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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制作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等的规定;

(3)钢筋试件、预应力筋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制作要求和试验方法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作为确定结构位置的依据,其精度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并应防止扰动。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防火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模板工程

1、一般规定

1、模板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滑模、爬模、飞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

2、对模板及支架,应进行设计。

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荷载。

3、模板及支架应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位置准确,且应便于钢筋安装和混凝土浇筑、养护。

2、材料

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模板及支架宜选用轻质、高强、耐用的材料。

连接件宜选用标准定型产品。

接触混凝土的模板表面应平整,并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和硬度;

清水混凝土的模板面板材料应保证脱模后所需的饰面效果。

脱模剂涂于模板表面后,应能有效减小混凝土与模板间的吸附力,应有一定的成膜强度,且不应影响脱模后混凝土表面的后期装饰。

3、制作与安装

1、模板应按图加工、制作。

通用性强的模板宜制作成定型模板。

2、模板面板背侧的木方高度应一致。

制作胶合板模板时,其板面拼缝处应密封。

基础外墙和人防工程墙体的模板对拉螺栓中部应设止水片,止水片应与对拉螺栓环焊。

3、与通用钢管支架匹配的专用支架,应按图加工、制作。

搁置于支架顶端可调托座上的主梁,可采用木方、木工字梁或截面对称的型钢制作。

4、支架立柱和竖向模板安装在基土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和支承面积的垫板,且应中心承载;

(2)基土应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对湿陷性黄土,应有防水措施;

对冻胀性土,应有防冻融措施;

(3)对软土地基,当需要时可采用堆载预压的方法调整模板面安装高度。

5、竖向模板安装时,应在安装基层面上测量放线,并应采取保证模板位置准确的定位措施。

对竖向模板及支架,安装时应有临时稳定措施。

安装位于高空的模板时,应有可靠的防倾覆措施。

应根据混凝土一次浇筑高度和浇筑速度,采取合理的竖向模板抗侧移、抗浮和抗倾覆措施。

6、对跨度不小于4m的梁、板,其模板起拱高度宜为梁、板跨度的1/1000~3/1000。

7、采用扣件式钢管作高大模板支架的立杆时,支架搭设应完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和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2)立杆上应每步设置双向水平杆,水平杆应与立杆扣接;

(3)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

8、采用扣件式钢管作高大模板支架的立杆时,除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第4.4.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大尺寸混凝土构件下的支架,其立杆顶部应插入可调托座。

可调托座距顶部水平杆的高度不应大于600mm,可调托座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插入深度不应小于180mm;

(2)立杆的纵、横向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立杆的步距不应大于1.8m;

顶层立杆步距应适当减小,且不应大于1.5m;

支架立杆的搭设垂直偏差不宜大于5/1000,且不应大于100mm;

(3)在立杆底部的水平方向上应按纵下横上的次序设置扫地杆;

(4)承受模板荷载的水平杆与支架立杆连接的扣件,其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9、采用碗扣式、插接式和盘销式钢管架搭设模板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碗扣架或盘销架的水平杆与立柱的扣接应牢靠,不应滑脱;

(2)立杆上的上、下层水平杆间距不应大于1.8m;

(3)插入立杆顶端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不应超过650mm,螺杆插入钢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其直径应满足与钢管内径间隙不小于6mm的要求。

架体最顶层的水平杆步距应比标准步距缩小一个节点间距;

(4)立柱间应设置专用斜杆或扣件钢管斜杆加强模板支架。

10、采用门式钢管架搭设模板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有关规定;

(2)当支架高度较大或荷载较大时,宜采用主立杆钢管直径不小于48mm并有横杆加强杆的门架搭设。

11、支架的垂直斜撑和水平斜撑应与支架同步搭设,架体应与成形的混凝土结构拉结。

钢管支架的垂直斜撑和水平斜撑的搭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钢管脚手架标准的规定。

12、对现浇多层、高层混凝土结构,上、下楼层模板支架的立杆应对准,模板及支架钢管等应分散堆放。

13、模板安装应保证混凝土结构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对位置准确,并应防止漏浆。

14、模板安装应与钢筋安装配合进行,梁柱节点的模板宜在钢筋安装后安装。

15、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脱模剂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16、模板安装完成后,应将模板内杂物清除干净。

17、后浇带的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

18、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

4、拆除与维护

1、模板拆除时,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的顺序,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

2、当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时,方可拆除侧模。

3、多个楼层间连续支模的底层支架拆除时间,应根据连续支模的楼层间荷载分配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情况确定。

