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治理防突防管理制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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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治理防突防管理制度新编

 

XX

防突管理制度

 

二0一四年六月

(一)防突设计编制管理

第一条所有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石门(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过落差达煤层厚度及以上的断层时必须编制区域防突专项设计。

第二条编制防突设计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规定》、《XX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矿井及该工作面的特点进行编制。

矿井(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防突设计内容应包括:

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六大系统设置等,并负相关设计图纸、突出瓦斯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等技术资料;采掘工作面、石门(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过落差达煤层厚度及以上的断层的区域防突设计必须遵循矿井防突设计所规定的区域防突措施选择原则,按照《工作面防突设计编制提纲》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区域防突设计应在防突工程实施前至少三个月完成编制、审批,未编制区域防突设计或未经集团公司审批前不得进行实施。

第四条当上级对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法规、标准等进行修改后,原先编制的防突设计与上级法规、标准等不符时,必须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按审批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二)防突设计的审批

第四条矿井防突设计、的突出危险的矿井(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石门(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过落差达煤层厚度及以上的断层的区域防突专项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安监、生产技术、通风、瓦斯抽采、防突办、调度室、机电等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查、修改和完善,经矿长签字同意后,行文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条集团公司收到上报的请示后,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通风瓦斯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机电动力部、工程计划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对防突设计进行审查,并下达批复意见。

第六条局部防突设计、补充防突设计由本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安监、生产技术、通风瓦斯、防突办、调度、机电等部门技术负责人进行编制、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的防突设计,因地质构造影响、煤层赋存及瓦斯参数等发生变化、开采工艺改变等,经审批的防突设计不能满足防突需要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重新编制防突设计,按以上程序进行报批。

(三)防突设计的执行

第八条防突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更改设计,并应将防突设计及其批复意见分别发送参与单位组织所有参加实施的人员进行学习、考试。

第九条矿防突办要与矿生产技术部门配合进行钻孔施工设计,各钻孔施工地点必须悬挂施工设计图版,施工人员严格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

第十条每次钻孔施工结束防突办要及时上图对比分析,发现与设计存在较大误差时必须进行补充设计。

(四)钻孔的施工设计

第十一条钻孔设计时,根据钻孔的性质、目的和要求,由矿总工程师明确设计单位,明确钻孔的数量、方位、倾角、孔径、深度及钻孔的允许误差。

第十二条钻孔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XX工矿集团(公司)〈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钻孔设计图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可交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各钻孔施工设计必须绘制专门的1:

200平面图纸,将要实施瓦斯治理(或地质钻孔)的巷道按坐标参数上到图纸上,并结合现场掘露的实际情况考虑钻孔的方位、倾角、开口位置、终孔位置、预计孔深参数,确保每一钻个钻孔都能打到预定位置。

第十三条各煤矿瓦斯抽采部门至少配备两名工程技术人员,一人专门负责钻孔的施工设计,另一人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现场标定钻孔开孔位置,收集上一个钻孔的竣工参数,及时1:

200平面设计图上绘制钻孔竣工平剖面图,当设计与竣工不符时,要认真分析,协助设计人员修改钻孔参数,如所施工的钻孔达不到预定控制范围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钻孔设计、施工不存在空白带,

第十四条抽放半径确定原则:

预抽时间在半年以内,其设计半径不超过1m;预抽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其设计半径不超过2m;预抽一年在年以上的,其设计半径不超过2.5m。

第十五条专用瓦斯抽放巷内设计穿层预抽钻孔前,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及时提供该工作面开拓设计平面图,钻孔设计人员根据该图确定预抽巷道所在位置及标高差,钻孔施工设计前,每次提前对前方至少60m段巷道提前施工至少四组地质孔,每组至少布置两个地质钻孔,以便探明施钻区域内的煤岩层位及产状,并标注好该巷道所对应的煤层顶底板等高线,并确定钻孔设计参数,区域预抽钻孔设计控制范围,倾斜以上煤层的钻孔控制范围:

预抽巷道轮廓线外上帮20m,下帮10m,缓倾斜以下煤层的钻孔控制范围:

预抽巷道轮廓线外上帮15m、下帮15m,所有设计钻孔实行网格式定点布孔。

第十六条顺层钻孔设计前,生产技术部必须及时提供采面上、下巷煤层全厚素描图(1:

500),设计人员根据全煤厚度并结合上、下巷对应的标高考虑钻孔布置方式、钻孔设计深度、倾角、方位和开孔参数。

第十七条所有钻孔设计参数必须与巷道测点、巷道或钻场中腰线等发生关系,并将其钻孔方位角换算成与巷道中心线或钻场中心线的夹角,并由现场抽采技术人员用量角器实地标定,严禁直接使用罗盘标定钻孔施工方位角。

