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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不同于一般国际货物贸易,大型成套设备贸易涉及货物贸易、知识产权及服务贸易,有关商务、技术、法律、金融问题,更加复杂。

大型成套设备价格昂贵,常常千万美元上亿美元,大型成套设备买卖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多,需要妥善解决。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通常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构成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是以成套机器设备买卖为基本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贸易形式。

其中,不仅是将各种复杂的机器设备装配成套,而且还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输出,以及工程、物资、劳动力的输出。

因此,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通常由一份主合同和若干份从合同以及附件构成。

1、主合同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的主合同规定交易的最主要条款和条件,以及买卖双方的最主要权利和义务,通常包括:

设备的型号、性能、价格、付款方式、运输、包装、单证、交货及验收程序、质量保证、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适用法律等等。

这些主要条款都需与从合同及附件一起结合适用。

2、技术附件

除主合同外,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会将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技术指标等作为合同的首要附件。

这类技术附件实质上是对合同项下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细化,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或参数等是评判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重要标准,直接关系到对卖方供货是否违约的评判。

但是,由于订立合同时,双方通常将注意力和谈判的重点放在付款、交货、验收等主合同条款上,技术附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尤其是当大型设备由若干部分组成,各个部分的技术指标比较繁杂时,当事人有可能没有逐条细致地审查,以致有关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模糊,或者附件条款之间、附件与主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冲突。

如果当事人依赖交货后的检验,而在订立合同时未对技术附件加以细致审查和明确约定,有可能给未来的检验埋下隐患。

例如,由于技术条款对于部件规格约定不明,卖方有可能以价格昂贵的大规格零件定价,而以真正适合买方生产能力的小规格零件交货,买方支付了高价,却没有可依据的规格标准,无法在检验中提出异议,卖方因未违反对设备性能的承诺和保证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设备的设计

很多时候,大型成套设备是根据买方的特殊生产需求定做的。

卖方有时需要根据买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技术参数进行制造;有时设计工作也会委托卖方完成,经买方确认后进行制造;或委托由买方认可的第三方设计,卖方根据第三方的设计进行制造。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附件就会包含买方提供或确认的设计图纸、设计方式,或列明买方的生产规模、成品规格及产能需求等。

如果据此制造出来的设备最终无法使用,或无法产出合格成品,或无法满足买方要求的生产能力,就有可能是设计方面的瑕疵导致的。

对于设计是否存在瑕疵,设备制造是否与设计相符,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对设备在生产运转中发生的故障负责等,都首先有赖于合同及其附件的明确约定,以及对有关条款的解释。

如果合同对于设计瑕疵及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将比较复杂和困难。

4、基础工程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往往自成一个独立体系,需要专门建造基础设施为其运转提供空间、动力和原料。

因此对于基础工程的建设要求也是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常备的附件之一。

由于设备的运行使用系在买方工厂所在地进行,故多数情况下,基础工程的建设由买方自行承担或委托第三方完成,卖方负责提供参数要求,例如安放设备的台架的尺寸、水电接驳、压力要求等。

在实践中,如因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或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而产生争议,卖方最常提出的抗辩之一就是基础工程不达标,如电压不稳、水质不纯等。

如合同对基础工程应达到的指标约定不明,则就设备是否存在瑕疵、以及何方应对此承担责任的认定将变得更加困难。

此外,基础工程的建设进度也直接影响着设备的验收交货、质保期和/或索赔期的起算等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的事项。

基础工程未能按期完工,将可能致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

如基础工程系委托给第三方完成,则对于买方所遭受的损失,若超出负责工程建设的第三方在建设时所能够预见到的金额,则该第三方对超出部分不应承担责任;但要求根本没有过错的买方承担该部分损失,无疑也是不公平的。

故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第三方将在何种范围内对买方因工期延误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

5、金融工具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买卖所涉金额巨大、交货批次多、时间长等特点,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而是分期、分阶段付款。

故此,对于卖方而言,为了预防风险,其往往会要求买方提供可分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以保障款项的按期支付。

