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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档关系讲课讲稿

 

户档关系

职业发展月——户档关系

一、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就业协议书》在就业计划中是非常严肃的,学生就业按就业协议办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就业观点的日益变化,大量新的问题涌现出来,如签了就业协议书,但人不去报到,或是签了就业书,等到毕业时,该单位没有了,还有的学生签了就业协议书,但一报到就发现单位不是他想象的,提出解约,不同意解约就一走了之,等等。

就业协议书的约束力在减弱,但国家教育部仍在使用,所以,在实际过程中要注意正确使用好《就业协议书》。

学校是凭《就业协议书》来派遣的。

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开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移学生档案。

一般学校会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日期(如每年6月底)上交《就业协议书》,学校再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派遣,如果超过这一时限,学校会把学生的关系和档案一并派回原籍。

不想回原籍的学生都必须十分清楚自己是否符合要去的地方的落户条件。

必须要弄清楚自己要去的地方的落户条件:

如学历、专业、外语等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是落不了户的。

有那么一部分学生,虽已找好工作,但不符合当地的落户条件,结果户口落不下来,变成口袋户口。

如果你不符合进这个城市的落户条件,又想进这个城市工作,可以先将关系返回原籍,在原籍落户,在原籍人才中心存放人事档案,然后出来工作,等条件成熟以后再办理人才引进,这样,你就不会遇到一些不必要遇到的麻烦,如出国政审,考研证明,结婚证明等没地方去办理。

二、什么是报到证,报到证有什么用?

1、报到证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干部身份证明;

4、凭报到证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手续。

这四点非常重要,所以报到证不要丢失。

报道证丢失后,不能补办,只能向原毕业学校主管就业的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管理部门办理“报到证遗失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

来到学校读书,户口从原籍迁到学校,但在学校是临时性的,毕业后都应该迁出。

户口迁移证,是学生毕业时其户口从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迁出的证明,不能丢失,不管到哪里,你要在规定时间内把户口落下来,不要把《户口迁移证》一直放在口袋里。

四、什么是户口?

(一)户、户口、户籍的基本概念和含义

为了说清楚人口与户口的有关问题,首先必须对户、户口和户籍的概念和含义及其作用进行探讨。

户是个法律概念,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

在《辞海》(1989年版)中对户的含义有六种解释,其中有两种是对我们现在常说的户口管理中的户的概念的概括和抽象。

在我国当前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户口也是个法律概念,户与口联用,始于汉代司马迁所著的《史记》,后沿用至今,《辞海》(1989年版)中对户口一词的解释是:

“住户和口的总称,户有户主,户内每一成员(即人)称一口”。

户口指的是户数和户内的人口数。

户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户内必需有人才能称为户,人是户的生命实体,而人又是以口为计量单位的。

我们平时所说的户口,既包括家庭户的户口,也包括集体户的户口。

但是,户口登记必须有具体的地址,只有人与地址相结合,经过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户。

户籍是指“登记居民住户的册籍”《辞海》(1989年版),所谓册籍,通俗的叫法就是“户口登记簿”,或者“户口本”。

从古到今,我国的户籍都是由政府部门设计制订的,因此,户籍也是个法定名称。

户籍是居民户口的法律赁证,没有履行户口登记的,就不能认定为有户口。

198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由上所述可见,户口与户籍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人们常常把户口与户籍当作同等意义的词来使用。

(二)我国户口登记和管理的目的、作用和基本任务

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这也同样是我国户口登记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户口登记,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比如出生登记标志着一个公民在国家、社会、家庭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开始,也是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血亲关系发生的依据;死亡登记标志着一个公民一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终止;婚姻登记不仅证明公民的婚姻状况,而且结婚登记构成合法的婚烟,产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住所的登记在民法上的意义在于集中各种民法关系于一处,它一般是法律文件的送达地、民事案件的管辖地、继承的开始地、合同的履行地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适用地等;迁入迁出登记标志着公民法定住所的变更;等等。

我国的户口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我国的户口登记不只是简单地数数人头,而且要求派出所了解登记人口的“身份、经济情况、现实表现和交往人员情况”,这样可以及时提供侦察线索,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依靠广大群众的力量,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现代化建设环境。

户口登记可以提供基本的人口资料。

比如人口数量有多少、城乡或地区分布如何、有多少老年人、多少劳动力、多少学龄人口、多少婴幼儿人口的职业分布如何、行业分布如何、文化程度分布如何、婚姻状况如何等等数据,这样我们就可以以此为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物质和文化生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在我国户口登记不但有居民户和集体户之分,更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以及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之分,中国公民户口与外国人户口之分,还有水上户口等等。

