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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帝纪》中说,惠帝元年,“减田租,复十五税一。

”邓展注:

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

中间废之,今复之也。

可见,既然说复,可见高祖时期是增加过的。

在这之后,似乎终惠帝高后之世没有变过。

到文帝时,依然实行十五税一的税制,但减免田税的事情屡见于史。

如文帝二年,曾下令“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这次减田租之半,已经将田租降到了三十税一。

又有文帝十二年诏:

“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史记?

孝文本纪》)。

同书还说:

“(十三年)六月诏曰:

‘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

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

其于劝农之道未备。

其除田之租税。

’”对于这条记载的理解,学者有所争论。

有人认为,自此至景帝二年凡十三年无田租。

如钱剑夫就持这种观点。

还有的学者如高敏就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

《史记?

孝景本纪》记载景帝元年“除田半租”,既未云复,可见之前是有田租的。

景帝时期,是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形成定制的时期。

景帝元年,“除田半租”,而且不限于元年,可见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始于此年。

此后一直未变。

旨在东汉光武帝初年,因为战争的需要,短暂的恢复过十一之税的税率,光武建武六年就恢复了。

汉代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具有双重的作用。

一方面在经济恢复时期确实让自耕农获得了一些实惠,另一方面,从一开始就具有扶植以租佃经济为特点的地主经济的作用。

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名义上是比例税,实际操作时却有定额化的倾向。

各地税亩定额的确定当类似于孟子所说的“贡”法。

取数年间的平均亩产量乘以三十分之一。

由于各地的农业生产率不同,各地的田税亩额不一样。

这其中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

比较重要的转折发生在东汉章帝建初三年(78AD)的秦彭改革,分田上中下三等,其重大意义在于:

使实际存在的田税定额化事实具有了合法性质。

并使各地的田税亩额各自统一成据地力差别而定的三级差额,趋于合理。

这就为后来曹操正式颁布统一的田税亩定额奠定了基础。

在两汉政府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下,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史料,两汉农民的负担不但较秦初为重,生产量也锐减,大概又回到了战国的水平。

最着名的史料是晁错的例子。

当然这可能是由于西汉初年经济还没恢复。

但是到了武帝时代最鼎盛的时候,淮南王刘安依然说:

“夫民之为生也,一人摭耒而耕,不过十亩;

中田之获,卒岁之取,不过亩四石。

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时有涔旱灾害之患,无以给上之征赋、车马、兵革之费。

由此观之,则人之生悯矣”(《淮南子?

主术训》)。

这里很值得注意的是:

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不但一人所耕不过十亩,比晁错所说的减少百分之九十。

何况中等天地的亩产也不过四石,比秦初每亩能收六石四斗的数额也大为减少。

东汉时期则有两条重要的资料:

一是“地力胜者,草木畅茂,一亩之收,当中田五亩之分。

苗田人知出谷多者地力胜,不知出文多者才知茂,失事理之实矣”(《论衡?

效力篇》)。

另一条是:

“今通肥饶之率,即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

一岁之间,则有数年之储,虽行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尤未能尽也”(《后汉书?

仲长统传》引《昌言?

损益篇》)。

汉代对田税有灾免的规定。

成帝建始元年(31bc)十二月诏曰:

“郡国被灾十四以上,毋收田租。

”这是迄今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关于汉代灾免天足的量化标准的记载。

到了鸿嘉四年(17BC),成帝又下诏:

“被灾害十四以上,民资不满三万,毋出租赋。

”这就是灾免得两个标准。

后来资产的标准提升至十万。

秦汉时期对于田赋还有一套相对简单的管理制度。

在中央为“治粟内史,秦官。

掌谷货,有两丞。

景帝后元元年,更名大司令;

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

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督纳、籍田五令、丞;

斡官,铁市两长、丞。

”《汉书?

百官公卿表》。

东汉亦为“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

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

”此外,“太仓令一人,六百石。

主授郡国转漕谷。

平准令一人,六百石。

掌知物价,主练染,做采色。

导官令一人,六百石。

”(《续汉书?

百官志三》)在地方的,则是“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

”只有“搜粟都尉武帝军管,不常置。

”(《百官表》)东汉的制度,则是“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

又有牺牲令,六百石。

丈祭祀牺牲雁鹜之属。

”(《百官志三》)至于郡县以下的,则由基层的三老、有秩、啬夫兼管。

他们职权既重,所管的范围又广。

实际上和古代的田畯是异名同实的,不但都是最重要的田官,而且还是为广大农民所崇拜的神。

2、秦汉时期的刍稿

秦汉时期,除了收田赋之外,还要征收刍稿。

《秦律》中关于刍稿的纪录:

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

刍,自黄黍以上皆受之。

入刍稿,相输度,可也(《田律》)。

大约这顷入刍三石,稿两石便是刍稿的征收标准。

汉朝建立后,也继承了秦朝的刍稿制度。

《汉书?

