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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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管理,规业务操作,防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出租人,以下简称“租赁业务机构”,其中,金融机构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发放的专项融资,专用于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或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我行融资的业务。
第三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采用保理和贷款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理是指租赁业务机构将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我行根据应收租金债权情况给予租赁业务机构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直接向承租人催收租金,遇承租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任何一期或多期)支付租金时,我行可向租赁业务机构追索回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等的一项融资性国保理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租赁业务机构发放专项信贷资金,用于租赁业务机构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收取的租金作为归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六条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须全面考察论证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慎进入,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由租赁业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各分支行(含管理部,下同)进行有关业务的调查和初审,批准权集中在总行。
第二章市场定位
第八条为稳妥推进业务发展,我行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应建立在与租赁业务机构进行行业合作基础上,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一)金融机构设备租赁。
(二)电信设备租赁。
(三)教育、医疗设备租赁。
(四)工程机械租赁。
(五)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租赁。
(六)其他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现金收益稳定的租赁。
第九条我行重点开展下列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一)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优化财务结构,且符合我行发放项目贷款的条件。
(二)对于符合我行贷款条件、但直接介入存在一定障碍的客户项目,通过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开展与该客户的业务合作。
第三章业务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租赁业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管理高效、运作规。
(二)资产质量好、风险控制能力强。
(三)市场定位明确,租赁业务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四)资信可靠、信誉良好,财务健全,无不良记录。
(五)拥有一批精通业务的专业人才。
(六)具有丰富的项目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承租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
(二)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三)与银行往来信誉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符合我行信贷业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项目应当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且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量。
如需供应商回购租赁标的,该供应商必须经营稳定、信誉良好、产品畅销,现金流量充分,具备回购实力。
第十三条在保理方式下,租赁业务机构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租赁业务机构所有。
(二)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
(三)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四)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章融资比例、期限、费用和利率
第十四条经办行(部)应根据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租赁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比例。
融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成本余额的80%以下。
第十五条租赁项目融资为中长期融资。
融资期限应根据租赁业务机构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租赁期限合理确定,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第十六条融资费用。
(一)在保理方式下,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收取的费用包括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费及其他费用。
1.融资费:
我行因受让租赁业务机构的应收租金债权而向其提供融资或收购款的资金价格。
融资费采用贷款收息方式,按相应的融资或收购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分次计收。
其中,利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可结合项目情况浮动执行,如果融资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合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逾期支付违约金:
以我行受让的应收租金债权未按期受偿所产生的资金损失为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按融资逾期实际天数收取。
3.保理费:
按照《招商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招银发〔2004〕130号附件1)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4.其他费用:
在办理和履行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据实计收。
(二)在贷款方式下,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收取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和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融资归还。
(一)在保理方式下,我行向租赁业务机构提供融资或收购款而受让其应收租金债权,通过承租人直接将每期租金支付给我行的方式抵扣我行融资或收购款。
当期我行应收回的融资或收购款=融资比例×承租人同期支付的租金中所含租赁成本的本金额。
按(我行实际收到的租金-当期我行应收回的融资或收购款-融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公式计算后有余额的,返还租赁业务机构。
