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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人类历史上法律移植现象的回顾,来对影响法律移植效果的因素进行研究,对于提高法律移植的成功率具有重要意义。

中外众多法学家都对法律移植下过各自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为学界所公认的统一概念。

通过对中外众多法学家关于法律移植观点的综合,并对法律移植诸内涵进行剖析之后,法律移植基本上可以这样定义:

法律移植是将被移植方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吸收到国内来,通过改造、整合,溶入到本国的制度、原则、思想和学说之中,使其成为本国法的一部分并加以实施。

判定法律移植成败的标准,是法律移植能否发挥“特定的功能”,也就是能否促进经济发展,而非以法律的本土化作为成功的根据。

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移植的效果,有必要对法律移植的典型案例进行评析。

美国法对英国法进行移植并改造,最终形成了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的英美法系。

日本在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后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成为公认的法律移植成功的典型。

我国的邻国越南却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其法律移植的失败。

它们的成败对我国都有很大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移植的法律在异国发挥效果并不容易,它受到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外部因素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法律移植的成功需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需要政治的支持和文化的认同。

此外,法律内部因素如法律词汇、法律结构等也会影响法律移植的效果。

法律移植要取得成功,不仅要对移植法本身进行本土化改造,还应适当改造本土环境以利于移植法更好地在本土发挥作用。

我国当前进行法律移植存在诸多的困难和不足,苏联法和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成分成为我国法律移植成功和法制现代化的障碍。

清除这些障碍,大力引进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理论和文化,使得具有普世价值的法律与我国本土资源相结合,让移植法融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快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

这主要是由于法律移植的内涵引起的争议过大,导致其概念无法统一。

中外法学家在探讨法律移植时往往使用的不是同一个概念,由于前提不同,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是截然不同。

如支持法律可以移植的阿兰·

沃森他对法律移植的定义是“即一条法规,或者一种法律制度自一国向另一国,或自一族向另一族的迁移”[7],他认为法律移植只是立法者的行为,因此自然也就得出法律可以移植的结论。

而很多反对者则把法律移植理解为外国法在本国实际发生的作用或功能,也就是所谓法的本土化。

比如美国的赛德曼夫妇和我国的学者苏力都是在这个概念下认为法律不能移植。

此外,较为有名的还有如勒内·

达维德的接受说,认为法律移植是一国接受或自愿接受外国法律的现象。

[8]我国学者高鸿钧的传播说,将法律移植理解为“法律传播”等诸多观点[9]。

学者的评判标准都不相同,争论也就不会有一致的结果。

正如吴玉章先生所说“我们惊异地发现,他们(法学家)对法律移植的认识有很大的区别。

”[10]学者之间连定义都尚未统一认识,又何谈谁对谁错呢?

要想对法律移植有准确的定义,首先应当对法律移植诸内涵进行全面剖析。

笔者认为,现在关于法律移植的完整概念通常应当由移植的对象、移植的方式、移植的过程和移植的结果等内涵组成。

笔者认为,法律移植的对象是法律移植诸内涵中首先要搞明白的。

就法律移植的对象而言,包括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等法客体。

但是由于对这些内涵至今仍无统一的认识,因此学者们往往从不同的视角对构成法律移植各方面内涵进行片面的考察。

本文也无法对法律移植做一个准确的定义,但为了避免空谈,故引入一个内涵较为模糊的一般意义上法律移植的概念,也可以理解成是法律移植的语境:

“将某一种外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思想、学说吸收到国内来,溶入到本国的制度、原则、思想和学说之中,成为我们自己的本土资源,并予以看待、加以运作实施。

”[11]另外,由于法律移植不仅发生在国与国之间,也发生在国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如我国大陆移植台湾地区法律,因此法律移植中的“移植国”和“被移植国”的概念并不严谨,适用“移植方”(受体)和“被移植方”(供体)较为恰当。

综上所述,笔者对法律移植做以下定义:

“将被移植方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思想、学说吸收到国内来,通过改造、整合,溶入到本国的制度、原则、思想和学说之中,使其成为本国法的一部分并加以实施。

”2.3法律移植与法律移植效果法律移植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并溶入本国法律体系之中,是我们进行法律移植的最终目的。

我们的古人很早之前就明白一个道理: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4法系的形成是以伊斯兰教的传播为前提,先有伊斯兰教的传播,此后才有伊斯兰法的移植。