(五)钻孔的施工

第十八条钻孔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钻孔设计图,按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依次施工,钻孔开孔根据设计所确定的巷道的中、腰线、测量导线点为基准点,由施工单位技术员现场进行放线标定后,钻孔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给定方位、倾角安装稳固钻机后方能组织施工,未现场标定参数钻孔,严禁私自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钻孔施工时,应保证每台钻机配备四人,一人负责钻机操作,一人负责判别、记录煤岩性、喷孔、瓦斯、深度等参数,1人负责钻杆接拆,1人负责风水闸阀的开关,各司其责,确保钻孔施工记录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施工钻孔必须进行编号管理,施工钻孔时要悬挂对应的孔号牌,钻孔施工结束后孔号牌由施钻人员固定在该钻孔上。

每个钻孔必须有《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单》和《钻孔管理卡片》。

第二十一条各矿必须分类建立《钻孔原始资料台帐》,详细记录钻孔的设计参数、竣工参数、钻孔层位描述、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施工负责人、记录人、验收人、封孔及接抽(测压)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钻孔施工地点必须安设高清视频摄像头,实现对钻孔施工地点的全程监控。

施工区域效果检验钻孔、瓦斯压力测压时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防突办负责人必须全程进行参与。

(六)钻孔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每次进行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由矿防突办牵头,成立由矿防突办、安监部、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组,逐个钻孔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填入钻孔施工记录表后,验收小组人员必须共同签字认可,并将钻孔验收票交矿总工程师签字,每次验收后由牵头负责人写书面包括参加验收人员、合格钻孔数、不合格钻孔数等内容的材料报矿总工程师。

验收人员数量、程序、签字等不符合规定的全部视为废孔。

第二十四条区域效果检验钻孔的施工验收、取样、瓦斯含量测定及测压钻孔的施工验收、封孔全过程由矿总工程师、安全处长、防突办负责人一同现场跟班监督,并进行验收签字,否则无效。

第二十五条钻孔施工结束必须及时上图分析,对未达到设计要求或出现施工空白带的地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区域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在三天内提交区域抽放钻孔竣工图纸交有关部门、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

(七)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钻孔验收小票一式三份分别交矿总工程师、防突办、施工单位分别保存,验收小票必须保存至其所服务的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并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钻孔施工视频资料应刻录光盘,载明光盘所记录钻孔施工地点、钻孔编号等要素,分别交由矿防突办和集团公司通风瓦斯部保存保存至其所服务的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并保存2年以上。

(八)防突资料的收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煤矿必须按区域或工作面建立防突措施实施的资料台账和档案,在实施防突措施过程中,矿防突办要认真收集现场地质资料、瓦斯资料和防突措施的实施参数等资料,为该区域编制消突评价报告时提供可靠、真实的支撑数据。

第二十九条当矿井发生突出、压出和喷出等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后,必须及时收集突出的煤(岩)量、涌出的瓦斯量、突出孔洞的形状、突出地点的煤层情况地质构造、现场素描、图纸等资料。

并且作一些必要的

第三十条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的资料收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井下现场集资料完毕,要及时将所收集的资料整理成台账、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进行分类归档管理,并在月底前将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报集团公司通风瓦斯部存档。

(九)防突分析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煤矿防突办主任每天要组织一交次防突考察人员对井下各防突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分析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方案和注意事项,确保措施实施中的真实性、可靠性,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每次会议必须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各煤矿瓦斯抽采部门每周组织钻探施工人员召开一次防突钻探工程专题工作分析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防止施工管理不到位存在瓦斯治理盲区,杜绝出现假孔、废孔。

第三十三条矿每月必须由矿长组织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会,对井下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进行分析管理,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布置和落实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和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区域或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发生变化等时,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能解决时,应请集团公司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制定或修改防突措施和施工方案。

(十)防突考察、突出危险性预测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煤矿防突办必须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防突考察人员,所配备的防突考察人员必须是接受过有资质单位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并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未接受专业防突培训或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严禁从事防突考察工作。

第三十六条为确保防突考察或预测参数的真实性、准确性,采取钻孔瓦斯解吸指标法进行区域验证、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检验时,其防突考察工每处次不得少于2人;采用复合指标法进行区域验证、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检验时,其防突考察工每处次不得少于3人,严禁1人单独进行区域验证、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检验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防突办必须安排人员随时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定、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如突出预兆(包括喷孔、卡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或考察报告单的内容之一,便于决策层综合分析、判断;

第三十八条实施防突考察、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过程中,区队跟班领导、现场瓦斯员、跟班安监员必须现场监督执行,并在考察大原始记录本上分别签定,无现场瓦斯员和安监员签字的防突考察报表,不准批准作业。

第三十九条防突考察报告单上必须有附有工作面煤岩层产状及层位素描示意图和考察孔投影平面、剖面图,且考察工在提交审批报告单前,要针对现场出现的情况和考察参数提出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工作面防突考察钻孔、突出危险性预测钻孔、效果验证钻孔,必须位于措施孔之间,严禁考察孔与措施钻孔重合、交岔,其控制区域的抽放钻孔必须提前8小时停止抽放,防止数据的失真,造成误判。

(十一)防突考察工现场操作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考察工进入工作面实施考察前,首先要找准上一个循环控制点,并核实有无超掘(超采)现象,实测采掘工作面迎头(考察点)至周围控制点的距离。

第四十二条探清工作面煤岩层厚度、产状情况,收集煤岩层夹矸、破碎程度以及断面构造等并作好素描示意绘制。

第四十三条根据工作面实际状况,合理选择布置考察孔位置,其布孔原则为:

