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培训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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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培训协议
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编号:
培
训
协
议
甲方:
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规定的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二、双方在签订培训协议时,应认真阅读培训协议。
培训协议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签订培训协议,甲方应加盖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学员均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协议中的空栏,双方确定后应填写清楚。
五、本协议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不得相互代为保管。
甲方所持的协议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七、本协议在学员报名时签订。
为进一步规范驾驶员培训行为,严格按纲施训,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维护双方合法利益,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培训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经营地址海原县新区通商路南(海兴区)海原县城建设路(老城区)
联系电话0955-2688555(海兴区)0955-4020111(老城区)
第二条乙方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所学车型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办理报名手续及签订本协议前应向乙方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如实向乙方说明本校的经管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车辆、教学场地等基本情况。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文件,(以下简称《大纲》)规定的教学科目、学时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不得降低对乙方的培训标准。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培训车辆、理论教材(课件)、培训场所。
甲方应根据《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按每车配备一名经交通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教练员,进行阶段驾驶培训学习,乙方有权选择教练员和教练车辆。
甲方培训应实行学时制,并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
各型车辆学时安排表为:
车型或类别
A1\B1
A2
A3
B2
C1\C2
C3
C4\D\E\F
C5
学时
82
88
120
118
78
56
48
78
各车型标准培训费(不含考场使用费和考试费):
大型客车(A1):
元,牵引车(A2):
元,大型货车(B2):
元,小型汽车皮卡车(C1):
元、轿车(C1):
元。
自动档汽车(C2):
元。
收费方式:
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次性付清培训费或分期付清。
但在科目二考试前必须交清所有培训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尊重学员、文明教学、廉洁施教,监督教练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乙方收(索)取财物,不得接受乙方吃请和其他礼品等。
第七条甲方在每次教学后应如实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以下简称《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甲乙双方应以负责的态度签字确认,学习培训期间,乙方有权查看自己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应为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
《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协议》、《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负责在运管部门和公安车管部门办理相关培训考试手续,不得单另收取手续费。
学员档案保存期限三年以上。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培训、学习过程中如发生退学补交费用等纠纷,《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等将做为管理部门调解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严禁违章教学,防止教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要求,为其投保培训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在报名时应按交通、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学习培训计划进行各阶段学习培训,在学习培训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损坏教学设施、设备应按原价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若认为甲方教练员服务态度差、教学方式方法不当,有权向甲方提出疑议或要求更换教练员。
第十五条乙方报名入学后,依次进行一、二、三阶段的学习培训,在上一科目培训结束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科目的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乙方在实际操作训练时,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规定的地点、线路进行训练,未经教练员同意不得随意移动、驾驶车辆,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乙方在培训期间,有权拒绝教练员酒后或带病教学,有权拒绝教练员的非法要求。
第十八条培训结束后,乙方应持《结业证书》、《培训记录》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驾驶证考试申请。
第十九条乙方各科目考试时间以公安交警部门安排的时间为准,甲方不得无故拖延乙方的考试日期。
第二十条乙方在往返培训学校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或遇不可抗力(地震、火灾、水灾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完成一个阶段的驾驶培训规定学时后,甲方应组织考核员对乙方本阶段的学习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进入下一阶段学习,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确定应当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
增加学时的费用由乙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补交。
四、退费规定
第二十二条甲方需要退学,应履行相关退学手续并按如下标准退还学费:
(一)在学习科目一阶段申请退学的,车管所未受理业务的学员扣除手续费100元,车管所受理业务的学员扣除手续费800元,科目一已考扣除费用1000元。
(二)在学习实操课申请退学的,按[A1:
118元/学时][A2:
120元/学时][B2:
93元/学时][C1:
82元/学时][C2:
82元/学时]的标准扣除学费,其余全部退还,科目二申请考试的学员,不再退费。
(三)乙方自填写《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协议》起三个月后携带相关票据及证件前来领取所退费用。
出现下列情况甲方不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培训合同签订满12个月。
(二)乙方无法出示驾校收费原始票据。
(三)车管所已受理业务的外地身份证学员。
(四)超过两年未来学车者属自动放弃,不得转与他人。
五、协议的履行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培训学校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不得影响培训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除乙方要求终止协议外,本培训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因故需暂时终止协议的,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应退还乙方所有培训费;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本协议己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物价部门报备的退费标准退还学员培训费。
第二十七条本人办理退学手续需出示身份证、驾校收费原始票据。
委托代办时,代办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驾校收费原始票据。
第二十八条甲方在接到学员退学申请后,应履行相关退学手续,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相关规定计算,退还(补交)费用。
第二十九条甲方需年月安排乙方上车练习(系统问题及个人原因除外)。
六、培训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培训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中卫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协调。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编号:
号
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协议
(附加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签订的《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协议》(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共同签署了《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甲方在接到学员《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协议》后,应履行相关退学手续并按如下标准退还学费:
(一)在学习科目一阶段申请退学的,车管所未受理业务的学员扣除手续费100元,车管所受理业务的学员扣除手续费800元,科目一已考扣除费用1000元。
(二)在学习实践课申请退学的,按[A1:
118元/小时][A2:
120元/小时][B2:
93元/小时][C1:
82元/小时][C2:
82元/小时]的标准扣除学费,其余全部退还,科目二申请考试的学员,不再退费。
(三)乙方自填写《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协议》起三个月后携带相关票据及证件前来领取所退费用。
出现下列情况甲方不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培训合同签订满12个月。
(二)乙方无法出示驾校收费原始票据。
(三)车管所已受理业务的外地身份证学员。
(四)超过两年未来学车者属自动放弃,不得转与他人。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