(二)在贷款方式下,租赁项目融资期间相应的融资归还应与租赁业务机构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致,即租赁业务机构每期归还的融资本金=融资比例×租赁业务机构同期收取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成本的本金额。
第五章融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经办行(部)叙做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时,应认真分析融资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主要风险包括:
承租人信誉风险、承租人经营风险、租赁业务机构信誉风险、租赁业务机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十九条经办行(部)应根据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租赁行业、租赁项目、设备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及融资风险程度,采取以下多种风险控制措施(其中,
(一)~(七)为必备措施,(八)为选择性措施)。
(一)在保理方式下,租赁业务机构应与我行签订《国保理业务合同》(见附1-1),向我行转让应收租金债权。
(二)在贷款方式下,租赁业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租金监管账户,并由银行、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签订《账户监管合同》(见附2)。
(三)租赁业务机构缴存不少于融资余额5%的保证金。
(四)承租人或租赁业务机构以租赁标的作抵押,并对租赁标的投保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五)承租人或租赁业务机构将项目收费权转让给我行,并由我行和租赁业务机构共同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
(六)原则上要求租赁业务机构拥有对租赁标的的供应商的回购追索权。
(七)承租人或第三方提供的经我行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
(八)其他抵(质)押等担保条件。
第二十条经办行(部)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并办妥相关手续。
第六章融资申请、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融资申请。
租赁业务机构提出租赁项目融资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1-2)或贷款申请书。
(二)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协议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
(三)购买合同。
(四)租赁标的的产权证明文件。
(五)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租赁业务机构和承租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
(七)租赁业务机构和承租人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
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成立批准证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书等。
(八)与租赁业务机构融资风险控制措施有关的各项材料。
(九)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融资审查。
按照我行信贷审查的要求,经办行(部)负责对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租赁项目以及租赁标的的供应商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撰写融资调查报告。
在进行融资业务审查时,经办行(部)应严格审查租赁业务机构和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融资用途、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融资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担保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核定授信额度和融资审批。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应纳入对租赁业务机构的统一授信额度,且批准权集中在总行。
各行(部)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时,应提请总行同业银行部核定相应期限的单项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允许围再提请总行风险控制部核准。
第七章融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部)要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发放融资:
(一)融资申请人、担保人和相关当事人已与我行签订有关业务合同,并落实了最终融资审批意见的各项要求。
(二)落实了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并办妥相关的抵(质)押登记手续。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项材料已交我行收执并确认其真实性。
(四)在保理方式下,我行和租赁业务机构共同发出并由承租人签收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1-3),并将回执交给我行。
第二十五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纳入国保理或一般贷款业务科目,在信贷业务系统中细化单列,计入各行(部)的贷存比管理。
第二十六条融资发放后,经办行(部)应严格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的要求对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担保人以及承担回购责任的租赁标的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及时掌握和分析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承租人的租金偿付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在保理方式下,经办行(部)应在每笔租金到期日前直接向承租人提示付款(通知式样见附1-4)。
若租金不能如期到账或到账金额不足,经办行(部)应及时通知租赁业务机构配合催收或要求租赁业务机构偿付我行融资,必要时要求租赁业务机构回购我行应收租金债权(通知式样见附1-5)。
第二十八条在贷款方式下,经办行(部)应在每笔融资到期日前向租赁业务机构提示还款,并通过租金监管账户直接扣划我行贷款本息。
若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或支付金额不足,以致租赁业务机构不能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或归还金额不足,经办行(部)应立即向租赁业务机构或担保人追索。
第二十九条经办行(部)在检查中如发现租赁业务机构或承租人财务和经营状况恶化,不符合我行风险控制的要求,或发生不利于我行的重大事项,则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我行权益。
第三十条在租赁项目融资款发放和回收期间,经办行(部)必须及时登记贷款或保理业务台账,并按照我行有关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租赁项目融资业务保理方式下合同文本
2.账户监管合同(贷款方式适用)
附1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保理方式下合同文本
1-1国保理业务合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适用)
1-2国保理业务申请书
1-3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签收回执
1-4应收租金到期提示通知书
1-5回购应收租金债权通知书及签收回执
