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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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局2020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应当遵循适应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的专业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及我省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在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委员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批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成立、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指导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

  (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

  (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

  

(二)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工作;

  (三)指导有关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四)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对有关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和指导;

  (五)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家参加相关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化工作;

  (六)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与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

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同级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湖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内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省内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担任相应的行政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2项及以上地方标准(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承担过国家(省)级标准化科研、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由委员兼任。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原则上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有2年以上的标准化工作经验。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秘书处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承担。

两个及以上单位承担秘书处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对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由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享有投票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可以聘请省内外享有威望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

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顾问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

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无表决权。

观察员条件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九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

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涉及重大事项需要表决的,应当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主要承担如下工作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及标准体系表,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建议。

负责本专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

  (三)受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四)受省市场监管局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或参与相关标准实施信息收集、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地方标准复审等工作;

  (五)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为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修订,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

  (六)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七)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为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八)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九)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并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秘书处承担单位不得滥用权利,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限制其他委员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附件1),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并抄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州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

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标准化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任务明确、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国家、省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相应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四)拥有一批与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专家;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九条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市、州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2);

  

(二)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及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

  (三)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可行性;

  (四)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情况;

  (五)技术委员会业务范围、标准体系框架;

  (六)技术委员会组建初步方案。

  综合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由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第三十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同意予以筹建。

筹建单位可委托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筹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筹建单位应在同意筹建后6个月内完成筹建,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二)《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4)、《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5);

  (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七)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八)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由牵头单位征求共建单位的意见建议后负责报送以上材料。

  第三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通告成立。

  第三十四条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的,应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延期时间届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的,省市场监管局撤销筹建该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第三十五条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第三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同意组建的,制定筹建方案,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由技术委员会报省市场监管局。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同意组建的,制定筹建方案,经建议组建的单位(筹建单位)同意后,由技术委员会报省市场监管局。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HUN/TC×××、HUN/TC×××/SC××。

  第三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印章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技术委员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

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

  筹建单位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第四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予以调整。

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技术委员会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经筹建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委员的调整由省级技术委员会自行决定,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第四十一条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予以调整、注销。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

相关建议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予以调整、注销。

  第四十二条根据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省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调整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

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省市场监管局对技术委员会或者分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五章经费

  第四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来源:

  

(一)标准化项目专项经费;

  

(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社会各界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其他。

  第四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开展;

  

(二)对标准制修订提供补助;

  (三)为委员提供必要的文件与资料;

  (四)技术委员会举行会议,开展宣传活动;

  (五)技术委员会培训及有关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第四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四十七条省市场监管局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包括项目完成率、标准体系建设和维护情况、项目申报、标准复审与实施情况跟踪、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

  

(二)日常管理,包括年度报告情况、经费管理、委员管理等;

  (三)组织开展宣贯培训、标准化学术交流、本领域标准化需求跟踪研究、服务产业发展等;

  (四)省市场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省级技术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地方标准制修订、复审任务的;

  

(二)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复审任务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六)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工作的;

  (九)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省市场监管局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

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视情况可以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限期重新组建或撤销技术委员会。

  第五十条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撤销,收缴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一)没有按时限完成整改的;

  

(二)限期重新组建期满后仍未完成组建工作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任期届满未提出换届申请的。

  第五十一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由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

  技术委员会

  名称

  技术委员会

  编号

  本届成立时间

  现有

  委员数

  秘书长姓名

  电话

  e-mail

  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

  本年度工作完成基本情况

  1.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完成情况

  应完成项目数量

  项

  实际完成项目数量

  项

  占%

  2.地方标准复审情况

  应完成项目数量

  项

  实际完成项目数量

  项

  占%

  3.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

  国际标准

  项项

  国家标准

  项

  4.开展和参加标准化业务培训情况

  人次

  5.挂靠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经费投入

  万元

  6.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

  次

  7.完成省市场监管局交办工作情况

  

  8.其他

  

  9.工作总结

  【可另附页】

  

  

  秘书处承担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筹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注:

该年审申请表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如实填写。

  技术委员会名称

  本届是

  第几届

  本届成立

  时间

  第一届成立时间

  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大专院校2.科研院所3.企业4.其他

  秘书处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秘书长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委员人数

  分委员会数量

  秘书处工作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秘书长或秘书

  专兼职

  职务

  职称

  出生年月

  学历

  外语语种和

  熟悉程度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

  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筹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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