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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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精神,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条件的,均可享受扶持办法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第二章总部企业奖

(具体以发改局的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为准)

第一节总部奖励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第二节落户奖

第四条对符合总部奖励申请条件第

(二)款第一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一)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二)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符合总部奖励申请条件第

(二)款第二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第五条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自认定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上述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第六条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以企业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或纳税总额的净增量为基数,参照上述总部落户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二)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

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户奖励。

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三)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本实施细则所指“落户”,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艰缴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办法有效期内。

第三节总部经营贡献奖

第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连续5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奖励(须扣除企业高管获得的人才奖励,下同):

(一)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总部奖励申请认定条件。

第八条对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沙、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或者在办法实施后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扣除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后),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第九条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奖励应按其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扣除其首次享受奖励的上一年度对应基数的新增部分计算。

对新迁入本区的房地产企业,其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须扣除其当年在本区房地产项目对本区经济贡献后计算。

第十条对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在扣除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年份后,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累计5年的奖励。

第四节提升能级奖

第十一条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条所指的企业须是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节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二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三)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企业达到总部奖励申请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

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三)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企业达到总部奖励申请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总部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三章落户奖

第十五条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落户奖励。

(一)企业是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落户南沙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二)制造业企业须在本区取得用地并已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或租用本区工业用地进行生产。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非总部型内资先进制造业企业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

2.非总部型外资先进制造业企业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1000万美元以上;

3.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须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六条奖励标准

以下奖励均分两年按50%、50%比例进行发放。

(一)非总部型内资先进制造业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仅限世界1000强企业投资),奖励5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美元以上,奖励8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美元以上,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美元以上,奖励1200万元。

(二)非总部型外资先进制造业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美元以上,奖励5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美元以上,奖励8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美元以上,奖励1000万元。

(三)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奖励1000万元;

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奖励500万元。

第十七条申请时间

(一)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6-8月发布通知组织申报。

(二)制造业企业须在投产后一年内且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须在落户后一年内且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

(一)《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企业落户奖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协议、承诺书(见附件);

(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验资报告;

3.世界1000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明材料”;

4.企业近1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5.缴交土地出让金或租地证明。

第十九条补充说明

已按本章规定享受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的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在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奖时应扣除本章已享受的奖励。

第四章经营贡献奖

第二十条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经营贡献奖。

(一)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幅低于8%的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须年度新增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

(二)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8%以上的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须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

(三)年度总产值在2亿元以上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第二十一条奖励标准

(一)制造业企业按新增经济贡献(新增经济贡献是指企业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的10%予以奖励。

(二)建筑业企业以年度总产值为基数,给予0.05%的奖励;对年度省内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以年度省内产值为基数,另给予0.1%的奖励;对年度省内产值增长的部分,以此为基数,另给予0.1%的奖励。

奖励总金额以1000万元为上限,且不超过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80%。

第二十二条申请时间

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6-8月发布通知组织申报。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

(一)《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制造业与建筑业经营贡献奖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协议、承诺书(见附件);

(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需要列明企业);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四条补充说明

(1)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否则追回奖励资金。

(二)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首年不享受年度省内产值增长部分对应的奖励。

第5章提升能级奖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提升能级奖。

(一)南沙区注册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二)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

第二十六条奖励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分两年按50%、50%比例进行发放。

第二十七条申请时间

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6-8月发布通知组织申报。

第二十八条申请材料

(一)《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建筑业提升能级奖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协议、承诺书(见附件);

(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证明材料;

3.企业近1年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近1年完税证明。

第二十九条补充说明

企业以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得再以同一等级申请提升能级奖。

第六章人才奖

(具体以组织部的人才奖励细则为准)

第一节骨干人才奖励

第三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十一条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其中,第一条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与本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

(二)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申报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骨干人才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

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具有稳定的地区经济贡献。

第三十二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三十三条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

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测算时应根据香港薪俸税法规定的扣减项目进行计算,但不计算税条条例第12条

(1)款下的扣减。

同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虑香港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不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方法);

2.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测算纳税额(测算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虑香港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

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可以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税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不属于在南沙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第二节高管人才奖励

第三十四条高管人才奖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

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才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骨干人才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一)申报单位相关资料

 1.申报单位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1)总部型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收原件),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需提交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

4)企业对南沙的经济贡献情况(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2.申报人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区地税局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在企业担任相应职务的,需提交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在科研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学科带头人的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9)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如港澳及外籍人员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还需按具体申报公告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高管人才奖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申请汇总表(须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1.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区地税局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申请人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企业认定相关材料。

第7章办公用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办公用房补贴。

(一)南沙区注册并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二)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购置或租凭南沙区内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奖励标准

(一)购置办公用房:

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二)租赁办公用:

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

若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合同实际租金小于40元,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三)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奖励标准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十九条申请时间

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6-8月发布通知组织申报。

第四十条申请材料

(一)《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建筑业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协议、承诺书(见附件);

(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证明材料;

3.企业近1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4.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仅租用办公用房提供);

5.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税、契税完税证明(仅购置办公用房提供);

6.场地说明(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第四十一条补充说明

(一)对已享受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应扣除已享受补贴年份的情况下,累计给予3年的补贴扶持。

对已享受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二)对申请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时间的次年或房屋买卖合同时间的次年。

(三)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置或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八章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第四十条申请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新落户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补助,按以下内容实施:

(1)申请条件

1.企业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设立;

2.项目须是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立项并竣工先进制造业项目,项目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

3.项目须按规定落实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报送工作。

(二)奖励标准

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亿元。

(3)申请时间

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6-8月发布通知组织申报。

(4)申请材料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固定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2.投资协议、承诺书(见附件);

3.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3)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

(4)环保部门出具项目环评批复;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需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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