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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校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七条建立学校、学院(部)两级教学管理

1、学校要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在整个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建立协调的工作关系。

2、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对教学工作进行整体协调、宏观调控、全面督导、检查,对教学过程实施有效控制,以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有序运行。

3、学院(系、部)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教学团队、实验室、实训基地等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改革工作。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分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协助院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研室或教学团队是按专业、课程设立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任务是按教学计划规定实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改革、教学与科学研究、并承担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训基地建设等任务。

第三章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2、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前提条件。

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用人部门对人才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专业目标的确定应努力体现学校和专业特色。

3、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1)及时跟踪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3)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

(4)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

(5)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

(6)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

4、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1)专业基本情况

(2)人才培养目标

(3)人才培养模式

(4)职业能力目标

(5)职业能力分析

(六)课程设置

(七)专业教学计划

(八)实践教学活动设计

(九)教学条件及教学资源建设

(十)毕业标准

(十一)其它说明

5、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1)学习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2)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

(3)组织校内和社会用人单位专家论证培养目标,基本规格,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4)依照教务处提出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意见和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教学单位在每年3-5月主持制定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6)每年5-6月各教学单位将制定好或修订好的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7)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8)已经通过,但未作修改的人才培养方案在每年7月可直接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9)学校所有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三年一修订。

第十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1、教务处编制分学期的教学进度表,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安排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向各教学单位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书;

2、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的总体安排,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实施计划;

3、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式等须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在下达教学任务前由课程所在的教学单位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1、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教学进度表、周学时安排,于开课前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2、学期授课计划需经教研室或教学团队讨论,教学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执行。

并由任课教师填写一式四份,于开课前分送教学团队、教学单位、教务处,自存一份;

3、任课教师执行授课计划过程中,如认为教学内容或进度计划确实需要作较大变动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应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编制校历

1、校历是学校年度和学期作息时间总体安排,主要内容有:

学期的起止时间、教学周数及各教学周起止时间、寒(暑)假起止时间、期末考试安排时间、法定节假日等;

2、校历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参照日历编制,报请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同意后,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印发各部门执行。

第四章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编写课程标准

1、课程标准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化,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

2、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必须编写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新开课程(含公选课)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课程标准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3、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包括:

课程的概述、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和要求、课程实施的建议、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考核方式及必要说明等部分;

4、课程标准的编制由教研室或教学团队负责,按《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编制专业的课程标准,并在开学前报学校教务处;

5、课程标准按专业由教务处统一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检查,避免课程间的重复和脱节;

第十四条课堂教学

1、选聘有相应专业水平、有责任心、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任课,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要补好教育基本理论课,新教师要有严格的岗前培训、试讲制度,具体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2、教师教学任务的安排按照“相对稳定、课程连续性、专兼结合”的原则进行,并与教学团队组合相对应。

3、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和讨论课程标准,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

4、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案;

5、有组织地进行教学方法研究,积极推进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6、积极推广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技术、虚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课堂效率。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

1、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担任实践教学的兼职教师,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

2、实践性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教学;

3、重视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强的实验项目,加强和推进校外顶岗实习力度,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扩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4、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各环节考核和管理办法,以适应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需要。

第十六条课表

课表是学校实施教学活动的调度表,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落实,是学校进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课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执行。

课表一经排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教师,确需变动必须由系写出书面报告,经学院(部)主任批准后,送交教务处最后审批。

只有教务处审批后才可变更,审批件交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1、关于调课的规定

(1)任课老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必须提前一天向所任课的院(系、部)教学秘书提出,经教学秘书同意后方可调课。

如果所调课程涉及公共课程或合堂教室或其它院系的课程,则必须经教务处批准。

(2)任课教师由于突发事件,临时不能上课的,必须用电话提前告诉院(系、部)教学秘书或其它教学管理人员,并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3)教学秘书接到任课教师调课要求后,应及时请示院(系、部)分管教学领导,并认真作好各方面协调工作,同时通知学生及相关部门,并报教务处备案。

(4)教学秘书必须作好调课记录,所耽误的课程必须另外安排时间补上。

2、关于停课的规定

(1)国家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时间停课。

(2)学校统一安排公益劳动或其它重大活动需要停课,由教务处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3)遇到重大自然灾难,为了保证学生人身安全必须停课的,教师有权临时停课。

