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烟火规定等3个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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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暂行)

为给全体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用电活动。

三、具体事项

1、办公室:

照明灯、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用时随手关闭。

不准私自在办公室里使用任何个人用大电量电器,不准有明火。

公司所有办公场所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

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

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温度高于30℃可以开启空调制冷,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5℃,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0℃时可开启空调制热,温度设定不得高于16℃,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所有电器开关、关好门窗。

2、宿舍:

夜间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现象,更不准白天亮灯现象发生。

严禁私自在宿舍内使用任何电器与私拉乱接电源。

3、公共场所:

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备、空调等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值日、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4、管理维护

(1)办公室的电器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加强责任管理。

(2)公共场所的电器使用由技术部统一管理,各楼层公共区域用电管理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

5、违规情况处理

安环部、技术部将随时巡查各部门电器的使用情况,对违规情况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处罚办法如下:

(1)办公室彻夜亮灯、饮水机通电、电脑不关等,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人民币50元的罚款;

(2)人为损坏或丢失空调遥控器时,维修或购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若发现有违反第二条规定使用空调者,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人民币50元的罚款;

夜间忘记关闭空调者,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4)私自使用电器取暖、做饭者,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的罚款;

责任人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

(5)员工凡因使用不当或者违规操作电器设备,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设备损坏的,违规者按照相关制度承担经济损失。

四、本制度由安环部制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带班制度

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与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滨州市高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带班制度的通知》等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三、术语、定义

1、负责人。

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2、负责人带班值班。

是指带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

四、职责

1、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评审、批准下发《海益公司安全生产带班制度》。

2、公司安环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制度规定人员的考核。

3、公司行政部负责领导带班值班表的编制;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带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监督落实。

五、管理内容

1、公司行政部负责人每月底前编制完成下月的领导带班值班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上报沾化县安监局。

2、值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班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3、安全生产值班领导的通讯方式要在生产作业场所公布张贴,以便及时报告生产安全情况。

4、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内容,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5、实行带班值班交接班制度。

带班领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交接班主要内容:

现场安全管理状况、存在问题、处理措施。

6、建立带班值班档案制度。

记录带班值班的时间、地点、查出隐患、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7、严禁领导带班空岗。

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进行计划调整,确保每班至少1名领导带班值班。

8、当班带班领导如因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位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9、领导带班的工作范围包括公司所有作业现场和人员。

10、带班领导是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当班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全面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组织好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1)当班带班领导要认真查阅上一班带班领导记录台账,督促、检查隐患整改和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指导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2)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臵。

(3)督促、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掌握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加强对夏、冬季防火、供配电、危险源、高空作业、焊接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6)组织处理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安全事故,迅速进行应急救援,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六、带班管理规定

1、公司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每月应定期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负责人安全生产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行政部统一提供安全生产带班值班记录本,带班值班领导及时填写齐全。

七、考核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负责人安全生产带班制度》的执行,实施统一检查与考核,考核周期每季度考核一次。

2、《负责人安全生产带班制度》的考核依据为《负责人安全生产带班记录》,无检查记录,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视为未执行《负责人安全生产带班制度》。

3、奖惩

(1)不按时编排值班表或值班表有遗漏、空缺的,考核责任人50元。

(2)未安排领导带班,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300元。

(3)带班领导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4)无故不带班或因无法带班但未向领导请假导致空班的,考核责任人300元。

(5)带班值班时,不填写相应记录所要求填写的内容,考核责任人50元。

(6)不认真履行带班值班工作职责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7)带班值班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处理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八、本制度由安环部制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

动力厂严禁烟火管理制度动力厂严禁烟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动力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在动力厂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全体员工以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由动力厂各级领导商讨、协定,由办公室制定下发。

第二章制度基本规定

第四条动力厂生产区域内所有场所禁止烟火,本制度所指生产区域包括:

生产车间及生产办公室。

第五条禁止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香烟等)进入生产区域内;

第六条办公楼、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

在指定吸烟点内抽完烟烟头必须熄灭置于烟灰缸或烟灰盒内,禁止乱扔。

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得随便进入制氧、燃气生产车间区域,必须进入时需佩戴防火帽,并且有专人看护。

第八条进入制氧、燃气生产等易燃易爆区域不准穿化纤服装、铁钉鞋;

第九条设备维修时,在对氧气主体设备、煤气管道等部位进行维修时,必须使用铜制工具,需要敲打的部位,要用铜制工具,禁止使用铁锤进行敲打作业。

第十条生产区域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切割、焊接、打孔等)时,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否则,严禁动火作业。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烟火管理考核办法

1、动力厂员工在禁烟区内抽烟者罚款每人200元/次;

中高层领导每人罚款300元/次。

2、生产区域内现场发现一个烟头,对所属区域责任人罚款50元,车间、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

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车间、部门负责人一并负担。

3、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生产区域者,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4、乙方施工人员在厂区抽烟者,一经发现按每人300元/次对该单位进行罚款。

5、各车间、部门内部根据本制度制定自己分管区域的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区域考核办法

1、进入制氧、燃气生产区不带阻火器的车辆,罚款100元/辆。

2、进入制氧、燃气生产等危险区域穿化纤服装或者铁钉鞋的人员罚款100元/人。

3、没有进行相关登记和办理相关证件就擅自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切割、焊接等危险性作业的,对本人及相关负责人或负责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考核单位及频率

1、办公区由办公室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2、生产区域由各车间和安全科负责考核。

车间对辖区内每周检查考核不少于2次;

安全科对各车间检查考核不少于1次。

3、车间的检查考核在本车间公示栏中通报,并报送厂有关领导、办公室;