不同的户口分类管理模式,特别是城乡户口的分类管理,是长期计划经济的产物,它曾经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国民经济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起来,保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也造成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等,这种制度安排过度保护了城市居民的权利。

城市人口从出生到死亡,在整个人生过程中都可以享受比农村人口好得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享受好得多的社会福利,而农民的许多利益却受到了剥夺和侵占。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而现行的户口登记和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还将延续相当长的时间,只有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才能由主要靠对户口的登记和管理逐步过度到主要靠对个人身份的管理。

(三)户口迁移证有何作用?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

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

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户口迁移时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公安机关在户口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行使自己合法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种手续。

而户口迁移证则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及转借,若因不慎遗失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

丢失户口迁移证需要补齐18种材料,才能重新办理一张户口迁移证。

五、什么是档案?

真正能证明你学习经历的就是你的档案。

档案里面有你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你的党团材料。

这些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档案。

根据经验,最好将档案转递给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因为他们是管理档案的专门机构。

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即安全又方便。

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档案转递时要注意几点:

1、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权之前,不要把档案转入这个单位,应该把档案转递到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

我们经常碰到一些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在接收档案,个别单位会把学生的档案弄丢了或是扣住不放。

2、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他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

其它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3、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

因为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比较乱。

而且档案转进转出比较麻烦,最好一步到位。

(一)人事档案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履历表

(2)派遣证或招工表

(3)每年度的考核表

(4)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材料

(5)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变更材料

(6)婚姻状况变更材料

(7)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记载材料

(8)档案工资变更材料

(9)奖惩材料

(10)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1)其它按规定有关材料

(二)毕业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及联系?

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

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道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

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道证后,才得以实现。

(三)毕业生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档案?

目前,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有的毕业几年了,可档案还在学校放着;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早已不知将档案丢在何处,似乎“档案没什么用了”。

其实不然,这里只作简要说明。

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你的人事档案。

总之,现实生活中,人事档案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在日后的学习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损失。

同时,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这正是没有搞清“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

所以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

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你的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

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道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道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

由此可见,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得不偿失。

(四)哪些机构能保管人事档案?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

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人才、市人才、各区人才等,它们的区别只是所属部门的不同,其它无任何区别。

(五)哪些毕业生的档案适合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不想回本地而想将户口落在石家庄市的毕业生,准备考研的毕业生,还无法确定能否在现单位长期干下去的毕业生,以上这些毕业生还可选择将自己的档案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六)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签协议前,应对企业全面了解,包括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和愿望进行综合考虑,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

考虑周全为上策(按规定改派是有时间限制的,北京林业大学2007年最新规定,除非单位违约,否则不予该派),同时这里也提醒到天津、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工作的毕业生,除单位给你上保险外,其它情况,如不能将户口落到当地,单纯的档案调动对你无任何意义。

你可将人事档案落在家乡某人才交流机构,然后去上述城市工作,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损失。

(七)毕业生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人事代理后都享有哪些服务?

1、负责人事档案关系接受、调出相关手续;2、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3、档案工资的晋级;4、职称晋升申报;5、办理落户手续;6、出具身份证明、落户证明、购房工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7、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医疗保险手续等。

六、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就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现在使用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里面的必备条款有:

①劳动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⑥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⑧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补充条件款中常有这方面的约定,对这些,你心中要有数。

有些单位,包括一些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为了保证毕业生在该单位长期工作,约定了很多提前解约的赔偿条款,你务必认真对待。

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

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一般签短期合同(一年)为好,待转正定级后再签中期或长期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和你之间都已经相互了解。

但是现在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压力很大,很多单位在招收新员工时声称:

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异议就另谋高就。

针对这些问题,同学们要记住两点: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而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也就是说,不能以试用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用期的专门条款。

2、对那些为了自身利益,不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在你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照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1996)181号]中指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与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获得赔偿方面应一视同仁。

七、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障和生育保险等项目。

具有强制性。

如果你是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不用过多去考虑这个问题;如果你是到私营企业、民营机构或被聘用到不占其行政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你就得提出这个问题,至少要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很多单位没有为员工办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违反《劳动法》的,有些单位薪酬高,让你以个人名义参保,应该主动参加。

八、其他问题

一些毕业生在非公企事业单位工作多年以后,忽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仍无着落;有的虽然与工作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致使自己的工龄、档案、保险等受到影响,职称不能及时申报,各类证明如考研证明、出国政审等没地方开具。

