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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测绘法制建设的现状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发展研究中心 ..docx

我国测绘法制建设

王保立*

摘要:

测绘法制建设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测绘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为我国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促进、保障作用。

本文详述了我国测绘法制建设现状和测绘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分析了测绘法制建设对推动我国测绘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并就今后测绘法制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测绘法制建设

一、 我国测绘法制建设的现状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取得了很大成就。

测绘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经历了快速的发展。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基本建立了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1部测绘法律,4部测绘行政法规,7部测绘部门规章,及地方测绘法规和政府规章,为测绘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促进了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

自1993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测绘法实施以来,测绘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全面推进的过程。

在法律方面,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这标志着我国测绘法制建设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测绘行政法规方面,国务院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9年颁布了《基础测绘条例》。

在部门规章方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等测绘部门规章相继颁布实施。

(-)测绘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1、 法律

'王保立,海南测绘局局长.

新中国的第一部测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颁布,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测绘法为我国的测绘管理和测绘活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基本准则,使我国的测绘事业迈上了法制化轨道。

2002年8月,测绘法经过修订后颁布。

修订后的测绘法共9章54条,体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测绘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在测绘管理体制、涉外测绘、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市场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这是我国测绘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加强测绘法制建设,推进测绘依法行政,提高测绘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法规

测绘法规是测绘法的重要配套规范,是测绘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测绘法规进一步细化了测绘法的有关制度,为加强测绘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依据。

我国的测绘法规由测绘行政法规和地方测绘法规组成。

(D行政法规

我国现有国务院发布的测绘行政法规4部,分别对基础测绘、测量标志保护、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测绘成果管理进行了具体规范。

① 《基础测绘条例》

2009年5月12日,国务院第556号令公布了《基础测绘条例》,条例于2009年8月1日实施。

《条例》共6章35条,包括总则、基础测绘规划、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测绘法确立的基础测绘制度,明确了基础测绘工作遵循的原则,规范了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程序,明确了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和地方基础测绘项目的具体划分,规范了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活动,细化了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和利用制度,建立了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机制,强化了基础测绘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加强了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管,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7日,国务院第46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条例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和《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对1989年颁布实施的《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的。

《条例》共6章32条,规范了测绘成果汇交与保管、利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等测绘成果管理的各个环节。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996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6条,条例规定了测量标志的范围、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义务保管、使用、维修以及拆迁等,明确了单位和公民对保护测量标志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实行义务保管的制度,将我国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0日,国务院第180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30条,主要针对地图的编制管理管理和地图的出版管理,确立了地图审核等地图管理制度。

(2)地方性法规

我国目前有地方性测绘法规32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都制定发布了地方性测绘管理法规(陕西2部。

自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新测绘法以来,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8个省(区、市)修订或新制定了地方测绘法规。

地方测绘法规在与测绘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基础测绘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地图管理、测绘市场监管等方面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3、规章

测绘规章由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组成。

测绘部门规章是根据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的细化和落实测绘法律法规有关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有七部测绘部门规章,分别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进一步规范基础测绘管理、地图管理、测量标志保护、测绘成果管理,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出台了测绘政府规章。

截止2009年6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测绘政府规章62件。

此外,《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规范性文件,作为测绘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加强测绘管理工作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体现了以下特征:

1、测绘法律法规覆盖面广,贯穿测绘活动的各个环节。

测绘法律法规,覆盖了测绘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测绘管理体制、基础测绘、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成果管理、地图管理、测绘资质管理、房产测绘、涉外测绘等等。

测绘法律法规确定的法律制度贯穿于测绘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测绘准入、基础测绘项目实施、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测量标志保护等等。

2、测绘法律法规层次较高。

由行政法规规范基础测绘、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地图编制出版等测绘工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测绘工作的高度重视。

3、测绘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整。

测绘法律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测绘法规、规章有机组成,规范的内容涵盖了测绘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系较为完整。

(-)测绘依法行政深入推进。

从1992年第一部测绘法颁布,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我国在测绘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同时,测绘依法行政、法制宣传工作和测绘执法工作也取得了成效。

