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中央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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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央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深化中央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资产与后勤保障处整理

二、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情况

我校建立以校党政联席会议为决策机构的多部分联动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科研部负责专利的申请维护及推广,岗位3人:

部长、副部长、知识产权业务主管;资产与后勤保障处负责无形资产的评估报批及许可转让,岗位3人:

处长、副处长、资产处置业务主管;中科大资产公司负责技术入股及资本运营,岗位3人:

董事长、总经理、公司业务经理;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财务管理,岗位3人:

处长、副处长、财务业务主管。

学校已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规定了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以及专利成果的转化流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对于职务专利“一奖两酬”的细则,以及专利转化的具体执行措施,明确专利转让与投资决策行为等。

三、奖励制度落实情况

目前我校的成果转化收入分配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皖政[2011]100号)》文件中第八条第二款:

“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

”和第三十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以上但不高于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具体内容参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

四、拟试点开展的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我校在现有的机制体系基础上,拟建立更为高效便捷的技术成果转化制度:

建立以校党政联席会议为决策机构,由科研部、资产与后勤保障处、财务处、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共同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专利的申请维护到许可转让评估备案及技术入股等全部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职能:

对内一方面向校党政联席会议提交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决策依据,另一方面指导各个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管理,对外负责科技成果推广及相关投资工作。

同时学校会出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成果处置管理办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使过程透明化、法制化,做到既能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努力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规范化、法规化管理。

 

附件

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

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实施流程

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成果处置管理办法(草稿)

 

附件1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校科字[2011]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授权、奖励、维护及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章专利权的归属

第三条执行本校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及依法获得的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本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在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或者在调离学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各种项目经费、设备、器材、原材料、试验场地、无形资产及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秘密等资源。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利用本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本校教职工如果就专利的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校教职工与国内外企业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科研的,应对专利的权属作出约定。

第三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依法管理本校专利成果,贯彻执行国家的专利法规以及本校的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的专利取得、维持与终止过程进行管理,对专利的法律状态建立监控;

(三)负责管理学校专利成果的实施,提高专利转化率;

(四)负责学校的专利资助与奖励的发放;

(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进行监控;

(六)建立、健全学校专利管理体系,起草专利管理办法;

(七)负责学校的专利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维护;

(八)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普及专利法律知识;

(九)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协调专利事宜。

第八条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主要发明人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职务专利申请登记表》和《专利技术交底书》;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还须提交科技成果共享证明(如项目协议书、合同等),经学院、实验室审查,科学技术处审核,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专利申请。

第九条学校设立专利基金,用于资助我校为第一申请(权利)人的专利创造、维护及奖励等。

(一)国内专利申请至授权的各项费用由学校承担,从专利基金列支;

(二)对已授权的国内专利资助前三年的年费,资助经费从专利基金列支;对已维持超过三年的国内专利,由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校长工作会议审批,决定继续维持的专利,其年费从专利基金列支。

(三)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对我校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从专利基金列支。

第十条国外专利申请(含PCT)的各项费用由课题组承担,科学技术处协助发明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各项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学校决定不予资助维持的授权专利,可由其他多种渠道维持专利权有效,允许发明人使用其承担项目的科研经费支付专利年费,或允许国内相关企业出资支付专利年费。

若放弃专利权,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职务发明创造从申请至授权的技术文档及证书由科学技术处保存,科学技术处向发明人提供相应文档及证书复印件作为留存。

第四章专利的实施

第十三条专利实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专利权以独占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二)专利权以排他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三)专利权以普通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四)向他人转让专利权;

(五)以专利权出资入股的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处负责推动专利实施,与受让方达成初步意向;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会同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的无形资产评估以及专利权出资入股的可行性论证,并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报校长工作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上报中国科学院审批备案。

中国科学院批准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代表学校与受让方签订实施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向境外转让专利权,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程的规定办理。

专利发明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五条以专利权转让、许可方式实施所获得的收益,扣除管理费、专利评估、法律事务、维护等相关成本,净收益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对发明人和为专利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给予奖励。

以专利权出资入股方式实施的,按国家、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申请与管理

第一条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

第二条申请中国专利的,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八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

技术方案及相关材料纸件交科学技术处审核,由科学技术处委托国防专利事务所代理国防专利申请,相关材料的传递及发送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其它需要保密的专利,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保密专利。

第四条申请国外专利的,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一)先申请中国专利并提出保密审查,在申请中国专利六个月后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国外专利请求,由科学技术处委托专利代理事务所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递交国外专利申请;

(二)由科学技术处委托专利代理事务所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专利国际申请(PCT);

(三)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保密审查,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再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外专利申请(含PCT)的各项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第五条因延误专利法或专利法细则规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第二章资助与奖励

第六条专利基金资助我校作为唯一申请(权利)人的专利申请至授权的各项费用以及专利授权前三年的年费。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请专利的,原则上由外单位承担专利申请及授权的各项费用,专利基金不予资助。

第七条对我校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件;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件,对国外专利申请(含PCT),奖励6000元/件,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件。

奖励经费从专利基金列支。

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专利,奖励标准为上述金额减半。

第三章实施与转化

第八条向国内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许可的,主要发明人需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实施申请审批表》,经学院、实验室审查,科学技术处和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必要时可征求校法律顾问意见,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会同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利实施许可的无形资产评估,财务处协助办理无形资产评估手续;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报校长工作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代表学校与受让方签订实施合同,由科学技术处或受让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许可的,主要发明人需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实施申请审批表》,经学院、实验室审查,科学技术处和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必要时可征求校法律顾问意见,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会同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利实施许可的无形资产评估,财务处协助办理无形资产评估手续;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报校长工作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上报中国科学院审批备案。

中国科学院批准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代表学校与受让方签订实施合同,由科学技术处或受让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条向国内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申请权、专利权的,或者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的,主要发明人需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实施申请审批表》,经学院、实验室审查,科学技术处和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必要时可征求校法律顾问意见,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会同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利权转让的无形资产评估以及专利权出资入股的可行性论证,财务处协助办理无形资产评估手续;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报校长工作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上报中国科学院审批备案。

中国科学院批准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代表学校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由科学技术处或受让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的,除履行上述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一)若转让的专利权涉及禁止类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二)若转让的专利权涉及限制类技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

(三)若转让的专利权涉及自由类技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

第十二条专利转让、许可的收入,学校扣除管理费15%和专利评估、法律事务、维护等相关成本后,净收益的50%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专利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剩余部分按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以专利权出资入股的方式实施的,可按专利评估作价金额的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发明人;金额的70%的比例折算为学校权益,学校权益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代表学校投入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由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监管、运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财务处、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3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实施流程

附件4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成果处置

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充分调动本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为执行本校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各类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本校依法取得,本校拥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自主处置权。

第四条科技成果处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自行实施;

(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三)与他人合作实施;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处置采取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推广应用,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由本校科研部和资产后勤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依法办理。

第六条科技成果处置采取公开交易方式推广应用,应当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等方式确定价格并实现交易,由本校科研部和资产后勤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依法办理。

第七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的,除履行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八条本校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校,纳入本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处置收益不再上缴财政。

第九条科技成果的处置收益,学校扣除法律事务等相关成本后,净收益的***%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剩余部分归学校所有,其中***%纳入学校科技成果风险基金,用于本校的知识产权维护和评估等相关事务。

学校科技成果风险基金由科研部和资产后勤处共同负责监管。

第十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作价金额的***%折算为学校权益,学校权益由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监管及运营。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股权分红和转让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处置涉及知识产权变更的,由科研部负责管理;科技成果处置涉及国有资产备案的,由资产后勤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部、资产后勤处、财务处、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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