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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知识产权基础知识资料

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创造活动中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垄断性权利,权利人对其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占的、排他的、合法垄断性质的权利。

权利人有依法自行实施、使用其知识产权和许可他人实施、使用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不得擅自实施权利人相应受保护的知识产权。

第二,知识产权由财产权和人身权共同组成,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但保护财产权的专有性,也保护人身权的专有性。

第三,在专利、商标等依法申请、审批获权的知识产权中,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之类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在批准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

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国家一般都不承认其他国家、地区或有关国际机构授予的知识产权。

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的加强,有关国际条约的签署和成员国的增多,衡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能简单地以国界线为标准,而要放到更为广阔的空间加以判断。

3.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以及著作权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有其法定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满,权利即自动终止。

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八部分组成。

1.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与法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

2.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基本法律及带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

3.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门规章,如《专利代理条例》、《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

5.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

6.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如《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等。

7.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8.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双边条约。

我国迄今已经加入了TRIPS协议、《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我国也与许多国家签订了知识产权双边协议,如《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一样,对我国国家机关、企业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在执法领域,TRIPS协议是第一个包含执法义务的知识产权多边国际协议和第一个使违反协议规定的成员受其争端解决机制约束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第二节著作权基本知识

第三节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作了修正。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著作权即作品创作者的权利,是指作为作品创作者的作者依法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再加上邻接权,是指作品创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作品传播者对其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传播过程中依法产生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民事权利的总和。

二、著作权的主体、客体

著作权主体,亦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客体包括以下形式: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内容与归属

1.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创作的智力成果具体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权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通过各种形式合法利用其作品而因此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是指著作权在产生时的权利归属状态,就是著作权归谁所有。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作者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一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则需要分别讨论。

如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汇编人所有,但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这四种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请奖、受奖权,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1)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四、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

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等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

邻接权保护涉及演艺界、出版业、媒体及相关产业的利益,因而往往显得更加复杂。

五、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

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不转移著作权所有权的情况下,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地域与相关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许可使用的标的一般是著作权财产权,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包括著作权人身权。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分为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非专有许可使用又可分为排他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

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独占使用其作品,包括著作权人自己在内的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在约定的地域、期限与相关范围内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排他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保留自己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但是著作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普通许可使用就是著作权人可以许可若干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有:

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发行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等。

2.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权项在法定有效期内或无期限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可转让。

《著作权法》上的“转让”不同于民法上的物权转移,是一种可逆转的安排。

即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将某一项、几项或者全部非人身类著作权转让给他人,在约定的期间届满后,被出让的权利将自动回归出让人。

六、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

各国著作权法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此类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引入了“法定赔偿”制度,接受了“即发侵权”概念,并与此相结合确立了诉前的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程序,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证据保全及配套的规则,引进了所谓的“民事制裁”制度,并将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计算机软件列入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为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利被滥用,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

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制度中。

作品的合理使用就是作品使用方式中特殊的免费使用,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由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所以法律严格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及使用条件。

第一,必须是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人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作品的法定许可,是指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支付报酬的使用方式。

《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法定许可:

(1)教科书法定许可;

(2)报纸、期刊或网站转载、摘编法定许可;(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第四节商标法基本知识

第五节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其作了第一次修正,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正,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

一、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经营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一种标记。

(二)商标的分类

根据使用的对象不同,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经申请注册后,在该种商品上使用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经申请注册取得的一种标志。

根据构成要素不同,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和颜色商标,以及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要素相结合构成的组合商标。

根据是否注册,商标可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三)商标法的主要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即商标权的取得来自于注册。

商标是否注册由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自己决定,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实行的是自愿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商标法》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3.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公约成员国必须在工业产权方面给予本国国民和其他成员国国民同样的保护。

对于不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他们在某一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则公约成员国也必须给予相同的国民待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民待遇原则已成为我国《商标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4.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国民,向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提出正式申请以后的一定期限内,这一申请的日期在其他所有成员国都享有优先的地位。

《商标法》规定,同一商标申请人在向一个成员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在六个月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其他成员国应当视其第一次申请日期为优先权日期。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可视性。

《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之列。

《商标法》第十条列举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这些标志不仅不能申请注册,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具体包括: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性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但是地名禁止有例外:

一是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在该含义上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是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三是在《商标法》实施以前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如果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3.显著性。

仅有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描述性文字,因不具有识别性,不能申请商标注册。

4.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一般包括在先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权、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5.立体商标注册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立体商标注册的情形: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2)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3)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之后,该申请会经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期、核准公告等一系列程序。

(一)全面审查

(二)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采用全面审查制度,具体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1.形式审查

商标局收到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后,首先对该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和手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涉及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书是否按规定填写、商标图样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费用是否缴纳等内容,以确定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受理。

经审查,若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要件完备,商标局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确定以商标局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期;若形式审查不通过,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通过后,即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商标局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审查包括两方面内容:

第一,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审查,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条关于国家标志、名称等九项商标禁用事项,第十一条关于通用名称、描述性文字及缺乏显著性标志禁止注册规定,第十二条立体商标的限制性规定和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的限定使用规定等。

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商标局将驳回其申请。

第二,在先商标冲突审查。

商标局的审查人员依据《商标法》确定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然后再决定是否驳回该申请。

商标局在实质审查后,若发现该申请全部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全部驳回;若该申请只是部分不符合规定,部分驳回。

(二)初步审定并公告

初步审定,是指商标局经过全面审查,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法作出初步同意该商标注册的决定。

初步审定只是商标局的审查结果,不等于商标局注册该商标。

初步审定的商标会在《商标公告》上发布公告,以使公众知晓。

(三)异议期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可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并申请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

提出异议的人成为异议申请人。

异议期为三个月,从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算。

商标异议申请须用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

商标异议可分为全部异议和部分异议,即异议申请人可以就全部商品或服务上的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也可以就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局根据异议上及被异议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并裁定该异议是否成立。

(四)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的商标,三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被裁定不成立的,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同时向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并再次将该商标载于《商标公告》,以告知公众该商标已获得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获得了商标专用权。

(五)复审和起诉

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被驳回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对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进行推迟、放宽,使其得以延长。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五、商标权的许可和转让

(一)商标权的许可

1.商标权许可的含义

商标权的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合同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2.商标权许可的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权的许可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类型。

所谓商标权的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只准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

因此,在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中,只能由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他人包括许可人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商标权的排他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准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不得再准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在排他许可中,许可人仍然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只是排除了其他第三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所谓商标权的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准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不但许可人保留了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而且还保留了同时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3.商标许可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与被许可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主体、使用许可的注册商标、授权范围、许可费、商品质量保证和监督、合同到期后的存货处理和侵权、违约、争议解决等条款。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该许可合同报送商标局备案。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二)商标权的转让

1.商标权转让的含义

商标权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移;未一并转移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限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商标权转让的程序

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

商标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包括被转让商标的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的有效期;转让费的计算与交付;有无必须一并转让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违约责任承担以及争议解决的条款。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局在收到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后,对转让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后,商标局核准该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成为新的商标权人。

六、商标权的撤销

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或依申请撤销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可因注册不当、争议、使用不当三种情形而撤销。

(一)注册不当

所谓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是指使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注册商标归于消灭的一项法律上的补救制度。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因注册不当而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的各种情形。

1.因注册不当而导致商标撤销的绝对事由,包括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

2.因注册不当而导致商标撤销的相对事由,包括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XX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理标志名不符实;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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