肖何传》曾记载:

“何为民请曰:

……上林苑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兽食”,颜师古注曰:

“稿,禾秆也”。

可见,西汉的刍稿是征收禾秆草料等以供兽食的。

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了5号、6号木牍,记载了江陵县的平里与稾上里征收刍、稾税的具体数量与作法,详见《文物》1974年第7期。

由于这些简牍的年代上限为孝文帝晚年,下限为孝景帝四年,因知5、6号木牍所反映的刍、稾税制度为西汉文、景二帝时期之制。

根据对此5、6号木牍内容的分析、考证,得知文、景时期的刍、稾税制度较之秦朝已发生了如下六大变化:

一是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分张;

二是“户刍”重于“田刍”的格局已经制度化了;

三是稾税出现了“田稾”的专称,而且稾税对刍税的比例下降了;

四是出现了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稾的纳税方式的变化;

五是刍税缴纳物的质量优于稾税缴纳的质量的状况明朗化了;

六是出现了缴纳刍、稾税时计量方式上的变化。

而到了西汉末年,刍稿从征收禾秆草料等,逐渐变成了以钱币折纳。

《东观汉记》就有光武初年收“刍稿钱若干万”的记载。

3、?

秦汉时期的人口税

秦朝的人口税称为口赋。

又称户赋,也叫做头会箕敛。

征收的办法不是很清楚,从头会箕敛的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收口赋时是吏到其家,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收钱。

税额未知。

应不少于汉代的算赋,即120钱每人。

汉代的人头税记载就比较清楚了。

建国之初因人口流动混乱,到高祖四年才恢复,史曰:

“四年八月,初为算赋”就是说的这件事。

由于起税的年龄不同,或因用途各异,汉代的赋名不少,税额有加重的趋势。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算赋:

上引“初为算赋”条注引如淳曰:

“《汉仪注》:

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置库兵车马。

”有时还别有利用,如:

惠帝六年:

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这是写入《汉律》的规定。

但在早期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算赋之征收,首先要按以里为单位的人口数“定算”;

定算之后,就按月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一算的一部分,或为八钱、九钱,或为十钱、廿六钱、卅五钱和卅六钱,直到征够一算的定额为止。

只是这中间的发展过程尚不清楚。

 

临时性的减赋:

文帝时“民赋四十,三年而一事。

”宣帝甘露二年:

减民算三十。

成帝建始二年:

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也有增赋:

武帝时财用不足,不仅恢复了百二十钱的旧制,还增加许多名目。

2) 

口赋:

《汉仪注》:

“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钱,以补车骑马。

皇室的财政收入。

起征年龄在武帝时候有过降低。

《汉书•贡禹传》:

“武帝征伐四夷,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

”元帝时恢复旧制。

东汉末年曾降至过一岁。

3) 

更赋

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的一项正税,也是一种人头税。

是由过更演变而成的正税,其税额为300钱/年。

而所谓的“践更”是存在于役者与代役者之间的一种交易。

雇人代每年一月的更役,价格是两千钱。

其实对于所谓的“更三品”的理解,尤其是关于更税的税额,史家历来是有争论的。

上面所说的是郑学檬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中的理解,持这种观点的还有高敏。

他在《秦汉赋税制度考释》一文中提出:

卒更是更卒每年亲身服一个月的徭役,践更是更卒用两千钱直接雇人代服一月之役,过更是每人每年出钱三百给官府。

以此言之,则所谓更赋,仅仅是指第三种服役方式而言。

因为这三百钱是交给国家的,而两千钱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一种交易,当然不能算作赋税。

紧接着,他还举出卜式的例子作为证明:

4、 

《卜式传》中记载:

武帝曾“赐式外繇四百人”。

外繇,据苏林的解释,就是戍边的意思。

武帝以外繇四百人次给卜式,并不是说卜式家里有四百人要服徭役,关键在于,外繇是不需要人人都去的,而只需要每人交三百钱就可以。

所以,武帝的赏赐实际上就是把这四百人所要交的外繇钱上给卜式。

除了上述的一种观点之外,还有另外的两种观点:

一种是更税是农民不愿服役缴纳的免役钱,税额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具体数额未知。

如钱剑夫在《秦汉赋役制度考略》一文中提出的:

