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772424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4.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企业社保问题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

社会保障;

中小企业

社会保险机制的建立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同时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它的发展完善程度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004年9月7日,国务院发表了关于《中国社会保障的状况与政策》白皮书,论述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主体的中国社会保障现状及政策规定,提出要建立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中国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面临许多困境。

造成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困境的原因很复杂,有宏观环境方面的原因(社会层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包括企业和职工)的原因;

有客观因素,也有劳资双方的主观因素。

本文从社会、企业和员工个人三个层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促进这个问题的逐步解决。

一、案例分析

【案例1】1995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A公司工作。

A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1999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意。

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3月初,李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A公司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

6月中旬,A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裁决A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撤销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评析】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

这与目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在工伤治疗和生育期间提供生活补贴的规定是不同的。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

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以上规定,李某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资应由A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A公司认为李某住院治疗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仍然不能从事工作,因此决定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A公司忽略了《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也就是说,A公司在程序上违法,它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将于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2】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

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案例3】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

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

【评析】这是一起错误理解《失业保险条例》的案例。

《失业保险条件》第六条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工资总额的正确理解,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确规定,工作总额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范围有: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实行租赁经营单位和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办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计划生育补贴等。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中规定:

“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这不能理解为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际上就可以减少一块劳动成本,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压力,甚至加大城镇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

二、分析造成社保问题的成因

  

(一)社会层面的原因

  1、国家在制定政策时缺乏针对性,没有考虑到民营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制订,大多是以国有企业职工为对象的。

在调查中,一些民营中小企业主反映他们无法把握有关本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法规,在缴纳保险费的过程中,感到无所适从。

比如国家就未对私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只笼统的提到“按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这就使社会保障制度丧失了起码的“公正性”特征。

而且国家也未对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障做出明文规定,是参加所有保险,还是参加其中之一即可,这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的“易操作性”特征。

这说明国家缺乏一套针对民营企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政策法规和相关实施细则,政策的模糊性较大,给具体实施及执法过程带来相当大的弹性。

  

  2、法律约束和政策监督机制的缺位,使民营中小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成为空缺

  民营中小企业在发展中,不少都存在着损害企业员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况,这就要求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其进行制约。

但是,我国当前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政策监督和法律约束还远不完善。

虽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明确规定,民营中小企业有实行社会保障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可行的法律监督机制,有法不依的现象比比皆是。

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经营灵活,所有者与经营者高度统一,企业的许多决策多由企业主一人说了算。

再加上许多企业都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系统,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法确切掌握企业实有员工人数、实发工资总额,这就为民营中小企业少报参保人数、压低缴费基数、达到少缴费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地方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等目的,随意加大政策实施的弹性,对民营中小企业中不参保、低投保的现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有的甚至为了税收、地方财政收入,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刻意偏袒企业主,以批示、电话等方式干扰社会保障、劳动监察等部门的正常工作。

  

(二)、企业层面的原因

  企业作为职工社会保险的买单者之一,对职工社会保障负有不可推诿的缴费责任。

但是由于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在特殊的体制环境下创业和成长起来的,使得多数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具有一些先天的弱点,如积累不足,企业资金力量薄弱;

起步水平不高,投资盲目性大;

企业的生命周期短,行为短期化等,这为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增加了相当的难度。

具体讲有以下几点:

  1,现阶段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远远高于其它大型企业,其发展初期所需资金的绝大部分是通过自我积累的方式来解决的,即便在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其发展扩张也多是通过自我滚动的方式实现的。

据调查,私营企业向银行贷款感到困难和很困难的占63.3%,时难时易的占22.1%,比较容易的仅占14.6%。

一方面,贷款数额少,利率高,还有过于苛刻的担保条件和信用评级标准,这样一种制度环境使民营企业普遍感到他们受到程度不同的待遇,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障中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因此,他们就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另外,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紧张的“通病”。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比例税率。

虽然国家对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采用优惠税率,但仍高达27%和18%(为照顾小型企业税负能力,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按27%征收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政府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台了税收、就业等诸多政策予以扶持,但在企业开办过程中,程序往往过于复杂,导致费用的增加;

一些地方政府常常把中小企业作为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以名目繁多的收费作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的举措。

加上我国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之后,企业按规定应为职工缴纳总计约达职工工资总额的30%左右(其中养老20%,医疗7%,失业2%,工伤约1%。

生育约0.7%)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这就形成了民营中小企业过重的税费负担,使许多本已步履维艰的民营中小企业即便有心也无力去承担,一些经营情况较好的

本文原文企业也往往通过低报经营业绩来减轻过重的税负。

  2、企业主为追求利润量大化而刻意逃避对员工的保障责任

  民营中小企业作为私有制性质的经济主体,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在这种雇佣关系下,企业主总是尽一切可能减少劳动力的成本开支。

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的工资成本,减少了企业盈利。

这对于既是企业经营者又是企业所有者的民营企业主而言,当然是不愿做到的。

所以,相当一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主总是千方百计地减少或逃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这就导致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低,保障程度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职工的保障需求。

有些企业在招工时手续不正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常常是以劳资之间权益的严重不对等为前提的。

还有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对职工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要求不高,企业主常常是钻“试用期不投保”的空子,一旦试用期满即辞退员工,重新招聘,形成轮流用工的现象,使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践踏,社会保障和劳动监察部门也无能为力。

