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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十二条非量化经营目标一般包括三大类:

1、安全、质量和创新;

2、遵守股份公司总部和所在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3、内部控制和协调情况。

第十三条根据会计核算和经营目标考评的需要,经营目标按年度设置,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

如果经营目标的完成跨度超过1年,或者经营目标责任人任期超过1年,也应当将经营目标分拆,按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的经营目标。

第十四条为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和规避重大风险及损失,对某些重要的经营目标设置指标警戒线。

在该等经营目标的指标达到警戒线时,应采取措施终止经营目标责任人和受托人其他经营班子成员的经营或要求经营目标责任人和受托方经营班子成员予以限期修正,而不管经营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合同期限是否到期。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按资本或业务关系划分为不同种类。

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将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一级委托资产)委托给股份公司总部经营班子进行经营;

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是一级委托资产的委托方,股份公司总部经营班子是一级委托资产的受托方,而股份公司总部总经理则是一级委托资产的经营目标责任人。

第十六条股份公司总部经营班子将其受托经营的一级委托资产分拆(二级委托资产)后分别委托给各二级公司经营班子或股份公司总部的具体业务部门经营;

股份公司总部经营班子是二级委托资产的委托方,各二级公司经营班子或股份公司总部的具体业务部门是二级委托资产的受托方,而各二级公司总经理或股份公司总部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则是二级委托资产的经营目标责任人。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非控股类资产,可根据本制度精神进行资产委托和受托经营。

第十八条各级委托资产是指截止到经营目标下达之日,受托经营各级委托资产的公司或股份公司总部的具体业务部门(受托公司)正在使用的资产。

主要包括:

1、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

2、受托公司贷款,或其从股份公司获得的非投资性资产,例如占用的股份公司贷款、公司内部往来款余额净值、未分配利润等;

3、与股份公司成员共同使用的资产,按占用情况计入资产。

上述资产应扣除相应的已上缴委托方资产折旧、内部往来利息等;

未上缴部分不扣除。

第十九条以下资产不作为委托资产:

1、受托公司占用但不使用的资产,该等资产应收缴股份公司总部经营和管理;

2、已处理但未入帐的资产;

3、其他无形资产,例如土地、商标、专利、销售渠道等;

4、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各级委托资产由股份公司总部计划财务部统一审核确定。

审核确定的结果不一定与股份公司公开的财务数据相吻合,也不作为股份公司半年度或年终财务审计的参考。

对各级委托资产审核确定的结果报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备案。

第二十一条委托资产一经审核确定,受托公司、经营目标责任人和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应无条件承认和接受,并写入《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委托资产每年审核确定一次,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并于当年的二月底完成。

第二十三条委托资产全部由受托公司负责经营;

委托资产的经营目标责任人代表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委托资产的经营目标责任书。

经营目标按年度设置;

经营目标责任书每年签署一次。

第二十四条经营目标责任书的主要内容是:

1、委托方、受托方及经营目标责任人;

2、委托资产和委托资产的受托经营;

3、委托资产的委托期限、委托终止或继续委托

4、受托方的经营目标(按年度核定)组合及其分数权重;

5、受托方综合得分;

6、薪酬和奖励;

7、过程考评和结果考评;

8、内部审计;

9、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变更、终止;

10、其他,包括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性质说明、受托人任期内离职等的善后处理等;

11、附则。

第二十五条一般地,受托方必须与委托方签署经营目标责任书,并接受委托方的检查、监督和考评。

但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委托方同意,某些受托方可不签署经营目标责任书;

对该等受托方经营业绩的考核和薪酬、奖励的确定由委托方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目标责任书一经签署,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受托方任期结束后续任,或新的受托方接任,才可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署经营目标责任书。

只有当经营目标责任人发生变更时才视为受托人发生变更;

除经营目标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受托人经营班子成员发生变更并不视为受托人发生变更。

第二十七条经营目标责任人未满一年任期即离职,继任者当年应签署后续期间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但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有关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继任者也可以不签署经营目标责任书;

