作。

焊接后强度必须符合原设计标准。

第5条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操作,如需带电操作时,工作前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熟练工操作。

第6条在雨、雪天气工作前,应将工作物,工作现场的积水、雪、冰清理干净,易滑地点应采取防滑措施。

如使用电器机械及工具,其绝缘必须良好方可使用。

第7条在距铁路中心2.5米以内施工时,必须先向厂调度室办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应有专人警戒车。

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必须存放在铁轨旁1.5米以外。

第8条工作完毕后必须将工作现场清理干净,妥善处理乙炔废灰、废料、搞好环境卫生,做好文明生产。

第三节煤气区域

第1条必须严格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规定的有关条例。

第2条凡进入煤气区域进入检修或参观者,必须与生产岗位负责人取得联系,由煤氧防护站派人监护方允。

第3条在煤气区域高空作业时,若无平台、栏杆、高度在2米以上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将挂钩尽量挂在上风向,并应拴牢固。

第4条煤气设备上严禁拴挂钢丝绳和索具起吊重物,距管道支架1.5米内严禁挖沟槽,必要时应请示领导,制定安全措施后再作业。

第5条煤气设施上严禁敷设动力照明,通讯等电气线路,更不准在公共设施拴拉焊线。

对煤气设施上的防静电接地和防雷要定期(年)检查和测定,附合技术条件。

第6条使用的通风口罩和风管要有专人负责,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及时通知附近医院及煤气防护站将中毒者抬出危险区。

第7条在煤气区域工作时,必须二人以上。

工作中要小心谨慎、互相监护,工作完毕后一同离开。

第8条多人到煤气区域工作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工作完毕后,应清查所有人员是否齐全,然后再撤离工作现场。

第9条在煤气管道,设备上动火或进入设备内工作,必须经煤气防护人员同意后方准进行工作。

第10条所有煤气设备幸免应保持正压操作。

如保持不了正压时则应严密切断煤气来源,将有关煤气系统用蒸气置换后接通大气。

第11条各种煤气炉在燃烧前必须先给以适当的空气量,必要的温度或引火物,然后才允许缓开煤气阀门,逐渐将煤气加到需要量。

第12条在潮湿的煤气设备内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13条各种煤气设备、管路的闸阀必须封闭严密、不得有跑、冒、漏现象。

如发现上述现象应及时联系处理,必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煤气。

第14条煤气系统的排水装置,必须按规定装置水封。

第15条生活使用的蒸气(包括暖气、蒸饭箱、浴池等),必须与煤气系统的蒸汽管路用盲板可靠地断开,严禁混用。

第16条易跑和泄漏煤气的部位,必须设置“小心煤气、严禁逗留”的警语牌。

第四节液压系统

第1条电动机接手处必须有安全罩。

第2条所有螺钉都必须拧紧。

第3条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严禁有压力的下进行修理。

第4条开启氧气瓶放气阀时,禁止面对喷射方向去看。

第5条当发生喷溅现象时,必须立即停车修理,不得用手堵塞。

第6条蓄能器,氮气瓶在有压力的状态下,不准随便松动螺丝。

第7条交接班时要检查:

油位、油温、油泵、仪表各阀门件有无异常现象,发现异常现象及时联系处理。

第8条新氮气一定要经过化验分析,确认是氮气后方准使用,防止混入其它气体。

第9条操作、检查、修理时,严禁正面对阀门、管口,以免高压油气冲出伤人。

第10条漏油时应关闭来油前方网阀门,待压力下降后再进行拆、装、紧固等项目工作。

严禁带压紧固阀门及活动接头等元件。

第11条管路、液压元件、油箱内表面,严禁用棉纱等丝状物擦拭,以防管路堵塞。

第12条冬季取暖火炉严禁靠近氮气瓶及蓄能器,防止发生事故。

第13条液压管路、设备进行检修前,根据具体情况必须做好防火措施,以防引起火灾。

第14条各种仪表,液压阀件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可擅自调试、拆卸。

第五节各种通用工具使用

(一)手锤的使用:

第1条各种大小手锤,必须使用优质硬木把,锤把及锤头无裂纹、无损伤、锤头必须钉入金属楔子,否则禁止使用。

第2条使用大小手锤,不得戴手套,禁止打淬火的零件。

锤头、锤把不得沾有油脂,应经常保持干净。

第3条打锤时,应先看好四周是否有人或障碍物,不得冲人体方向打锤。

第4条不得用手锤当平锤使用。

(二)扁铲尖铲及斧子的使用:

第1条扁铲及尖铲如有飞边毛刺,应及时去掉方能使用。

扁铲、斧头顶部不准淬火。

手握扁铲、尖铲和斧子时,其顶端要露出手外20毫米以免砸伤手。

第2条不准铲削淬火物体,在台钳上易铲物件时,将物件夹紧。

两人面对铲工件时,中间要设隔网。

(三)活搬子、管钳子的使用:

第1条活搬子、管钳子不得超过负荷使用。

第2条搬口、钳口要调对适当,以免滑脱。

使用时搬手的活口应对正工件方向,防止搬口损坏伤人。

第3条活搬子、管钳子使用时严禁用锤打。

第4条高空作业时防止搬手滑落,掉下伤人。

小搬手均不得当手锤使用。

(四)手锯的使用

第1条锯条要调正、绷紧、手要扶正,人体要离开锯的行动方向,拉锯时不要左、右摆动,防止折断锯条伤人。

第2条当工件快要锯断时,用力要轻、速度要慢,防止工件掉下伤人。

(五)吊链的使用

第1条使用吊链前应先检查链子、链钩有无裂纹或拉直现象。

第2条吊链要捆绑牢固可靠,必须按规格使用,不得超负荷。

第3条链钩有裂纹、变形,有滑链现象的吊链不准使用。

(六)千斤顶

第1条使用千斤顶应先试验各部件是否正常,所顶物件得超过千斤顶的负荷。

第2条使用千斤顶的地面要坚固,下部要平稳,上部要加木垫或其它防滑的材料。

在高空使用时要用绳索将千斤顶拴牢固,防止坠落。

第3条千斤顶的最大起升高度,要按设计要求使用。

第4条千斤顶顶起重物后,必须及时垫入枕木,防止缓落和斜歪

(七)安全带的使用:

第1条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安全带进行认真的检查,如发现有破损,烧坏变质等情况时严禁使用。

第2条使用绵纶和维尼纶安全带,只准在常温岗位上使用,严禁在温度超过70℃的环境下使用。

第3条系安全带时,必须将各个活卡子系紧,不准凑合使用。

第4条不准将安全绳打结使用。

第5条不准将挂钩挂在安全绳上,必须挂在圆环上。

第6条不准将安全绳系在高温、转动、电线及锐利易磨损的金属物上。

(八)安全帽的使用

第1条所使用的安全帽必须完好无损,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度标准。

第2条使用时应将帽衬的间隙调适当,帽衬距帽顶间隙为25~30毫米为宜。

第3条高空作业及多层作业时应将帽带系牢。

第4条不得用安全帽盛物品;垫、坐及摔扔。

第二章原料工序安全规程

第一节原料加工、供料工

第1条运转工开车前应检查皮带、机械等部位是否有人或障碍物,否则不准开车。

第2条使用各种加工设备时,必须能够熟练的操作,并应遵守其安全使用规定。

第3条皮带机、破碎机在运转当中,严禁加油、清扫和修理。

无论皮带是否运转,不准横跨皮带或在上面行走。

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严禁私自拆卸。

第4条人、车辆穿过铁道时,必须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第5条应随时检查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

检修或检查设备时,应严格遵守《设备检修安全规定》、《维护检查和各种通用工具及使用安全规定》。

第6条烧结矿堆禁止放在电器设备附近和电线下面,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7条现场需放炮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炸药生产与爆破安全规程》。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指定地点,并设专人保管。

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实验,确保有效。

第8条装料时应保持料堆角度,严禁掏挖。

第9条班终应对操作台、配电盘及设备进行彻底清扫。

第10条台闸时应戴绝缘手套,站在闸盒侧面操作。

第11条料仓上面应盖上格孔尺寸为300×300毫米的格筛。

第12条在料仓上面及仓内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事先与调度室和仓下漏料工取得联系后,方准卸料。

2)进入料仓内工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警告信号,现场至少有一人监护,夜晚应有强灯光照明。

第13条作业时,应注意周围环境,捅料要稳、牢、以防塌料伤人。

如遇大块料塞牢时,严禁用手掏、身体各部严禁触及传动部位。

第14条卷扬机人员开车前应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1)钢丝绳有无断股及断丝严重,接头是否牢固,钩子有无裂纹,料车是否完好,。

固定和拉紧装置是否正常。

2)检查电机、卷扬机、电控系统等是否正常,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3)设备运行附近是否有人及障碍物。