测绘法律法规知识得到了普及,依法测绘、依法管理的观念已经树立和巩固。

测绘依法行政与立法工作齐头并进,相互促进。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以来,国家测绘局制定了《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一2010年)》和《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一2010年)实施意见》,提出了测绘系统贯彻落实《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测绘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有步骤地推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家测绘局开展了全国测绘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的梳理工作,分解和细化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制定公布了《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测绘执法工作在健全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开展测绘专项整治活动方面取得了成效。

在测绘法制宣传方面,国家测绘局组织制定了《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对全国测绘系统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和要求、工作步骤和安排、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等做了统一部署。

2002年测绘法修订通过后,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全国测绘系统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活动,引起了全社会对测绘工作的关注,提高了测绘工作的影响,为测绘法律法规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测绘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测绘法制建设对于我国测绘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测绘法制建设不断面临新的形势。

我国测绘法制建设立足于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不断适应新情况和新要求,为规范、推动和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提高了测绘事业的地位

测绘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明确测绘事业基础性地位,是党和国家对测绘事业的发展高度重视的表现,提高了测绘事业的社会影响。

通过对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广泛宣传和执法检查,测绘工作得到了各级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重视和理解,测绘对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保障服务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测绘事业地位的提高为进一步健全测绘管理体制,加强测绘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形成了保障测绘事业发展的制度体系

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确立的测绘统一监管制度、基础测绘、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制度,以及测绘资质管理和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管理等制度形成了我国测绘管理制度的框架和规则体系,为我国测绘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测绘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奠定了法治基础。

(三) 促进了测绘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测绘管理部门作承担着统一监督管理测绘工作的重要行政管理职能。

测绘法制建设为测绘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测绘行政行为更加规范。

(四) 推动了测绘事业科学发展

我国测绘法制建设一直遵循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测绘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制度体现了科学发展的要求。

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的制度,体现了地区协调发展的思想,对促进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基础测绘公益属性的明确及基础测绘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为基础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测绘成果利用和共享制度,对避免重复测绘,节约社会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宽严相济、保障发展的测绘市场准入制度,既规范了市场秩序,又促进了测绘市场繁荣。

和谐的测绘法制环境对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今后测绘法制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

测绘法律法规体系是以测绘法为核心、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组成、以国家测绘局出台的有关政策为补充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测绘工作面临的形势不断变化,在测绘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等与测绘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测绘法制建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立、改、废,使测绘法律法规更加科学,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测绘法制建设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增强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要深入基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扩大法规规章等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扩大公众参与法制工作的范围,使测绘法律法规制度更加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今后一个时期测绘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为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测绘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今后一个时期测绘立法的总体目标是:

根据测绘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在地图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制定、修订行政法规;根据测绘法律法规的授权,同时根据测绘法律法规的授权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测绘局及时制定有关制度和政策对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各地依据测绘法加快制定或者修订配套的地方性测绘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配套出台其他相应的法规、规章。

各类不同效力的法律性文件的制定都能遵守《立法法》确立的原则,逻辑严密,和谐互补,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法律、法规、规章和谐统一。

今后一个时期测绘法制建设的工作重点是:

制定为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提供测绘保障服务的配套政策;修订《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将互联网地图、电子地图等新形式地图纳入条例规范内容;制定测绘质量管理法规,完善现有的测绘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明确测绘成果质量责任;修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明确对测量标志的统一管护体制,明确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政策,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完善有关测绘法律法规,使其适应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要求;制定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根据职责调整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和修订测绘行政许可程序,制定测绘行政听证办法以及测绘行政执法的有关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规范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10号,2004。

2. 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2007o

3.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9]2号,2009。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8]3号,2008o

5. 国家测绘局,《〈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辅导读本》,北京,测绘出版社,

2007。

6. 国家测绘局,《关于2005年至2010年测绘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测法字[2005]3

号,2005。

7.曹康泰,《我国政府法制建设30年》,《求是》,2008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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