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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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全文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