践更为正在服行更卒徭役,过更为已经服过更卒徭役。

而所谓的更赋,是指农民不愿去赋役而纳的代役钱。

至于税额,本书作者认为既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而是要沉重的多。

但具体数额作者认为未知。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更卒的出钱免役,称为过更。

正卒的出钱免役,当即更赋。

至于更赋的赋额,也应当是像过更一样,是随缓急贵贱按平均缴纳的。

具体的剥削额争论颇多,但更赋的剥削额一定是很大的这一点应该可以确定。

(《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韩连琪著)

4、秦汉时期的工商税及杂税

先说秦汉时期的关税。

汉代关税具体的税率和征收办法尚不清楚,可以知道的是:

第一、汉代的关税基本上是征收实物的,带什么出关就征收什么。

第二、汉代关税的税率不尽相同,而且没过一关就要征税一次。

类似于后世的厘金。

第三、关置关督尉,后来改置都尉或属国都尉,以主官政。

下摘录一段《九章算术•均输篇》中的文献,比较清楚地说明了一二两点。

“①今有人持金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

今关取金二斤,偿钱五千;

问:

金一斤,值钱几何?

②今有人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余米五斗。

本持米几何?

然后是两汉的工税。

西汉的工税,目前还没有看到相关的材料。

但是“工官”这个名称却屡见于史。

如《汉书•周亚夫传》讲:

居无何,亚夫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与钱。

到东汉时既见工官也见工税了。

《续汉书•百官志五》里讲:

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

只是工税的税额到底是多少,征收形式是怎样的,目前还没有相关资料。

第三点讲秦汉的市租。

秦朝的市租已经颇具规模。

自“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开始,秦征收市税。

秦朝的市税的征收办法,书面文献记录极少,无法确知。

但从已有的法律条文,如《关市律》来看,秦代的市租征课,必然有明确而详尽的法律规定。

西汉商业较秦更为发达,它的市制也具有更大的规模。

因此,自高祖六年“立大市”以来,长安和全国各地的市就大为发展。

市租的征课,尤以城市收入为大宗。

汉代市租的基层行政掌管于市令和市长。

大抵此职因皆征管现钱,必须殷实户来担任,所以王莽时多用富人。

市令市长以下,则有市掾、啬夫,都是直接征收市租的小吏。

所以东汉的制度,洛阳市长的部署既有啬夫十一人。

凡在市中设店营业,初应缴纳市租外,其先必有市籍。

也就是类似于近代的“营业执照”之类的东西。

如史载:

“宣帝时,何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

郡县敬惮之。

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

第四点讲秦汉的专卖收入。

自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即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

同一中国后,盐铁征税大为加重(二十倍于古)。

西汉自汉武帝之后实行盐铁官营,官制官销。

东汉只在章帝元和年间,因财政困难,实行盐铁专卖。

和帝继位后即行废止,改行征税。

至于酒的专卖,东汉因自然灾害粮食歉收,官府明令禁止卖酒,也不征税。

最后讲一下秦汉时期的财产税。

对商人征收的财产税叫做缗钱。

起征于武帝时期。

缗算的征收标的,如史料所言,“贮积诸物”“积货”等等,足证其征收对象完全是属于货物,也可以说是全部货物的价值。

税率为每值两千钱的货物征钱二十钱,税率为1%。

这是基本税率,行业不同还有差别。

凡手工业者税率为0.5%,而轺车、商贾为2%,其余都是1%。

从这种税率的差别可以看出,汉代的各种赋税的征收都和他的经济政策相适应的。

缗算自行陈报,因而还有一项规定,即隐匿不报或陈报不实的,要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并且鼓励告密。

结果就是“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武帝大发横财。

也有的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认为缗钱不是对商人的全部财产征税,而只是对商人的“储钱”征税。

另外还对商人的货物征收占税(高敏)。

5、秦汉的徭役

秦朝的徭役分为徭、戍两类。

所谓月为更卒,指秦朝男女每年要完成一个月的徭役。

所谓正卒之役,是以一年为服役期限的,这在秦律之中多称为戍,且常与“X岁”并提。

秦制,爵在“不更”以上的,可以免徭役。

秦朝的力役很重。

调发大批的劳动力去从事造宫室、建陵墓、修驰道等等工作。

如修骊山陵,历时数十年,动用劳动力七十余万。

除此之外,为官府运送粮草,也是一项繁重的徭役。

据估计,秦王朝可统计的人口约有两千万,每年征发的徭役,粗略估算也有三百万人以上。

汉代的徭役分为更卒、正卒和戍卒。

先说更卒徭役。

汉代人民从二十岁起即应登记载入征发徭役的名册,自行申报,然后开始服行更卒徭役。

这种徭役每年的服役时间为一个月,服役地点在本郡县。

《论衡•谢短篇》中讲:

“一业使民,居更一月,何据?

