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包括联通移动电信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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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业包括联通移动电信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联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菏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县(区)公司、部室、中心,均应遵照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员工监督”的管理体制;倡导“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企业安全文化,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条企业在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的同时,要加强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单位负责安全保卫的机构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绩效考核并同相关领导人员考察任用等挂钩。

第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条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生产、经营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是: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统筹规划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发布指令性的措施计划;决定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及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惩罚。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不应少于2次.

第九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公司设在安全保卫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立市、县(区)、乡镇营业部及班组、社区服务站三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县(区)分公司、移动网络分公司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人。

市公司各部室应设一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来协组部门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社区服务站、乡镇营业部、生产班组设不脱产安全生产管理员.(原则上由社区服务站主任、乡镇营业部主任、班组长兼)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掌握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生产和作业流程,组织协调能力强,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从事该工作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岗位体系,组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网络。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

第三章职责

第十四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和集团、省市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对重大生产安全(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积极协助正职开展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对本单位(部门)及本岗位负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具体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企业领导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督促检查各岗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的落实.

(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提出隐患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三违”)行为。

对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生产作业,待隐患彻底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审核事故预防措施的可行性,并监督落实。

对违章单位或人员及事故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并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四)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五)负责企业防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对火灾隐患的整改;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本单位门卫、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七)组织安全生产考核;负责基础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网运部门负责通信生产过程中的人员、设备(设施)和通信的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完善维护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制定应急通信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对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组织通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通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工程建设部门负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及执行情况等,切实做好施工安全管理。

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安全资质,签订安全协议。

严格工程安装设计规范,工程安装设计和材料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安排年度企业经营计划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支出预算(含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费用);支付企业领导批准的预算外安全生产费用;督查安全生产各项费用使用情况;做好资金、电话卡安全管理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劳动保护和女工保护、劳逸结合工作,编制对员工安全教育年度计划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患生产禁忌症员工的调配安排;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抚恤工作及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负责对奖罚制度制订和落实;制订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对防护品质量及员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市场经营部门负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员、经营场所等的安全管理。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重点加强营业场所的营业资金、电话卡和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做好门头标示牌和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

(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七)负责非通信设施(设备)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定期检测。

(八)其它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班组长、乡镇营业部(社区服务站)主任和不脱产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社区服务站、乡镇营业部或班组安全生产,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站、乡镇营业部及班组的安全生产建设达标活动。

(二)负责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四)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发生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员工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遵守劳动纪律,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知本岗位不安全因素特点;服从管理,做到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二)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通信设备整洁,生产施工器具摆放有序;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擅动其它通信设备和机械设备(包括车辆);正确佩(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对本岗位工作安全质量负责;及时处理和报告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并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保障

(一)劳动场所清洁整齐,采光、照明、通风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坚固安全、符合抗震、消防要求,避雷设施良好;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配齐、设置合理。

(二)通信设备的布置、材料的堆放要整齐、安全,不得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要及时清除,严禁堵塞、占压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风力在六级以上时,应停止高空、超重和打桩等作业。

如因通信急需,必须施工时,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营业场所要有紧急疏散指示标识,客用电梯(含滚梯)要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情况下要设置警示灯。

检查修理电动机械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五)通信机房、变配电室、油机室、仓库、卡库等要害生产场所,必须持证(或局方人员陪同登记后)出入,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六)通信机房内电源线(强电)与信号线(弱电)必须分别敷设,并且规整有序,各线或线捆之间不能相互交叉和交越,保证三线分离。

微机电源线不得级联。

各种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静电接地等)设施良好,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定。

空调等用电量较大的设备,必须采用专线供电。

(七)通信机房不准用易燃材料装饰,非设备要求不准安装吊顶、高架地板及下走线。

通信设备正上方无灯具,通信机房严禁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机房内专线井、孔、地槽等必须进行严格防火封堵.

(八)机房内严禁发电,室外发电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雪天气造成机器损坏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九)禁止在高压线规定的区域内从事起重、装载和建筑施工等作业。

如必须进行作业时,应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情况下方可作业。

第二十一条设备安全保障

(一)购置设备时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引进国外设备时,同时引进的安全防护装置,其防护性能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各种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安装并建立技术档案。

(二)各类设备必须有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和使用前的检查制度。

(三)通信设备有专业(规程)安全技术要求的,按专业(规程)要求执行。

(四)架设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规程的要求;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架设临时线路.

(五)配电线路应安装短路保护、过载保护,使用空气开关;严禁用铜丝、铁丝等做保险丝;配电箱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通信机房内所有电源线应采用铜线,接头处安装封闭接线盒.禁止乱拉电源线,废弃的供电线路应及时断电并拆除。

插头、插座、空气开关、灯头、接线盒等都应保持完好,发现破损及时更换,并严防酸、碱、水、蒸汽、易燃液体和有机溶剂的侵蚀。

(六)手持电动工具应使用安全电压或采用双重绝缘的手持电动工具。

在有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置防爆型电气设备。

测电笔、绝缘棒等安全用电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及试验,确保完好有效。

(七)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检修、报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

(八)各种设备不得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安全保障

(一)车辆应采取集中管理,设置车辆和驾驶员的专(兼)职管理员.

