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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101255083徐伟论文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之利弊研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之利弊研究

专业法律本科

年级14秋

学号*************

学生姓名徐伟

指导教师储海平

 

论文完成日期2016年11月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

教学单位(盖章)

专业

法学

学生类别

开放教育本科

课题名称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之利弊研究

填报

时间

2016年9月1日

根据最低工资制度的相关理论,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有利于低收入劳动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部需求。

我国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涵不统一、调整时间不明确和立法层次较低等问题与弊端。

针对最低工资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统一其内涵、规范其调整时间和加强立法建设等可行的建议与措施。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概述

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同观点

三、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对其适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保障功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不好,也会对当地经济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最低工资制度不是一项简单的制度规范,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综合考察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而且要结合整个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整体战略调整的需要,周密安排,科学决策,才能真正发挥最低工资制度调节和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和功能。

指导教师姓名

储海平

参加学生姓名

徐伟

指导教师意见

符合要求,同意上报

储海平

市校

审核

意见

 

审核部门盖章:

年月日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之利弊研究

(南京电大溧水 法学专业徐伟1432101255083)

【内容摘要】政府的最低工资立法对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有可能会同时产生压缩效应和扩大效应。

但主要目标还是其压缩效应。

一方面,在就业能够得以维持的情况下,最低工资立法提高了原来所获得的工资率低于最低工资的那些工人的收入水平。

如果他们的工作时间仍然同过去一样,那么这些低收入者的收入显然会提高。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立法还有可能通过缩小其它低工资工人以及其它技术工人与监督管理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来压缩收入的不平等程度。

这是因为,当原来处于最低工资水平之下的那些工人的工资被提高以后,企业为了维持企业内部的工资结构,可能不得不同时提高那些工资水平原来刚刚超过最低工资的那些工人的工资水平,否则的话,这些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可能受挫。

总说就是提高低收入工人工资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消除不平等,达到共同富裕。

【关键词】最低工资制度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人力资本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概述----------------------------------5

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同观点------------------------5

三、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6

(一)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6

(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6

(三)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改善人力资本投资状况--------------7

四、最低工资制度对中小企业所产生的正效应------------------8

总结语----------------------------------------------------8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概述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主体数量的也随之增加,这个社会经济建设主力军的权利越来越受立法者的关注。

比如立法者通过立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休息休假权等多方面的权利,其中,最低工资制度的制定就是一个典型。

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通过一定立法程序所规定的、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应获得的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

在这项制度中,有三个法律术语需要我们了解:

首先,最低工资是指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当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作报酬。

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其次,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再者,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我们可以知道在这三个期间也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制度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把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之上,从而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状况。

最低工资制度自其产生起,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行为。

最低工资的数量标准必须是劳动力正常生产、维持所需的最低费用,包括劳动者自身劳动力的生产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劳动者养家糊口所需的费用,劳动者为适应生产技术发展改变劳动技能状况所必须的教育培训费用,劳动者遵从社会伦理道德进行社会交往所支出的费用,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内预防风险需要支付的费用,劳动者在丧失劳动力之后生命余年所需的生活费用等。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为了保障工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工人的权益及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开始实施了最低工资制度。

1993年11月24日,我国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订明最低工资制度的详情,并订明雇主必须保证雇员所得工资不得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该制度在宏观方面的事宜,有关的执行规则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订立。

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又颁布了修订后的《最低工资规定》,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覆盖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也列为最低工资保障对象;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因素;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增加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同观点

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从个人微观角度讲,这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着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着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缩小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再者,从社会宏观角度讲,这是一项国家干预分配的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在工资分配中的行为,及时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的非法行为,促使企业工资调整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另外,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从1993年我国出台最低工资规定至今,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已有十多年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目前多数人是对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持赞成观点的,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削弱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买方垄断地位,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节约劳动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科技水平,加快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生产力;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缩小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有利于缓和劳资关系,特别是有利于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另外,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履行社会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安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企业是工资的直接承担者,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最终实施者。

对企业而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进一步缩减企业的利润空间,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所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利于招商引资、会降低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不利于扩大就业。

于是,虽然目前全国各省市政府都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但在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的压力下,往往对企业投资(尤其是外资)网开一面,最低工资制度并没有贯彻落实。

最突出的表现在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和支付上,企业采用各种手段压低工资,延长工时不支付加班工资,长期拖欠工资等问题相当突出和普遍。

