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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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1、人事管理规定
2、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3、员工报酬、福利待遇暂行规定
4、关于员工医疗费管理的规定
5、人事岗位制度
6、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人事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配、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聘用
第一条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面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批准。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新聘用人员经三至六个月试用期的试用,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试用。
第三条员工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求职表;
(二)交登记照片3张(一寸正面免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交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五)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1份或待业证复印件1份;
(六)交户口簿复印件1份;
(七)交体检表1份;
(八)填写报到表1份;
(九)公司人事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职务任免
第一条各级主管行政职务的任免,由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报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二条行政职务任免经总经理核定后由人事部发人事任免文件。
第三条系统内专业技术晋升,由上级业务管理委员会考核核定,由人事部发任免文件。
△调配
第一条本公司按岗位、职务、职责确定人员分工。
第二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何员工的职务或岗位,被调动的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三条各部门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酌情调整部门内人员的工作职责,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条调任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部门主管人员应于5日内,其他人员应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前项调任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情予以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五号调任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部门)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工作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辞退”、“免职或开除”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公司认为有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开除。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工龄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守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领导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反,如有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责时,应力求务实,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故意拖延。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对外展业应态度谦和诚恳,不得有骄傲满足的行为。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有扰乱秩序,妨碍风纪行为。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遵纪守法、严谨操守,不得接受与公司有关人士或单位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导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交卸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为: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部门的人员。
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重要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部门人员名册及财产。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主管业务与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及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部门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部门内人员交卸时可由该部门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领导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因其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5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者应负赔偿责任。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按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考核
第一条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
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定新聘人员均应实行试用期,外勤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内勤员工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满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对试用人员的工作成绩、能力、态度进行考核。
人事部负责复审。
如考核合格,按规定办理正式录用手续;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或辞退。
延长试用期的,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在延长期内应督导被考核人的情况,并做好延长期考核,按时上报人事部。
(二)平时考核
1、各部门主管对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事部对于员工考勤情况,应统计详情,载于员工个人考核记录簿内,并供考核用。
(三)年中考核
每年6月底,由各部门主管对辖内员工业绩、品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评定,人事部复核、反馈及存档。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员工个人要上交年度总结一份,合理化建议一份。
2、考核时,由各部门主管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部记录的考勤情况、填具考核表密送人事部复审存档,人事部并将考核、评定情况反馈于员工。
第二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试用人员、复职未满3个月人员和病假超过3个月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四条前条不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终考核分政治思想、工作业绩、能力、态度,分细目考核评定(考核表另定)。