现在的亚洲阿拉伯世界及非洲部分地区,都属于伊斯兰法系的影响范围之内。

当然,三大法系并非严格的非此即彼,随着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法系之间相互移植和借鉴的情况比比皆是,英美法系国家受到成文法的冲击,如英国的边沁便是大声呼吁实现全面的法典化,后来不断增多的委托立法使得英国法的法典化倾向愈加突出,呈现出与大陆法系接近的态势。

不仅英国,美国及其他英美法系成员也相继走上变革之路。

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受到了英美法系的影响,如日本和南非,其法律也打上了英美法系的烙印。

法律移植的历史不会停止,还会继续前行。

2.2法律移植的内涵国内学者在论述法律移植的概念时,通常总是先引出移植的植物学或者医学概念,二者即所谓的“植物学意义上的移植”和“医学意义上的移植”,然后探究法律移植中的移植究竟源于何者,并指出法律移植是从它们中得到启发但与二者都有所区别,接着再比较移植与影响、吸收、引进、模仿和借鉴等词语的区别,最后引出法律移植的概念及内涵,国内学者的研究基本上没跳出这个框架。

关于法律移植,虽然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并经过几十年的广泛研究讨论,但是无论国外还是国内至今尚无权威或者统一的概念,且大家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仍无定论,甚至几部法律辞典上关于“法律移植”的解释都区别颇大,就连对“法律移植”这个辞条本身的称谓也是各不相同。

如《法律辞海》对“法的移植”的解释为:

“指西方比较法学的概念,其含义相当于我国法学界所讲的对其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

”[4]在《法学大辞典》中的“法律移植”是“指一国主动或被迫接受他国法律制度或法律观念的现象。

”[5]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上由沈宗灵教授所撰写的“法律的借鉴与移植”辞条,则解释为“很多国家法律发展过程中一个共同的现象,或称法律的借鉴与吸收,指在创制本国法制时,主要根据本国国情,以本国经验为基础同时也在不同形式或程度上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中对本国有用的因素。

”[6]上述三步法学辞典的解释也是不尽相同,更不用说法学界了。

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律移植的研究讨论毕竟只有三十来年,对概念尚未统一还可理解。

不仅我国,即使在法律制度较我国远为成熟,且法治文明已相对发达很多的西方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SLADE)算起,西方学者对法律移植已经探讨了五十来年,但是也没有形成能为大家普遍接受的单一概念。

对于这样一个在学术界炙手可热的论题,这么多年都仍未有统3欧洲的法国与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尤其是法国在拿破仑时期所创立的近代六法体系,可以说奠定了大陆法系形成的基础,不仅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且被作为范例为其他国家所效仿,对近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尤其是《法国民法典》更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它的问世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使得整个大陆法系都因此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是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范本。

“在欧洲大陆上,从莫斯科到马德里间,《拿破仑法典》在今日是各种法制的基础,所有西属及葡属的美洲人及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也都采用之。

”[2]应当说,法国到了13世纪以后,已开始成为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中心,到了16世纪,其对罗马法的研究已取代意大利的领导地位。

法国的民法典正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传统,也很好地沿袭了罗马法的术语、概念和体系,并与当时的法国大革命的时代精神很好地结合起来,最终形成了举世闻名的《法国民法典》。

此后,随着法国殖民地的不断扩大及其他欧洲国家的主动移植,法国的立法模式和法律原则向整个欧洲大陆传播,荷兰、比利时及瑞士都是被法国征服后被动选择了大陆法系,而罗马尼亚、意大利及葡萄牙等国都是主动接受法国法的国家,甚至连大陆法系另一个代表《德国民法典》也是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并对其进行了相当部分移植和继受。

通过《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系列成文法典对外的传播和移植,以罗马法为主要历史渊源的大陆法系最终得以形成。

大陆法系的影响并不仅限于欧洲大陆,随着其成员国的殖民活动以及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和移植,扩展到了全世界,非洲、北美洲、亚洲等都有大陆法系的国家,其中尤以日本对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移植最为典型,而我国台湾地区及旧中国的法律体系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很多法律制度和原则都学自法国、德国与日本。

不仅如此,东欧(包括苏联)、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中,大陆法系仍占据主导地位,而我国解放初期对苏联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移植,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英美法系以英国法作为母版和基础,以美国对英国法的移植、接受和美国普通法传统的建立为其最终形成标志。

