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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

Q/ED204207-2001

1范围

凡从事湖北电网继电保护装置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凡接入电网的电厂、变电所(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和规定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条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条例的条文。

在条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和规定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条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和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法》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湖北电网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微机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3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范围

3.1继电保护装置:

发电机、调相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等的继电保护装置。

3.2安全自动装置:

是指在电力网中发生故障或异常运行时,起控制作用的自动装置。

如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自动切负荷、自动低频减载、火电厂事故减出力、水电厂事故切机、电气制动、水轮发电机自动起动和调相改发电、抽水蓄能机组由抽水改发电自动解列及自动调节励磁、故障录波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的相关部分等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

3.3控制屏、中央信号屏与继电保护有关的继电器和元件。

3.4连接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含保护用直流系统)。

4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4.1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湖北电力调度中心是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职能部门。

4.1.1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由湖北电力调度中心、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等有关部门组成,在湖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归口管理下,挂靠湖北电力调度中心,具体负责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工作。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由若干名实践经验丰富,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4.1.2湖北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发供电单位及并入湖北电网的发供电单位,应设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可由各单位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兼任)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并将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名单

湖北省电力公司2001-09-01批准2001-10-01实施

报湖北电力调度中心。

4.1.3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丰富,办事公正,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变更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成员时应上报湖北电力调度中心。

4.2湖北电力调度中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湖北省电力公司制定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标准、规程、规定、条例及制度等。

4.2.2负责提出湖北电网继电保护的有关技术监督规程、规定、制度、标准、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

4.2.3对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及继电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全网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

4.2.5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湖北电网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监督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等有关方案、规程的修编与实施。

组织并参加湖北电网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2.6监督继电保护各类产品的质量、运行及管理状况。

对继电保护新产品进行评价,对运行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有关工程设备的设计、选型、论证、工程质量审查评估等技术监督工作。

4.2.7每年向湖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汇报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重大问题报国调中心和国家电力公司。

4.2.8负责编写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年度总结,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要求。

并贯彻和落实。

每年负责组织召开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4.2.9负责组织在湖北电网首次使用的新型继电保护装置的典型试验,并组织编写或修订其检验规程。

4.2.10根据湖北省电力公司制定的年度检修计划,敦促、检查继电保护检验计划的完成。

4.3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职责

4.3.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湖北省电力公司制定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标准、规程、规定、条例及制度等。

4.3.2参与制定和修订湖北电网继电保护的有关技术监督规程、规定、制度、标准、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

4.3.3负责湖北电网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调试的技术管理工作。

4.3.4敦促、检查继电保护检验质量完成的情况。

4.3.5参加湖北电网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针对继电保护装置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3.6对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调试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对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及继电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全网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检验调试水平。

4.3.7负责编写和修订在湖北电网使用的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规程。

4.3.8每年对湖北电网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分析总结报告报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

4.3.9负责编写有关继电保护装置动模试验的试验方案

4.4湖北电网各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职责

4.4.1各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小组在本单位总工程师领导下,

负责本单位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4.4.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制度以及对其继电保护技术监督

工作的指示,配合上级部门,抓好本单位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并贯彻执行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实施细则。

4.4.3制定本单位年度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报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审查,并落实计划的执行情况。

4.4.4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每年大发前应对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检验及反措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重大问题报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能部门。

4.4.5参加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的调查分析工作,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反事故措施,掌握受监督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缺陷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检查并敦促其实施。

4.4.6负责本单位所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实行从工程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工作。

全面负责本单位所管辖的110KV及以下系统(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站)的继电保护装置技术监督工作。

4.4.7敦促并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敦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技术档案,其中应包括出厂资料、施工竣工图纸、投产调试报告、历年检验报告、缺陷处理情况、继电保护整定定值通知单、历次事故分析报告及相应反措。

4.4.8监督本单位继电保护工作人员严格按检验规程、现场保安规定、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试验,负责对检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验收,负责审核本单位保护试验报告,负责落实上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对检验结果提出的有关问题。

4.4.9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新建、扩建工程继电保护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反措规定等。

4.4.10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保护定值调整是否准确。

4.4.11根据本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前向湖北电力调度中心报送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每年向湖北电力调度中心报送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4.5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的职能

4.5.1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有责任对基层单位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的总工程师。

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定要求,威胁湖北电网及设备安全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及时向湖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反映,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改进与完善直至退出运行。