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如发现考核人员失职,取消其考核人员资格。
第八条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秀。
(一)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九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减发年终奖金。
1、事假、病假按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2、记过一次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记过超过一次不发年终奖金。
第十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连续二年考核优秀的,给予晋升职等工资或晋级;考核不合格者,则下调一级职等工资,直至本职务职等下限。
△待遇、福利
详见员工报酬待遇管理规定。
△退休、抚恤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严格劳动纪律、维护办公秩序、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时间
第一条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标准工时制。
第二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迟到(30分钟以内)一次,扣当月工资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一次,按事假半天论。
一月内迟到三次按旷工半天论(对非本人责任的特殊情况除外)。
早退按迟到相应时间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条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司的按旷工论处。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公司安排员工值班的,给予调休。
二、考勤办法
第五条工作时间内不定期查岗,并在考勤表上记录。
第六条因公事外出的应在离司前,填写并办理由部门领导签字同意的公事外出单,并在外出日前交人事部备查,否则作旷工论处。
第七条各部门应于每月二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员工的考勤情况汇总后交人事部,并附上缺勤的请假单等证明,人事部进行核对,每月公布出勤情况。
第八条员工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按级审批。
第九条请假审批权限为:
员工请假半天之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天以上(包括一天)报公司人事部审批。
各部门领导请假经总经理室批准。
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假期有: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公休及调休假等,以上假期请假手续均按第九条办理。
除急诊和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假外,其余均应事先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司。
否则作旷工处理。
三、事假
第十一条员工遇有急事必须在工作时间内办理的,可请事假。
第十二条事假期间如遇病假或非因公负伤,作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事假按日扣发本人的基本工资、公司补贴及浮动工资。
第十四条年内累计事假超过20天,按日扣发年终奖。
四、病假
第十五条员工凭医院(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有效病假证明,经人事处核准后,可请病假。
(急诊事后另补手续)。
员工在外地出差或探亲时病假,应先电告单位,回司后凭当地乡镇卫生医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可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享受医疗期。
第十七条一个月以内的病假基本工资照发,浮动工资按日扣发。
第十八条累计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停发浮动工资,同时按本人工龄长短发放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发放比例:
工龄不满2年为40%,2-3年为70%,4-5年为80%,6-7年为90%,8年及以上100%。
第十九条病假六个月以上,按本人工龄长短发放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发放比例:
工龄不满1年的为40%,1-3年的50%,3年以上为60%。
第二十条年内累计病假越过30天的,按日扣发年终奖。
第二十一条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者,复工时应有一个月的试工期;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者,复工时应试工三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继续治疗者,其病假时间和试工前病假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享受病假的,经发现按旷工论处。
五、婚假
第二十三条经公司人事部门核准,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结婚的公司员工,可享受婚假。
第二十四条婚假一般为三天,符合晚婚条件者(初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增加七天。
婚假期间遇公休假日,不另补假。
第二十五条婚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必须在结婚时使用,不能保留、拆散使用或其他方式代替。
第二十六条员工子女结婚,可给假一天,工资照发,但逢法定假日不予补假。
六、丧假
第二十七条因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可准假三天,在外地的另加路程假,但车船费自理,工资照发。
第二十八条因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员工直接供养的其他亲属死亡时,可给假一天,工资照发,如遇法定假日则不另补假。
七、休假(年休假、调休假、公假)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龄五年以上且司龄一年以上的;或司龄三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公休假。
第三十条工龄七年以下者(不包括七年),可享受五天公休假,工龄七年至十年者,可享受七天公休假。
从第十一年起每年增加一天,最高为21天。
第三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年公休假为21天。
第三十二条年公休假年内使用,原则上一次休完。
公休假时遇双休日、节假日不另补,特殊情况可用于充抵经领导批准的事假。
第三十三条不享受加班工资的员工,如因出差、节假日值班及参加领导同意的加班而造成的误休(指占用了员工公休假及节假日的),可以享受调休。
调休单年度内使用,跨年度作废。
第三十四条年内未使用休假,可于次年初按本人日平均工资折算现金发给。
第三十五条学校、街道等单位需员工在工作时间出席有关会议(持有通知证明),经同意可酌情作公假处理。
第三十六条员工调整住房搬迁,经领导同意,可给公假一天。
第三十七条当年病假累计三十天,事假累计二十天,病事假累计超过四十五天及当年产假九十天,哺乳假超过四十五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如年初已享受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三十八条当年享受探亲假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第三十九条员工因病需在工作时间内就医,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然后在外出登记本上记录,每次不得超过3小时,全年不得超过35小时,超出作事假处理。
八、探亲假
第四十条员工在本公司各项工作满一年后,其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上海市区以外的,可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第四十一条员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每次三十天。
第四十二条员工探望父母,未婚员工一年一次,每次二十天,已婚员工每四年一次,每次二十天。
个别员工因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的,探望配偶为60天,探望父母为45天。
第四十三条如配偶与父母居住在同一地区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十四条父母双方如有一方与自己住在同一地区的,则不享受探望父母另一方的假期。
第四十五条探亲假期内不享受浮动工资等津贴和误餐补贴,基本工资按70%发给。