(4)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没有权力无故停课。

3、关于补课的有关规定

(1)教师因事所耽误的课程,必须另外安排时间补课。

(2)补课时间由教学秘书进行安排,并作好补课记录。

4、任课教师因突发性原因来不及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应办理请假手续。

5、经批准暂停的课程和课时,由系(部)及时安排补上。

并报教务处备案。

教师无故不补课,按擅自停课处理。

提前结束授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6、任课教师因病一时无法授课需代课的,应于课前通知系负责人,由所在系安排代课教师,经学院、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

积极改革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

2、学校应实行教、考分离,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

暂无时,应由教学单位指定教师命题和审题。

每门课程拟订水平和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全校公共必修课、实验室考试课程需三份试卷),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于考试前三周交教务处,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或两份)作为考试试卷。

命题单位和个人对试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泄;

3、学校鼓励实施多种考核形式,对于职业岗位的核心课程应采用以产品或作品为主的考试考核方式,对于某些课程应以社会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程作业、能力展示为主的考核形式,有条件的课程应建立适应学生个性能力发展的个性化考核方式,原则上一个班级一学期笔试课程不应超过2门。

4、以任务驱动或项目导向实施课程教学的,其任务书或项目书应规定考核评价的标准和学生应达到的要求,其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报系主任审核。

5、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1)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教务处(教学单位)负责。

教务处(教学单位)应在考试前两周对各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场编排、监考人员做出具体安排,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印发执行;

(2)各科试题要做到严格保密。

教务处(教学单位)应组织人员负责是试卷印制、分卷、密封、保管工作;

(3)考试应实行同一考场编排不同班级、不同课程穿插座次的方法进行;

(4)每个考场要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应在考试二十分钟前到教务处领取试卷,进入考场,清点学生人数,核对学生证件,宣布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

正式开考时分发试卷;

(5)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在考试中发现作弊行为者,要严格执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考场记录报教务处处理。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收齐清点试卷。

6、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评卷工作由教学团队统一组织进行,应尽量采用分题流水评阅的方式;

7、教学单位要组织对试卷的复核及抽检工作,并在教务处指定的时间段内录入学生的成绩;

8、对教师上报的成绩不得随意改动,若确须改动,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

9、学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必须办理相关查阅手续。

第十八条学籍管理

1、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学生入学资格的审查;

(2)学籍档案管理;

(3)课程的考核和成绩管理;

(4)学籍异动管理;

(5)毕业生资格审查和证书管理。

3、各教学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学生学籍数据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提出学籍异动处理意见。

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必须报学生工作部。

学生的学籍材料要及时归档,务求准确、规范、完整;

4、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单位推荐,拟转入教学单位同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办理;

5、应从教育的观点出发处理学生的过失,对学生的处分既要严格又要慎重;

既要反对姑息放纵又要防止轻率过激。

学生因考试违纪、学业成绩不合要求的处理工作程序是:

(1)学生考试违纪。

教学单位根据监考教师签名的考场记录表,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并由学校统一编号成文公布和备案。

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学生学业成绩不合要求。

由教学单位提出建议,将学生学业成绩情况和处理意见以文字形式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并由学校统一编号成文公布和备案。

须作退学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3)各级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应将文件发至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后勤处、财务处、图书馆、教学单位等有关单位。

第五章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机制。

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规范听课制度。

学校党政领导,各中层干部要积极参加听课,特别是各教学单位、教务处领导,要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与任课教师就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研讨。

教学单位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原则上各教学单位领导每学年听课时数不得少于20节课,教务处领导每学年听课时数不得少于10节课,学校领导及其它中层领导每学年听课不得少于5节课。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各教学单位都要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度。

教学督导对学校教育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督导,及时提供质量反馈信息,教学督导听课评分由教务处汇总,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各教学单位都要做好常规教学检查工作。

1、在每学期开学前一至两周内,学校召开教学准备工作会议,检查各教学部门及教学辅导部门对新学期的准备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在开学前解决好,保障教学秩序正常。

2、在每学期的中期,由各教学部门自行检查教学运行过程的情况,主要是教师的教学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学资源建设情况和教学质量建设情况。

3、在每学期末,各教学部门将全面检查本学期的教学质量,主要是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通过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对教师任课进行评教,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对教研情况和教学改革项目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各教学单位都要实现学生评教制度。

