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全县燃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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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整治方案于4月29日前报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任务分解
(一)县整治办职责
1.指导、协调、督查全县专项整治工作。
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专项整治检查督查,逢重大节假日组织开展节前安全检查,定期召开整治工作例会,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落实整治工作;
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县整治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2.动员、部署、宣传全县专项整治工作。
制定本县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召集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
(二)县督查工作组职责
指导、协调、督查全县燃气专项整治工作;
督查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三)整治办成员单位职责
1、县住建局:
负责指导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储灌站、加气站、调压站规范化管理,引导企业合理设置供应站点,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做好我县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市建委的工作衔接,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展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和管道经营企业做好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占压物的清除工作。
2、县安监局:
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液化气充装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及安全监察,指导液化气充装站加强液化气钢瓶数字化管理,查处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不合格钢瓶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无证照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液化气的店(点)进行查处;
对无证照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查处;
对生产领域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做好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管道设施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检验,管道设施的安装监检、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监察工作。
4、县交通局:
负责瓶装液化气运输的监督检查,对无证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和未持证、无押运员等违规运输行为依法查处;
督促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对口部门做好公路、水路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中对管道设施的保护,依法配合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消防大队、上街分局):
负责指导、组织查处非法储存、销售、运输、提供液化气等涉及防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指导基层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城镇燃气管道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发现和监督整改安全隐患,促进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
制止并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指导城镇燃气管道企业制定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和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及预案演练的工作;
指导基层消防机构对城镇燃气管道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县发改局:
负责审核、转报城镇燃气管道项目工作,协调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
配合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生产运行的检查工作;
县重点办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协调解决其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管道设施有关问题;
负责查处销售液化气的违价行为。
7、县规划局:
负责监督指导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外需要使用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做好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负责监督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按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做好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8、县国土局:
负责监督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按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做好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占地的查处工作。
9、县环保局:
负责监督指导有关乡(镇)对口部门督查管道设施沿途环境安全隐患,做好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工作。
10、县农业局:
负责并监督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城镇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农业生产活动中的管道设施保护工作。
11、县林业局:
负责监督指导有关乡镇(街道)林业站加强管城镇燃气道设施建设中占用征收和林木采伐审批的管理,监督业主做好植被恢复工作;
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城镇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林业设施建设、植树造林等林业生产活动中的管道设施保护工作。
12、县水利局:
负责监督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对口部门做好水利设施建设、河道整治和农村水利建设等工作中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中对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并配合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乡镇(街道)职责
1、各乡镇(街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成立燃气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定期召开整治例会,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燃气市场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每月28日前上报县整治办。
2、负责本辖区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储灌站、供应站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燃气专项规划合理设置供应站点;
3、组织开展餐饮场所及流动摊点日常检查和监管工作,全面摸排、登记辖区内的餐饮场所及流动摊点,特别是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的餐饮场所及流动摊点要登记造册并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餐饮场所及流动摊点燃气安全隐患;
4、组织开展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人防工程及地下建筑燃气监管工作,禁止燃气用户在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人防工程及地下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
5、组织各村(居)全面摸排、登记非法店点,对举报、摸排、登记的无证经营店(点)、非法送气等行为及时逐一进行取缔、查处,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移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情况上报县整治办。
6、对已查处的非法店点,建立“黑气”店点档案,定期和不定期对“黑气”店点进行跟踪复查,实施动态监控管理,防止“黑点”店点回潮、反复。
7、负责本辖区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工作,组织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履行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职责,排除市政管道违法违规占压等外部安全隐患。
四、工作机制
(一)县整治办工作机制
1、主要职责。
制定阶段工作计划,部署、指导、协调辖区内燃气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将重大事项报上级研究解决。
2、受理投诉、举报。
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办法,受理登记举报、投诉,并以转办单形式转给有关部门办理,并对反馈的办理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中发现问题尚未解决的或同一事件有再次举报、投诉的,以督办通知形式转给有关部门办理,并对反馈的办理情况进行核实;
举报、投诉的问题仍然未解决的,提请县督查组组织督查。
对举报“黑气”、违法经营行为经核实的举报人,依照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3、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每季度召开整治工作例会,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协调相关问题,及时将有关重大问题上报上级研究解决;
做好信息统计、传递、反馈工作。
收集汇总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定期通报和上报。
(二)“源头”监管工作机制
1、监管内容。
县直相关部门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源头”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经营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向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2)充装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不合格钢瓶或超期未检钢瓶,对所充装钢瓶是否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对瓶阀进行一次性塑封;
(3)钢瓶管理是否到位,钢瓶在投用前是否取得使用登记证,是否建立气瓶档案,钢瓶标识标志是否规范等,推行条形码信息化管理;
(4)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有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站内,是否运输过程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是否落实各工作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员工安全教育,是否按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等。
2、监管方法。