4、快拆支架体系的支架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拆模时应保留立杆并顶托支承楼板,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可取构件跨度为2m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第4.5.2条的规定确定。

5、对于后张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侧模宜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

底模支架不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前拆除。

6、拆下的模板及支架杆件不得抛扔,应分散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及时清运。

7、模板拆除后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对变形和损伤部位应进行修复。

5、质量检查

1、模板、支架杆件和连接件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表面应平整;

胶合板模板的胶合层不应脱胶翘角;

支架杆件应平直,应无严重变形和锈蚀;

连接件应无严重变形和锈蚀,并不应有裂纹;

(2)模板规格、支架杆件的直径、壁厚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对在施工现场组装的模板,其组成部分的外观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4)有必要时,应对模板、支架杆件和连接件的力学性能进行抽样检查;

(5)对外观,应在进场时和周转使用前全数检查;

(6)对尺寸和力学性能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查。

2、对扣件式钢管支架,应对下列安装偏差进行检查:

(1)混凝土梁下支架立杆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50mm,混凝土板下支架立杆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0mm;

水平杆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50mm;

(2)应全数检查承受模板荷载的水平杆与支架立杆连接的扣件;

(3)采用双扣件构造设置的抗滑移扣件,其上下顶紧程度应全数检查,扣件间隙不应大于2mm。

3、对碗扣式、门式、插接式和盘销式钢管支架,应对下列安装偏差进行全数检查:

(1)插入立杆顶端可调托撑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

(2)水平杆杆端与立杆连接的碗扣、插接和盘销的连接状况,不应松脱;

(3)按规定设置的垂直和水平斜撑。

(三)钢筋工程

1、钢筋工程宜采用高强钢筋。

2、在运输、存放及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避免钢筋混淆的措施。

3、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钢筋的规格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常用钢筋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附录B的规定,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附录C的规定。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2.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钢筋在运输和存放时,不得损坏包装和标志,并应按牌号、规格、炉批分别堆放。

室外堆放时,应采用避免钢筋锈蚀的措施。

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该批钢筋,并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3、钢筋加工

钢筋加工宜在专业化加工厂进行。

钢筋的表面应清洁、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应在加工前清除干净。

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钢筋除锈后如有严重的表面缺陷,应重新检验该批钢筋的力学性能及其他相关性能指标。

钢筋加工宜在常温状态下进行,加工过程中不应加热钢筋。

钢筋弯折应一次完成,不得反复弯折。

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

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

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

受力钢筋的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光圆钢筋末端应作180°

弯钩,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作受压钢筋使用时,光圆钢筋末端可不作弯钩;

5.2>

光圆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5.3>

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5.4>

直径为28mm以下的500MPa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直径为28mm及以上的500MPa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5.5>

框架结构的顶层端节点,对梁上部纵向钢筋、柱外侧纵向钢筋在节点角部弯折处,当钢筋直径为28mm以下时,弯弧内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2倍,钢筋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弯弧内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6倍;

5.6>

箍筋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6>

除焊接封闭箍筋外,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箍筋、拉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第5.3.5条的规定;

6.2>

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

,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

对有抗震设防及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

,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的较大值;

6.3>

圆柱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的锚固长度,两末端均应作135°

弯钩,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6.4>

拉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

,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拉筋直径的10倍。

7>

焊接封闭箍筋宜采用闪光对焊,也可采用气压焊或单面搭接焊,并宜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焊接。

焊接封闭箍筋下料长度和端头加工应按不同焊接工艺确定。

多边形焊接封闭箍筋的焊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每个箍筋的焊点数量应为1个,焊点宜位于多边形箍筋中的某边中部,且距箍筋弯折处的位置不宜小于100mm;

7.2>

矩形柱箍筋焊点宜设在柱短边,等边多边形柱箍筋焊点可设在任一边;

不等边多边形柱箍筋应加工成焊点位于不同边上的两种类型;

7.3>

梁箍筋焊点应设置在顶边或底边。

4、钢筋连接与安装

1、钢筋连接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选用。

2、当钢筋采用机械锚固措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等的有关规定。

3、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

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接头。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公称直径的10倍。

4、钢筋机械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有关规定。

机械连接接头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受力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的规定,且不得小于15mm;

接头之间的横向净距不宜小于25mm。

5、钢筋焊接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有关规定。

6、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

每层柱第一个钢筋接头位置距楼地面高度不宜小于500mm、柱高的1/6及柱截面长边(或直径)的较大值;