此后,英美法系以类似大陆法系的方式在对外传播中不断扩张。

澳洲、加拿大、印度、新加坡及中国香港等地区都属于英美法系的成员,英美法系也成为不逊色于大陆法系的世界性法系。

伊斯兰法系也是世界性的法律移植浪潮中的一个重要支流,是东方三大法系中唯一的活法系,它是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团”。

[3]伊斯兰法的产生和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它是以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和教内传述出来的先知的“圣训”为基础,在内容与形式上与伊斯兰教义教规有密切联系。

甚至可以说,宗教教义对伊斯兰法的影响远甚于西方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它对伊斯兰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作用。

伊斯兰2.1法律移植的历史虽然学术历史上对法律能否移植一直争论不停,如美国学者赛德曼和我国学者苏力都曾说法律是不可移植的,但世界历史上法律移植的案例比比皆是,“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的移植是常有的情况。

”[1]因此,单从逻辑上来看,法律能否移植的问题失去了讨论的必要性。

上述问题看似矛盾其实并不难理解:

赛德曼和苏力等人想要表达的是法律是不可能移植成功的。

然而无论是“法律能否移植”还是“法律能否移植成功”,我们都可以从人类几千年来的法律交流史中得到肯定的回答。

自从有了人类开始建构其法律制度开始,各个民族就不可避免地会借鉴、吸收和移植其他民族法律中适合自己行动的规则。

在现在所知的人类最早诞生法律的古代西亚地区,尤其是颁布法典最多,立法成果最丰硕的的古巴比伦时期,各法典之间发生着频繁的借鉴和移植的现象,在公元前18世纪颁布了古代西亚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汉穆拉比法典》。

后来创立的以色列民族的希伯来民事规约,一个很大的特色就是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法律规范的移植,而希伯来法则对西方基督教世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希伯来人的《摩西律法》成为了西欧教会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犹太国家虽然被罗马帝国所灭,它的法律却为基督教的司法体系所吸收,进而影响到整个西方世界。

犹太民族作为一个流散民族,其商业足迹遍布世界各地,他们把希伯来法中有关商业的各项规则带给其他民族和地区并被广泛效仿和接受,对所在国的法律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特别是与英格兰习惯法有着极深的渊源。

如英国的“压扣令状”就是在借贷双方之间适用了“犹太人的抵押品”作为样板,制定的法律保障措施。

犹太商人所采用的“保证”这一法律意识和商业保护手段,也被英美法律所借鉴与吸收,逐渐形成了英国商法中的借贷保证书。

管中窥豹,我们可以看到希伯来法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

现在我们通常将世界上的法律大致分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三大法系,而三大法系的形成,正是伴随人类文化交流过程中法律的传播和移植所形成的,也是法律移植的历史中重要成果。

大陆法系的产生有两个非常最要的原因,一是中世纪以后罗马法在欧洲的复兴,二是法国法、德国法在欧洲大陆国家及其殖民地的传播。

罗马法的复兴是大陆法系形成的最初动因,也奠定了整个大陆法系的基础,在西方称为“查士丁尼法律大全在西欧之复兴与继受”。

于淮北则为枳”,法律移植也是类似。

正如植物移植的成功与否受水、土壤、阳光、气候、温度及湿度等因素的影响一样,法律移植也是要受到政治、经济、地理及传统文化(包括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去关注国家(当政者)为法律移植所做之努力,因为法律移植就像我们培育植物一样,也要通过园丁的长时间辛苦照料才能存活下来。

所以但凡取得良好效果的法律移植,大多是经过较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使得输出国的法律在移植国的立法者、当政者以及普通民众中得到认可,从而实现法律移植的本土化。

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为了法律移植的成功,立法者应当详细研究本国现状,通盘考虑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通过将被移植国的法律与本国的国情结合起来,初步改进和完善所移植的法律,以自愿主动的方式的缓慢推进,通过不断磨合最终达到水到渠成的地步,法律移植自然也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可以说,当前对法律移植的研究重点应该放在影响法律移植的效果之上,毕竟法律移植具有百分百的可能性,历史上的案例数不胜数。

因此,只有移植的效果及其相关的影响因素才是我们所要关心的核心问题。

15引进西方的法律,并以损害移植法基本功能为代价进行本土化改造,这就容易使移植法存在严重的法律漏洞,最终导致移植失败。

不仅如此,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移植的很多法律都失败了,原因就是移植法律时没有考虑到经济形态的不同。

