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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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全文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

“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

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

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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