4)开车前应将制动铁鞋放到应卸料的位置。

5)启动不得过猛。

6)操作时严禁跨跃钢丝绳,每次只许拉一个车皮。

第15条烧结现场各通道必须清理干净,经常保持原标高;使用撬棍、大锤时注意周围有无人及障碍物;生产烧结矿时应尽可能站在上风向。

第16条处理溜口堵料时严禁深入溜口内撬、捅、注意大块料落下砸伤。

第二节推土机

第1条操作人员必须具有一般机械常识、安全知识和设备保养常识,严禁非驾驶人员动车。

第2条启动发动机时,不准将起动绳缠手上。

第3条发动机运转时严禁钻入车下,推土机工作时,禁止上下车和站在大铲支架上口。

第4条高速行驶时,应尽量少使用制动踏板。

通过铁路时,应严格执行“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制度。

禁止斜过或在铁道上转弯。

第5条禁止直坡35度,斜坡25度处行驶及作业。

在坡度较大的地形作业时,不准拐弯和侧行。

第6条夜间作业时,作业面要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第7条检查燃油油位或加油时,附近严禁明火和吸烟。

第8条必须待离合器分开后停车变速,不准在行驶中变速;也不准用半分离合器的方法减低车速。

第9条在推土机下面排除故障时,发动机必须熄火,放下推铲垫稳推土机,严禁用分配阀“封闭”支撑。

第10条推土机开动时,驾驶室内脚踏板上不准堆放任何杂物。

第11条发动机在满负荷情况下,连续工作不得超过15分钟,并且不准在高温及超负荷状况下工作。

第12条禁止在冷却系统无水的情况下启动发动机。

第13条禁止使用关闭柴油箱出油开关的手段来停止发动机工作,以防燃料系统内吸入空气。

第14条过铁道时必须过专用道口,专用道口轨道上应垫好路基,通过后及时清除。

第15条与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应互相配合,推土机禁止进入挖掘机铲斗回转范围内作业。

必要时,二者当中应停止一台车作业。

第16条班前不准饮酒,应充分休息;操作时不准吸烟或与别人闲谈,更不准打盹。

第17条停车时应将大铲放在较平的地面上,下车加油时,必须将大铲支牢,司机离开时应熄火。

第18条禁止在满负荷操作时高速行驶及拖挂车辆时拐急弯。

第19条在高道料仓上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0条作业时发现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设施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采取措施后方可开车作业。

第21条操作人员均应会使用泡沫灭火器,并掌握一定的防火常识。

第三节挖掘机

(一)一般规定:

第1条司机接受任务时,必须详细了解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以及有关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和专门指示。

第2条司机不得进行无把握的作业和冒险作业,班前严禁饮酒。

第3条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作业的指令。

第4条有权禁止闲杂人员攀登挖掘机。

第5条起动主机和各机构时,司机应预先发出信号。

第6条挖掘机工作前,禁止闲人在回转区域内停留和通过。

第7条挖掘机内外的全部过道应畅通。

不准堆放无关物件,所用工具应放在指定地点。

第8条禁止紧固或润滑正在运转的机构或检查狭隘危险处的运转部件。

第9条作业时挖掘机应停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并应刹住履带行走机构。

第10条在工作或行进中,禁止向挖掘机投放垫木及传递任何工具和材料。

第11条高压电线与挖掘机顶部要求2米以上距离方可在高压线下通过。

并应有专人指挥。

第12条挖掘机停放在或作业时,主臂顶端必须距高压电线10米以上。

第13条通过铁路时,必须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通过。

禁止在铁路上变挡,转弯或停车。

第14条在泥泞、松软或沼泽地段通过时,必须使用垫木铺路。

第15条挖掘机行走时,主臂必须顺行方向中心位置。

同时刹住回转制动阀,以防自行回转。

第16条挖掘机在坡道上时,禁止利用制动器溜放。

第17条上坡时,履带主动轮应在后面,主臂在前画,下坡时履带主动轮应在前面,主臂在后面。

第18条挖掘机最大爬坡坡度不准超过20度。

并应在上坡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派专人打眼。

第19条禁止用挖掘机的行走机构及旋转机构拖卸其它物体。

第20条不准在坡道上停车,更不准倾斜作业。

第21条在挖掘机回转范围内不准有障碍物,严禁在其回转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第22条若发现地下有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时,应立刻停止作业。

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继续作业。

第23条夜间作业时,工地及挖掘机上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24条钢丝绳加油时不准动车,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牵引钢丝绳。

第25条拆卸或新安装后的设备作业,必须经过检查或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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