另一方面,为确保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会要求卖方以备用信用证或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在当事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相关信用文件或担保合同也会成为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

在主合同签订时,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格式,往往被列为主合同的附件。

虽然《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s)》、《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s)》等国际惯例已得到广泛适用,但由于各国金融体制、法律规范和操作惯例的差别,一方提出的担保格式不一定能够被另一方国家银行所接受,或担保需经过一定的审批或登记手续才可产生法律效力。

如事先未加审查,在履约过程中有可能难以实现相关担保,使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

对提供担保的一方而言,如无法出具与合同附件所列格式相同且有效的银行保函,则可能构成违约;对另一方而言,如一方出具的保函因格式不符而无法在本国承兑,其权利的实现会面临额外的成本和障碍。

因此,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尽可能就保函格式及效力咨询本国银行及相关主管机构审查确认,最终讨论确定一个双方银行都能接受的方式,以免日后争议。

6、技术许可、劳务输出及人员培训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的运转需要特定的技术人员进行正确操作,因此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也会经常附有技术人员服务合同(即劳务输出)和人员培训合同。

另一方面,由于设备上有可能附有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往往还会附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等。

这些合同附件直接关系着大型成套设备的实际使用、正常运转,是影响大型成套设备买卖交易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应审查这些合同附件是否约定充分、详尽,并确保妥善履行。

二、交货及验收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通常由多个部分组成,往往是按照装配顺序,边生产、边交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多次交货、安装和验收。

从设备交货到验收,通常会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1、检验

设备在制造工程中,买方一般会来工厂检验,有些买方还会派员全程指导卖方制造。

设备的检验还有是在到达目的港后由买卖双方联合进行开箱检验。

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如检验发现设备存在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规格的情况,买方有权要求买方修理、更换、补供或赔偿。

如是运输中发生的问题,则需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

有时,为稳妥起见,买方也会在设备生产完毕后或发货前,派员到卖方工厂或发货港对设备进行装船前预检。

买方也会委托专业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报告,才可装船。

2、安装

当在现场的基础工程建造完成,整个设备或可独立运行的部分设备运抵买方工厂,具备安装条件后,将进行设备的安装,并对设备的水电连接、压力水平等进行测试。

3、机械试车

安装竣工后进行机械试车,即设备空转运行,以检查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转。

4、投料试车及性能考核

在机械试车后,买卖双方将会约定一个时间开始投料试车。

这是对设备进行验收的最重要环节。

投料试车通常会不间断地运行一段时间,如一周或一个月,期间对设备进行性能考核,以检验设备是否能够持续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以及是否能够达到并保持约定的技术参数和生产能力。

5、交接验收

如果投料试车完成后,设备的技术参数和生产能力全部符合约定,买方将对设备进行最终的交接验收。

如果设备达不到约定的性能指标,则买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要求卖方自费对设备进行改进或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直到达到验收标准,设备方才交接验收,并开始起算质保期。

6、质保期

在买方对设备验收后的6个月或12个月,往往是设备的质保期。

如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缺陷,则在经双方联合调查确认后,卖方应负责补供、更换或修理损坏的部分或进行赔偿。

为了防止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能及时进行安装调试(很多时候是因基础工程未完工而不能组装导致的),致使卖方无限期承担质保责任,卖方往往要求合同作出相应的限制规定,例如,质保期为设备交接验收后的12个月,或到港之日起的48个月,以早者为准。

7、在交货、验收过程中应尽可能完整保留各种履行证据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本身及交货验收流程的复杂性,上述每一步骤均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记录和确认。

联合开箱检验后,双方会签署检验记录;安装完成后,买方签发机械竣工证书;投料试车过程中,对设备技术参数的记录也均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如设备最终通过验收,则买方将签发工厂验收证书。