附1-1
国保理业务合同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适用)
编号:
年字第号
保理商:
招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法定地址:
应收租金债权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鉴于乙方根据业务需求,就乙方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承租方的应收租金债权向甲方申请融资业务,即乙方将其对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方享有的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约定的融资额受让该债权。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订立本国保理业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1.保理商:
在本合同中指应收租金债权受让人,即本合同甲方。
2.应收租金转让方:
即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即本合同乙方。
3.租赁合同:
为本《国保理业务合同》签订日之前已合法、有效成立,不存在瑕疵的、清洁的租赁合同。
本合同中具体指:
乙方与承租方于年月日签定的编号为的《合同》。
4.租赁合同承租方:
即为租赁合同中的应收租金付款人/租赁合同债务人。
5.国保理业务:
在本合同指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国保理业务,即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国境,由甲方以支付收购款的方式购买该国租赁合同项下租赁合同出租方(本合同乙方)有权向租赁合同承租方收取的应收租金债权。
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国保理业务合同后应将应收租金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到租赁合同承租方后,甲方才向乙方支付收购款。
甲方对于已经受让而未受偿的应收租金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并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
6.交易凭证:
系指为履行本合同并基于租赁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租赁合同承租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租金债权请求权、应收租金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
7.租赁额:
指签订本国保理业务合同时,乙方向租赁合同承租方提供的租赁标的的成本金额。
8.应收租金债权额:
指签订本国保理业务合同时,根据租赁合同应由租赁合同承租方分期支付、尚未到期的融资租赁租金额。
本合同中所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甲方同意受让;
(2)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乙方所有;
(3)未过期、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4)签订国保理业务合同时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9.宽限期:
即应收租金债权受让方对于应收租金付款期后所能容许的付款延迟期间,若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宽限期,则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宽限期间,则宽限期为租赁合同确定的每一笔应收租金到期日后15天届满。
10.保理期间:
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国保理合同项下具体每笔应收租金的最迟应清偿的届至日。
保理期间的届满日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1)以租赁合同中明确的应收租金付款期加宽限期确定;
(2)若租赁合同无明确的应收租金付款期,而是约定付款条件,则保理期间的届至日以经乙方承诺并经甲方认可的截止日为准。
11.转让价:
指乙方因向甲方转让应收租金债权而从甲方处获得的对价款,亦即甲方受让上述应收租金债权而支付给乙方的对价款,也可称为受让价。
12.收购款:
分为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款。
基本收购款指乙方因转让应收租金而先于应收租金债权到期日从甲方处获得的资金,基本收购款额度即为转让价;在满足第五条第2项之
(1)、
(2)情况时,甲方向乙方发放追加收购款,追加收购款不构成转让价的组成部分。
在本合同中,除非特别说明,“收购款”即指基本收购款。
13.国保理费用:
国保理业务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1)融资费:
指甲方因受让应收租金债权向乙方提供基本收购款而在保理期间向乙方收取的收购款资金价格。
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的规定,融资费采用贷款收息方式,按相应的融资或收购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分次计收。
其中,利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果融资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合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逾期支付违约金:
指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规定的融资逾期后,租赁合同承租方因未及时付款或付款不足额或乙方已代收到应收租金款项却未及时足额转付给甲方,导致甲方受让的应收租金债权没有及时受偿所产生的资金损失,按逾期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保理费:
指甲方按保理融资金额的%向乙方一资性收取的融资承诺费用。
(4)其他费用:
在办理和履行国保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如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与其相关的费用,按实计算。
14.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
指向租赁合同承租方说明应收租金债权已经转让给甲方并且所转让应收租金仅付给甲方的书面通知。
15.违约事件: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属违约事件,具体事件见本合同第五章中的规定。
16.租赁争议:
指租赁合同承租方与乙方之间因租赁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租赁合同承租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租金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
17.应收租金回购:
系指乙方在合同第十条第2、3项情形下无条件从甲方处购回本合同所规定保理期间逾期或其他情形下租赁合同承租方没有支付的应收租金及其相应产生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与该应收租金有关的一切权利亦应同时转让回乙方。
18.追索权:
分为对乙方的追索权和对租赁合同承租方的追索权。
对乙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受让应收租金债权后,如发生租赁合同承租方拖延付款、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或乙方在收到租赁合同承租方付款后未及时足额将款项向甲方转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偿还相当于应收租金债权本金及逾期支付违约金、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资金。
即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保理期间届满没有及时支付给甲方,甲方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对租赁合同承租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在受让应收租金债权后,作为权利人,在租赁合同承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时,对租赁合同承租方的追索权。
