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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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Word文档格式.docx

十、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11)

第四部分创新产品及业务……………………………………………………(15)

一、股指期货及证券公司IB业务…………………………………………………………(12)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12)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13)

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13)

五、备兑权证…………………………………………………………………(13)

六、创新型封闭式基金………………………………………………………(13)

七、结构化理财产品…………………………………………………………(14)

八、融资融券业务……………………………………………………………(14)

九、其它创新业务……………………………………………………………………(14)

使用说明

为了做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统一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精神,协会组织编写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08年)》(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分为法律法规、执业道德、业务规则和创新产品和业务四个部分,其中法律法规、执业道德、业务规则为必修内容,创新产品和业务为选修内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大纲》的要求,学习相关内容,其中必修部分内容的学习不少于10学时,选修部分内容的学习不少于5学时。

协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和需求,对《大纲》的内容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为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必修内容。

本部分的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证券从业人员应当进一步熟悉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框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了解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及其最新发展,加强守法意识,提高遵守、执行相关法规的自觉性。

一、国家法律及行政规章

所有证券从业人员均应当熟悉、了解下列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学习和认识,了解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及其最新发展。

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作了全面的梳理与完善,发布了一系列与“两法”配套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涉及:

完善发行规则体系,深化发行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收购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以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保障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夯实基金市场规范发展的制度基础;

完善登记结算规则体系,保障交易安全;

落实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明确了“两法”赋予证监会的新职能,建立了“打非”工作的综合执法机制;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制度。

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我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及其最新发展变化,进一步深化对《公司法》、《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规的理解与掌握。

(二)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007年以来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

证券从业人员需进一步学习《基金法》,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申购和赎回、运作和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禁止行为等,以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应进一步学习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和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要规定,自觉遵纪守法。

(四)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反洗钱的法律法规,重点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学习,加深对《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条款,《合同法》中有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条款,《信托法》中有关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条款的理解。

(六)学习其他与证券市场运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公共部分

所有证券从业人员均应当熟悉、了解下列法规的主要内容。

1、深入学习《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于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发布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掌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各类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深入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深入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掌握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3、熟悉有关反洗钱的规章

证券从业人员,特别是从事与客户和资金相关的业务人员应熟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反洗钱规章制度。

(二)证券公司业务规章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1、进一步学习《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了解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掌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2、了解《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了解《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要求了解新调整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概念、证券公司从事各类业务的净化资本最低标准、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证券公司从事各类业务所要求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准备等内容。

(三)基金业务规章

从事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了解基金业务监管的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学习与基金运作和销售有关的法律法规。

1、进一步学习《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要求从事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学习《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掌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规定;

基金类别的划分标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限制性规定;

与基金有关的费用、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法律责任。

2、认真学习《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重点学习《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掌握取得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业务资格的条件、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内容、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销售业务规范,熟悉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四)证券服务机构业务规章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咨询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所从事的业务,掌握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1、学习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的法规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的法规,掌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范围;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限制性规定和管理规定。

2、学习《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掌握证券评级业务的对象和证券评级业务的原则、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证券评级机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限制性条件、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的业务规则、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人员的法律责任,熟悉对证券评级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3、学习《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掌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业务范围、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从事的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法律责任,熟悉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督管理和可以采取的措施。

4、学习《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有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和年度报告,熟悉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

第二部分执业道德

执业道德是专业人员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道德要求和从业规范,涉及专业人员与客户、所服务机构、整个行业从业群体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

要求掌握证券从业人员执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和我国目前关于证券市场执业规范的基本规定,了解国内外证券业及相关行业执业道德的基本情况。

一、执业道德与执业规范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了解证券从业人员执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了解国内外证券业及相关行业对从业人员执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执业道德与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关系

了解执业道德自律与监管法规他律的基本定位;

了解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专业人员与专业精神

证券业是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度专业化行业。

了解社会对专业人员的基本分类,领会证券从业人员作为专业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执业素质和社会期望。

掌握专业精神(Professionalism)的基本要求,即正直诚信、专业胜任、勤勉尽职、自尊自重。

(三)从业人员与客户、潜在客户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证券业的行业性质是金融服务,从业人员与客户和潜在客户之间关系是证券业执业道德规范的首要内容。

掌握证券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处理客户关系的指导意义。

掌握处理客户关系的“忠诚、谨慎和客户至上原则”;

了解“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客户关系原则与公司业务发展差异化战略之间的关系及冲突处理办法;

了解“了解客户、为客户保密”原则与“合规执业、守法经营”之间的关系及冲突处理办法。

(四)从业人员与所服务机构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具有较高流动性,择业自由度较大,处理从业人员与所服务机构之间关系是执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掌握处理与所服务公司关系“公司利益至上、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基本原则;

掌握“勤勉尽职、保守秘密”的基本要求:

了解“下级服从上级、后进尊重先进”的公司内部伦理;