对继任者经营业绩的考核和薪酬、奖励的确定由委托方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八条经营目标责任书是股份公司内部资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权分配的一种约定,对外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受托方不得拒绝签署经营目标责任书(否则不得作为受托人),也不得拒绝接受委托方的检查、监督和考评。

如受托方有任何疑虑或意见,可要求委托方的上级委托方等出面协调,但最终裁决权在委托方。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成立考评小组对受托方为完成经营目标而实施的经营进行检查、监督和经营结果考评。

考评小组每年的二月底以前进行上一年度的结果考评。

第三十条考评小组的组成和性质

1、考评小组由3人组成,由委托方负责人任组长、委托方财务主管等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请求内审部人员或/和独立董事参加;

2、考评小组隶属委托方管理并直接向其负责;

3、考评小组应在经营目标责任书签署之日同时成立,主要工作人员应预先确定,并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考评小组的职能

1、过程考评:

即对受托方实施经营过程考评。

根据委托方的安排和实际需要,考评小组可对受托方进行随时的或专项的考评,并向委托方提交考评报告;

必要时,考评小组可提议更换受托方或要求受托方做出某些经营等方面的修正;

2、结果考评:

即对受托方实施经营结果考评,并向委托方提交考评报告。

委托方据此报告决定受托方的薪酬和奖励、继续委托或解除委托;

3、信息反馈和建议:

对本制度和其他内控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考评方式

1、考评小组应严格按照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考评项目进行考评。

如有重要事项值得考查但又不属于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经营目标,可反馈给委托方并提出处理建议,但该事项不得作为经营目标进行考评;

2、在受托方实施经营过程中,如果某些经营目标的指标达到了预先设定且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上列明的警戒线时,考评小组应向受托方提出警告,以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限期修正,并同时报委托方。

如受托方未能在限期内修正,考评小组可提议更换受托方,或提议采取某些临时性措施,以制止局势进一步恶化;

3、考评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请求内审部或独立董事参与考评;

内审部或独立董事的考评意见应和考评小组的考评报告一起提交委托方;

4、结果考评采用分数制;

得分的多少直接与受托方的薪酬和奖励挂钩。

根据受托方完成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经营目标的情况,受托方获得的综合分数可以等于、大于或小于100分;

5、考评小组可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报委托方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考评报告

1、考评结果应以考评报告的形式提交。

考评报告分过程考评报告和结果考评报告;

2、考评报告的主要内容:

考评小组的组成、职能、考评方式;

、受托公司、经营目标责任人和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

考评起止日期;

考评过程中异常事件及其处理建议;

考评结果汇总(表格);

考评结果汇总说明;

对经营目标和考评体系完善的建议;

对保障体系、监管体系完善的建议;

考评小组成员签字;

内审部或独立董事意见(如有);

等;

3、结果考评的考评结果汇总表格示例如下:

序号

指标

目标

警戒线

权重

目标完

成情况

得分

备注

一、量化指标

指标1

3

1

X1

X1′

α1

Y1

α1*(Y1/X1)

α=∑αi

Z1=∑αi*

(Yi/Xi)

2

指标2

X2

X2′

α2

Y2

α2*(Y2/X2)

指标3

X3

X3′

α3

Y3

α3*(Y3/X3)

4

指标4

X4

X4′

α4

Y4

α4*(Y4/X4)

5

指标5

X5

X5′

α5

Y5

α5*(Y5/X5)

合计

α

--

Z1

2、定性指标

指标6

A1

β1

B1

β1*(B1/A1)

β=∑βi

Z2=∑βi*

(Bi/Ai)

α+β=100

Z1+Z2=Z

指标7

A2

β2

B2

β2*(B2/A2)

指标8

A3

β3

B3

β3*(B3/A3)

指标9

A4

β4

B4

β4*(B4/A4)

β

Z2

总计

100

Z

第三十四条考评小组根据情况可请求内审部对受托人或/和经营目标责任人进行内部审计;

内审部的审计工作按股份公司总部《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未经委托方同意,考评小组不得将考评结果及相关的资料、信息对外公开。

第三十六条委托方对受托方实行年薪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七条享受年薪和奖励的受托方必须与委托方签署经营目标责任书;

