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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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有序、高效、科学应对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确保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由于暴雨洪水、风暴潮以及水库、堤防、闸坝失事等原因造成的洪水灾害和涝渍灾害。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防控。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科学防洪。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以防灾减灾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工作方针,采取防、避、抢相结合的主动防御措施。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依法防洪、社会参与。

依法防汛抗洪,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2预防预警

2.1预防预警信息

2.1.1汛情信息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潮汛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指挥部。

遇灾害性天气过程,实时监测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指挥部,确保汛情信息时效,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指挥部根据汛情信息适时组织分析会商,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及时部署洪涝灾害防御工作。

2.1.2工情信息

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防汛值班巡查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工程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及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工程发生险情或遭遇重大汛情,应立即向可能受威胁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迅速处置。

对重大险情信息要在2小时以内上报指挥部。

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险情种类、出险部位、危害程度、抢护措施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及通信联络方式等。

2.1.3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供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洪涝灾情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信息,掌握灾害情况,及时处置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如接到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信息,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组织核实。

2.2预防预警

2.2.1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洪减灾意识和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项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工程准备。

加快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

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

加强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排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4)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城市(县城)防洪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江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等各类防洪预案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

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资设备,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

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防汛抗洪抢险队伍的建设,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通信准备。

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

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7)依法管理。

加强防洪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依法防洪。

特别是对在河道、水库、滩涂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清除,或依法强行清障,确保行洪安全。

建立健全洪水风险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城市(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内涝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等风险图的研制,实行动态管理,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和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提供依法管理依据。

(8)督察检查。

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督促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

加强对防汛准备工作、安全度汛措施、防洪工程建设、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度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2.2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

遇强降雨天气过程,要加密监测,加强天气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发布暴雨警报,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2.2.3洪水预警

水文部门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

出现强降雨天气过程时,水文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加强水情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水情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发布洪水警报,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2.2.4防御警报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天气、雨情、水情实时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防汛办及时组织会商,为指挥部领导的指挥和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向相关区域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防御警报,督促指导当地按预案做好洪涝灾害防御工作。

当主要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并可能发生较大以上洪水时,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广泛动员开展灾害防御工作。

2.2.5灾害预警

当发生大暴雨、特大暴雨或长历时、大范围强降雨时,容易造成洪灾和涝灾,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甚至导致水库、堤防、涵闸、尾矿坝、引水渠等工程失事造成溃坝洪水灾害。

防汛办应根据掌握的雨情、水情、工情信息,督促指导强降雨区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科学研判,及时向低洼易洪易涝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水库、尾矿坝下游等危险区域发出灾害预警,落实群测群防,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

按洪涝灾害的影响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

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指挥部名义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副主任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秘书长、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秘书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

3.1.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或黄色预警,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的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江河发生2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的一般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发生较大洪水。

③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之外的其他某座重点防洪市(县)的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④有10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5个以上的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因灾死亡人数达3人以上10人以下。

⑤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①防汛办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工作动态等防汛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加强会商分析判断,及时发布防御警报,作出相应防御部署,并督促、指导各有关地区(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②防汛办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分析,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防汛值班带班领导驻守值班室,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防汛值班人员加强对防汛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对重要防汛信息,防汛办以电话、短信、简报、专报等方式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

③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警报。

实时雨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送到指挥部。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积极做好防汛减灾工作。

防御重点是已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警报区域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度汛安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低洼易洪易涝区的安全防范、学校和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口比较密集地区的人员安全防范,以及供电、通讯、交通运输和采矿(石)等企业的生产安全防范等。

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落实督查组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确保需要时能够及时派出。

⑤通知自治区防汛机动抢险队做好队伍集结准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集结出发;自治区防汛物资储备基地做好物资调运准备,联系好运输车辆和搬运工人,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调出。

⑥防汛办加强对相关地区(部门)执行预案情况的跟踪,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3.1.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江河发生较大洪水或大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重要支流发生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

③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其中之一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其他重点防洪市(县)中有3座以上的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④有30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0个以上县(市、区)的灾情为较重以上或5个以上县(市、区)的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灾死亡人数达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⑤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秘书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由气象、水文、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等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必要时请相关市、县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指挥部下达防灾抗灾指令,指导各有关市、县和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

