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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性法律责任:
因某种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发生或某种损害结果出现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分类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什么是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什么是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限徒刑或者死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指由于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行政法的理论,根据追究机关和承担的责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不同,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
行政处罚等。
行政处罚
定义:
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种类:
1、人身罚:
行政拘留
2、行为法: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
警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通报批评、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行政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
属于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责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人员)
行政处分相对对行政处罚而言,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责任的一种,相对于执法职权而存在。
执法部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执法人员--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
民事法律责任是因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而引起;
行政法律责任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形式;
刑事法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不同。
3、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完全相同。
区别:
4、解决的方式不同,实施的机关不同。
5、追究责任的程序不同: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和仲裁等;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程序等;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程序等。
林业法律责任
林业法律责任包括:
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这里林业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者从事了林业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所应接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即仅限于林业行政处罚部分等。
林业行政责任的主要特征:
1、是一种不利或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必须有违法行为;
3、必须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4、林业行政法律责任确定的基本原则:
“责任法定”、“过错责任”和“责任自负”。
如: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目前,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设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行为共94项,其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
通报批评(标准化的规定);
罚款,没收财物或者变卖所得;
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责令补种树木等。
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措施: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限改正或者恢复原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令补种树木,如违法行为人拒不补种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补种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扣押等。
林业行政责任归责条件
1、主体:
行为人要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2、主要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故意和过失)。
3、客体:
侵犯了林业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方面:
实施了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
(案例)
201X年8月,某村滑石道南坡51号村民赵某(43岁)家准备在该村小西地内盖房,由该村村委会到区林业局申请砍伐该村小西地内5株杨树,并由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划号定株,该村村委会让赵某按证砍伐。
赵某因盖房堆砖碍事,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东辛房村小东地内集体林木3株以45元的价格和收木材的人谈妥价钱后将树砍伐。
经鉴定,所砍木材折合立木蓄积0.335立方米,价值107.60元。
行政处罚的抗辩无效:
时效抗辩: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持续犯、连续犯)
法定免责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如使用过期的木材运输证)
4、其他法定免责情形(处罚法27条)
一般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与治安案件的区别?
(盗伐与盗窃)
1、违反的法律不同
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般案件:
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
2、适用的程序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
3、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同
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不能采取行政拘留等治案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赔偿损失
例如: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移送刑事案件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法定机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公安机关
什么样的案件应当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以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1、刑法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的追诉标准
移送前由于客观原因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如何处理?
前提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当前行政执法中案件移送存在的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
二是执法人员缺乏司法学理论基础。
三是减少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机会。
四是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不依法移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正职负责人,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责令限期移送,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退回的案件如何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贵树木案件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犯)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所称野生植物包括保护野生植物的皮、根、茎等组成部分。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犯)
第二部分几种常见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与森林采伐有关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与林地有关林业行政违法活动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与木材运输有关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一)盗伐林木行为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
(三)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四)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五)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一)盗伐森林、林木行为
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
(1)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行为;
(2)本单位、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行为;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2、盗伐林木行为的主要构成特征: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2)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在采伐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3)行为人采伐的是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林木。
3、认定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不以占有为目的,泄私愤采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森林、林木,应当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按情节的轻重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应当认定为盗窃;
(3)(法条竞合):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定性为盗窃。
不作为盗伐林木行为进行处罚。
(4)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
[案例]
某甲在自留山上种有20杨树,因和某乙有矛盾,遂将甲某种植的20棵杨树全部砍伐,弃之路边。
某乙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拘留。
但是公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此案涉林毁林,于是将该案移交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当地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
该案如何处理?
