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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监管措施

1、根据工程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项目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内容及文明施工方案。

3、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复的施工方案进行文明施工。

4、审核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划,按照实际发生核准、批复文明施工措施费。

5、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文明施工保障体系,检查文明施工制度执行情况。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防暑、防疫和防雨等项文措施的执行情况。

7、监督施工现场按规定挂置工程公告牌、危险源公示拍、监督机构公示等图牌。

8、要求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统一服装,佩带出入证,确立门卫制度,杜绝人员混杂。

9、监督施工现场按规定做好围挡,围挡高度应符合要求,整齐、安全,无残缺。

10、要求施工现场的构件、料具及设施布置严格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总平面实施,道路畅通,无大面积积水。

11、要求施工现场合理布置,施工作业区与住宿区必须隔离分开。

现场的厕所、厨房、住宿等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饮水符合卫生要求,食堂、厕所整洁、卫生。

12、要求施工现场应配备医疗室及经培训的急救人员,具备急救措施和器材。

13、现场的垃圾、污水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运,排污符合环卫要求。

14、现场需配备经培训的消防人员,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消防水源,有严格的消防措施。

15、监理机构每周召开一次文明施工专题会,工程例会上要有研究、落实文明施工工作的内容。

16、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通过严格的奖惩措施,促进施工单位完善地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现场文明施工设计

  第三条 施工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 文明施工设计内容: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

  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其变动较大,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

  

(二)现场围档的设计;

  (三)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四)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工地围档、硬地化、大临设施、市政管线保护等)。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综合单价之中,综合单价没有考虑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档。

其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档稳固、整齐、美观(主要用砌筑材料);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档稳固、整齐、美观(不得使用铁皮瓦、石棉瓦);

  (三)围档外应做简易装饰,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场地出入口大门应庄重美观、门扇应做成密闭不透式。

  第七条 工程标牌(五牌一图)。

施工现场应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为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管理牌、组织网络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

工程概况牌设置在工地围档的醒目位置上,标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投诉电话等。

  第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沐浴室及消防用的砂、水池等。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禁止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毡搭建。

  现场设置集体宿舍时,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并与作业区隔离。

人均床铺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并进行适当的分隔。

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

  第九条 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堆放。

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号的标志悬挂在现场。

  第十条 现场场地及道路应硬地化。

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

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周边设排水沟,现场不允许有积水。

  第十一条 污水的处理和排放。

场地内应设沉淀池和冲洗池并做到:

  

(一)所有的生活或其它污水必须分别处理后方能经排水渠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

  

(二)采用钻孔、冲孔或其他施工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

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粉尘控制:

  

(一)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做到的硬地化部位,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三)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

  (四)严禁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探,对可能损坏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应做到:

(一)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能离场上路行驶;

  

(二)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土石方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字[1997]185号)。

  第十五条 噪音控制:

  

(一)建成区内的新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二)建筑施工作业的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限值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晚上23时至第二天早上7时)。

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消防管理:

  

(一)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网络,明确各区域消防责任人;

  

(二)合理配置灭火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两个10L(升)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

  (三)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要用2寸立管,设加压泵,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每层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四)灭火现场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并保持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行动统一、协调一致,防止现场混乱。

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触电、中毒、窒息、倒塌、坠落伤人等事故。

  第十七条 现场卫生:

  

(一)明确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责任人;

  

(二)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应符合卫生标准,生、熟食操作应分开,熟食操作时应有防蝇间或防蝇罩。

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作熟食容器,炊事员和茶水工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间,并有水源供冲洗,同时设简易化粪池或集粪池,加盖并定期喷药,每日有专人负责清洁:

  (四)设置足够的垃圾池和垃圾桶,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

  (五)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做到工完场清;

  (六)工地应设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和有标志。

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七)施工作业区严禁吸烟,生活区吸烟须设立专用吸烟室,吸烟室应有防火、通风措施。

  第十八条 现场安全、保卫: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配佩工作卡。

工作卡由总包单位制作,工作卡有本人相片、姓名、所属单位、工种或职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标志卡应分颜色区别;

  (三)建立来访登记制度,不准留宿家属及闲杂人员;

  (四)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第四章 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属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按分工对在建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的同时,实施文明施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大力支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并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文明施工,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的标准进行量化管理,制定文明施工的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对工程项目组织检查,检查结果分为“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文明施工合格工地”、“文明工地”。

对“文明工地”颁发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文明施工大检查,在“文明工地”的基础上,评选市级“示范文明工地”。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地,以及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地,均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文明施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市优质样板工程评选。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

 一、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制定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标准。

  二、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包括封闭管理15分,总平面布置20分,办公、生活设施15分,现场防火10分,共60分:

一般项目包括卫生管理20分,粉尘、噪音管理10分,治安管理10分,共40分;

总计100分。

保证项目有一项得0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该施工现场评定为0分。

  三、检查评定达70分以上的为文明施工合格工地,85分以上为“文明工地”,90分以上可参加“省双优工地”评选。

  四、文明施工的现场检查纳入日常监督范围,由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对日常监督检查平均分达85分以上(含85分)的施工现场,由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颁发“文明工地”标志牌。

  五、文明施工的大检查由市建设局组织,每年进行二次,施工现场的最后得分依据日常监督检查的平均分数和大检查的分数按6:

4加权平均。

  六、现场文明施工实行动态管理,与安全监督同步实施,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保留“文明工地”荣誉称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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