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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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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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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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注:

若承包人为联合体,除责任方外,其他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均应在本合同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涵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应是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

指专用条款写明的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1.4监理人:

指专用条款写明的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其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监理机构:

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1.6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指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1.7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8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指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9合同: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0合同文件:

指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和图纸。

1.11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12合同价格:

指合同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1.13费用:

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他费用。

1.14开工通知:

指经总监签发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5开工日期:

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1.16完工日期:

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完工日期。

1.17天:

指日历天。

1.18技术条款:

指列入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经总监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

1.19图纸:

指列入本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水下和地下障碍物等有关资料)。

1.20施工图纸:

指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总监审核,承包人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1投标报价书:

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1.22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23工程设备:

指构成堤防工程交叉建筑物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疏浚工程无此项内容)。

1.24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等。

1.25施工场地(或称工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26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7不可抗力:

指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机构作出解释或修正。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中标通知书。

2.3投标报价书。

2.4专用合同条款。

2.5通用合同条款。

2.6技术条款。

2.7图纸。

2.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3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程、规范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监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图纸。

发包人按技术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5条联络。

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二、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6条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对监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通知承包人,并授权总监按期发布开工通知。

6.2办理土地的征用和拆迁、赔偿以及清除施工场地各种障碍等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6.3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入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6.4完成技术条款第1.2.2款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提供承包人使用。

6.5委托监理机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6.6委托监理机构按技术条款第1.3.1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7按第20条和第22条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

6.8按验收规程和第18条、第27条的约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第7条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7.1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在签署合同书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证件在发包人颁发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7.2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施工现场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应认真执行监理机构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7.3按技术条款第1.3.2款

(2)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理机构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全过程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7.4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禁止弃土、材料任意堆放,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7.5按技术条款第1.4.3款至第1.4.6款的要求,自行解决施工用电、施工供水、排水、照明通信等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7.6负责对发包人提交的交通设施在合同实施期内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费用。

承包人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并承担费用。

7.7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维护;

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不承担保修责任。

7.8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9在全部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必须按技术条款第1.8.2款和1.8.3款的要求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

7.10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文件。

第8条监理人员。

总监和监理人员按本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8.1总监可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某项工作,并将这些人员的姓名通知承包人。

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8.2监理机构的指示应有总监或监理工程师签名,必要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现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

监理工程师未能补发正式书面指示,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报送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因指示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8.1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总监易人,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9条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9.1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总监或监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9.2项目经理按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并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送交报告。

项目经理易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机构,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报经总监同意。

三、工程进度

第10条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监理机构的指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总监审批。

总监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是该施工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7天内提出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监理机构应在收到该修订进度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批复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原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第11条延误开工。

总监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技术

条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能按开工日期开工,应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向监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和要求。

监理机构72小时内予以答复。

监理机构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内未及时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监理机构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第12条暂停施工。

总监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暂停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指示立即停止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时,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机构应在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

48小时未予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机构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13条工期延误。

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1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作内容。

13.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3.3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

13.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13.5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13.6不可抗力。

13.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和阻碍。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2小时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监理机构提出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报发包人确认答复。

监理机构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第14条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合同完工日期可以提前。

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机构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

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4.1提前的时间。

14.2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14.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4.4赶工费用和奖金。

四、质量与验收

第15条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和组成、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第16条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严格地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机构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监理机构审查。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

因监理人员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7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发包人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

合同实施过程中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提请质量监督部门裁决,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18条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具备覆盖条件后,应书面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

通知内容包括验收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

经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到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机构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等方式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员因故无法按约定时限到场验收,应通知承包人延期验收或视为已经批准承包人覆盖。

五、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19条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19.1经监理机构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9.2监理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

19.3第3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19.4价差引起的价格调整。

19.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和调整。

除第19.3款和第19.4款以外,其余各款调整金额仅考虑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5%以外的部分。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予以复核,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监理机构21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核准,并作为完工结算依据。

第20条工程款预付。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20%。

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发包人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预付通知7天后减缓施工速度,直至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

监理机构在接到报告7天内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方法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和应支付的工程款,若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需要修改,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修改,重新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

总监应在72小时内对修改后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签字确认,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机构在核实应支付的工程款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预留保留金。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对总监签认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并按时支付工程款。

若发包人在总监签字后14天内不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减缓施工速度,直至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同意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可延期支付工程款。

协议应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总监签字后第14天起应计算的工程价款利息。

第23条工程结算。

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完工结算报告。

监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应在28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结算。

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比例预留的保留金,应在保修期满后21天内结算,将保留金退还承包人。

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机构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

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要求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承包人应及时将其与供货厂家签订的供货合同副本提交监理机构。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机构验收。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监理机构拒绝验收签字,由承包人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变更

第25条变更。

2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型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顺序。

(6)增加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

以上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单价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因承包人违约必须作出的变更,因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5.2变更的程序和指示:

(1)改变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应由发包人上报并经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工程的任何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2)承包人收到监理机构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若检查出属于第25.1款变更范围的变更项目,而监理机构未发出该项目的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或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送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若同意作为变更,应及时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变更,亦应在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

监理机构未在7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机构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

(3)监理机构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检查出属于第25.1款变更范围的变更项目,应由监理机构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后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抄报发包人。

(4)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第26条中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5)没有监理机构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

(6)除设计变更以外,其他变更应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同意。

第26条确定变更单价和工期。

作出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提出变更报价书,监理机构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调整单价和完工日期的变更决定,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

26.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6.2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

价作为估价的基础,确定变更后的单价。

26.3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的单价。

26.4变更需要延长或缩短工期时,由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承包人对监理机构提出的变更决定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则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机构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认为其变更处理意见是合适的,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机构变更决定后14天内按第29条规定提请争议解决,若在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机构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八、完工与保修

第27条完工验收。

承包人按合同完成全部工程或某一单位工程时,可申请完工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

27.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按照技术条款的要求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验收资料),并抄送发包人。

监理机构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报发包人由其按照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机构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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