当然,存在不同经济形态的国家之间是存在法律移植的可能的,关键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毕竟商品经济都有其共性,存在共同的经济规律,也面临着一些同样的问题。

虽然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所有制形式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但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下走过的路远远长于我们,在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经验和法律制度也取得了很多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

比如现代企业制度、知识产权、证券、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物权和契约等具有比较强技术性的法律条文,对于我国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发达国家这些先进的市场法律可以为我们所用,并引导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向,从而加速我国经济发展。

对这些法律的移植并非是超越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而是弥补我国在市场经济立法经验方面的缺乏,让我们少走弯路。

当然,我们必须要以本国国情现状为依据,以免移植法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符。

4.1.2政治因素法律与政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

[21]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把政治因素(如政体、国体的性质和原则等)作为法律在国与国之间适用性的阻碍因素。

到了现代,英国法学家弗罗因德认为,自孟德斯鸠以后的二百多年,由于工业化、城市化、交通发达、人口移动剧增等原因,地理、经济社会和文化这些环境因素对法律移植的阻力已下降,而“纯粹政治”因素对移植的阻力却大大增加[22]。

立法权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统治阶级对移植法的态度成为法律移植成败的重要因素。

以我国晚清移植西方法律为例,当时清政府对西方的敌视态度与顽固派和保守派对维新变法的强烈抵制,使其法律移植的失败成为必然。

清朝统治者并没有牢牢坚持法律改革,新法有形而无实,权力机关本身也未做任何大的改变。

没有相应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没有政治权力的支持,单纯的移植法律条文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而已。

况且当时清政府维新变法完全处于被迫状态,其根本目的不过是为了继续巩固其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并不是真正愿意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来改良国家,因此以保障人权、民主、自由、平等为精神的西方法律与专制腐朽的封建政治体制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尖锐矛盾,政治体制上的根本冲突决定了晚清法律移植的失败。

只有清政府被推翻后,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才有了民国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

政治因素对法律移植有着很大影响,法律本身就是为政治服务(当然我们不否认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因此法律必须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可才能付诸实施。

但17‘地球村’。

这也更方便了我们充分吸收和借鉴别国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以取长补短。

因此,如何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处理外来先进文明同本土法律传统的关系,如何构建适合移植法生存和发展的文化环境,是法律移植的成败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移植法律之时,首先对被移植国的法律文化的背景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并对移植法与本土文化之间的适应性做科学准确的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对移植法与本土的文化环境都加以适当改造,使二者能够相互适应,以免出现外来法律“水土不服”的情况。

因此,根据被移植国与移植国文化冲突的情况不同,法律移植也有不同的情况。

首先,如果两种文化是根本冲突的,笔者将之称为恶性冲突,移植法在本国遭到全面抵制,则法律移植必然难以成功,现在很多伊斯兰国家和非洲国家由于对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排斥,导致这些国家移植西方国家法律的进程非常缓慢,民众的不认可导致移植法的推进步履维艰。

我国晚清的法律移植失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清政府保持封建纲常礼教的腐朽文化和西方尊崇平等、自由及人权的资本主义价值观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

其次,如果外来文化非常强势,完全征服了本土文化,则外来法律在本土的实行也就水到渠成了。

这种情况一般很难发生在具有较为悠久和深厚文化传统的国家,因为这些国家的传统文化具有深厚的根基,文化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积淀,扎根在每一个个体的思想、意识、心理、行为习惯及日常生活当中,方方面面的影响早已是根深蒂固,这样有深厚历史积淀和延续的文化的国家被外来文化彻底同化或征服是不可能的。

只有那些本土文化根基较浅,深受外国文化影响的国家或者因为战争被征服且经过长时间的民族同化和文化融合后才能发生。

例如古代的高丽,作为当时中国的属国,文化方面深受中国影响,从统治者到民众都非常愿意学习当时先进的中华文明,因此高丽移植《唐律》在文化上几无障碍,“国之思想全然受中国文化之支配”(今西龙《朝鲜之文化》)[25]。

最后一种,就是本国文化和外来文化能够很好结合,让二者之间的冲突降到最低,这是一种良性冲突且双方之间有很大的互补性,这种情况下移植法就有可能在本国土壤上能顺利生存和发展。