没有签署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受托方其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奖励标准由委托方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委托方根据受托方的业绩考评结果决定并发放年薪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年薪的构成和发放

1、年薪是经营目标责任人、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一年内所分别获得薪酬的总和,但不包括奖金;

2、年薪由基薪和风险薪两部分构成,基薪和风险薪的比例于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3、基薪每月发放,且不管受托方完成经营目标的情况如何,也不管最终考评的结果如何;

基薪每月额度为基薪/12,由受托方所在公司发放;

4、风险薪根据考评结果于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

考评得分为100分或以上的经营目标责任人和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获得全额风险薪;

得分不满100分者,按规定的比例扣减。

风险薪由委托方发放;

5、风险薪也可以股权、期权等非现金形式兑付,并标明于经营目标责任书中。

第四十条奖金的构成和发放

1、受托方考评得分超过100分时,可获得奖金;

2、奖金由经营目标责任人、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和受托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共同享受,其中经营目标责任人获得奖金的50%,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共同获得奖金的30%,受托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获得奖金的其余20%;

3、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各自获得奖金的数额以及受托公司主要工作人员各自获得奖金的数额由经营目标责任人和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决定,并报委托方批准同意;

4、奖金在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委托方予以发放。

第四十一条经营目标责任人或受托人其他经营班子成员任期未满一年的,其风险薪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任期内调往股份公司其他工作的,委托方对其任期内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决定;

2、任期内因自动离职或因违反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而被免职的,不享受任何风险薪;

3、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遭到调查、查处的,不享受任何风险薪。

如经营目标责任人任期未满一年,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是否享受风险薪决定于继任者是否承认原经营目标责任书,或是否签署新的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经营目标责任人或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一年的,不享受任何奖金。

如经营目标责任人任期未满一年,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是否享受奖金决定于继任者是否承认原经营目标责任书,或是否签署新的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受托方除享受规定的年薪和奖金外,不再享受受托方和委托方其他工资、奖金及其他未获批准的物质待遇。

第四十四条得分与年薪和奖金挂钩。

得分越高,经营目标责任人和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获得的年薪中的风险薪越多,获得的奖金也越多。

得分与年薪和奖金的关系示例如下:

年度考评

基薪

(全年,元)

扣除的风

险金比例

风险金

扣除的奖

金比例

所得奖金

合计所得

>

150

C1

C2

C3

C1+C2+C3

150-130

δ1

C3*(1-δ1)

C1+C2+C3*(1-δ1)

129-110

δ2

C3*(1-δ2)

C1+C2+C3*(1-δ2)

109-101

δ3

C3*(1-δ3)

C1+C2+C3*(1-δ3)

100%

C1+C2

99-90

γ1

C2*(1-γ1)

C1+C2*(1-γ1)

89-80

γ2

C2*(1-γ2)

C1+C2*(1-γ2)

79-70

γ3

C2*(1-γ3)

C1+C2*(1-γ3)

69-60

γ4

C2*(1-γ4)

C1+C2*(1-γ4)

<

60

一般地,γ1<

γ2<

γ3<

γ4<

100%;

δ1<

δ2<

δ3<

100%。

C1、C2、C3为固定值。

奖金可以是事前确定的固定值,也可以与某个经营目标挂钩而浮动。

第四十五条为保障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股份公司总部建立经营目标保障体系。

第四十六条经营目标保障体系主要包括:

1、股份公司资源配置体系;

2、股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3、股份公司经营决策权分配体系;

等。

第四十七条股份公司资源配置体系的主要内容是:

1、受托方应保证委托资产的完整性和效率性。

股份公司总部和股份公司成员不得随意占用、借用、调换、处置委托资产;

如有需要,可由委托方或其上级委托方出面协调,必要时相应修改经营目标和经营目标责任书;

2、受托方及受托公司不得随意处置在用或不在用资产,也不得擅自对外投资、融资(不包括以货抵债的融资)、对外贷款担保、对外非资本战略联合等;

如有需要,上述业务应交由股份公司总部统一处理,受托人及受托公司应予以配合;