在任何时候,甲方是否行使其中一种追索权并不影响其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
第二章收购款的发放及应收租金的回收
第二条业务种类
1.甲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办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国保理业务。
2.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收购款,只适用于受让租赁合同项下乙方有权向租赁合同承租方收取的应收租金债权,不可循环使用。
第三条租赁额和应收租金债权额
租赁额为(大写)万元整。
本合同转让的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保理期间
本合同项下具体每笔应收租金保理期间见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的规定。
第五条收购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收购款(即转让价)为:
租赁额的%,即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甲方视所受让应收租金回收情况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追加收购款。
1.基本收购款的发放:
在签订国保理合同并取得《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回执书》后,按照本合同所转让租赁额的%,即人民币元作为基本收购款;甲方支付基本收购款后,本合同转让价视为支付完毕。
2.甲方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追加收购款:
(1)每笔应收租金保理期间,在甲方所受让的应收租金获得完全付款情况下,由甲方按公式:
本期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额-本期应回收的基本收购款-本期融资费用-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管理及追索费用,计算后的余额作为追加收购款支付给乙方;
(2)每笔应收租金保理期间,若甲方所受让的应收租金虽未获得完全付款,但甲方按公式:
甲方实际收回应收租金额-本期应回收的基本收购款-本期融资费用-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管理及追索费用,计算后有正数余额的,则甲方仍将此余额款项作为追加收购款支付给乙方;
(3)每笔应收租金保理期间,若甲方所受让的应收租金未获得付款,或未获得完全付款,且甲方按公式:
甲方实际收回应收租金额-本期应回收的基本收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管理及追索费用,计算后为零或负数余额的。
则甲方无需追加收购款给乙方,乙方也无权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追加收购款的支付。
上述“完全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租金本金、逾期支付违约金或类似性质的责任赔偿金、滞纳金、罚金等的完全收回。
第六条费用与费率
1.本合同涉及费用包括:
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费及其他费用。
2.融资费率为:
。
在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规定的每笔应收租金到期日,融资费按照相应的基本收购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分次计收。
融资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合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3.逾期支付违约金以甲方未按期回收的收购款为准,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按融资逾期实际天数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4.保理费:
指甲方按保理融资金额的%向乙方一资性收取的融资承诺费用。
5.其他费用:
指在办理和履行国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
其他费用据实计算,于实际发生日甲方有权视情况选择向乙方或向租赁合同承租方收取。
若甲方选择向租赁合同承租方收取,但未受偿的,乙方仍应最后承担该笔费用。
第七条基本收购款的发放
1.发放收购款先决条件:
(1)租赁合同双方之间无违约事件和/或争议和/或纠纷发生或正在持续。
(2)本合同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3)乙方已将租赁合同、交易凭证等正本交甲方收执。
(4)乙方已将由乙方发出并由租赁合同承租方签收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交甲方收执。
(5)下列材料的真实性已经甲方初步确认:
乙方《保理业务申请书》;乙方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成立批准证书、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等;乙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乙方关于所涉及交易真实性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甲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前述材料围或数量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增加或减少,惟以甲方要求为准。
上述放款先决条件为乙方的义务,是否完全具备并不影响本国保理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基本收购款发放日为年月日,款项入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为:
。
3.收购款发放日即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日。
自收购款发放入乙方账户起,租赁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对承租方的应收租金债权即转让给甲方。
4.甲方、乙方建立相应的《国保理业务台账》,并核对有关账务。
第八条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将由甲、乙作为共同通知方,由租赁合同承租方签收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交由甲方收执。
第九条应收租金的归还
1.国保理期间及相应的回收金额与期限参照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承租方分期支付租金的期限和金额,并根本合同第一条第9、10定义条款确定。
应收租金逐笔分别到期,逐笔保理期间到期日及金额等要素如下:
序
号
应收租金到期日
转让的应收租金额
保理期间届止日
前期累计已回收基本收购款
(1)
甲方当期应回收基本收购款
基本收购款余额
(2){收购款额度-
(1)}
乙方应付的融资费{
(2)×融资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
合
计
/
应收租金总额
/
/
收购款额度
/
融资费用总额
凡是超过上述表格中的保理期间届至日,甲方仍未及时足额收妥任一笔应收租金,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计收逾期支付违约金。
2.甲方提供应收租金回收专户,账号为:
,甲方有权自行从该账户扣收相应款项。
3.租赁合同承租方错误支付情形下信托关系的建立。
在租赁合同承租方未向甲方支付应收租金而直接向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付款情形下,则甲、乙双方即建立起信托关系,甲方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乙方为无报酬之受托人。
本信托之目的在于为确保甲方所受让应收租金债权的顺利回收。
一旦乙方收到自租赁合同承租方以资金或票据方式支付应收租金款项,则该笔资金或票据自动成为甲方财产,乙方应立即(最迟不得迟于第二个银行营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