如将来双方因设备的质量、性能等产生争议,这些书面文件都将是最重要的证据。

因此,对卖方而言,每一个步骤都应要求买方的签字确认,然后再开始实施下一步骤,以避免买方事后提出设备瑕疵的主张时,双方权责难以厘清。

另一方面,对买方而言,则每一个签字都要谨慎,一旦签字就证明了对设备当时状态的确认和认可,事后将难以提出异议。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复杂性,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小问题,将来可能成为整个设备无法使用的根源;但从效率角度考虑,如对每一个小问题都揪住不放,可能使设备很长时间都无法真正投入使用。

因此,如果设备的性能参数稍有偏差或与合同约定有细微不符,但当时看来应不会造成实质影响的,不妨在签署有关文件时加以标注,或声明保留,从而不仅使安装、调试及考核工作得以继续进行,也为日后就相关事项追究对方的责任留有余地。

8、付款

如上所述,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极少有一次性付款的情况,往往是分期、分阶段付款。

有许多大型成套设备以出口信贷(包括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支付。

9、预付款或定金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成本高昂,并且往往是根据买方的特殊生产要求定做的,故此,卖方往往会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或定金后才开始设备的生产,以防买方毁约,导致其遭受高额的生产成本损失。

预付款或定金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15%。

买方为防止卖方收到预付款或定金后违约,一般会要求在收到卖方提供的与预付款/定金等额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后,方才实际支付,且该等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在买方付款的同时生效。

10、中期付款

设备交货时,买方支付大部分款项,该笔款项与预付款或定金相加后可以达到合同总价的85%—95%。

这部分款项有时是在交货或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有时会分几次支付。

比如,在设备生产完毕并发货后支付50%,到货并检验合格后再支付20%等。

中期付款一般以跟单信用证支付。

11、质保金

买方通常会保留5%—10%左右的款项作为质保金。

在质保期(通常为设备验收合格后6个月—1年)内,如未发现瑕疵或故障,则买方将该等质保金支付给卖方,否则,买方有权直接从中扣除修理、更换等所需费用。

卖方为及时收到全部货款,有时也会以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方式履行质保义务。

至此,整个付款流程方才完结。

12、付款担保

如上所述,为了防范风险,买卖双方都会要求对方对其合同义务的履行采取某种形式的担保。

目前,广为采用的担保形式是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并且,由于买方的付款义务很可能是分期、分阶段履行的,故这里使用的保函或信用证,除不可撤销外,也可能是可转让、可分割的。

由于在备用信用证或见索即付的保函项下,按照独立担保的法理,受益人可以不需任何理由和证据,只要其提出要求,银行就应支付相应款项。

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会联系担保人,是否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兑付保函。

三、违约责任

1、延迟履约能否解除合同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通常会约定,如发生延迟交货或延迟付款,则违约方需按日、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如延迟超过一定时间(如6个月),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实践中真正要解约,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由于合同项下的设备很多是卖方按照买方的特殊要求定做的,合同一旦解除,卖方很难将设备转卖给第三方,其投入的生产成本将全部损失。

如果支持买方解除合同,后果无疑对卖方过分苛刻。

另一方面,对买方而言,设备的交货时间可能影响着其整个生产计划,设备的延迟交货可能导致其巨额的经营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买方解除合同及卖方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违约赔偿责任,当事人必然存在重大分歧,纠纷的判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卖方延迟交货是受到了买方因素的影响,例如买方提供设计资料延迟,或者买方延迟付款是因为卖方延迟交货或交货质量存在瑕疵,则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认定将更加复杂。

2、设备是否存在瑕疵及当事方的责任

大型成套设备往往技术性很强,设备瑕疵或性能考核不达标时,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责任。

有时甚至不能得到确切的鉴定结论,使得买卖双方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陷入困局。

3、如何及时索赔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索赔期限”,如果买方在索赔期限内未对设备提出异议,则其将丧失提出货物不符的权利。

因此,如在验收后的使用过程中设备发生异常,买方应及时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证明设备与合同不符,则买方应及时提出异议并索赔。