4.5.2各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有责任监督本单位按监督制度、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程序、标准、方法进行有关技术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应向所在单位的总工程师及上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汇报。

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定要求,威胁湖北电网及设备安全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及时向湖北电力调度中心反映,提出限期改进与完善直至退出运行的建议。

4.5.3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作出显著成绩或由于监督不当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应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4.6由于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和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5继电保护入网监督

5.1在湖北电网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必须经国家级继电保护装置质检中心检验,确认其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的原则。

5.2继电保护装置新产品,在用于湖北电网前必须经相应电压等级电网试运行。

5.2.1继电保护装置新产品的试运行,必须严格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不得擅自接受继电保护装置新产品试运行。

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5.3湖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制定湖北电网(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站)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备、5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以及110KV重要联络线路(联络变电站)等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原则,使全网继电保护装置规范化、标准化,以利于加强管理,提高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质量。

各单位可参照上述原则制定其它未列入的继电保护配置及选型原则,并报湖北电力调度中心。

5.4无论国内生产或进口的继电保护装置,凡国家、行业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产品、行业整顿仍不合格的产品、根据统计分析及质量评议所提出的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产品、不满足反事故措施的产品、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抽查的产品,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应禁止入网运行。

5.5凡国内第一次采用的国外继电保护装置,必须经国家级质检中心进行动模试验(按行业试验大纲),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湖北电网对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方可选用,否则不得入网运行。

5.6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电力生产企业的应用经验总结,并经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复核,方可应用。

6继电保护工程设计、基建监督

6.1规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征求相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能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一次、二次的问题,以保证湖北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

6.2新建、扩建工程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考虑继电保护因此而引起的变化,并作出相应安排。

继电保护设计的选型、配置应符合反措要求,设计部门在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等过程中应征求相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能部门的意见。

招标组织部门在邀请生产厂家投标前应征求相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能部门的意见。

6.3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应参加相关工程的设计审查,审核继电保护配置并全过程参与设备选型招标及技术协议的制定。

6.4继电保护配置及设备选型招标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订货清册,设备订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订货清册和参数订货。

6.5对首次进入湖北电网的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相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能部门要会同运行维护单位一同参加出厂试验和验收工作,了解其结构特点,掌握其基本技术性能和各种技术特性数据。

6.6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能部门要会同安装单位有关部门监督安装单位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网省公司颁发的有关规程、条例、反措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调试等工作,保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6.7新建、扩建、改造工程中的继电保护装置应有生产单位人员参与调试,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按规程标准验收。

6.8新安装的继电保护装置竣工后,必须进行如下项目验收:

6.8.1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验收试验,并判断继电保护装置极性及其回路的正确性。

对于那些投入运行的负荷较小,难以用负荷电流进行检验设备,应设法创造条件进行该项试验。

6.8.2要有继电保护装置是否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和装置是否能够投入运行的结论。

6.8.3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生产用的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

6.8.4新建、扩建、改造工程中的继电保护装置在投产前必须有现场运行规程,并报相关电网调度部门,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6.8.5新建、扩建、改造工程中的高频保护对调数据,必须按照湖北电网有关技术要求及规定调试,并报相关电网调度部门同意,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6.9新建、扩建工程投产时,全部设计的继电保护装置必须投入运行。

7继电保护运行监督

7.1各发供电单位应建立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档案(含图纸、资料、设备台帐、动作统计分析、运行维护、检验报告、保护装置缺陷及处理、高频保护交换信号及保护投退记录等),并采用微机管理。

7.2实行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报告制度,各级电网调度部门及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对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和运行管理工作应定期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湖北电力调度中心。

7.3建立健全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制度,对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应严格按有关检验规定进行检验,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和各发供电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应监督检验计划的落实,并对检验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7.4为保证检验质量,各单位应按照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制定的继电保护装置仪器仪表配置标准配置仪器仪表,并定期校验计量用仪器仪表。

7.5建立和完善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各单位应保证定值通知单执行的正确性。

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及各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对继电保护定值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各级定值整定部门每年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定值进行全面校核计算。

7.6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及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监督调度、运行人员执行有关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组织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调度及运行人员的培训计划,并敦促实施。

7.7继电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时,相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湖北电力调度中心。

7.8各基层局(厂)按规定对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并按期上报湖北电力调度中心。

8继电保护装置质量监督

8.1湖北电力调度中心定期发布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促进并提高湖北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水平。

8.2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利用简报形式发布质量信息,将统计分析结果、质检报告、事故情况、用户投诉等及时公布,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产品,应深入制造和运行单位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改进、不准入网等措施。