(二)车辆管理人员的职责:

1、负责车辆调度、油料控制、车辆年审、车辆档案管理、车辆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制订车辆的维修、保养、大修和报废计划;

3、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4、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交通规则、交通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技术等;

(三)为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必须按照车辆保养类别、程序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

(四)因到保修期限没有安排保修,发生机械故障而造成事故的,追究车辆管理员的责任。

(五)机动车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和超长行驶;不得带病行驶。

行驶途中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发生故障时,必须修复后方可继续行驶.

第二十三条通信线路安全保障

(一)承包线路工程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发包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证书及施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

(二)通信线路工程的设计应严格执行设计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

对危险地段(或施工环节)应有安全措施和说明,必要时绘出图示,告诫施工人员重视。

设计人员必须对设计的安全可行性负责。

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其他不安全情况,随工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取得结论后方可实施。

(三)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技术要求,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检测器材,防止强电侵入、触电、高处坠落、倒杆、机械伤害和气体中毒、爆燃等事故发生。

施工现场一定要有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指派有施工管理经验的人负责安全工作,并安排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

严禁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违章指挥。

(四)负责管理线路施工、维护人员的单位(部门)应按照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对施工、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安全法规的培训教育.

(五)有职业禁忌症不适宜做线路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调出安排其他工作,通信线路施工不得雇佣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

(六)施工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处的事故隐患要落实人员、落实资金限期整改。

(七)做好通信线路的“三线交越”防护、过路警示、拉线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安全保障

(一)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员工,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其他交通安全规定。

(二)实行企业内部准驾制度,经企业严格考核合格后,持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务车辆.

(三)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等违章现象;严禁人货混载;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员工职业健康和个人劳动防护保障

(一)实行就业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在职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发现有职业病的员工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努力做好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寒、防冻和防暑降温工作。

(二)禁止使用未成年工;做好女工的“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排好员工的休息、休假和劳逸结合工作。

(四)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于高空作业的职业,不得安排高空作业。

第二十六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

(一)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二)工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三)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员工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三十条企业不得因员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分公司及市公司所属单位每年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对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活动每年不应少于四次.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教育。

对生产管理人员、机线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对新进人员(新聘用人员、复转军人、新调入的人员等)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安全教育”;对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员工,必须进行岗位安全操作教育.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的方法,一般采用“三级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训练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一)“三级教育”即对新进人员进行公司、部门和班组(乡镇营业部、社区服务站)三级安全教育。

(二)公司级教育:

应结合企业的性质、任务和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进行法律知识、劳动纪律、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情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和部位以及一般的安全防护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三)部门级教育:

本部门的生产任务和安全概况、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防护常识以及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等.

(四)班组级(乡镇营业部、社区服务站)教育:

乡镇营业部、社区服务站、班组的工作任务、性质及安全生产概况;新员工将要从事的生产工作性质、生产责任、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以及各种防护设备、保险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工作场地的清洁和卫生要求,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点和部位,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等。

在增添新的技术设备,采用新设备,更换新产品时,必须及时进行新岗位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

(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如对消防监控、电工、电梯工、各类驾驶人员、高处作业等,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

按照国家规定需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经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如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专题会、安全技术交流会、事故现场会、安全卫生展览、宣传栏、标语口号、放映安全及劳动保护科教电影、录像等。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各类业务技术培训班,都应进行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知识的教育,设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课程或在相关课程中增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及各级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

第三十六条开展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内容,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提出工作要求。

第三十七条每季度应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并结合节假日和各项重保要求进行不定期检查;应根据生产特点和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做出书面记录,由检查组织部门统一汇总后下发检查通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指派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

一时难以解决的,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列入整改计划逐步落实整改。

第四十条对查出的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应提前申明原因及防护措施。

无故不整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未采取整改措施而造成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举报的生产安全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公司的要求做出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更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要坚持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十四条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予以通报。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责任追究对象主要包括相关责任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

相关责任人指:

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等.

第四十八条安全隐患处罚

(一)市公司在对各单位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处一般性安全隐患处罚50-200元,较大性安全隐患处罚200-500元,重大性安全隐患处罚500元以上。

(二)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每发现一处一般性隐患处罚100-200元,较大性隐患处罚300-500元,重大性隐患处罚500元以上。

(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生产部门已建立隐患档案,列入整改计划,而且正在实施整改中的可以不做处罚或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责任事故的经济处罚

因管理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市公司将对事故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事故单位应及时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公司。

(一)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的责任事故(包括: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伤亡事故等一切责任事故)。

市公司将对发生责任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每人按事故损失的8%进行经济处罚;并从事故发生单位的当月(事故当月未处理完可延续下月扣除)绩效工资内扣罚。

(二)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的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每人按事故损失的6%进行处罚.

(三)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的责任事故。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每人按事故损失的5%进行处罚。

(四)损失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的责任事故。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每人按事故损失的4%进行处罚。

(五)造成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包括重大伤亡事故),将由市公司安全委员会和省公司事故调查组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对安全事故和责任的认定,要遵循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对事故做出的责任认定.

第五十一条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按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分公司具体实施。

罚金由市公司财务部统一从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事故当月未处理完可延续下月扣除)。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县区分公司及市公司各部室、中心,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分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之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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