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新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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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2021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上海7月起施行生育保险新规,新规的施行对女性生育的好处明显看法。
下面跟从我一起看一下上海生育保险新规的相关内容吧!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7月起施行
上海市人社部门近日出台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生育保险新规: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局部由单位先行支付。
新规施行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与上海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进步。
对于操作不标准、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那么将受到新政的制约和限制。
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那么,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爱护有关规定。
上海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流程
1.办理条件
属于方案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消费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关于本市敏捷就业人员参与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养老、医疗保险假设干问题的通知》施行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假设干问题试行看法的通知》规定参保,且通知施行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
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所需材料
【身份证】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生育状况证明】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可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淌人口一孩生育效劳登记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生育医学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银行账户】
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立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
【其他】
依据个人的不怜悯况,还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①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状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其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托付别人办理的,需携带托付书和被托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状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状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状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4.办理时限
20日
5.费用标准
不收费
6.办理地址
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上海各区社保分中心地址大全
上海市生育保险条例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方法》是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根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实际状况制定的。
方法中就不怜悯况的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状况做出了规定。
202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依据2021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方法〉的打算》第一次修正,依据202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方法〉的打算》其次次修正。
上海市生育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根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详细管理工作。
市卫生、人口和方案生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照本方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根据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用法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工程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方案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消费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
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根据以下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消费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根据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方案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消费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消费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开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改变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消费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消费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缺乏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缺乏局部的发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消费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
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申请时需供应以下材料:
(一)人口和方案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方案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供应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供应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托付代为申领的被托付人,还需供应申领人出具的托付书和被托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供应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展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方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局部,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方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其次十条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其次十一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供应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作。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其次十二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供应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三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以下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方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与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单位有参与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方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其次十五条
参与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根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六条
根据本方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根据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