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次会议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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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次会议记录
第二屆深水區議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第十六次會議記錄
日期: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星期四)
時間:
下午二時十五分
地點:
深水區議會會議室
出席者
主席
煥南先生
議員
陳鏡秋先生
陳偉明先生
張文韜先生(於下午五時二十分離席)
莊志達先生
覃德誠先生
馮檢基議員,SBS,JP(於下午六時四十分離席)
郭振華先生,MH(於下午六時四十分離席)
官世亮先生
黎慧蘭女士
林家輝先生(於下午六時四十分離席)
梁漢華先生
梁錦滔先生(於下午六時三十分離席)
梁 欐先生
梁有方先生(於下午六時二十三分離席)
李漢雄先生,MH
吳 美女士
譚國雄先生
譚國僑先生,MH,JP(於下午五時五十分離席)
黃鑑權先生,MH(於下午六時四十分離席)
王桂雲女士
王德全先生
甄啟榮先生
增選委員
鄭文輝先生
鄭永銘先生(於下午四時五十分離席)
劉惠德先生
黃志勇先生
列席者
文嘉琪女士民政事務總署深水民政事務助理專員
何志壯先生深水民政事務處高級聯絡主任
(2)
廖敬良先生房屋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西九龍
陳 華先生社會福利署深水區助理福利專員1
廖偉坤先生香港警務處深水區警民關係組助理主任
陳景沛先生香港警務處警民關係主任(深水區)
鄧福堅先生食物環境生署高級生督察(潔淨/防治蟲鼠)
林達華先生消防處九龍西區指揮官
徐龍生先生消防處九龍西區區長
黃孝安先生消防處長沙灣消防局局長
蔡昌輝先生房屋署高級建築師(建築設計組三)
蔡雅洪先生房屋署建築師(73)
秘書
苗明月女士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區議會)3/深水
因事未能出席者
盧永文先生(增選委員)
溫國雄先生(增選委員)
吳慧儀女士(增選委員)
區大明先生(增選委員)
缺席者
陳錦龍先生(增選委員)
陳潤根先生(增選委員)
開會詞
主席歡迎各委員、政府部門代表出席房屋事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並歡迎新任房屋事務委員會秘書苗明月女士出席會議。
2.委員知悉吳慧儀女士、區大明先生、盧永文先生和溫國雄先生的告假申請。
議程第一項︰通過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五次會議記錄初稿
3.委員會通過上述會議記錄,毋須修改。
議程第二項︰討論/資料文件
(a)要求為蘇屋邨因清拆而遷置的新建公屋安裝鐵閘(房屋事務委員會文件45/06)
(b)要求房委會為元州邨第二、四期及長沙灣工廈舊址興建的公屋單位提供鐵閘(房屋事務委員會文件46/06)