这部分毕业生毕业时大都认为,只要有工作,管它什么工龄、身份、档案、保险;有的毕业生认为现在反正不包分配,也不到毕业生分配部门报到,有没有人事关系也无所谓,到有一天需要某方面材料时,手忙脚乱,而且会造成许多损失。

职业发展月——转正定级

一、转正定级分为两种

1、干部的转正定级。

干部转正定级的时间为1年。

即:

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至下一年的次月,为见习期满。

可以转为正式人员。

2、工人的转正定级。

工人转正定级的时间为2年。

即:

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至两年后的次月,为见习期满。

可以转为正式人员。

办理转正定级的部门为当地的人事部门。

如果在企业工作可以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委托办理。

具体办理办法:

干部:

1、带干部介绍信原件、工资介绍信原件。

2、领1份转正定级表、一式4份。

认真填写后盖单位公章、主管单位公章。

3、然后带以上材料,到人事局办理。

工人:

1、带招工表原件。

2、领1份转正定级表、一式4份。

认真填写后盖单位公章、主管单位公章。

3、然后带以上材料,到人事局办理。

二、大学毕业生如何办理转正定级?

转正定级是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后获得干部身份的唯一途径。

1、转正定级对象

该文主要为在人才中心人事代理的转正定级,在其他国家机关或单位,由单位统一来做转正定级,到固定的时间,会有人通知做相关的事情。

毕业后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当年普通高校、中等学校毕业生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自考、成教等其他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

以及毕业后人事档案即委托我中心管理,但没有及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历届普通高校、中等学校毕业生和按文件规定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自考、成教等其他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

  可以在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转正定级的对象除了人事档案在省人才市场代管的应届毕业生,历届毕业生中未办理过转正定级、职称初定的人员外,尚未参加人才交流人事代理,但符合国家或省相关专业的申报条件,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在省人才市场补办单位或个人人事代理手续后也可以申报。

  2、职称初定对象

  可以在两个人才中心办理职称初定的毕业生包括:

中专或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如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或大专毕业满三年或中专毕业从事员级工作满四年,可初定为助理级(如:

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工艺美术师等);获硕士学位并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的,经考察合格,可直接初定为中级职称(如:

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

  国家承认学历的历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毕业生)职称初定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一视同仁。

  3、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人才交流中心一般要求申报人填写:

(1)《高(中)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一份;

(2)《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一份(初定中级职称的一式二份);

(3)用人单位考核鉴定意见一份;

(4)个人总结一份;

签署意见单位和申报人的工作经历状况应与本人人事档案材料内容一致。

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两张。

其中初定中级职称的,还需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需要申报的毕业生可以到两个人才交流中心的网站上下载申报相关表格。

去年应届毕业生须在当年的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审核。

并于8月份统一办理转正定级和职称初定手续。

辅助材料: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L35801196701

【标题】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67/12/28

【实施日期】1967/12/28

【内容分类】历史资料

【文号】(67)国劳字382号

我国现行的工资福利制度很复杂,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当前对于职工转正定级工作,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各企业、科研、事业基建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对学徒、复员退伍军人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试用人员、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的转正定级工作,可以照常进行。

有些单位尚未建立临时权力机构,或未实行军管,群众组织之间还没有实行革命大联合,一时难以进行转正定级工作的,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革筹小组)、军管会、军区、各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予缓办,待条件成熟后再办。

二、职工转正定级的工资水平,应当严加控制,减少矛盾。

学徒转正的工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人工资标准的最低一级。

学徒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不得超过二级。

复员退伍军人的定级工资,一般的不得超过二级,其中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在八年以上,而且政治、生产表现好的,可以定到三级(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当干部的,比照上述水平确定)。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中专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不得超过二级)。

三、临时工、合同工和轮换工的工资待遇,应根据今年二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的精神,坚决按原合同规定办理。

即:

原合同中有定级规定的,可以定级,有增加少量工资规定的,可以按原规定办法增加;原合同中没有上述规定或没有合同的,一律不得定级或增加工资。

四、职工转正定级后的新工资等级,一律从本通知下达后批准之月份起执行。

延长转正定级时间的,其工资不补。

五、调动工作后改变工种或改变工资制度的职工,不再评定等级。

在地区之间、矿山井上井下之间、航运船岸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工资待遇可按原规定执行。

其他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工资一律暂不变动。

六、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革筹小组)、军管会,各级军区,应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政治挂帅,向职工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本通知正确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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