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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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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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

(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

(2)个人经营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

2.2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

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产品分类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

3.1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

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3.2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

分行开办该2个产品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

4质量记录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总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

第二章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和条件

1.1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1.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1.1.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1.1.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1.1.4对于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2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对于非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除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以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3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

1.1.5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应在三级(含)以上,无征信记录视同征信记录二级。

1.1.6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前三大股东之一且持股10%以上(含),或借款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但按照当前政策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如农户、渔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私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在其能提供相关合法经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1.1.7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1.1.8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资不抵债(即家庭净资产<0)的,不得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1.1.9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制裁类或监管类名单人员。

1.2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2.1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有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稳定的现金流。

1.2.2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无不良经营行为或从业记录。

1.2.3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与贷款经办机构处于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且处于贷款经办机构有效管理半径内。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受此限:

1.2.3.1足额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

1.2.3.2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同一省份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

对于符合我行行业导向,且品牌企业属于各行业内优质企业的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经过总行对项目进行核准后,可突破借款人经营实体所在地的限制。

1.2.4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2.4.1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贷款卡并已经过年审。

1.2.4.2借款企业信誉良好,贷款申请时贷款卡显示企业当前无不良贷款,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行政处罚等)因银行数据报送错误,数据更新延迟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或欠息,如能提供书面证明的,可不计入不良贷款记录。

2统一授信管理

2.1准入要求:

2.1.1企业已在我行对公条线办理企业贷款(不含承兑或贴现业务)的,不得再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业务,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前三大股东也不得再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我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2.1.2同一企业不得既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又办理以

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反之亦然

2.2单户管理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经营贷款合计金额上限

多个自然人以同一企业用款需求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合计金额上限

同一企业办理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合计金额上限

其中非

抵押类

其中非

抵押类

八大仃客户或其他分行私钻客户

100

0万

500万

1000万

5

0

0

300万

其他分

行非私

钻客户

500

万元

300万

500万元

注:

1.六大行指深圳、北京、上海、杭州、

南京和广州分行;

2.私钻客户指持有我行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客户,下同;

3.非抵押类指除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外的小微企业贷款。

3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

3.1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应严格加强行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3.1.1合法经营原则,企业应具备经营资质,且不得有涉黄、涉赌、涉毒及涉黑行为。

3.1.2坚持绿色信贷原则,优先支持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企业,对于“两高一剩”、“五小企业”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应予以限制。

3.1.3关注行业风险,对于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应谨慎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2具体行业准入及行业信贷政策的规定须按照我行小微企业贷款行业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4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4.1币种:

人民币

4.2金额: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上述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金额须同时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仅限于以自然人名义办理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2.1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

4.2.2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

4.3期限

4.3.1个人经营贷款及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2贷款用途为其他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或单

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3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还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4.4利率

4.4.1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4.4.2具体利率要求按照总行利率管理及定价相关制度执行。

4.4.3利率调整方式

4.4.3.1个人经营贷款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利率调整方式为“不变”;贷款期限超过1年且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利率调整方式为“立即”,其他情况下利率调整方式可为“固定日”或“次期”,其中通过周转易功能发放的贷款期限1年(不含)以上的,利率调整方式只能为“固定日”。

4.4.3.2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不重新定价;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首次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次年同一天。

4.5还款方式:

4.5.1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个人经营贷款还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4.5.2.1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足额房产抵押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和本金归还计划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采用本金归还计划的,每年归还本金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

贷款期限2年(含)以内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

还本还款方式。

4.5.2.2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自主月供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3除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之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仅能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还款方式,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4小微企业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4.5.2.5上述个人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均同时适用于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

5贷款担保

小微企业贷款可接受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厂房)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自然人连带保证、自然人联保、质押等担保方式以及信用方式。

5.1以房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质押担保的,须符合我行现有制度对担保管理的规定要求,且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5.2以房产抵押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5.2.1商品住房指由政府或开发商开发的直接向市场销售的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可视同商品住房办理:

5.2.1.1土地使用权性质已变更为出让性质,且已办妥土地使用权证。

5.2.1.2抵押房产所有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缴齐相关税费,房产在交易、抵押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与普通商品住房不存在任何差异。

5.2.2不得接受公益性用途的房产(包括公益性组织(含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下同)自有的房产以及租赁给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性用途的房产)抵押。

公益性组织包括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医院或诊所、提供幼教和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以及民营医院、民营学校、民营牙科诊所等组织。

体检中心,美容院,成人、早教、课外培训班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培训组织不属于公益性组织。

5.2.3不接受外籍人士(含港澳台人士)或外商投资企业名下房

产抵押,不接受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抵押。

5.3以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5.3.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5.3.2具有合法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5.3.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3.4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不符合条件不得准入。

5.3.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5.3.5.1保证人家庭在经办机构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借款企业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有产权证明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下同)。

5.3.5.2保证人在经办机构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借款企业所在地有稳定工作且属于我行优质行职业类客户。

5.3.6保证人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有合理关系如互为亲属或为同一企业股东),但保证人不得为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配偶。

5.3.7保证人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互保。

5.3.8保证人征信记录中对外担保金额与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不得超过300万元(保证人为非足额抵押贷款提供连带保证的,保证是针对整个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本条计算担保金额时以超出足额抵押部分计算)。

5.3.9具体产品另有规定的,按照产品规定执行。

5.3.10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连带保证或在符合现有产品制度基础上额外增加的担保,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5.4自然人联保是指由3〜5名自然人组成联保体,联保体内成员自愿为联保体中除自己以外的其他成员的授信或单笔贷款提供全程不可撤销连带保证的担保模式。