4.主席建議,一併討論上述兩份有關為元州邨二、四期及長沙灣工廈舊址興建之公屋安裝鐵閘的文件,有關建議獲委員同意。
5.陳偉明先生及劉惠德先生分別介紹文件。
6.蔡昌輝先生回應,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建築小組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召開會議,經過慎重考慮後,決定不會為日後新建的公屋安裝鐵閘,主要原因為新建公屋已採取足夠的保安措施,例如二十四小時護衞當值、閉路電視監察、大廈入口附有密碼鎖、電閘及對講機,而單位內亦裝有防盜扣,保安措施與私人屋苑的相若。
租戶亦有權按需要和個人喜好安裝鐵閘。
近期新落成的公屋,如位於深水埗的海麗邨,居民對於沒有鐵閘的安排亦大致滿意。
為了落實執行提供基本及符合經濟效益的屋宇設施的政策,以及考慮到需要對所有租戶一視同仁,房委會決定不為新建的公屋安裝鐵閘。
鑑於元州邨二、四期及長沙灣工廈舊址興建的公屋會有不同類別的公屋申請者入住,因此只為其中一部分的單位安裝鐵閘將會構成混亂,並引致不公平的情況。
房委會建築小組委員會主席曾於二零零六年六月會見蘇屋邨關注團體的代表,當時委員會主席承諾會將居民的要求納入委員會會議議程再作討論。
該署會向有關方面匯報委員在是次會議提出的意見,以供考慮。
由於元州邨二、四期及長沙灣工廈舊址的工程尚有一段時間才會完成,故建議委員待建築小組委員會再次討論有關議題後再行商議。
7.覃德誠先生對署方代表的回應表示不滿,並認為一律不為元州邨二、四期及長沙灣工廈舊址興建的所有公屋單位安裝鐵閘的決定,對蘇屋邨現有住戶相當不公平,因為蘇屋邨居民已居於公屋,並非公屋輪候冊上的申請者,而且他們現居的蘇屋邨單位都裝有鐵閘。
不為蘇屋邨居民安裝鐵閘變相剝削他們選擇遷置屋邨的權利。
他希望房委會替所有重建戶或清拆戶的新公屋單位安裝鐵閘。
8.劉惠德先生表示,由於海麗邨前身為居屋,因此並不能成為支持新建公屋不安裝鐵閘的例子。
此外,石硤尾邨同樣是安置受重建影響居民的屋邨卻裝有鐵閘,故元州邨二、四期及長沙灣工廈舊址興建的公屋都應該安裝鐵閘。
署方應盡早作出有關決定,避免入伙後才決定安裝鐵閘。
9.梁錦滔先生表示,應從兩方面討論安裝鐵閘問題:
(一)安置重建戶的公屋單位是否需要安裝鐵閘;
(二)新建公屋是否需要安裝鐵閘。
重建戶大部分是以長者為主的家庭,家庭成員數目少,因而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而且居民已經習慣開門以保持室內空氣流通,因此居民對安裝鐵閘有一定需要。
鑑於低收入家庭難以負擔安裝鐵閘的費用,因此,署方需要為重建戶提供鐵閘。
另外,鐵閘是保安措施的最後防線,而公屋現時的保安措施亦非完善,例如上門推銷的情況仍時有發生。
此外,由於公屋住戶數目眾多且環境複雜,公屋對保安的需求更大,保安情況難以跟私人屋苑作比較,因此他促請署方代表向部門反映公屋安裝鐵閘的需要。
10.王桂雲女士表示,入住元州邨二、四期及長沙灣工廈舊址所建公屋的多為長者,他們於生活習慣及保安上特別需要鐵閘。
另外,已裝置鐵閘的屋邨仍有罪案發生,如有甲類保安的白田邨最近半年內先後發生十五宗爆竊案件。
她希望署方可以了解安裝鐵閘對保安的重要性,為居民提供鐵閘。
11.陳偉明先生表示,根據房屋署提供的資料顯示,自行安裝鐵閘的費用大約為1,600元至2,000元,而提供予一人長者家庭的搬遷津貼則約為2,000元,最多大概為8,000元,故此自費安裝鐵閘會對長者或低收入家庭構成重大的經濟壓力。