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把工资管理(包括最低工资)视为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政府不予以干预,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政府对最低工资管理的职责。

关于最低工资具体标准如何确定和调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由于我国各区域的生产、生活水平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统一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是不科学的。

于是,立法者便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合理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而至于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秉着什么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非效益原则,即不管公司效益如何,只要公司还存在,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企业就必须支付劳动者至少最低工资;其次是非歧视原则,即所有劳动者,不论其所在企业、所在地区,还有其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的差异,都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而不得歧视;再者是基本生活保障原则,即最低工资要能满足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后是分级管理原则,即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

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过程中,除了秉着这些原则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还需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情况以及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这些因素。

另外,还应考虑到本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差别和特点,对本地区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

我个人是赞成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并且认为其实施很有必要。

具体理由如下:

(一)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开始通过市场进行配置,企业在工资分配中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劳资双方的力量存在差距,雇主凭借着对资本的所有权决定着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规则。

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底层劳动者所获得的报酬有可能不足以维持其自身和所赡养家属基本生存的需要,国家有必要采取最低工资立法的保障政策对劳动者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给予保护。

(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基尼系数迅速攀升。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而目前底层劳动者的收入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收入长期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有效提高这部分农民工的收入,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够公平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

(三)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改善人力资本投资状况。

人力资本投资是一种有支付能力要求的投资,尤其是人力资本投资中对劳动者技能提高有重要作用的教育与培训投资,决定支付能力大小的收入水平是制约教育与培训投资的重要因素。

工资收入是大量低收入群体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资金来源,而最低工资制度是他们收入的保障。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提高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下一代的人力资本投资,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最低工资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对其适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保障功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不好,也会对当地经济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最低工资制度不是一项简单的制度规范,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综合考察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而且要结合整个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整体战略调整的需要,周密安排,科学决策,才能真正发挥最低工资制度调节和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和功能。

任何制度在具体落实过程中难免都会有不同的声音并存,最低工资制度也不另外。

虽然该制度的立法精神与目的相当鲜明,不管从个人还是从大局角度讲,都有很多好处。

但是也有人认为企业是工资的直接承担者,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最终实施者,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或调整可能提高企业的用人成本,缩减企业的利润空间,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因此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不利于招商引资,会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不利于扩大就业,因而导致企业大量裁员甚至是倒闭,使社会失业率大大提升。

所以全国各地方虽然都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但在发展经济的压力下,往往没有真切落实该制度,最典型的比如企业会采用各种手段降低工资,延长工时不支付加班工资,长期拖欠工资等。

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更大范围的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把工资的规定(包括最低工资)的权利交给企业,这样更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有关最低工资的立法层次比较低,现在的相关立法都是部门规章,约束力小,社会上普遍重视不够;另外一方面,对于各政府如果没有按要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定,这也导致了该制度难以落实;二、最低工资保障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实际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三、最低工资制度宣传不到位,劳动者不够了解,用人单位对其规避。

比如用人单位利用一些劳动者的法律知识不健全这个劣势,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给劳动者的底薪,部分劳动者只有通过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辛勤劳动才能获得更高的工资等等。

四、最低工资计算方法中没有对一些特殊劳动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对于计件、还有提成工资的计算,而现实中这些劳动形式又普遍存在,于是很多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都得不到保护;五、最低工资制度保障的范围不够广,比如学徒工、现在大学里很普遍的学生兼职现象等都不在保护的范围内,所以当这群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却无处伸冤;六、该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仍然严重。

这是最严重的问题根源,一些监督部门没有积极主动的去履行其监督职责,甚至直接忽视某些违法现象。

这主要因为地方部门为了自己的政绩与经济利益,吸引投资,甚至采取暗中保护的做法,官商勾结,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当然还因受政治体制的影响,我国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其应有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基于这么多的现实问题的存在,我们需要认真分析这些现象,并且对症下药,让最低工资制度真正造福于劳动者,造福于社会。

首先,提高立法层次,加强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效力。

有必要将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最低工资制度写入宪法,而且争取指定相关的专门性法律,完善整个制度;其次,加大最低工资制度宣传力度,加强法律援助,使劳动者深谙其内容。

当权力受侵犯时,懂得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也有人帮助其主张权利,让用人单位无法钻法律空子;再者,完善该制度中关于特殊劳动形式的工资计算方式,扩大保障主体的范围,使更多劳动者的利益及时得到保护;最后,建立完善的监察体系,确实贯彻实施该项制度,另一方面严惩相关不法行为,不容官护商这种腐败现象的出现。