”正是指的这一制度。

另一方面,更卒徭役的服役期一共为三年,从二十岁到二十二岁。

然后转入正卒徭役。

两汉对于更卒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东汉的制度是“尉曹,主卒徒转运事。

”(《续汉书•百官志一》)那么,更卒行政在中央就应该总于太尉,而以太尉府的尉曹为主管。

所以“凡卒践更,辄从《尉律》”就是这个道理。

据此推测,西汉的制度应该也是这样。

至于地方也就是郡国,也有尉曹,主管更卒徭役或一切徭役;

县道也是如此。

如《续汉书•百官志五》记载:

郡国“皆置诸曹掾史。

诸曹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

”县道则“诸曹略如郡员。

”这些人“知民善恶,为役先后。

”不过,更卒在服役期间还有另一套主管。

汉朝二十等爵中,有左更,中更,右更三种爵位。

师古注曰:

“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

”可见这是指在具体服役的过程中的一套管理制度。

再说正卒。

所谓正卒是相对于更卒和戍卒来说的。

服役的地点在内郡和京师,服役的时间和项目都较为固定。

内容大致为:

民年二十三为正。

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以为材官、骑士。

习射御、骑驰、战阵。

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

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

(孙星衍校集本《汉官仪》卷上)。

下面再具体讲一下所谓的材官骑士等等。

先说材官。

材官即为弓弩手,指勇健有力,能以脚踏强弩或手拉强弓而开张之的士卒,所以也叫“材官蹶张”。

再说骑士。

顾名思义,也就是骑兵。

早见于春秋,到秦朝已是正卒,汉承秦制,所以汉朝的文献里常有“故秦骑士”的说法。

亦列入正卒徭役,又称作轻车或车骑。

最后说楼船。

也是出现于春秋,最早兴盛于吴越地区,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水军。

最后说说卫士。

所谓的卫士,也就是材官、骑士等服役满一年后,再行征调赴京师,服役与宫廷和其他中央各个官府的正卒。

汉史中常说的“给中都官”,就是说的这种服役于京师各个官署的徭役。

卫士的职责主要是保卫王宫,所以必须持戟立于宫门和殿前的两阶。

秦朝设卫尉管理卫士,汉循而未改。

职责重要并且非常的复杂。

仅从官职上来看,就有卫尉、南宫卫士令、北宫卫士令,左右督候等等,不一而足。

卫尉和太常、光禄勋三卿都隶属于中央统管军事的最高长官太尉。

所以,但反调赴京师的卫士,都是军事编制,这与材官骑士等是不同的。

除了保卫皇宫以外,卫士还有其他的一些任务。

如屯守园陵寝庙,守护皇太子和太上皇,服役于诸侯王国等等。

四、三国两晋时期 

西晋时期实行的是占田课田制。

所谓占田,指西晋政权把屯田土地或无主荒田分配给农民耕种时,所允许每个人能占有土地数额的规定。

当时规定:

男子一人可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

实际上是否占田足额,政府并不过问。

主要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和抑制兼并。

而所谓课田,是指官府按人征收固定的田租。

西晋规定:

每个丁男要交五十亩土地的田租,丁女交二十亩。

次丁男交二十五亩,次丁女免交。

课田的田租使每五十亩叫四斛,大约和每亩八升。

边远地区交义米,每户三斛,再远的交五斗。

极远地区的每人交二十八文,称为“算钱”。

田租之外还有户调。

即按户缴纳绢帛。

男丁为户主的,每年缴纳绢三匹,绵三斤。

妇女或次丁男为户主的半之。

边缘郡县只交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

少数民族居民每户缴纳麻布一匹,再远的可减至一丈。

这就是户调。

上述规定,只是一个平均定额,实际操作时,按贫富分为九等,根据户等收税,这就是“九品相通”。

西晋的课田和户调,同曹魏的租调制相比,制度上要严密,但负担要重,一般田租高出一倍,户调增加约三分之一。

同时还有荫客制度。

使官僚贵族的力量更加庞大。

东晋的田租。

最早是晋成帝咸和五年,“度田收租制”。

亩收十分之一,每亩税米三升。

后因豪强地主的反对而逐渐减少。

哀帝时减至两升。

在后来就放弃了度田的办法,改王公以下每口税米三斛,后来又增至五石。

农民的负担很重。

下面说一下这一时期的专卖制度。

1)盐铁专卖:

魏晋南北朝时期,禁止私人开采铁矿,统由官营。

至于食盐,东汉献帝建安年间,曹操根据荀彧的建议,监卖食盐,即实行民制官卖政策。

以盐的专卖利益购置犁、牛,恢复农业生产。

三国时期,除了曹魏外,另两国也都设官来管理事业专卖事业。

西晋禁止私煎。

南朝的陈对盐实行征税,北朝北魏初实行专卖,后来时兴时废,没有定制。

2)酒专卖:

酒自三国的魏、晋及于齐,均征酒税。

北周实行酒专卖,隋初废行。

魏晋时期,与商业有关的各种赋税大体上都保留,并有所发展。

如关税、估税、市税等。

先说关税市税,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关税也是时征时废,时轻时重。

至于市税,是指对行商征的入市税和对坐贾征的店铺税。

行商贩卖货物进入市区,每人课一钱,坐贾则按其店铺分为五等课税。

后来政权更迭,也是时兴时废。

魏晋时期还征收估税。

即商品交易税。

分“输估”“散估”。

对大型买卖,且立有文据的征税,叫做输估。

税率是万钱征四百,买者纳三百,买者纳一百。

对于小型的买卖,叫做散估。

此项税收起于东晋,经南朝而未改。

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业,更重要的还是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

其他杂税:

魏晋南北朝时,只要是国用不足,杂税便随之而起。

如东晋的浮桥通行税,南朝的牛埭税,银矿税,山泽税,北魏更是有十五种杂调,等等不一而足。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徭役也是很重的。

东晋时,男子十六岁就要服全役,十三岁至十五岁,六十一岁至六十五岁还要服半役。

到南朝时,丁男抽调已尽,还抽至丁女和老幼。

最后说一下北魏的孝文帝改革。

均田制之前,北魏是实行的户调制度。

北魏初年,通过宗主督护制睐组织农民纳税和服徭役。

当时的户调制度,是沿袭“九品相通”的“九品混通”制度,也是把农户按贫富分为九等,再把,根据平均定额所规定的租赋总额按品级分摊。

皇兴三年(469),又使税品的运输负担有所轻重,上三等户租调送京城,中三品送别州重要仓库,下三品送本州。

北魏太和九年(485),根据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

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四十亩,妇人半之。

露田基本上是无主荒地,因此要加倍或加两倍授予,已备休耕。

②初授田的人,男子每人授给桑田二十亩,以为世业。

不种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十亩,女子半之。

桑田可以买卖,但有数量的限制,损有余以补不足,反之不可。

③新定居的人户可获得少量的宅田。

④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

奴婢授田的办法和农民一样,人数不限。

四岁以上的耕牛,每头授露田三十亩。

⑤土地不足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迁移,但不允许因此逃避赋役。

均田令后两年,在整理户籍建立三长制的同时,颁布了新的租调制。

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

并规定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那相当于一床的租调。

新的租调制以一夫一妇为单位,代替了以漫无边际的大户为征收单位的旧租调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畸重的租调负担,限制了宗主的贪污中饱。

五、隋唐时期:

1、隋唐的租调制

隋朝的租调制改革。

先说土地分配。

文帝时规定,丁男和中男(18岁为界)都分永业田和露田,露田为八十亩,丁女半之。

永业田树桑麻。

另外奴婢也授田。

官员还有职分田,以及公廨田。

课征的对象主要是十八岁到六十岁的男女,开皇三年改为二十一岁,隋炀帝时改为二十二,并免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

赋役负担见下表:

租(一床)

蚕桑地区

产麻地区

粟三石

绢或丝一匹,绵三两

布一端,麻三斤

单丁及仆隶

依丁男所课之额减半

未授地者

不征租调

有品爵者

免征

魏晋南北朝的田租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总的趋势是计亩输租->

计户输租->

计丁输租。

到隋炀帝取消了所谓的丁女之后,计租的基准单位才最终由计床而变为计丁。

隋炀帝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客,是我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的一大变革。

对于无丁男的贫弱女户,这一变化显然很有利,将奴婢、部曲改为非应授田户并除其课,显然有利于拥有奴婢部曲的贵族、官僚和地主。

唐承隋制,中期以前主要实行租调制度,并较之隋朝进行了一些沿革。

公元618年,唐朝建立。

第二年二月,“初定租庸调之法。

”规定“每一丁租二石。

”武德七年,规定岭南等地以轻税代替租庸调。

同年(624A.D.)《唐令•赋役令》规定:

“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

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下户之半)。

番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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