倾斜以上煤层其考察(检验)孔至少布置三个,即巷道上部两侧各1个,巷道中心线一个;缓倾斜以下煤层其考察一般布置5个,即巷道上部两侧各1个、中心线1个,下部两侧各1个。

当工作面现出软分层时,考察孔应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

第四十四条考察钻孔、预测钻孔、效果检验钻孔孔径为D42mm,长度不宜太深,一般为孔深8~10m,进行测量煤壁温度时应避开风流直吹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防突瓦斯考察人员应爱惜设备、仪器、仪表及工具,入井前必须对所需测试设备、仪器、仪表及工具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或失灵时应立即进行处理或更换,确保完好无误后,方可进行考察操作;升井后及时将设备、仪器、仪表及工具进行清洗并保存妥当。

第四十六条采用钻孔瓦斯解吸指标法进行考察时的参数收集:

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和钻屑温度,每钻进2m时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值;采用复合指标法进行考察时的参数收集:

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和钻屑温度,当钻孔钻进2m时,在暂停钻进后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瓦斯涌出初速度从第2m段开始测定),测量室长度为1m,所有打孔速度控制在0.5m/min以内。

此外,应记录有无喷孔、煤炮声及瓦斯异常等情况,所有情况均填写在考察报告原始记录单本上。

第四十七条考察钻孔、预测钻孔、效果检验钻孔施工结束,打孔人员、考察工、现场的瓦斯员、安全员必须在原始记录本上签字认可。

(十二)防突考察、突出危险预测报告审批单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考察工按考察收集的相关参数编制防突考察报告审批单,并绘制好考察检验孔布置的直观图件(标注钻孔方位、倾角投影到轴线上的有效长度、现场断面素描图、平面图、剖面图等),注明现场煤岩层赋存情况、打眼过程中有无瓦斯异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提出考察意见交防突办负责人审查签字。

防突办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经矿瓦斯抽采、通风、生产技术、安监、调度室、施工单位、总工程师进行会审签字,按总工程师批准的意见执行。

第十四九条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防突考察报告审批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施工单位报销严格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进度组织采掘作业,严禁超采(掘)。

第五十条当矿总工程师外出时,其防突考察报告审批单由矿总工程师临时指定的负责人进行会审签字。

(十三)采掘工作面区域消突评价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突出煤层(0.3m以上)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单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区域突出危险性划分报告,由各煤矿单位上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按规定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矿井揭露0.3m以上煤层时,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或测定有突出危险,未采取瓦斯治理措施进行消突的,该工作面严禁进行生产作业。

第五十二条新建矿井首采采工作面实施完区域煤层瓦斯治理后,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并将消突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回采。

第五十三条石门、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工作面区域瓦斯治理消突评价报告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未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其消突评价报告无效,该工作面禁止施工作业。

第五十四条生产矿井石门、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工作面、大面积预抽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消突评价按如下规定执行:

1.石门、立井、斜井揭煤区域消突范围为:

缓倾斜以下煤层为揭煤点所在巷道轮廓线上、下、左、右各15m及巷道轮廓线外法线距离不小于5m的区域;倾斜以上煤层为揭煤点所在巷道轮廓线上20m,下10m左、右各15m;

2.每次进行区域消评价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并聘请本集团公司内第三方的煤矿相关消突评价人员实施,其评价人员必须熟悉掌握防突专业技术知识,并对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全过程负责。

评价报告提交后,由驻矿安监处长对整个评价区域防突工程的可靠性、瓦斯抽放的真实性、检测检验方法及手段、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阅审查意见后,经矿长批准行文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十五条除石门揭煤工作面外,采掘工作面严禁实施区域消突专项评价,必须在采掘工作面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消突专项评价,经矿长审批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五十六条区域消突评价报告必须有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和批复,开采保护层的消突评价报告必须提供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的批复文件、区域保护开采后的影响平剖面图、实施预抽的工作面必须提供区域预抽钻孔施工设计图纸和钻孔竣工平剖面图纸,提供区域防突工作档案和区域瓦斯抽放档案资料。

第五十七条未按专项防突设计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实施、内容不全、钻孔布置不合理、施工管理档案不规范、相关资料未实地收集、区域瓦斯抽放参数不真实、来源不清等,该工作面不能进行消突评价。

第五十八条实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关闭该区域的瓦斯抽放控制阀,以确保所测参数的真实感性。

进行区域检验时矿总工程师、防突办、安监部负责人必须全程监督,钻孔取样时必须使用取芯钻杆进行取样,测定区域效果检验单必须由井下取样解吸人员、地面解吸人员、参加评价的第三方技术员、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字认可,并附上取样钻孔的原始施工记录单。

第五十九条所有区域防措施的效果检验孔布置及施工必须和预抽钻孔竣工图纸发生联系,防止取样钻孔与措施孔交岔、重合,取样孔尽量布置在措施孔间距过大、抽放时间短的地方。

第六十条保护开采工作面、石门、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和顺层钻孔预抽采煤煤层瓦斯,均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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