3、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委托资产的变动,实际和帐目处理交由股份公司总部办理。

必要时,可据此修改经营目标和经营目标责任书;

4、委托方对受托方实行费用的预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股份公司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股份公司《资源配置制度》。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是:

1、股份公司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待遇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2、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股份公司成员经营班子的任免、薪酬制度等需报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备案;

3、计划财务部主要财务人员由股份公司总部经营班子任免并决定其薪酬,报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备案;

股份公司成员财务人员由计划财务部任免、决定其薪酬,并报股份公司总部经营班子批准或备案;

4、内审部主任由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任免,并决定其报酬;

其他审计人员由内审部主任推荐、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任免;

5、其他工作人员按隶属关系由用人单位或部门按规定的程序任免,并决定其报酬。

第五十条股份公司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股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经营决策权利分配体系的主要内容是:

1、除对外投资、对外贷款担保、融资(不包括以货抵债的融资)、资产处置、对外非资本性的战略联合等外,经营目标责任人、受托人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和受托公司对委托资产具有全部的经营决策权;

2、委托方对经营目标责任人和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受托公司有权进行实时动态的检查、监督和考评,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股份公司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股份公司《经营决策权利分配制度》。

第五十三条上述各种制度作为经营目标责任人、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和受托公司的经营目标之一;

违反上述各种制度将视情况扣减经营目标责任人、受托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的得分直至或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四条为保障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规避各种经营风险和损失,股份公司总部应建立经营目标监管体系。

第五十五条经营目标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管理基本制度;

2、合同管理制度;

3、内部审计制度;

4、电子化资源实时监控制度。

第五十六条财务管理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计划财务部是股份公司总部和股份公司成员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和财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2、计划财务部向股份公司成员派出所有财务人员,该等财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计划财务部的指导,在行政上接受计划财务部和所在公司经营班子的双重领导,但以前者为主;

3、股份公司成员财务人员的待遇由计划财务部评定和发放;

计划财务部的财务人员的待遇由股份公司总部经营班子评定和发放,同时报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

4、计划财务部制定财务管理基本制度,股份公司总部及股份公司成员应无条件执行,但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计划财务部批准后实施;

5、计划财务部可根据股份公司整体需要调配股份公司成员的资金资源和其他资源;

6、计划财务部对股份公司总部及股份公司成员一般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7、根据情况,计划财务部可对股份公司成员的主要帐户进行实时控制;

8、计划财务部一般通过电子化资源管理系统(如ERP)实施对股份公司总部和股份公司成员的财务和财务人员管理。

第五十七条股份公司总部应制订《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股份公司总部设置合同管理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负责股份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股份公司成员不设合同管理机构,但设合同管理人员,由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所在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2、合同订立及审批管理:

合同管理处和合同管理人员应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修订、签订等工作,并提出建议。

合同签订前应按合同标的和金额等情况报股份公司总部经营班子审批或备案;

3、合同履行管理:

合同管理处和合同管理人员应和合同承办公司一起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对股份公司不利的状况,应采取积极措施,并及时报合同承办公司总经理;

4、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管理: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按规定的程序报股份公司总部经营班子审批和/或备案;

5、合同档案管理:

合同档案由合同管理处和合同管理人员管理。

第五十九条股份公司总部应制定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内部审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股份公司总部设内审部,隶属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接受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并向其负责。

内审部设专职审计主任一名,其级别相当于股份公司总部其他各部门经理;

其他审计人员可兼职;

2、内审部职责:

除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以外的股份公司总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份公司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和在任审计;

成员公司的审计;

专项审计;

3、内审部的有关审计结果是股份公司内部的资料和秘密,未经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或其他委托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了解该审计结果,更不得将有关审计结果在股份公司内部或外部披露。

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或其他委托人)根据审计结果决定对被审对象的处理;

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也有权将审计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或请求司法介入;

4、股份公司总部监事会、经营班子、股份公司成员的经营班子也可向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请求使用内审部对其管理的公司或人员进行内部审计。

第六十一条股份公司总部应制定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股份公司总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经XXXXX股份公司总部董事会讨论通过;

此前的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二OXX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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