县整治办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安全监管。
3、监管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安全事故隐患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监管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反馈,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对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产、停业处理,直至吊销经营或充装许可证。
(三)“黑气”摸排登记、查处工作机制
1、摸排、登记。
摸排、登记“黑气”店点是各乡镇(街道)落实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乡镇(街道)应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摸排的黑气店点逐一进行登记,填写摸排情况登记表,并由排查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统一上报县整治办。
排查工作要做到全面、具体、不遗漏、不隐瞒,对已摸排的黑气店点要加强监控,定期进行跟踪复查,对尚未受到查处取缔的,要继续登记上报。
2、查处取缔。
县整治办负责指导、监督“黑气”查处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应及时对群众举报以及转办的“黑气”信息、无证经营店(点)及时进行查处;
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立即移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县整治办。
3、加大治安处罚力度。
对涉嫌无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三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对违法当事人实施治安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或处罚结果及时抄告县整治办。
1、违法当事人有倒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即气瓶通过管道连接或空压机等倒充设备,直接对另外的气瓶进行充装);
2、涉嫌违法物品中,有3个以上(含3个)50kg带气实瓶或10个以上(含10个)15kg带气实瓶的;
3、违法经营场所的相毗连建筑是住宅,或周边是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重要公共设施的。
4、汇总上报。
各乡镇(街道)整治办及时汇总辖区内“黑气”店点的查处情况,并上报县整治办(每季度上报1次)。
县整治办对各乡镇整治办上报的“黑气”查处情况进行汇总,阶段性上报市整治办。
(四)防止“黑气”店点反复的监管机制
1、建立“黑气”店点档案。
对已查处的“黑气”店点,各乡镇(街道)应及时收集信息,建立“黑气”店点档案(含“黑气”店点详细地址、场所情况、当事人情况、违法经营情况、查处情况等),并采取措施对“黑气”店点进行跟踪监控。
2、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黑气”店点属地管理责任机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各乡镇(街道)应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取缔辖区的“黑气”店点,并强化安全管理;
辖区公安派出所要落实属地治安防火责任制,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查处、上报“黑气”店点情况。
3、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对已查处的“黑气”店点,辖区乡镇(街道)应采取明察暗访、发动群众举报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跟踪复查,杜绝“黑气”回潮、反复。
4、强化监管责任。
相关部门应将防止“黑气”店点反复的监管工作纳入督查内容,对“黑气”店点回潮、反复的,上报县整治办和监察部门,追究辖区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机制
1、各乡镇(街道)应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日常检查、督查和监管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配备1名专职监管员,同时督促燃气企业设立片区管理员、餐饮场所用气单位指定1名安全员,督促燃气企业、餐饮场所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餐饮场所安全隐患。
2、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隐患抄告、停气处置等工作机制,推进专项整治,规范餐饮场所安全供气管理工作。
3、各乡镇(街道)对排查出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点,负责督促燃气用户整改到位。
建立餐饮场所隐患点整治月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使用“黑气”或条形码信息不全的,可现场查扣问题气瓶。
(六)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管工作机制
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督促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
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道巡护队伍,实现有效的管道保护。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各类应急抢险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1次涵盖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在内的应急演练。
2、加强沟通协调。
有关部门与乡镇(街道)和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沟通,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管道现状,掌握已建输燃气管道建设布局、保护范围、保护要求、安全运行、应急救援等情况,为管道的保护监督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管道企业要定期向管道保护相关单位汇报工作,及时处置影响管道安全的各种问题,做好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3、实行新建占压报告制度。
由于建设发展的加快,新的违章占压随时有可能发生。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巡检,一旦发现新建违章占压,要及时报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相关乡镇(街道)要会同管道经营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清除燃气管道上方占压物。
(七)督查工作机制
1、督查内容。
(1)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监管是否履责,组织摸排登记和查处“黑气”工作是否到位。
(2)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对“黑气”店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3)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效率情况、落实整治措施以及完成整治工作任务情况。
(4)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对整治办会议议定事项、转办(督办)单以及上级交办(转办)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5)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参加专项整治的人员工作作风情况。
2、督查方法。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采取日常抽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县督查工作组适时对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整治办工作联系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对重点区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
3、责任追究。
对相关单位在燃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责任不到位、办事拖拉、未能在限期内完成任务的,督查工作组提请上级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
五、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宣传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
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制定专项整治具体的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2、全面开展专项治理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全面摸排登记辖区的非法液化气经营店(点)和餐饮场所供用气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存放或运输液化气钢瓶、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监督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充装、供气等行为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县督查工作组对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对重点区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
3、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由县整治办牵头,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配合,巩固阶段性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和领导。
县、乡镇(街道)两级工作机构要建立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协调相关问题。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统一行动,促进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2、强化燃气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各级监管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燃气市场服务规范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服务水平。
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责任跟踪。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违法充装等行为,发现1起,处罚1起,情节严重的,予以暂扣许可证,直至停产、停业整顿。
3、强化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督查检查。
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完成辖区内餐饮场所信息收集,填报用气用户安全检查台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对餐饮场所各种不规范用气行为,应督促整改到位。
4、严厉打击非法店(点)。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举报、摸排、的“黑气”店(点)、非法送气等行为及时逐一进行取缔、查处,并及时上报县整治办。
5、加强宣传,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县燃气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
各乡镇要继续组织进小区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并通过举报奖励等措施,发动群众共同打击和抵制非法店(点),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6、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做好信息统计、传递、反馈工作。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将本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于每月28日向县燃气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