病假超过二个月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第四十六条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给予报销。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满勤情况下当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出部分给予报销。
第四十七条报销乘坐标准为:
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和普通长途汽车的标准原价。
九、生育假
第四十八条女员工初次怀孕(包括其他符合计划生育的怀孕)满七个月后。
每天可以提早一小时下班或推迟一小时上班。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一个月。
第四十九条女员工按计划生育,经医生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待遇按请假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女员工生育,凡符合规定者,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用15天,产后75天,难产另加15天,多胞胎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多加15天,晚育者(24周岁)增加15天。
男方初婚或未生育者,享受三天生育护理期,但必须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者,或子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后三个月以上七月以下自然流产者产假45天,假期内逢公休假日,不另补假。
第五十一条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请哺乳假。
哺乳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二条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前假和哺乳假按本人工资80%发放。
第五十三条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予女员工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半小时。
家离单位较远的,可以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即可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推迟一小时上班,不另给路程假。
十、奖罚
第五十四条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出全勤的(没有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及迟到早退的)年终可享受全勤奖。
第五十五条违反考勤规定,无故旷工的给予严肃处理。
旷工2天内行政警告,旷工3-4天行政严重警告,旷工5-6天行政记过,旷工7-8天行政记大过,旷工10天以上留司察看6个月。
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30天作除名处理。
第五十六条旷工必须扣发本人月工资、奖金等,旷工一天扣1/5,旷工二天扣1/4,旷工三天扣1/3,旷工四天以上(包括四天)全扣。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员工报酬、福利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贯彻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种报酬待遇仅适用于正式员工,试用员工待遇另由合同书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员工可享受下述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四类报酬待遇。
(一)基本工资类包括:
1、职等工资
2、工龄工资
3、司龄工资
4、职龄工资
(二)津贴类包括:
1、职等津贴
4、综合补贴
5、误餐补贴
(三)奖金类包括:
2、半年奖
3、年终奖
4、全勤奖
5、年终先进个人奖
(四)福利类包括:
(按照上海市劳动人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1、医疗保险
2、失业保险金
3、养老基金
4、公积金
第四条有关扣薪扣奖事宜的处理:
(一)缺勤扣除
1、迟到、早退、私自外出;
2、病假、事假;
3、除年休假、公假外的其它假。
按考勤管理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及其它待遇。
(二)工作负伤疾病的缺勤
因工作负伤疾病缺勤时,应于一周内提出医院证明,工资及其它(待遇)照常付给。
第五条报酬待遇的调整
公司员工工资待遇的调整由人事部门提出,报公司审批。
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培训作为人才开发的基础、知识更新的手段,已越来越受到国内外企业的高度重视。
保险经纪公司员工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才能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风险管理和保险顾问服务。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教育培训要坚持“自学为主、教学为辅”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分析评估公司培训需求和培训效果,研究设计公司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通过教育培训,为公司培养和储备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为保证培训工作与公司业务的紧密结合,行政人事部=要在公司教育培训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年度计划要紧紧围绕公司当年经营管理奋斗目标,由各部门在年底之前将本部门下一年需要培训的内容报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就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对象、师资、经费等制定具体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培训对象和师资
第四条培训对象是指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根据企业不同的岗位要求及员工知识技能现状,制定不同的培训方案,以提高培训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第五条公司培训师资的确定坚持内外结合的原则,既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与交流,聘请高水平、高素质的专家学者担任公司教育培训师资;又要立足本部,充分发挥公司现有员工的潜能和专长,开展员工之间的交流与培训,做到知识互补、资源共享。
第四章培训方法
第六条一般培训是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的培训,主要有:
(一)在岗培训指对在岗员工完成本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的培训。
(二)脱产培训指员工离开工作岗位到学校或培训中心进行的专门培训。
第七条特殊培训是指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培训,主要有:
(一)职前培训指对新入司员工在正式上岗前进行的培训。
培训的目的在于使新员工了解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熟悉公司概况、历史和现状、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职业道德和保险经纪基础知识,使新员工拥有上岗前必备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为加盟公司做好准备。
(二)适应性培训主要针对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进行的专门培训。
通过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讨论、个案研究、工作模拟等培训方法,提高管理人员的决策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增强业务人员的展业能力和开拓能力。
第五章培训的考核
第八条公司要对每位员工建立培训档案,员工培训期满后应将培训有关材料送行政人事部=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
行政人事部=要对员工的培训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奖励、晋升、调配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凡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签定《员工教育培训协议书》,规定相应的服务期限。
凡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的员工,应偿还公司支付的教育培训费用及相应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