此外,鐵閘除可發揮保安作用外,亦有助增強屋內通風效果以節省耗電量,從而減低電費開支。
就保安方面而言,署方不能因為已有四項保安措施而否定鐵閘作為保安最後防線的功能。
再者,以房委會現時的財政狀況而言,應該可以為清拆項目而新建的公屋安裝鐵閘。
12.譚國僑先生表示,現時不安裝鐵閘的政策其實令居民不能安居樂業,例如長者屋因未有安裝鐵閘,居民無法在天氣酷熱時開門通風,所以不受歡迎。
另外,清拆、重建事實上為同一性質,因此,無論是用以安置清拆戶還是重建戶的公屋單位都應該裝置鐵閘。
13.梁有方先生表示,曾詢問警務處防止罪案科的意見,得悉鐵閘對於保安確實有一定的幫助。
他認為由房屋署招標安裝鐵閘,價格相對較低而且各單位的外觀亦更見整齊,希望署方可以盡快作出決定,以保障居民安全。
14.黎慧蘭女士引述富昌邨的爆竊案件,表示有鐵閘但沒有安裝鐵片的單位尚被爆竊,因此擔心沒有安裝鐵閘的單位更易成為匪徒的目標。
15.郭振華先生表示支持兩份文件的要求,同意署方有責任統一為租客安裝鐵閘。
從成本效益角度考慮,統一安裝鐵閘,價格較相宜。
如為只為個別單位安裝鐵閘,會引致單位外觀不一致,因此從保安及生活質素方面而言,房屋署應該為清拆戶或重建戶提供鐵閘,以減低居民在經濟上或心理上的壓力。
16.廖敬良先生回應表示,據資料顯示,公屋的治安情況跟私人屋苑相差不大。
房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及建築小組委員會於本年內亦曾討論公屋安裝鐵閘的問題,暫時的結論為房屋署需搜集更多資料交予房委會有關小組委員會再次討論。
17.陳鏡秋先生表示,房屋署一九九三年定立關於甲類保安的四項標準,當中包括閉路電視、對講機、二十四小時保安及鐵閘,由此可見鐵閘對維持甲類保安的重要性。
18.梁錦滔先生表示,深水埗南昌區舊型私人樓宇的爆竊案件較多,主要原因在於樓宇設施及居民的人口特徵。
因此,對於人口特徵相近的公屋來說,實在有需要安裝鐵閘,以保障居民的安全。
19.
莊志達先生建議,去信約見房屋署署長表達有關安裝鐵閘的意見。
20.劉惠德先生補充表示,蘇屋邨的居民多為長者,因此有迫切需要安裝鐵閘,以加強單位的通風效果。
21.陳偉明先生補充表示,蘇屋邨在實行甲類保安之後,整體治安情況不俗,可見鐵閘發揮相當重要的保安功能。
22.廖敬良先生回應表示,會將委員的意見如實向有關方面反映。
23.主席建議一併處理下述兩項動議。
動議一:
「促請房委會及房屋署能照顧蘇屋邨居民的實際需要,按過往重建項目的建屋安排,在元州二、四期及長沙灣工廠大廈原址興建之公屋安裝鐵閘。
」
(由陳偉明、張文韜提交)
動議二:
「有鑑於房委會以往推行的清拆及重建計劃均有為受影響居民提供住戶單位鐵閘設施,本會強烈要求房委會為蘇屋邨清拆計劃預留作安置之元州邨二、四期及長沙灣工廈舊址所興建的公屋大廈提供住戶單位鐵閘,以保障受清拆計劃影響的蘇屋邨住戶合理權益。
」
(動議人:
劉惠德、和議人:
覃德誠)
24.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一致通過以上兩項動議。
25.主席總結,希望房屋署代表向署方反映委員及居民關於安裝鐵閘的意見及上述兩項動議。
(c)檢討公屋保安員人手編制(房屋事務委員會文件21/06)
26.甄啟榮先生介紹文件。