以自然人联保方式提供担保,须符合以下条件:

5.4.1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仅能办理个人经营贷款,同一借款人只能在我行办理一笔自然人联保方式的个人经营贷款,同一联保体授信额度之和扣减保证金金额后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5.4.2联保体内任意两名成员不得为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及子女)或互为关系人,关系人是指相互间具有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其他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关系的自然人。

5.4.3贷款发放后,若联保体内任一成员的贷款出现逾期,联保体全体成员的贷款授信额度应立即暂停,逾期款项全部归还之后,方可重新启用贷款授信额度。

5.4.4联保体要解散的,联保体所有成员须结清我行贷款本息以及其他相关债务后方可向我行提出联保体解散申请,经我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联保协议。

6保证金管理

6.1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降低贷款风险。

除以定期存款或存单为质押担保方式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外,收取保证金属于风险控制手段,管理上不视为单独的担保方式。

但业务实际操作中,仍应与客户签署相关质押协议,明确约定定期存款或存单作为质物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6.2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联保体成员须在我行存入不低于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10%的自有资金作为联保体保证金,为所有联保体成员的授信或单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联保体成员数不足5人的,分行应考虑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6.3具体缴纳规定及收取和释放流程总行将另行下发制度。

7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或固定

资产投入

7.1固定资产投入贷款仅能由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用途。

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贷款应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行内有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

7.2贷款不得用于企业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进入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市场;不得用于购买住房;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领域;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

8放款模式

8.1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可采用标准放款或特殊放款两种模式。

8.1.1标准放款模式是指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的模式。

8.1.2特殊放款模式是指凭抵押登记回执放款的模式。

应审慎采用特殊放款模式,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单笔贷款以及开通周转易功能均可采用特殊放款模式。

8.1.3采用房产抵押与其他非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组合担保的,贷款发放前须落实其他非房产抵押担保的担保手续。

8.2非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不得采用特殊放款模式,须在办妥相关担保手续后放款。

9最终收款账户的规定

9.1柜面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最终收款账户原则上为交易对手账户。

因借款人事先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或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的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

且贷款发放应注意符合以下要求:

9.1.1对于客户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能够确定具体交易对手的,应采用受托支付。

9.1.2不得通过短时间内集中多次提款变相规避受托支付要求。

9.1.3各分行每年新发放贷款中,受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9.2周转易功能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相关规

定执行。

授信金额50万元(含)以内的,定向收款账户可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对公结算账户。

10还款账户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账户须为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一卡通”账户;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还款账户须为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

户。

11业务流程

11.1面谈面签

小微企业贷款必须严格遵循面谈面签原则,对于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小微企业POS流量贷款,要求在经办网点由面签专员专人面签或由客户经理面签。

确有特殊需要无法在网点面签的,可上门面

签。

须对面签场景拍照,且面签人员及借款人(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为借款企业的有权签字人)须同时入镜。

11.2贷前调查

申请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时,除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外,经办人员均须对借款人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调查,抵押物为商业用房或厂房的,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中,也应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具体调查标准及其他贷前调查规定按照三查模板相关要求执行。

11.3贷款审批

按照三查模板的相关规定开展贷款审批工作。

若客户当前申请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但客户在我行个人经营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超过500万的,在经过分行零售分管行长审批后,可按照三查模板要求开办业务。

11.4贷后管理

11.4.1按照总行预警策略开展各项贷后管理工作,预警策略未触发动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11.4.2为加强贷后风险监控,我行将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结算量进行监控,对于账户结算量低于预警线的,应采取贷后检查、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

具体预警策略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我行零售贷款贷后风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1.5尽职免责

各岗位业务人员已按照三查模板、贷后预警策略及相关要求履行了相应岗位职责,且未出现道德风险、发生内外部案件及重大违规等行为,即认定为已尽职,若贷款出现各类风险,对上述相关人员免于处罚。

11.6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不含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超过500万元的个人经营贷款不适用以上模版化作业流程。

各分行须参照我行对公条线小企业贷款相关规定开展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并制定三查模板,其中由总行集中审批的业务按照集中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在贷后管理上,分行须按季度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开展贷后现场检查。

12相关功能产品

个人经营贷款可开通周转易功能,周转易功能的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周转易”功能相关规定执行。

12.1周转易功能的审批流程如下:

12.1.1周转易功能与循环授信同时申请的,由循环授信额度审批人员(机构)一并审批。

12.1.2存量循环授信额度申请开通周转易功能的,采用双人审

批,终审人须具有终审权限

第三章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1定义

1.1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发放的,以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作为抵押物的小微企业贷款。

1.2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分为足额抵押贷款和非足额抵押贷款。

1.2.1足额抵押贷款是指商品住房抵押率不超过70%,商业用房抵押率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60%或评估现值的50%,厂房抵押率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50%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1.2.2非足额抵押贷款是指抵押成数高于足额抵押贷款最高成数上限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金额超出足额抵押最高抵押率对应金额的部分称为超出足额抵押部分。

1.2.3足额抵押贷款可以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厂房抵押;非足额抵押贷款只能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

2基本规定

2.1须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

3贷款对象和条件

3.1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仅以房产抵押的非足额抵押贷款,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

4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金额

4.1.1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

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1只能以自然人名义办理。

4.1.1.2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净资产。

4.1.1.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1.1.3.1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

4.1.1.3.2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

4.2期限: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抵押物产权有效期,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

4.3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5抵押率

5.1足额抵押贷款

商品住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70%,商业用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60%或评估现值的50%,厂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50%。

5.2非足额抵押贷款

5.2.1在抵押基础上增加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且抵押率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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