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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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附件1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地区除外,下同)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双软”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
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自获利年度起至认定年度仍在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内(两免三减半)的企业。
如已过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的按第一款条件标准认定):
1、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3、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八条企业向省经信委提出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四)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着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请提供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名册(须含姓名、学历、是否研发人员、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编号、社会保险缴纳号等信息)和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十)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网上申报即可)。
(十一)企业获利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的说明材料(如企业符合第七条第
(二)项要求的需提供)。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软件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年审材料。
通过年审的企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软件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书面报备,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相关材料。
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软件企业因工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需作相应变更的,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向省经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见附件5)。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产品光盘),封面须标明产品全称、版本号、企业全称及产品简介,加盖企业公章。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报告。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二条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着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向省经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见附件5)。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着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命名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软件产品名称由三个部分组成:
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
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二)软件产品名称中一般禁用非计算机软件专业及其他行业专业术语的英文或英文缩写。
(三)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或“系统”结尾。
(四)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字内。
第十六条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取得时间以原始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如软件产品已进行变更或者转让,原始证书取得时间不清楚的,可申请查询),在有效期届满前,且仍在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以申请延续。
软件产品延续登记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见附件5)。
(二)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该软件产品以往销售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当软件产品名称变更,或软件产品的登记企业名称变更时,应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因软件企业名称变更: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因软件产品名称变更:
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相关材料。
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产品登记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产品登记条件的,终止软件产品登记资格。
第十八条当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遗失或残损时可申请补证。
证书补证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补证申请表(见附件7)。
(二)证书遗失公告(在省级报刊上发布的公告影印件;因残损补证的此项免)。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证书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复印件,可由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查询报告替代,因残损补证的,须提供证书原件)。
第三章“双软”认定程序
省经信委(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简装,不加封皮,一式一份)。
第二十条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省经信委对地方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对受理的申请,省经信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双软”认定标准就企业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省经信委将通过审查的“双软”认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信部在其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报送的“双软”认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
有异议的,工信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三条省经信委依据工信部备案情况,发文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年审、变更和软件产品登记、延续、变更名单(同时在省经信委网站上公告),并及时抄送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双软”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省经信委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信部提出复审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经信委应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及相应机构的监督,根据工信部要求,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地方主管部门及相应机构,给予通报或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参与“双软”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经信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信部备案,同时通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含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内容或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经信委将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
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由省经信委报工信部。
工信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软件产品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本细则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省经信委将报工信部。
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双软”认定新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2
受理号:
认定号: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试行)
企业名称(盖章):
所在地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填写说明
一、企业应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如实填写本申请书。
企业名称须填全称。
二、“所在地区”是指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三、受理号、认定号、认定意见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
四、“申请企业经营情况”、“申请企业研发水平”、“申请企业人员构成情况”应当填写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情况,其他项填写申请认定时的情况。
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填写。
五、申请书中“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月初职工总人数+月末职工总人数)÷2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当年各月平均职工总人数之和÷12
六、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申请书纸质版(按A4纸规格装订)和电子版提交至省级主管部门。
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须完全一致。
七、申请书封面注明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请书纸质版须加盖骑缝章。
八、除另有说明外,申请书中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
一、申请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中文)
企业名称
(英文)
企业网址
注册地址
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
(万元)
(注明币种)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
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传真
手机
身份证号/护照号
企业负责人
办公电话/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联系人
办公电话/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企业性质
□国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民营□其他
是否上市企业
□是股票代码:
___________□否
所在软件园区
或高新技术园区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是
□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号
企业主管
税务所(国税)
税务登记号
企业主管
税务所(地税)
税务登记号
主要股东及
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员工持股情况
管理人员
持股人数(人)
持股比例(%)
技术人员
持股人数(人)
持股比例(%)
其他人员
持股人数(人)
持股比例(%)
二、申请企业经营情况单位:
万元
(一)
总体
情况
企业收入总额
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
原值
固定资
产净值
利润
总额
净利润
软件出口
(万美元)
(二)软件业务情况
1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
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
2
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
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
3
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
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
(三)
税收
情况
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
信息技术服务营业税(增值税)
应缴
减免
应缴
退税
应缴
减免
注:
“软件业务情况”栏由企业自行选择1、2、3中的一项填写。
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50%,按“1”填写;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40%,可按“2”填写;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40%,可按“3”填写。
三、申请企业研发水平单位:
万元
(一)研发投入情况
研发费用总额
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比例(%)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
研发费用
占研发费用总额比例(%)
(二)知识产权数量情况
已受理和已授权的
专利数量(项)
已受理和已授权的
软件着作权数量(项)
(三)核心知识产权情况(不多于10项)
序号
知识产权名称及受理号/专利号/登记号
序号
知识产权名称及受理号/专利号/登记号
1
6
2
7
3
8
4
9
5
10
注:
“知识产权数量情况”和“核心知识产权情况”栏应填写申请认定时的情况。
四、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及产品(服务)
(一)
主营业务
描述:
(100字以内)
(二)
主要产品(服务)
□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应用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软件定制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
(三)主要产品(服务)信息
序号
产品(服务)
名称
软件产品
登记号
产品(服务)类别
参照
(二)
主要应用领域
销售额
(万元)
1
2
3
4
…
(四)
资质情况
ISO9000系列认证
□通过通过时间:
□正申报□未进行
CMM/CMMI认证
□通过级通过时间:
□正申报□未进行
系统集成企业
资质认定
□通过级通过时间:
□正申报□未进行
其他资质认定
注:
“其他资质认定情况”栏可填写SJ/T11235、ISO27001、企业信用评价等资质情况。
五、申请企业人员构成情况单位:
人
(一)
总体情况
当年月平均
职工总数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大专以上学历职工人数
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数
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
(二)
人员构成
研发人员
总数
管理人员
总数
市场推广
人员总数
大专及本科
学历职工数
硕士学历
职工数
博士学历
职工数
注:
市场推广人员含技术服务人员
六、申请企业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
(一)
硬
件
环
境
场地面积(M2)
大/中/小型机
型号
台数
服务器
型号
台数
PC机
型号
台数
交换机
型号
台数
路由器
型号
台数
(二)
软
件
环
境
开发和测试工具
名称
提供商/国别
数量
自购/租用
操作系统
数据库系统
网络系统
其他
七、提交材料清单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四)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着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八、认定意见
认
定
意
见
签章
年月日
附件3
受理号:
认定号:
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
(试行)
企业名称(盖章):
所在地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填写说明
一、企业应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如实填写本申请书。
企业名称须填全称。
二、“所在地区”是指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