27.廖偉坤先生回應表示,二零零五年深水埗區十三個屋邨共發生十九宗行劫案及四十七宗爆竊案。
二零零六年一月至六月共發生十五宗行劫案及三十五宗爆竊案。
廖偉坤先生特別強調,白田邨於二零零六年一月至五月期間已發生十五宗爆竊案。
有見及此,警方已增強人手於邨內巡邏及緝捕犯案者,因此白田邨於六月並未發生爆竊案。
各屋邨的分區小隊及特別職務隊,隨時候命及監察罪案的趨勢。
警方對防止屋邨的爆竊及行劫案,不遺餘力。
28.廖敬良先生回應,對個別屋邨罪案數字有上升趨勢表示關注,並同意組織特別職務隊是其中一個改善方案。
深水埗區公共屋邨保安編制情況資料備註一欄列明,澤安邨、南山邨、白田邨及蘇屋邨都設有特遣隊,每星期進行一次高空巡邏。
房屋署現時奉行雙信封投標制度,一封為標價,另一封則為投標建議。
如果有好的投標建議,包括在不定時提供特別職務隊的服務,即使標價較高,署方亦會考慮由該公司承辦保安服務。
房屋署亦會因應實際情況調撥人手,例如署方於今年四月的白田邨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下稱「邨管諮委會」)會議討論白田邨罪案數字上升的情況,辦事處即相應額外安排兩名保安人員於該邨服務。
在六月至七月期間,署方亦有因應情況於麗閣邨、石硤尾邨及蘇屋邨增加保安人員數目。
如果警方認為有需要加強保安人手,房屋署樂意配合。
廖敬良先生表示,關於文件所載將設立特別職務隊列入護衞合約內容的建議,他會向總部反映。
29.甄啟榮先生補充表示,現時各個屋邨的護衞服務合約並有額外人手負責巡樓,而現有的特遣隊亦只是每星期進行一次高空巡邏,並非常規化地每日進行日間巡樓。
因此,他建議將特別職務隊常規化,列為護衞合約要求之一。
另外據資料顯示,晚上甚少發生罪案,但現時仍安排人手於晚間巡邏,因此建議檢討保安人手編制,調派人手於日間進行巡樓。
30.吳美女士詢問,房屋署在實行五天工作周後削減屋宇事務助理的數目,有否因而影響對保安人手安排的支援。
31.黎慧蘭女士表示,保安員巡樓時應留意周遭環境。
另外,由於上門推銷服務對居民構成滋擾,因此建議保安員除負責防止罪案外,在巡樓時亦需留意上門推銷的情況。
32.覃德誠先生反映已將管理工作外判的屋邨,如幸福邨及元州邨的保安員編制問題。
當房屋署出售屋邨商場之後,合約包括的保安人手亦隨之減少,保安公司因而不能靈活調配保安人手。
以元州邨為例,元州商場出售之後,共減少了七位保安員,令保安員的工作壓力增加。
因此,他建議署方除考慮邨管諮委會的意見外,亦需要關注保安員的情況。
33.劉惠德先生表示,雖然上半年海麗邨未有發生罪案,但邨內的情況亦相當混亂,例如上門推銷寬頻的情況時有出現。
他詢問署方,駐守每座大廈的保安員放假時的人手安排。
另外,他表示經常更換駐守每座大廈的保安員,難以維持甲級保安。
34.譚國僑先生希望署方從人道角度,考慮保安員的人手編制問題,從而紓緩保安員的工作壓力。
以石硤尾邨美裕樓為例,該大樓共有千多戶,每次巡樓約需兩小時,入伙後只得三位保安員,恐怕未能應付千多戶居民的需要。
此外,由八月開始,石硤尾邨七層舊式大廈,只得一名保安主管處理突發事件,實在極不人道。
因此,他贊同署方設立常規特別職務隊,為常規保安員提供強而有力的支援。
35.廖敬良先生回應,根據現有保安合約,承辦商是需要安排額外保安員作替假工作,以確保每日的當值保安員人數不變。
至於文件中提及設立常規的特別職務隊的建議,他會積極向部門反映。
36.