②指挥部秘书长坐镇自治区防汛指挥中心指挥。

防汛办主要领导驻守值班室,实行双岗带班、双岗值班,加强防汛值班和信息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③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警报。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各自防汛职责开展工作。

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应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洪涝灾害或险情的市、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雨前到基层,雨中在基层”、“领导靠前指挥,干部一线出力”的要求。

防汛办加强对大型水库(水电站)防洪调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防洪减灾作用。

⑤自治区防汛机动抢险队集结待命,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自治区防汛物资储备基地落实运输车辆和搬运工人待命,做好随时装运出发准备。

⑥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报送,宣传部门加强对防汛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1.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重要支流发生特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③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其中之一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其他重点防洪市、县中有3座以上的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④有50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30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20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或10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特重;或因灾死亡人数达3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⑤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和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分析会商会,并请相关市、县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根据会商结果,由指挥部下达防灾、抗灾指令,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就抗洪抢险救灾作出专项工作部署,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②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自治区防汛指挥中心指挥。

必要时,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或联络员集中在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加强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动。

③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中小尺度精细化预报预警,水文部门加密对实时雨水情监测和重点区域的洪水预报预警,至少每3小时滚动预报一次。

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并视情况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各自的防汛职责,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各单位应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水利部门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

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助受灾困难群众。

必要时,指挥部应对相关大型水库(水电站)和重要堤防工程进行防洪应急调度,统筹兼顾,科学防控洪水,充分发挥防洪工程作用。

⑤驻桂解放军、武警部队做好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准备。

自治区防汛机动抢险队视情况提前进驻重点区域,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援准备;自治区防汛物资储备基地提前装载抢险物资设备,做好随时调运准备。

⑥指挥部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1.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预报数条主要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③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其中的2个以上城市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其他重点防洪市、县中有10座以上的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④有80个以上的县(市、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50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30个以上县(市、区)灾情为特重;或因灾死亡人数超过100人。

⑤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Ⅲ级和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指挥长或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由指挥部全体成员和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各有关市、县参加的分析会商会,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抗洪抢险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抗洪救灾。

②指挥部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部指挥长坐镇自治区防汛指挥中心指挥,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联合办公,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抗洪抢险救灾,采取非常措施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③气象、水文部门每小时滚动预报一次雨水情,指挥部及时发布汛情公告。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指挥部成立联合工作组,报请由自治区领导担任组长,率队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⑤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抗洪抢险救灾情况。

3.2信息报送和处理

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机构制订的有关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制度。

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应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重大险情、灾情,经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对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并做好续报。

3.3抢险救援

灾情险情的处置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形成抢险救灾合力。

发生灾情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

根据灾情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力量支援当地抢险救灾,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3.4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

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在灾害发生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主动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和救助,保证灾民基本生活。

卫生部门加强对灾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组织医疗小分队深入灾区,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3.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情险情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督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3.6新闻发布

按照上级防汛机构制订的防汛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全区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经指挥部领导审核;涉及洪涝灾情的,由防汛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3.7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终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防汛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4保障措施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防汛通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发生洪涝灾害后,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公众生命安全。

4.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发生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或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4.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桂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防汛办组建自治区防汛机动抢险队,下设具有不同业务特长的支队,作为自治区级专业抢险队伍。

各市根据情况,组建市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

(3)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调动:

自治区防汛机动抢险队下设的各支队,由防汛办负责调动。

如需要其它市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时,由需要调用抢险队的市防汛指挥机构向防汛办提出申请,防汛办协调调动。

(4)部队参加抢险的调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指挥部根据需要向广西军区或武警广西总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同级防汛指挥机构部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4.2.3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海事部门负责大洪水时通航和渡口的安全;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4.2.5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4.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4.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自治区级防汛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储备应对重大险情灾情的必要专业抢险器材和物资。

(2)物资调拨

自治区级防汛物资的调拨:

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向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

指挥部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市防汛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4.2.8资金保障

水利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和水毁水利设施修复。

4.2.9社会动员保障

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防汛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3技术保障

指挥部要依托国家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全区防汛指挥系统,与各市、县防汛指挥机构互联互通,提高防汛调度指挥决策现代化水平。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4.4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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