连续梁、板的上部钢筋接头位置宜设置在跨中1/3跨度范围内,下部钢筋接头位置宜设置在梁端1/3跨度范围内。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应为3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应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应属于同一连接区段。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受拉区不宜超过50%,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连接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受压接头可不受限制;

(2)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当无法避开时,对等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超过50%。

(3)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

当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不应超过50%。

7、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

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s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

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附录D的规定。

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应为1.3ll(ll为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应属于同一连接区段。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板类构件不宜超过25%,基础筏板不宜超过50%;

(2)柱类构件,不宜超过50%;

(3)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

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8、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

(1)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

(2)受拉搭接区段,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3)受压搭接区段,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4)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二个箍筋,其间距宜为50mm。

9、钢筋绑扎的细部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应在接头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2)墙、柱、梁钢筋骨架中各垂直面钢筋网交叉点应全部扎牢;

板上部钢筋网的交叉点应全部扎牢,底部钢筋网除边缘部分外可间隔交错扎牢;

(3)梁、柱的箍筋弯钩及焊接封闭箍筋的对焊点应沿纵向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构件同一表面,焊接封闭箍筋的对焊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50%;

(4)填充墙构造柱纵向钢筋宜与框架梁钢筋共同绑扎;

(5)梁及柱中箍筋、墙中水平分布钢筋及暗柱箍筋、板中钢筋距构件边缘的距离宜为50mm。

10、构件交接处的钢筋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优先保证主要受力构件和构件中主要受力方向的钢筋位置。

框架节点处梁纵向受力钢筋宜置于柱纵向钢筋内侧;

次梁钢筋宜放在主梁钢筋内侧;

剪力墙中水平分布钢筋宜放在外部,并在墙边弯折锚固。

11、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并宜采用专用定位件。

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定位件的数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能保证钢筋的位置偏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混凝土框架梁、柱保护层内,不宜采用金属定位件。

12、钢筋安装过程中,设计未允许的部位不宜焊接。

如因施工操作原因需对钢筋进行焊接时,焊接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有关规定。

13、采用复合箍筋时,箍筋外围应封闭。

梁类构件复合箍筋内部宜选用封闭箍筋,单数肢也可采用拉筋;

柱类构件复合箍筋内部可部分采用拉筋。

当拉筋设置在复合箍筋内部不对称的一边时,沿纵向受力钢筋方向的相邻复合箍筋应交错布置。

14、钢筋安装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钢筋受模板、模具内表面的脱模剂污染。

钢筋进场时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性能及重量:

1.1>

应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钢筋的质量证明书;

1.2>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及单位长度重量偏差,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性能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第5.2.1和5.2.2条的有关规定;

1.3>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钢筋,其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合格时,其后的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

1.4>

钢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

当无法准确判断钢筋品种、牌号时,应增加化学成分、晶粒度等检验项目。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检查成型钢筋的质量证明书及成型钢筋所用材料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应抽样检验成型钢筋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

检验批量可由合同约定,且同一工程、同一原材料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成型钢筋,检验批量不应大于100t。

盘卷供货的钢筋调直后应抽样检验力学性能和单位长度重量偏差,其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断后伸长率、单位长度重量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钢筋的加工尺寸偏差和安装位置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的有关规定。

在施工现场,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有关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混凝土制备与运输

1、混凝土结构施工宜采用预拌混凝土。

2、混凝土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拌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的有关规定;

(2)现场搅拌混凝土宜采用具有自动计量装置的设备集中搅拌;

(3)当不具备本条第1、2款规定的条件时,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的搅拌机进行搅拌,并应配备计量装置。

3、混凝土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宜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和工作性;

(3)应采取保证连续供应的措施,并应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

4、混凝土原材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附录G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原材料

水泥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确定;

普通混凝土结构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

有特殊需要时,也可选用其他品种水泥;

对于有抗渗、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土结构,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宜采用低碱水泥。

粗骨料宜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或卵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应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

对实心混凝土板,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应超过40mm;

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粒级,也可用单粒级组合成满足要求的连续粒级;

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附录G的规定。

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机制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细骨料宜选用Ⅱ区中砂。

当选用Ⅰ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应保持足够的胶凝材料用量,满足混凝土的工作性要求;

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

3.2>

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6%;

3.2.2>

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2%;

3.3>

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附录G的规定;

3.4>

海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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