房屋署
主席表示,請署方代表向有關方面反映,所有屋邨均需要設立特別職務隊,並請署方代表於下次會議匯報跟進情況。
議程第五項︰其他事項
(a)關於救援疏忽問題(房屋事務委員會文件50/06)
37.甄啟榮先生介紹文件。
38.林達華先生匯報,消防處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八時十四分收到火警召喚,地點為白田邨其中一個單位。
消防處派出四輛消防車於四分十九秒內到達現場處理該宗火警。
消防人員到達現場八分鐘後發出停止增援的訊息,即火警已受到控制或已經撲滅。
所有消防車輛約於上午九時十五分離開現場。
消防人員在處理是次火警的時候,並沒有收到任何有人失蹤或受傷的報告。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八時五十六分,有關方面收到發現惡臭的召喚,地點為白田邨同一單位。
消防處派出兩輛消防車於約三分鐘內到達現場,並於事發單位內發現一具已經開始腐爛的男性屍體,屍體發出惡臭。
消防處的基本訓練及日常訓練已包括搜索程序的訓練。
消防處表示,部門對於事件極度關注,並已成立一個特別調查小組,由一位消防區長及兩位助理消防區長擔任小組成員,負責深入調查事件。
有關調查工作現正進行。
39.陳景沛先生回應,深水埗警區指揮官已經委派警區重案組調查事件,但強調委派重案組調查事件並不表示認為事件牽涉刑事成分,因為警方對於死因不明的案件都會進行調查,而是次事件受到公眾關注,警方將會特別小心處理。
由於調查仍在進行中,因此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根據警方處理火場的一般程序,警方在抵達火場後,首先控制現場秩序,以便消防處撲滅火警,火警撲滅後,消防處調查起火原因是否有可疑。
如果起火原因有可疑,警方會立刻循刑事調查程序派偵緝人員到火場進行調查。
假若起火原因並沒有可疑,警方不會再進入事發地點。
如火警現場的戶主/住客未能返抵現場,警方會於火場外留守二十四小時,以保障事發單位或樓宇免受滋擾或防止發生盜竊案。
如二十四小時後仍未有戶主或租客接收單位,警員將以鐵鏈封鎖單位,而鑰匙將會交予當區警署值日官保管。
警員會在事發單位門口張貼告示,通知戶主或租客往當區警署取鑰匙。
40.廖敬良先生回應表示,於二零零三年八月推行屋邨清潔扣分制後,住戶如因單位內積存太多物件,以致產生臭氣,受到鄰居投訴,即屬違規。
署方會先給予住戶口頭警告,如情況未有改善,會再發出兩次書面警告。
若發出三次警告後情況仍未有改善,該住戶便會被扣減五分。
若兩年內累積扣減十六分,署方便會收回該單位。
深水埗區現有八個單位的住戶已被扣分或接獲警告。
除此之外,其他堆積雜物但未有產生惡臭的個案均以一般投訴方式處理。
舉例而言,於幸福邨有一單位堆積雜物,及後署方與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聯絡,要求社署為戶主提供輔導。
署方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採取聯合行動,協助該戶主清理雜物。
署方強調如果戶主不接受勸諭,署方必會以屋邨清潔扣分制處理。
41.王德全先生有以下提問:
●事發單位是否屬於房屋署的目標單位之一,有否被扣分;
●七月十三日火警發生當日,消防處煙霧隊有否進入單位,同時有否聯絡戶主;
●七月十八日按召喚到場,是否需要弄斷鐵鏈才可以進入單位;
●屍體於當眼處還是隱蔽地方被發現。
42.譚國僑先生有以下提問:
●屍體是否於七月十三日已在事發單位;
●如何確定火場已經受到控制,並不需要進一步的處理。
43.梁錦滔先生詢問,房屋署會否協助聯絡住戶,以便盡早處理事發現場,減低對其他住戶的影響。
44.甄啟榮先生有以下提問:
●起火原因;
●當日共有多少名消防員進行救援工作;
●有否全面搜查單位內各個地方,例如廚房、浴室等。