这也是当今大多数国家法律移植所要面临的情况。

对于文化因素的影响,如果是本国文化中存在一些陋习,从而影响了本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则需要首先在本国除弊革新。

就我们中国而言,长期以来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基于人治文化传统的法律虚无观还比较浓重,公民权利意识淡漠,遇到纠纷首先是托熟人找关系,而非寻求法律救济,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文化中的弊端,也是阻碍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阻碍。

法律移植不仅仅是条文的移植,更为重要的条文背后的原则与精神,也就是长期以来整个社会的法律思维与文化传统。

这些法律原则和思想“并不源于某些立法机关和或法院的特别决定,而是源于在16是,法律移植并不意味着更换统治阶级,只要移植法的精神和本国政治体制没有根本上的冲突,经过统治者认可,无产阶级统治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借鉴、移植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法律制度,只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法律条文并不是都具有政治目的,更多的是条文本身的功能目的。

“法律条文的政治目的不同不能抹煞其具体功能上的一致性,更不能以政治体制的不同否认不同法律制度间的相互影响、借鉴和吸收的事实及其可行性和必要性。

”[23]都是民主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公民权、选举制度、社会保障、权力监督及行政体系等方面都有共通之处,都存在借鉴和移植的可能。

政治体制相对经济发展总是存在滞后问题,不能及时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引进的很多法律,初衷和方向都是好的,但是就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职能没有转换,很多涉及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移植法都没有成功。

这是因为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法律只有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有效执行才能实现效果,而这些实施机构都属于政治的产物。

法律移植现阶段大多是自上而下推进,尤其当地域空间的限制越来越小,政治因素的作用也就越来越大。

现阶段,我国的政治对法律有决定性影响,如果统治阶级对法律移植是积极主动且在实施时能够促使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转变职能,并给予其长时间持续一致的政治保障,法律移植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4.1.3文化因素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法律思想与文化,因此法律移植的成败,与法律制度中所隐藏的法律精神及本国的法律文化也有着莫大的关系。

梁启超曾说过,在西方打开中国的大门后,人们先是感到器物不如人,之后又感到这种不如别人不仅仅是器物上的,而且是制度上的,最后大家感到与西洋最根本的差异是文化上的。

[24]法律属于人文科学的范畴,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文化的特质性,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国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任何法律都是置于与其相适应的文化环境之中,在有文化保障的环境下取得发展并真正实现其价值。

法律文化作为法律环境中最深层次的因素,正是制约移植的法律能否真正运行的决定性因素。

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法律可以移植,但是与法律文化不相适应的移植是不会成功的。

在移植外国法律时,不可避免会发生着两种异质法律文化的碰撞与冲突,这是文化交流过程中所出现的必然结果。

法律文化是世界各国、各民族所共有的精神财富。

交往是文化的属性,任何国家或者民族,不能因为文化上的差异就拒绝交流,“闭关锁国”只会导致落后。

何况文化之间的流动性自古以来就从未停止过,尤其是随着现代交通通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的交流前所未有的方便快捷,这也为文化交流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平台,整个世界变成了一个非常紧密的1418相当长的时间里形成的一种职业和公共正当意识。

”[26]为此,移植法律之前,有必要引进相应的法学理论做铺垫,并作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重点课题,使得本国法律人士能够对通过对这些理论学习研究,了解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原则和精神,为以后法律移植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此外,在我国,培育现代化的法律文化环境尤为重要,提升整体国民的法律素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技能,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形成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社会。

这些不但是我国移植西方先进法律所需要做的本土改造,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对于法律移植而言,文化上的冲突并不是不能解决的,但过程是漫长和艰辛的,尤其是和文化有着密切关系的婚姻、家庭和人权等领域的法律更是如此,不能无视文化差异去急切地移植外国法律,应当在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再进行借鉴和移植。

4.1.4地理因素地理决定论的观点曾广泛流行于各种学科的研究之中,按照这个观点,地理环境对政治体制及法律、文化等都起到决定作用。

早在古希腊时代,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提出地理环境影响民族特性和社会性质的观点。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及民族精神都决定于土地和气候的特性。

地理决定论的观点夸大了地理环境的作用,因为地理环境是社会发展的客观物质条件而不能上升为主导的或决定性的因素。

不过作为社会存在和发展必要的外部条件,地理环境对一个国家的民族特性和法律文化的形成确实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地理上相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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