四、最低工资制度对中小企业所产生的正效应

最低工资制度虽然会对中小企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但是一方面出于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社会的兜底制度必须执行;另一方面适时制定、标准适度的最低工资从整体来看并不会对中小企业产生较大的负效应,反而会引导企业依靠改进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来提高竞争力,为企业提升产业层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供机遇和可能。

最低工资制度对中小企业有以下几方面的正效应:

1、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小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我国中小企业普通职工收入很低,其工资普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

一线普通职工工资水平更低,大部分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波动。

劳动力价格过低使得在劳动力市场低端的职工生计都难以维持,更谈不上人力资本增值。

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中小企业效率和效益的提高。

2、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扩大劳动者的消费需求,为中小企业发展开拓新的空间。

购买力的严重不足是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过去中国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两个车轮拉动经济快速增长,消费占GDP的比重很小,近两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投资和出口的速度明显放缓,更需要依靠提高消费来促进经济增长。

当前若维持最低工资标准不变,表面看来似乎有利于中小企业,实际上却不利于消费市场的扩大,进而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产。

而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购买力,缓解内需不足,并且会进一步扩大部分商品的市场需求,引致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为中小企业发展构建新的空间。

3、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挤压低层次企业的生存空间,促进中小企业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

优胜劣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中小企业成本增加,一批产品附加价值低、靠廉价劳动力赚钱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会被淘汰。

中小企业要想赢得新的发展空间,必须加速产业升级,调整产业结构,培育一批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必须注重改革创新,充分挖掘生产率、技术、制度的潜力,提高用人效率,降低人工成本。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新春认为,劣势企业的退出,给优势企业腾出了做大做强的空间。

从中长期来看,本地的产业集群不但不会缩小,反而会因优势企业的做大做强而不断提升竞争力。

总结语:

最低工资制度不是一项简单的制度规范,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我们只有综合多方因素,科学制定相关内容,它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发挥出该有的作用,真正做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守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效应及福利后果研究——方法论的演进[J].中州学刊,2009

【2】丁守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离职率的影响分析——基于北京市827名农民工的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07

【3】龚强.最低工资制度对企业和劳动者福利的影响——基于一般均衡模型的扩展分析[J].南京大学学报,2009

【4】韩兆洲,安宁宁.最低工资与经济增长:

一个新理论模型[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08

【5】韩兆洲,魏章进.最低工资的测算方法评价及改进思路[J].统计与决策,2005

 

附录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省级电大南京电大分校开放学院教学点开放学院指导教师储海平

学生姓名

徐伟

学号

1432101255083

专业

法学

一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6年9月1日

指导内容:

选题及提纲符合,可写论文。

第二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6年9月9日

指导内容:

对关键词进行指导、修改,建议用本文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语作为关键词。

指导时间:

2016年9月19日

指导内容:

对文章作了方向的指导,从而使思路更清晰明了。

从逻辑结构分析论点论据,要求查找资料修改完善。

指导时间:

2016年10月2日

指导内容:

建议对论点二作更详细的论述,并对该内容作出重新调整,强化中心主题。

指导时间:

2016年10月28日

指导内容:

在全文的结构上建议增加完善建议及具体实施方法。

指导时间:

2016年11月1日

指导内容:

对全文的结构提出修改意见,在内容摘要、关键词前后加上“【】”,并对字体、字号、参考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修改后定稿打印。

附录四: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目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之利弊研究

 

姓名徐伟教育层次开放本科

学号1432101255083省级电大南京电大

专业法学分校溧水电大

指导老师储海平教学点溧水电大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终稿(由学生填写):

最低工资是当今世界各国应用最为广泛的经济政策之一。

同时最低工资政策长久以来也是经济学家关心的议题,尤其在对就业的影响方面,常是劳动经济学者争论的焦点。

争议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研究热情,国内外学者尝试提出了许多理论并展开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但仍未得出有关于最低工资就业效应的由说服力的统一的结论。

  我国政府在1993年由劳动部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制定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在实践中,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实施以来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过低,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使最低工资制度并未实现其颁布时的初衷。

  随着近年来沿海省市“民工荒”的频频发生,社会各界再次聚焦于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问题。

制定“适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是完善我国现阶段最低工资制度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学生(签名):

徐伟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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