4、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罚款
(2)没收财物或者非法所得
(3)强制执行:
责令补种树木;
(4)强制措施:
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由违法行为人支付补种费用。
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
(1)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2)虽然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3)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另外,根据规定,还有两种视为滥伐林木行为的:
(1)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2)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滥伐林木行为的主要构成特征
行为人采伐的是属于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森林或者林木。
简单地说,就是没有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属于“自己”的森林或者林木。
超强度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村的护林员,多年看护本村的集体山林400多亩,201X年8月至12月期间,根据县林业局的批准,对其所看护的山林进行抚育采伐。
在实际作业过程中,违背了抚育间伐设计书的要求,超过了抚育间伐的强度,造成滥伐林木89株,折合木材材积3.8立方米。
林业局在处理该案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进行抚育采伐作业过程中,违反规定进行采伐,构成滥伐林木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林木价值3-5的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进行抚育采伐作业过程中,虽然违反规定进行超强度采伐,但他是为了进行林木抚育,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在主观上与一般的滥伐行为不同,不宜按滥伐处理。
[观点概括]
超强度进行抚育采伐,造成滥伐的,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3、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由违法行为人支付补种费用
要注意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的规定
盗伐和滥伐的区别
某县干渠两侧一片杨树林已经进入采伐期。
当初造林时,县水利局与乡政府、村委会及护林员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水利局负责林木的处置,收益分成水利局占20%,乡政府占10%,护林员占10%村委会占60%。
由于当时修干渠时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没有处理好,村委会与县水利局产生矛盾。
因此,林木成材后,县水利局一直不申请采伐。
201X年1月有,村支书、村主任商量以还村里为由,以每棵170元买给木材贩子100棵,并于当晚实施采伐,并发现举报。
盗伐与滥伐的区别――关健在权属
一是合同虽然未规定林木权属,但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而且属于不可分的共同共有。
二是根据共同共有的特点,共有人其中1人处置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三是据此,村委会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即林木进行了非法采伐,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
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房前屋后的范围:
宅基地范围;
零星树木:
不成片的。
2、宅基地调整后采伐宅地上种植的林木是否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是如果林木权属未发生变化,采伐时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是如果权属发生变化,采伐时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是在原宅基地上新种植的林木采伐,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采伐火烧木、风倒木、雪压木等都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
201X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的李某将房屋四周杨树、泡桐等树木砍伐。
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李某滥伐树木76棵。
县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的事实,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380棵林木,并按滥伐林木价值三倍处以罚款5600元。
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后的林木不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由,不服林业局处罚诉至县人民法院。
“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亦即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认定范围;
“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
私自砍伐林场的枯立木如何定性
李文,系某农场职工。
201X年12月6日,李文为了自家盖牛棚,在兴山林场施业区52林班擅自砍伐两棵枯立木;
201X年4月29日他又在50林班剥白桦树皮毁坏活立木3棵,目的是为了自家引火做饭用。
被兴山林场森警查获。
按法院的判决书采伐林木,算不算滥伐?
某县河西村村民赵某由于对村委会个别人不满,自1996年起一直拒绝交纳“三提五统”等费用,到201X年共计欠交1850元。
乡、村两级干部多次上门做工作仍无效果,在村里造成很坏的影响,致使本村一些户产生了攀比思想,出现了拒交提留的现象。
为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村委会于201X年7月14日把赵某告上法庭。
县法院经过审理,判赵某败诉,并限期交齐7年来所欠的“三提五统”共计1850元整。
赵某以家庭困难为由仍拒绝交纳。
最后县法院将赵某在承包田边栽植的12棵杨树判归村委会所有,采伐树木以折抵提留款,并制作了判决书。
其后,村委会便组织人员把赵某的12棵杨树(原木材积4.1立方米)伐倒卖给了乡木材加工厂,除去采伐树木和运输木材的费用,剩余的卖款正好折抵赵某的1850元欠款。
三天后,河西村无采伐证伐树一事被县林业局林政稽查人员发现,经调查认定属滥伐林木案件,并依法对河西村委会作出限期补种60株树木并处所伐林木价值四倍计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乡木材加工厂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的行为给以没收违法收购的4.1方木材、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
河西村委会和乡木材加工厂对林业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均提出异议,并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唯一合法凭证,其他法律文书不能代替林木采伐许可证。
关于大树移植
大树移植是近几年比较热点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规范管理大树移植行为,国家林业局于201X年下发了《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一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二是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是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1、非法收购林木行为是指:
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主要特征:
(1)非法收购的行为在“林区”,如果行为人非法收购的行为不在林区,则不能适用森林法第4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林区”的界定
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林区”可以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定,也可以以县(市)或者自治州为单位划定,具体由各省区市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划定;
地方性法规对林区有明确有规定的应当执行,但国务院对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南方集体林区“等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作为划定林区的依据。
(2)非法收购在是“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①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②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③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3、应当承担的责任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罚款;
对大量收购无证木材的经营加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王某系某村村民。
201X年9月-12间,王某先后多次盗伐本村集体林场的林木,全部销售给了本县县城李某开办的一家木器加工厂。
经查实,王某先后盗伐林木120立方米,全部销售给了李某的加工厂,销售均价为150元/立方米,王某共计得账款18000元。
明知的认定
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是盗伐、滥伐的木材: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已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法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4、在林区收购“木炭”如何定性?
(1)“木炭”与木材属于不同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