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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

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6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

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

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

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5条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筒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

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

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第19条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度),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

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起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

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起动。

第21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

不得过快越档;

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六、正常操作

第22条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

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

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

如必须在其它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4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25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

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

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

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列车行驶的速度:

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

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

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9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

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

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

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七、特殊操作

第30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

第32条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搬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搬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3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动。

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4条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

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5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6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

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7条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8条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条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窄轨电机车修理工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14吨及以下窄轨各类电机车修理工。

第2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必须熟悉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掌握电机车的修理工艺和有关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认真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4条修理工作必须在机车停止运行的状态下进行。

检修一般在维修车间(硐室)内进行,临时小故障的处理可在运行线路上进行,

但必须切断架空线电源,并采取防止其它车辆冲撞检修车辆及检修人

员的措施。

第5条被检修的机车停稳后,要用止轮器或木楔等将机车稳住。

架线机车要落下集电器,拉开总开关;

蓄电池机车要拔开电池插销。

第6条修理电气设备时,要切断电源并规定程序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7条井下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8条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10条必须仔细检查各种起吊、搬运、装卸用工机具、绳索

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防护用品以及量具、仪器、仪表等,必须齐全、完好,并备齐所需材料配件。

五、正常操作

第11条拆装电机、减速箱、轮对、电源箱等重大部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并由专人指挥,起吊所用工、机具必须符合要求,严禁人员在起重物下站立或行走。

利用千斤顶升起重物件时必须使物体的重心作用在支点的中心范围之内,避免工件歪倒伤人。

第12条修理工作时的位置应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操作失控时,工件或工具对自身或他人的伤害。

第13条使用手锤、手钳、改锥等手工工具时,应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4条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等)前必须检查电机外壳接地是否良好,并按其使用要求操作。

第15条工件钻孔时应用夹具夹紧工件,严禁用手持工件钻孔。

第16条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操作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等。

在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等,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批准并认真学习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7条操作大型专用机床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

第18条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铜棒平衡敲打。

安装轴承时,应先将轴承在75℃~100℃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再行装配。

第19条部件的拆装应按顺序进行。

拆卸下来的零部件应当加以标记,并清洗干净(轴承清洗后要用细布擦拭)。

清洗轴承箱和齿轮

箱后,必须认真检查,防止留有杂物。

第20条磨损超限未经修复的零件不得使用。

轴与轴孔磨损后允许采用涂镀、电镀式喷涂工艺修复,在满足强度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镶套处理,但不得用电、气焊修补。

键槽之间不得加垫,平键槽磨损后,轮、轴、键槽允许同时加宽5%。

装配轴承时轴径不得冲麻面。

第21条热装轮箍时,必须注意保护轮毂、轴及齿轮不受热。

热装轮箍用小锤敲击声音清脆为合格,声音沙哑为松动,不得装车使用。

第22条整流子面受损需要车削时,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毫米。

第23条同一台电机应用规格型号相同的炭刷。

新炭刷装配前必须在整流子上或与其相同的圆柱面上用细砂纸打磨吻合。

第24条炭刷压力的调整与集电弓接触压力的调整都应测定压

力。

第25条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83(2000)的有关规定。

第26条必须注意保护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面。

防爆面可以化学处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但不得涂油漆。

第27条机车检修质量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须重新检修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六、收尾工作

第28条检修过的机车经试运转合格后,要填写检修记录,写明检修日期、检修部位、检修人、验收人等有关内容。

第29条工作结束后要清理工作场地,做到文明、整洁,待切

断有关的风、水、电源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机电设备性能、供电系统及《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掌握有关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和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充电作业,并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对于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柱的焊接,必须由经过专业培

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允许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4条配制硫酸电解液必须用纯水或蒸馏水。

第5条配制电解液时必须穿戴胶靴、橡胶围裙、橡胶手套、护目眼镜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第6条在调合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以免硫酸飞溅,烫伤工作人员)。

第7条配制酸性电解液,遇有电解液烫伤时,应先用5%的硫酸纳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8条配制碱性电解液,如果皮肤沾有碱液时,应先用3%的硼酸水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9条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及螺帽等。

禁止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第10条碱性蓄电池使用300~350个循环,酸性蓄电池使用6个月应全部更换一次电解液并进行清洗,然后按初充电方式进行充电。

第11条每组电瓶使用达30个循环时,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均衡充电一次。

第12条每周应测量一次泄漏电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13条每周必须检查和调整每只蓄电池电解液的比重。

第14条严禁占用机车充电。

第15条在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分钟后进行。

第16条妥善保管好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17条作业时应穿着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8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9条认真检查电压表、点温计、比重计及温度计等检测仪表,确保其灵敏可靠。

第20条充电前必须先进行整体检查:

1.电池装置外部应完好,铭牌和防爆标志齐全。

2.电池装置的型号、额定工作电压。

第21条换电瓶箱时,必须把电机车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电机车上的插销。

第22条用推移方法换电瓶时,机车应与充电架对中。

抽出电

瓶箱与机车上的四个固定串销,再平行推移到充电架上。

第23条用吊车换电瓶时,应先检查吊车起重钩环、钢丝绳、制动闸与电动按钮,确认无误再行起吊。

吊车升起后,严禁人员在起重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24条充电工作开始前应先检查充电机及充电机上的仪表,确认指示准确后再行送电。

第25条擦净电池箱盖上的灰尘、积水后打开电池箱,清洗干

净。

第26条每次充电前都应对电源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

第27条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第28条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接反(电源的正极接电池的正

极、电源的负极接电池负极)。

第29条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

得用其它物品代用。

第30条清除放在电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与脏物,打开全部电池旋塞。

四、正常操作

第31条充电前应再检查一次电源连接是否正确,观察电压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记录。