8.3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根据需要对制造单位进入湖北电网运行的产品组织必要的试验。

9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管理

9.1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9.1.1各单位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项目和指标完成情况向湖北电力调度中心报告,重要问题应及时专题报告。

9.1.2各单位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全年度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进行书面总结,于次年元月十日前报湖北电力调度中心,由湖北电力调度中心于元月底前写出全省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并报湖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

9.2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结合电网的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应及时制定和修订各项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制度、标准、规程及规定,并使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9.3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对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指标与管理进行考核,对在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岗位作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10检查与考核

10.1为了加强湖北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强化专业管理,促进全网继电保护工作的提高,切实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部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统计评价规程》及湖北省电力公司的《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等国家、行业、及省电力公司颁布的有关规程、规定、条例制定下列考核办法。

10.1.1考核对象:

所有并入湖北电网的发、供电单位。

10.1.2考核评比工作由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组织进行。

10.1.3考核评比采用百分制打分,按附录A“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表”进行。

10.1.4考核单位分为四组进行考核:

10.1.4.1供电一组:

武汉供电局、省超高压局、黄石供电局、荆州地区电力局、襄樊供电局、宜昌供电局。

10.1.4.2供电二组:

孝感地区电力局、咸宁地区电力局、黄冈供电局、十堰供电局、荆门供电局、鄂州供电局、恩施州电力总公司、武钢能源处、东风汽车公司电力处。

10.1.4.3发电一组:

青山热电厂、黄石电厂、荆门热电厂、汉川电厂、鄂州电厂、襄樊电厂、丹江电厂、黄龙电厂、葛洲坝二江电厂、隔河岩电厂、阳逻电厂。

10.1.4.4发电二组:

沙市热电厂、松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武昌热电厂、富水电厂、陆水

电厂、白莲河电厂、高坝洲电厂、华盛电厂、武钢自备电厂。

  

10.1.5经考核评比对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10.1.5.1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发供电单位每小组各评出一、二、三名。

10.1.5.2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发供电单位每小组各评出一、二、三名。

10.1.6在考核期间,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的评比资格。

10.1.6.1发生重大考核事故。

10.1.6.2隐瞒事故不报。

10.1.6.3弄虚作假,搞假统计或隐瞒真相报假情况,严重影响事故调查。

10.1.6.4发生一次及以上继电人员“三误事故”。

10.1.6.5未按时上报自查评分表。

10.1.7考核标准

10.1.7.1考核评分按附录A“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表”进行。

10.1.7.2实得分=标准分+加分-扣分。

10.1.8考核程序

10.1.8.1考核的时间范围以年度计,从每年的元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10.1.8.2考核评比采取各单位自查和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各单位自查的“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表”必须于元月31日前(以邮戳为准)报送省电力调度中心,否则以弃权论,并通报批评。

附录A(标准的附录)

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表

局(厂)名:

填表日期:

序号

考核项目

指标

标准分

加减分原因

自评分

加分

扣分

实得分

1

220KV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率

98.50%

12

每增减0.5%加减2分,扣完为止

2

全部继电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率

99.80%

5

每降低0.5%扣1分,扣完为止

3

元件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率

4

每误动1次扣2分,扣完为止

故障录波完好率

98%

每增减1%加减1分,扣完为止

高频保护投运率

每增减0.5%加减1分,扣完为止

6

母差保护投运率

99%

7

安全稳定装置正确动作率

*以上各项,对于无220KV的厂局(高频、录波、母差、稳定装置)按各单位应得分为100分为基数,将实得分折合百分数

8

建立了局(厂)技术监督机构,职责明确,并有文件

9

局(厂)更换技术监督专责人应在10天内上报省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

10

制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1

制定年度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按时上报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13

部、网、省颁发的保护装置管理规程

14

全省或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一次接线图

15

电力系统正序,零序阻抗图等技术数据资料

16

保护装置配置图和设备台帐

17

保护装置二次回路展开图和安装图

18

主要设备的成套保护装置配置图的厂家说明书及图纸

19

部、局、厂家保护装置的调试规程

20

母差保护现场运行规程

21

稳定装置(含切机,切负荷,解列)运行规程

22

高频保护管理制度及运行规程

23

故障录波器的管理制度及运行规程

24

定值通知单完整齐全

25

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二次控制电缆的绝缘保安试验记录

26

事故统计,事故分析记录簿和重大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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