另一方面,如上所述,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中还会设定“质保期”,即卖方保证,在质保期内,交付后的设备始终符合合同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而言,“索赔期”应长于“质保期”,例如质保期满后30日索赔期届满,以保障买方对设备与合同不符提出异议的权利。

无论是“索赔期”还是“质保期”,其起算时间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言都至关重要。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需要经过安装、试车、性能考核等一系列过程,方能确定所购设备是否存在瑕疵,而上述过程的完成又受到基础工程建设、设备各个部分的到货时间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故而,对买方而言,在约定索赔期和质保期时应预留出足以发现设备不符的时间;而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也要格外注意该等期限,以防止因未及时索赔而丧失索赔权。

4、间接损失

如卖方延迟交货,或因所交付设备存在瑕疵而不得不进行修理或更换时,买方的生产计划将可能因此发生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除延迟交货或设备瑕疵的违约责任外,买方通常还会主张卖方应承担其因此而遭受的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损失、买方因对第三方违约而将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只要该等间接损失是卖方在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那么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卖方往往会在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排除间接损失,或为其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设定一个上限,如总合同价款的5%等等。

不过,在卖方真的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试图主张该等约定无效或不适用。

四、合同的争端解决    跨地区、诉讼成本、司法廉政

1、适用的准据法

    在实践中,热处理行业的机械设备交易有的是跨地区或跨地域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买卖双方可能处于不同的省份或同一个省份中的不同城市之间,买卖双方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在不同的地区之间,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依据更具有复杂性,不仅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二》而且将根据合同的履行地参照适用于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和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文件,如北京市关于买卖合同就颁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各省市出台的规定对于指导当地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规定的非常具体,是对《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细化,同时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人文环境等不同各地区的规定又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处理跨地区之间的合同事务时应当非常的谨慎

2、管辖法院、诉讼成本与司法廉政

    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非常关键,如北京的公司与广东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对于北京的公司而言,选择广东的法院进行管辖对其是相对不利的,由于中国特殊的环境,当地法院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另外北京的公司到广东地区进行审理将会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人力,而在此期间往返的交通费、住宿餐饮费等一般法院是不支持的,同时案件一旦胜诉还须到当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也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合同签订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等等。

浅谈大型机械设备质量纠纷案件的法律诉讼

转载2016-0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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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解除合同退货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自动化水平的提升,大型机械设备(大型生产线、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等)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航天、基础设施建设、工业装备、食品加工等行业高端成套设备数以亿计。

与传统的工业产品不同,大型机械设备通常不是在某企业车间一次加工成型,尚需安装、调试、验收、培训等环节后方能交付的产品。

上述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给使用者造成巨额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导致买卖双方产品质量纠纷。

这也是大型设备的制造商和采购企业经常面临和最为担心的问题。

现结合代理过的诸多大型机械设备纠纷案件,对此类纠纷涉及到的法律实务作一阐述,以求教大方。

一、此类诉讼的提起

此类诉讼多发生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中。

此类诉讼有个奇怪现象,多是由买方被动的“反诉”的方式提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曾就审理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做过调研印证这个现象。

本人认为,买方不主动以质量瑕疵为由单独提起诉讼的原因主要是:

1、当前交易方式是买方市场,通常采用先交货后付款或先支付部分价款的方式履行,买方通常以少量的资金换取对大型机械设备的占有,发现质量瑕疵时一般采用拒绝付款并占有标的物的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与卖方协商赔偿事宜;2、产品有轻微的质量瑕疵甚至没有瑕疵,卖方不要货款则已,一旦被起诉,就以主张质量瑕疵反诉方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延迟或减少支付价款的目的。

买方提起的诉讼主要是针对卖方(生产者)的违约(含产品质量责任),诉讼请求有:

解除买卖合同,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或违约金);在限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设备(相关技术资料或其他配件等),并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设备免费包修义务,并赔偿损失。

还有一些诉讼是由卖方(生产者)提起,主要是针对采购方未能按约付款。

诉讼请求有:

立即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或违约金);解除买卖合同,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或违约金)。

这样的诉讼往往会引发买方以质量瑕疵为事由的反诉赔偿请求。

二、此类诉讼的管辖地

鉴于大型机械设备的履行地多为买方所在地,同时基于买方市场的特殊优势,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确立诉讼管辖法院为买方所在地法院。

所以,此类诉讼多由买方所在地法院审理。

但在实务中,因法院立案时通常不对合同条款作实体性审查,出现了一些卖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通过提交伪造材料或其他故意隐藏管辖约定条款的方式“争夺”管辖法院的情况,管辖权之争往往成为案件对决的第一步。

当然,也有一些案件是买卖双方未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卖方(承揽方)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争取”到当地法院管辖的。

三、质量检验或鉴定是诉讼关键

大型机械设备质量纷争,归根结底要落到质量检验或鉴定上,即由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对质量状况作出认定。

法院以检验或鉴定结论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本人发现人们对产品质量检验和鉴定存在一定的误区,包括有些鉴定人员、审判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一)质量检验与鉴定意义不同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注:

该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第三条规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规定: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从上面两条规定来看,产品质量鉴定具备四个特征:

(1)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则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实施。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质量鉴定主要是依据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并不限于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2)《办法》所称产品质量鉴定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的,没有争议的产品的质量鉴定,如:

新产品鉴定、批量投产前的产品质量鉴定、新技术和新方法的鉴定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当中查处产品的质量鉴定,不属于《办法》调整范围。

(3)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有的已经损坏,有的发生故障、有的已经完全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

由于产品质量受外部环境、安装方法、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直接与标准、合同要求等进行比较,就好比拿一件新品的标准去检验一件旧品甚至废品质量,结果可想而知。

也就是说,按照产品生产(出厂)时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等进行检验,以检验结果直接进行判断,给出产品合格、不合格是不正确的。

因此,在产品质量出现争议的时候,产品质量鉴定的关键是诊断而不是简单的检验。

(4)产品质量鉴定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并不针对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

也就是说,鉴定过程中,不需调查和分析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是哪一方、应由谁负责,只需鉴定产品有没有质量问题,问题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即可。

至于当事人责任问题,最终由法院判定。

当然,在产品质量鉴定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到产品检验,如《办法》第二十九条“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但是,这些检验或实验报告是为专家组对鉴定产品质量进行分析使用的,不是直接给产品下鉴定结论的。

由此可见,产品质量鉴定的核心是对出现的故障(争议)做出分析、判断,而不是仅对产品的现状做出描述(如经现场查验,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根据标准、合同约定对产品简单做出检测(判断合格与不合格)。

法院应该对涉案产品需要作鉴定或检验做出清晰的判断,不能仅凭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就去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否则将可能导致判决错误。

以检验结论取代鉴定结论的做法,将严重的损害到卖方的合法权益。

但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需要引起企业高度重视。

(二)依据不同情况确定检验或鉴定

因为大型机械设备通常具有构造复杂、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

对此类质量问题鉴定或检验应作阶段性区分。

1、验收阶段:

检验

鉴于该阶段设备尚未投产,相当于传统产品的“新”产品,此阶段发生纠纷,可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技术协议、相关标准(企标、地标、行标、国标)进行检验,参考检验结果确定双方责任,而无需进行质量鉴定。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检验前应该给卖方合理调试期限,而且检验结果并非是确定双方责任的终局依据。

同时,鉴于此类设备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还要综合考虑质量瑕疵是否重大、是否不可或不宜修复等因素来确定双方责任承担。

因一次检验未能通过就断定设备不合格进而判决退货赔偿损失,既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将严重损害生产者生产积极性。

例如:

在河北省丰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砂加气砌块自动生产线质量纠纷一案中,由于该生产线模箱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所产出的产品次品率较高,达不到行业普遍标准。

相关部门并未以不合格的现状就对产品作出退货的简单处理,而是容许后者通过技术改进(更换技术模块)达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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