至于我们在分析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存在问题中提到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保情况好于普通工人,主要原因在于前者是企业中的“精英”,其招聘难度通常大于普通工人,他们的稳定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对企业的发展也有更大的影响,这使企业主不得不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挽留和激励。

  (三)、员工个人层面的原因

  在特殊经济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虽然已占据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但是,民营中小企业中的员工无论在社会经济地位还是在文化观念等方面。

都具有不同于国有及其它大中型企业职工的特点,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1、从业人员构成复杂,人员流动性强,参保信息难以掌握,实施社会保障的难度大

  民营中小企业广泛分布在城市、集镇和乡村,涉及饮食服务、建筑装饰、机械加工、商业零售等行业。

民营中小企业一般市场竞争力较弱,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所以高倒闭率成为民营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统计表明,中国的中小民营企业有60%会在5年内破产,有85%会在10年内消失。

停业、季节性歇业现象较频繁。

因此,社会保障机构就很难摸清企业参保人数;

其次,民营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复杂,有的来自城镇,有的来自农村,还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其中农民工的比例高,他们有的在原国有企业已参保,但企业倒闭后,原来的社会保险就停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更是目前大家争论的难题之一。

由于现阶段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用工形式很不规范,随意解雇、辞退员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加上民营中小企业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弊端,如过分追求物质报酬忽视员工精神追求,重使用、轻培养,集权过多、管理过严等,难以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员工自动离职率也相当高。

以上种种原因造成民营中小企业职工流动性远高于国有及其它大中型企业。

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占有很大的比例,流动性则更高。

过高的职工流动率也就带来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的转移和接续问题,这就加大了社会保险的统筹难度,而且许多企业员工本身由于对社会保险的技术操作程序不了解,对社会保险的未来预期较低,对社会保险的兑付也持怀疑态度。

 2、员工具有短期行为倾向,参保意识不强,不愿参保或不要求参保

社会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作为未来社会保险给付的受益主体,企业职工也负担缴纳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员工个人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部分记入个人帐户,在年老、疾病、失业、生育时享受社会保障,也体现了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

比如:

失业保险就有这样一条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以国家就不保障他的失业问题。

假如一位民营中小企业员工的月工资为1000元,只按基本养老费个人7%医疗保险费2%、失业费1%、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计算,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100元,这对他们来说,与其拿出工资收入的10%,来为一种在他们看来很不确定的未来的社会保障受益付账,还不如现在就兑现在当期的工资中。

于是,许多民营中小企业薪酬制度往往采用“全包干”的形式,职工每月取得一定数额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其它福利也完全包含在工资之中,企业主也不用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了。

三、加强民营企业社会保障建设的具体措施

  随着国有企业向混合所有制企业转制的进程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迅速发展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国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的主要渠道。

推进民营企业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是改善经济环境、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整体能力、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稳健运行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推进民营企业社会保障力度和步伐。

  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各国都是先法而后行。

目前,我国还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已经很不适应。

因此,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已成为我国21世纪初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发展趋势之一,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以便从法律上规定其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适用范围以及筹资方式和管理体制等,规范社会保障制度。

如果制定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热,可以先制定单行法律,尤其是养老、失业、医疗和低保这“四保”,迫切需要基本成熟一个就出台一个。

同时,应尽快出台单独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民营企业用工行为,保护民企职工及劳动力市场上弱势群体的权益。

  2、加大社会保障的执法力度

  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是社会保障基本立法的重要内容,是确保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在目前人们社会保障法制观念不强,各种拒缴、欠缴、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加强社会保障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必须依法对挪用社保基金、拒不履行社保义务、玩忽职守等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社会保障的宣传教育,提高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参保意识

  民营企业参保率不高,除客观原因外,劳资双方认识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包括对民营企业主和企业职工双方的社会保障权益教育,特别要把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具体规定向民营企业雇主讲解清楚,大力宣扬社会保险制度的利国利民政策,要使他们认识到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是国家的法人公民,为雇员提供社会保障不但是他们的责任。

而且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营运的质量,引导他们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对于企业职工,除对他们加强风险防范教育,使其认识到参保的必要性外,还要使他们了解社会保障技术操作上的有关知识,消除对社会保障的不信任感和低预期值,减少短期行为。

 

  4、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民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管理机制

当前社会保障条块分割、标准不统一、帐号不统一,对于流动性较人的民企职工的社会保障增加了实际操作的困难。

所以,对于民营企业职工,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实行流动转账管理,帐随人转,就可以保证其所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督促和强制其参保,提高收缴率。

  社会保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那就是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保障担负着“维护并实现着社会公平”的重要使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对“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产生深远的影响。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的政策性强、牵涉面广,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而民营企业员工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因此,应把民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纳入全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整体布局之中,只有下大力尽快构筑起坚实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才能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莫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4-09—27.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M].北京:

中国人民入学出版社,2003.

  [3]张厚义私营企业发展报告N0.6(2005)[M].北京

  [4]林淑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J].福州党校学报,2005,

(1).

  [5]杨红云.论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障[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5,(6).

  

参考文献

1.[美]HilaryWalmsley,2000:

《转变管理风格》,中译本,中国经济出版社。

2.姜法奎、刘银花,2002:

《领导科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3.范春林,2001:

《企业雇员心理与行为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

4.郭纯金,1991:

《企业文化》,中山大学出版社。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