45.馮檢基議員有以下提問:
●哪個部門負責確定火警已經撲滅,可以終止救援工作;
●戶主是否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稱「綜援」)受助人。
46.陳景沛先生回應表示:
●火警撲滅後,若起火原因沒有可疑,警方會將該樓宇/物業交還戶主/住客,但如果戶主/住客未能即時聯絡得到,警方會安排一名警員在火場外留守二十四小時,避免事發現場受到干擾;
●同時,警方會盡一切辦法或途徑盡量聯絡該單位的業主/住客以便交還該單位;
●如於公共屋邨發生火警,警員會聯絡房屋署查詢戶主的聯絡方法;
●二十四小時後如未能將事發現場妥善地交回業主或租客,警方便會撤離現場並以鐵鏈封鎖現場。
47.廖敬良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該單位並不是屋邨清潔扣分制的目標單位,但曾經因為堆積雜物而被投訴。
署方經調查後,以一般投訴個案處理方式,處理該宗投訴。
戶主經勸諭後,當時雜物堆積的情況已有改善;
●一般而言,在火警發生後,警方會聯絡房屋署,詢問戶主的聯絡方法,以便適時通知戶主接收單位。
火警撲滅後,警方於現場等待戶主的時候,署方仍可進行小規模的善後工作,如處理積水。
48.陳華先生回應如下:
●該戶主為綜援受助人;
●七月十三日火警當日,社署並沒有收到任何轉介;
●就一般地區事故而言,社署會留意報章或其他資料,考慮是否需要透過當區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以外展服務為個別家庭提供即時協助;
●據資料顯示,死者為香港失明人士協進會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的定期會員;
●根據中心社工提供的資料,死者自顧能力及經濟都沒有特別困難。
49.林達華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該處會探究每一宗火警的起因;
●九龍區每日約有四十宗火警召喚,該處不可能就每一宗火警成立專案小組深入調查起火原因;
●如果屬大型火警或涉及人命傷亡,該處會作出深入調查;
●在處理一般火警的時候,現場主管(一般為高級消防隊長)如發現起火原因有可疑,便會請警方協助調查;
●離開火警現場之前,該處必須確定起火原因是否有可疑;
●如並未發現可疑之處,該處會於現場搜集有關資料,待返回消防局後再研究起火原因;
●某些火警並未能得知起火原因;
●該處會以下列四點判斷起火原因是否有可疑:
1.有否自然的起火原因
2.現場有否助燃的物品
3.有否多於一個的火頭
4.現場接獲的消息,是否有見證人提供有人蓄意放火的資料
●七月十三日火警發生當日,該處派出四輛消防車合共二十一名消防員進行救火工作;
●七月十八日接獲惡臭召喚當日,該處派出兩輛消防車共十二名消防員到場處理;
●該處的救火程序指引列明,消防人員必須於火警現場作全面搜索,包括所有隱蔽的地方。
有關指引亦屬於消防訓練學校的基本訓練及消防局的日常操練內容;
●事發當日,有消防人員進入單位內處理火警;
●在一般情況下,當火場主管認為火警已經撲滅便會決定離場。
離場之前,若戶主在場,主管便會將肇事單位交回戶主;
●至於死者當日是否已於火警現場,須留待驗屍報告及特別調查小組作深入調查後才可得悉。
50.徐龍生先生回應如下:
●七月十八日接獲發現屍體的消息後立刻趕往現場;
●現場環境相當凌亂,雜物堆積如山並充斥於每一個角落,消防人員需要攀爬才可以進行搜索;
●消防人員於浴室位置發現屍體,而浴室大部分的空間亦放有雜物。
51.梁錦滔先生有以下提問:
●如果火警單位的戶主最終並沒有出現,消防處會否再進行搜索;
●消防處離開現場之前有否了解單位住戶的情況,尤其是該肇事單位的戶主為失明人士,逃生能力較弱;
●該火場特別混亂且戶主為失明人士,消防處有否考慮再進行搜索。
52.王桂雲女士有以下提問:
●消防人員當日有否進入浴室進行搜索;
●七月十八日重返現場是否需要弄斷鐵鏈才可進入現場。
53.莊志達先生詢問,死因調查報告及消防處特別調查小組報告將於何時完成。
54.馮檢基議員表示,希望了解事故是否因為人為疏忽而導致,並提出以下查詢:
●根據消防處的回應,消防人員須按照守則作全面搜索。
因此,消防處能否提供火警當日高級消防隊長決定離開單位之前全面搜索現場的報告;
●消防人員及警方交接期間,現場曾否一度無人看守,讓事主可趁機返回現場;
●警方接管現場後,是否確實派員駐守現場二十四小時,直至以鐵鏈封鎖單位後才離開;
●鐵鏈在消防人員再次進入肇事單位前,是否一直完好無缺。
55.劉惠德先生有以下提問:
●七月十三日火警當日,消防人員是否需要攀爬入屋才可以進行救援及搜索;
●何以肇事單位並非屋邨清潔扣分制的目標單位之一。
56.郭振華先生表示,根據消防處對肇事單位的描述,該單位雜物堆積的情況並不能接受。
因此,他建議房屋署需要正視「垃圾屋」問題,以保障居民的安全及避免「垃圾屋」對周邊鄰居的滋擾。
57.梁有方先生表示,死因裁判法庭需要就是次事故進行死因研訊,以了解肇事原因及探討相應對策。
房屋署需要採取切實措施,要求戶主清理「垃圾屋」。
58.鄭文輝先生有以下提問:
●消防處撲滅火警後,如發現單位堆滿雜物會否利用生命探測器進行搜索;
●警方接管單位後,有否主動聯絡鄰近住戶,打聽有否於火警後見過戶主。
59.甄啟榮先生總結表示:
●這份文件的目標是希望尋求預防方法,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希望房屋署可以立即巡查所有單身人士的單位,了解「垃圾屋」的情況並記錄有關資料,以便跟進;
●警方及房屋署應留意失蹤的單身人士,如透過出入境記錄尋找失蹤人士;
●如消防人員在救火期間,發現肇事單位為「垃圾屋」,應聯同房屋署將單位內的雜物移走,暫存於另一個地方。
60.林達華先生回應如下:
●肇事單位經清理後點算共積存約二十四箱雜物;
●就消防處的權力範圍而言,除危險物品外,該處並沒有權力限制戶主於單位內擺放私人物品,只能夠勸諭戶主做好防火工作;
●火警當日有否利用生命探測器及有否進入浴室進行搜索,均已被納入調查範圍內,因此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七月十八日由警方將鐵鏈的鎖開啟,消防人員才能進入現場;
●因需要等待驗屍報告提供資料才可作進一步研究,故此暫時未能預計有關調查報告何時完成;
●在一般情況下,消防人員會作全面搜索,包括浴室。
高級消防隊長於得到有關結論後才可決定離開事發現場。
61.陳景沛先生回應如下:
●警方正在調查是次事故。
於調查完成後,警方會將有關報告呈交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會因應報告內容,決定是否需要展開死因研訊;
●由於將來可能會就事件展開法律程序,故此於現階段未能向公眾披露有關資料,以免影響司法公正;
●警方會盡快完成報告但現時尚在調查階段,因此未能確定報告何時完成;
●關於警員是否於消防員離開現場後留守二十四小時,已納入調查範圍內;
●在火警現場警方必定會盡一切方法調查戶主的身分及聯絡資料,以便盡快聯絡戶主及交還該單位;
●至於索取出入境記錄資料以便尋找失蹤人士的建議,將交由部門討論。
62.廖敬良先生作出以下回應:
●在未經住戶的同意下,署方沒有權力擅自進入單位,移走住戶的私人物品;
●署方可按照房屋署條例(即租約)及屋邨清潔扣分制,透過扣分或終止租約處理有關問題。
63.馮檢基議員建議消防處檢討全面搜索指引,將指引內容寫得更加仔細。
64.黎慧蘭女士有以下建議:
●警方可檢視大廈閉路電視的錄影帶,留意死者在事發當天有否進出大廈的記錄;
●屋邨應設有聯絡主任,為長者或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