然后启动整流器开始充电。

第32条注意观察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其中包括电解液的比重和温度、电池的端电压、充电电流的变化),如有异常情

况应停电处理,不准电池带故障充电。

第33条各种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执行。

第34条在有80%的单体电池电压升至2.4伏时,方可改用第二阶段充电。

当电解液冒出细密强烈汽泡,而且达到2.5伏以上,电压、比重稳定3小时不变,即为充电完毕。

第35条停止充电前各电池槽的比重:

酸性为1.26±

0.01,否则,可用蒸馏水(当大于1.270时)或比重为1.300的稀硫酸(当小于1.250时)调整;

碱性为1.17~1.220。

液面高出极板高度:

酸性为10~20毫米,碱性为15~30毫米。

第36条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合成碱电解液43℃;

苛性纳电解液35℃;

硫酸电解液45℃。

温度超过时应立即停充或降低电流充电,待冷却后再充。

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3块电池。

第37条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第38条电池中电解液溢出时,应及时吸出、擦净。

第39条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

待处理后再充电。

第40条在充电过程中,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池电压、电流、液面、比重和温度,并做好记录。

第41条充电完毕必须停止1~1.5小时,待冷却后方可盖上电池旋塞。

擦净注液口的酸碱迹,用清水冲刷后盖上电池箱盖,锁上螺栓。

五、收尾工作

第42条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打扫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和仪表后,方可交接班。

矿车修理工

第2条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第3条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并悬挂停电作业警示牌。

第4条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触转动部位。

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

第5条多人工作的场地,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行动一致,

但不得平行作业。

第6条有关车、钳、锻、铆、电(气)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并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7条操作电力设备,禁止带负荷停送电。

第8条操作起吊行车时,必须看清周围有无障碍,看清操作按钮(开关),防止开错。

重物起吊后,重物下及运行前方严禁有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9条在操作运转设备中,发现异声、异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检查处理。

第10条工作时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

女工必须戴防护帽,辫子、长发不得外露。

第11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12条根据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

并检查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第13条详细检查退轮机、装轮机、整形机、行车等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第14条地面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井下应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

第15条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修理:

1.碰头损坏或缺少,碰头弹簧损坏,螺栓断裂、松动。

2.矿车底盘变形超限,底梁开裂或铆固件松动。

3.轮轴弯曲变形,轮对摆动超限或不转动(俗称死轮)。

4.矿车箱体有裂纹、破损或变形超限。

5.连接器磨损超限或断裂,防脱装置损坏。

6.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

第16条因故障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施工前必须征得调度员同意,并在施工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安全警戒。

第17条中修、大修矿车时,应首先检查矿车状况,确定检修部位、内容及检修方法和程序。

第18条矿车轮对、轴承每半年内至少注油1次,每1年内必须清洗检查1次,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凡损坏的轴承、弹

性挡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

第19条矿车整形前,应对矿车进行检查,确认箱体内无杂物

后,方可启动整形机慢慢下放于车箱内进行整形。

人工整形时,必须

检查锤头柄固定是否牢固,手锤前方禁止站人,严防飞锤伤人。

第20条在拆、装矿车碰头时,应使用专用工具,碰头正面禁止站人,以防伤人。

第21条装卸车轮要用专用工具或退轮机、装轮机,禁止敲打,并注意保护零件不受损坏或丢失;

在装卡工件时要放稳摆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脱伤人。

第22条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安装轴承时应事先放在75℃~85℃(最高不得超过100℃)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后再行装配。

第23条人工拆卸、装配轴承时,要选用铜棒或铝棒等软金属平稳击打轴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装配好,防止损坏轴承及轴头。

第24条按规定在车场进行“列检”工作时,要设置明显的“列检”标志,列检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

第25条所有矿车都要编号,并建立检查、检修记录簿,注明

矿车的型号、编号、检查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员、检查检修内容以

及所存在的问题。

第26条应将每次检查、检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详细记录在检查、检修簿上。

第27条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按完好标准验收,按矿车编号将验收日期、验收结果、验收人员记录在矿车台帐上;

大修后的矿车按检修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28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29条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打扫环境卫生,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切断电源并闭锁后,方可交接班。

窄轨轨道工

第2条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严格执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本规程。

第3条施工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不准碰触电缆及其它管线和电气设备。

第4条用钎子和锤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垛斧铲螺丝时,

掌钎人要戴防护手套,打锤人操作时不准戴手套,不准和掌钎人站在一条线上,防止走锤伤人。

打锤人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意外。

第5条捣固道床或卧底(拉底)时,前后间隔距离不得少于2米。

第6条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钉时,不准手握满把,以防压手。

第7条砸道钉时,必须手心向上栽道钉,用锤轻轻稳牢,随后再加力钉进去,防止砸手或道钉崩起伤人。

严禁在钢轨上或轨缝处调直道钉。

第8条使用起道机或千斤顶时,要垂直放正,不准歪斜,钩脚要牢固地挂在钢轨底座上,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臂要躲开压杆或千斤顶。

第9条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钢轨顶起后要随起随垫,所有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以防伤人。

第10条斜巷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2.开工前要与信号把钩工联系好,并关闭上车场阻车器后方可

进入现场。

3.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斜巷上口附近5米以内的浮杂物清理干

净,并设专人监护看守,以防异物坠落伤人。

4.工作时,必须由下向上进行。

上端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下边

工作人员的安全。

一条斜巷中严禁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同时施工。

5.作业时要站在平稳可靠地点,所用工具要放稳、放牢,传

递工具时,要互叫互应,不准乱扔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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