每学期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评教结果由教务处汇总,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和各教学单位都要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制度。

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质量的信息,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建立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专业、教学单位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教学工作评估。

第六章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业建设

1、学校及时跟随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及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2、每个专业都要建立专业(群)指导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学校要增加专业建设投入,确保必要的办学条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努力形成专业特色。

3、完善新增专业申报论证工作机制,保障新增专业设置合理,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

4、重视专业教学改革,把工学结合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体系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

5、增设和调整专业的申报程序是:

(1)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出规范的专业设置申报材料在每年5月交教务处初审;

(2)教务处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送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审定;

(3)评审意见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教务处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课程建设

1、明确课程建设的目标和指导思想,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分层次系统开发。

2、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3、逐步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重点、特色、精品课程建设,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4、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重视优质教学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受益面。

第二十八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1、学校依据所设专业的实际需要,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进行全面规划,逐步实施。

2、校内实训要尽可能与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相一致,形成真实仿真的职业环境。

3、特别重视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尽可能和与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并逐步建立形成产学合作机制;

4、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合作新模式,由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支持,以企业为主组织实训;

5、加强和推进校外顶岗实习力度,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加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6、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虚拟工作、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

第二十九条师资队伍建设

1、学校要加大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工作的力度,各教学单位在系或教研室的基础上,组建跨部门的校企专业教学团队,发挥专业教学团队在专业、课程、实训条件建设上的作用;

2、各教学单位要制定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落实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的各项措施;

3、各教学单位要加大兼职教师聘请工作的力度,使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的学时数逐年增加,最终达到C类课程完全由企业兼职教师承担,B类课程企业兼职教师承担20%的目标;

4、加大教师企业行动计划,每年至少有五分之一的教师在企业挂职半年以上,学校的骨干教师必须有累计2年的企业工作经历,使我校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到90%。

第三十条教学管理与教学理论研究

学校的教学管理必须以正确的教育理论为指导,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理论研究为基础,把教学管理作为教育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教学管理的一些重点课题进行立项研究。

1、教学理论研究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教研室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每个教师的重要任务,校院两级都必须高度重视,列入学院的科研工作计划,在经费和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与保证。

教学理论研究要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做到项目落实、经费落实、措施落实。

2、教学管理与教学理论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

要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要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的发展,实行因材施教。

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效率与效益。

第三十一条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和选用要严格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关于教材编写、审定和出版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要求,建立和健全各种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完备的教学基本文件,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学风建设

学风建设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作风两方面的建设。

1、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形成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和良好的教风与学风;

2、对学习风气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充分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3、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鼓励学生学习职业技能及相关知识,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注意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

4、注重诚信教育。

重视考风考纪的教育,杜绝考试作弊行为。

5、把学校的德育工作和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

第三十四条加强国内外、校际间及校企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加强高职院校建教学管理的横向联系与交流,广泛学习和借鉴一切先进的教学与管理经验,积极探索适应高度职业技术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管理方法,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使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

第七章数据采集平台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工作是学校实施知识管理的手段,各教学部门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各教学部门的负责人应针对学校汇总的数据进行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指导部门的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设置学校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管理岗位。

具体工作由学校现代教育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员以及教务处共同完成。

第三十七条现代教育中心负责“数据表导出”操作,生成36个单表文件,下发到相关数据采集部门;

回收数据表文件,进行单表数据合并;

将合并后数据表导入到采集平台中,进行“数据统计与汇总”等高级操作。

第三十八条教务处制定数据采集规则;

确定数据采集平台管理人员及职能;

分析数据表文件,确定数据采集对象,对各部门数据采集人员进行培训;

制定数据采集工作说明,确定文件下发与回收通道;

提供相关文件,以及教工/专业/课程代码表;

审核数据。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负责搜集原始数据,并按学校现代教育中心下发的数据表认真填写表上的数据,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第八章教学及教学管理档案建设

第四十条:

建立规范有序的教学及教学管理档案是持续改进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的保障。

学校确立每学年结束进入放假的第一周为教学及教学管理档案工作周,学院系(部)负责教学的院长和教学秘书是教学及教学管理档案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教学档案按学校教学档案的建设方案,分类分部门进行保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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