了解正常的入职、离职程序及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规定。

(五)利益冲突的防范与避免

证券从业人员在职业过程中,不可避免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客户利益与潜在客户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客户利益与公司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整个证券行业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冲突的正确处理对从业人员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掌握利益冲突发生时,国家法律法规优先于公司内部规定,个人利益服从客户利益的优先顺序;

了解利益冲突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免责考虑。

二、我国目前关于证券市场执业规范的基本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体系建设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证券从业人员执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规范。

要求掌握基本法律规范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及处罚的规定,根据执业具体领域掌握相关的执业要求。

具体包括:

(一)学习《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市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二)学习《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职业道德和禁止性规定的有关内容;

掌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的具体规定;

强化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理解。

(三)学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等法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学习《证券公司内控指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证监会发布的相关通知对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规定和要求;

(五)学习《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有关保荐人勤勉尽责的有关规定,以及确保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独立性,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的具体要求;

(六)学习《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投资管理人员从业道德和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业务的执业行为准则

第三部分业务规则

证券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大量的具体业务,要顺利完成这些业务活动,就需要掌握相应的业务规则。

本部分选择2006年以来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新发布的业务规则作为培训内容,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选择相关内容进行学习。

一、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新发布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从交易市场、证券买卖、其他交易事项、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监督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规定。

同时,随着证券市场新产品、新业务的推出,交易所制定了相关产品的交易规则。

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在掌握证券交易所一般交易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熟悉新产品、新业务的交易规则。

了解我国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熟悉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程序,重点掌握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制度,熟悉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委托方式,了解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的内容;

在申报环节,重点掌握申报数量和价格的规定;

在竞价与成交环节,领会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等的要求。

掌握开盘价与收盘价;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除权与除息等事项的相关规定。

掌握权证的申报价格最小单位、涨跌幅限制、回转交易、行权等方面的规定,掌握LOF和ETF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的规则,掌握债券交易的规则。

掌握大宗交易和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了解证券交易信息的内容。

了解异常交易行为的范围,了解交易异常情况的种类。

(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

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股份的登记与托管、股份转让、清算交收的规定。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报价转让规则

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中有关股份报价转让的规定。

(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2007年11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根据指引规范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证券经纪业务合同文本,强化员工对指引内容的理解。

证券业从业人员一方面应掌握有关风险提示、客户须知事项、协议标的、资金账户开立手续等内容,另一方面也要掌握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争议的解决等规定。

二、证券登记结算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从业人员应重点掌握其中证券账户、证券登记、证券托管和存管、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等内容。

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实行的原则,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该履行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的活动;

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掌握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手续。

了解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

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设立的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掌握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

掌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的分级结算原则,特别是证券公司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可以行使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

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加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而采取的措施,明确结算参与人在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熟悉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和证券交收违约时的处理办法,熟悉客户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和证券交收违约时的处理办法。

三、证券发行与承销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自新两法实施后,先后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从事证券承销保荐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这些办法的基本内容,其他证券业从业人员要了解这些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

了解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熟悉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具体条件。

了解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熟悉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程序的具体规定:

包括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证券公司承销等环节。

掌握证券发行中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办法,包括询价对象应符合的条件和主承销商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掌握股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规定;

熟悉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的方式以及按规定应完成的工作步骤。

掌握监管机构在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

四、客户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

制定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要掌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了解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

熟悉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基本事项,掌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及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规范。

了解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托管规定。

五、证券自营业务

2005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向证券公司转发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要求证券公司遵照执行。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要了解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体系与授权制度,明确自营业务的操作规程,熟悉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办法和信息报告制度。

六、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公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这两个文件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和外国投资者来华并购活动进行了规范。

从事证券承销保荐业务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要掌握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有关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收购的规定。

了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掌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权益披露的规定,熟悉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等的规定,了解其中有关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制度。

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同时发布了《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这一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事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了解境外投资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

熟悉托管人应履行的职责。

熟悉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的规定;

熟悉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的规定,熟悉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

熟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八、金融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2月7日经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这一管理条例适用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该条例的基本内容。

在此基础上,掌握金融期货交易的办法,包括《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从业人员应当了解期货交易所其应履行的职责和风险管理制度;

了解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禁止的行为及业务制度。

了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应事先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应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客户可以通过规定的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相关信息和行情,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了解金融期货交易的交易规则,包括:

品种与合约、会员管理、交易业务、结算业务、交割业务、风险控制等;

掌握金融期货交易的交易业务内容,包括:

市场结构、会员管理、客户管理、交易管理、套期保值管理等;

熟悉金融期货交易的结算业务和交割业务内容,包括: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管理、日常结算、交割结算等;

熟悉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包括:

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强制减仓、结算担保金、风险警示等制度。

熟悉金融期货交易的细则,包括:

合约要素、席位管理、价格、指令与成交以及交易编码等。

九、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于2007年10月12日发布。

《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因此,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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