办公室、安科的检查考核在厂通报栏中通报,并报送厂有关领导、办公室和各车间。

所有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科。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xx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

严禁玩电脑等项项规定重申有关规定

为规范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禁止玩电脑

各部室电脑是为了便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而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密码。

任何人不得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打游戏。

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工作,一旦发现,罚当事人30元,部门经理20元,电脑管理者10元;

下班后,各办公室必须关好门窗,关闭电源,禁止玩电脑,否则,是当班人员的,按以上规定予以罚款;

是下班人员的,罚电脑管理者10元。

二、严格执行考勤打卡制

凡实行考勤打卡人员,必须自觉执行打卡制,决不允许代替别人打卡,如发现代打卡者,发现一人次,罚款5元。

注。

罚款手续由办公室出据,总经理批准,交财务部执行。

xx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

安全生产若干严禁不准等规定范文安全生产若干严禁不准等规定

一、管技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五不准、五必须

(一)不准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必须保证按规范要求指挥和组织生产。

(二)不准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隐患和人身、生产事故;

必须保证按程序准确、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和事故情况。

(三)不准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放松对“三违”人员的监管;

必须保证对“三违”问题的处理合规、恰当,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不准在安全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违反程序、弄虚作假;

必须保证事故处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五)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延缓对安全事故责任者处理决定的执行;

必须保证对安全事故责任者做出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决定及相关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安全入井八不准

(一)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的不准入井。

(二)不参加班前会、安全活动的不准下井。

(三)下井前休息不好或身体状况、精神状态不好以及因病已开病假条的不准下井。

(四)下井穿戴的劳动保护用品没有la标志的不准下井。

(五)下井前未穿戴好完整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或安全帽不系好帽带的不准下井。

(六)下井前饮酒或携带纸烟、点火物品的不准下井。

(七)下井携带的矿灯、自救器不完好的不准下井。

(八)必须遵守乘罐秩序。

上下罐时,不准超员乘罐、打闹和抢上抢下。

三、安全生产施工十不准

(一)没有规范的设计不准组织施工。

(二)采掘开工作面没有规程不准开工,其它临时工程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准开工。

(三)规程措施不贯彻不准开工,现场管理人员对规程不清楚不准开工。

职工对规程不清楚不准上岗。

(四)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或现场没有悬挂开工许可证,不准开工。

(五)工程初次施工没有主管部门安全确认不准开工,每班不经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确认不准开工。

每个员工不对自己岗位安全确认不准作业。

(六)现场存在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不处理不准开工。

(七)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不准操作。

(八)作业环境达不到应有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准开工。

(九)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不准开工。

(十)施工过程中,发现事故征兆或突发异常情况时不准继续施工,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在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一通三防十不准

(一)通风设施不完好不准生产。

(二)局部通风“4321”装置不完好不准生产。

(三)风量不足和瓦斯超限不准生产。

(四)“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不准生产。

(五)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不准生产。

(六)不按规定安设瓦斯监测监控装置或瓦斯监测监控装置不正常不准生产。

(七)作业地点不悬挂便携式或便携式不能正常工作不准生产。

(八)违反《集团公司井下点火作业管理制度》规定不准点火作业。

(九)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准放炮。

(十)现场不经过一通三防安全确认不准生产。

五、采煤工作面作业“不准”

(一)综采(放)工作面

1.区队现场值班领导不到岗不准作业;

2.开工前现场班长未严格安全确认不准作业;

3.移端头支架、采煤机割煤距端头15米,端头及猫窝不准有人或从事其它工作。

4.上下出口支架与液压支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未处理好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5.端头支护、安全出口支护不完整、支柱不完好,未处理好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6.转载机、破碎机、皮带机头(尾)支护不完整不准作业;

7.工作面不进行敲帮、问顶、找掉,不护好顶帮的不准作业;

8.工作面片帮、顶空未处理好,不护好顶、帮,不准人员进入机道从事任何工作;

9.工作面片帮超过梁端距没进行超前移架或控顶过大没做超前板支护的不准割煤;

10.铺顶网工作面铺网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或破网、漏网没处理好的不准作业;

11.锚杆巷道顶板离层仪失效、缺失,未补充或未采取措施的不准生产;

12.大倾角工作面作业人员不穿戴齐全防身护具的不准进入工作面;

13.大倾角工作面无防止矸石物料飞溅滚落设施、措施的不准开工;

14.大倾角工作面支架防倒防滑设施不全、不使用的不准作业;

15.泵站压力达不到额定工作压力的不准开工;

16.液压系统不完好、安全阀失效或开起压力低于规定值不处理好不准作业;

(二)单体柱工作面

3.现场支护用品数量不足不准作业;

4.找掉不彻底、浮掉不找清不准作业;

5.挂梁、打柱必须有人监护,不准单人作业;

6.歪扭、失效柱不改好、贴帮未补齐不得作业;

7.排柱距、长短梁不符合要求未改好不准作业;

8.特殊支护不符合规定,未处理好不准作业;

9.支柱防倒铅丝或钢丝绳、支柱联结器联结不牢,未改好不准作业;

10.梁端距超规定、挂梁不及时不准进入空顶下作业;

11.软底工作面,支柱不穿铁柱鞋不准作业;

12.运输机运转时,不准进入煤壁侧进行挂梁、打柱等作业;

13.处理冒顶时无班长以上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准作业;

14.平行交叉作业不符合规程规定不准作业;

15.回柱程序、工序不清、后路不畅不得作业;

16.工作面无回柱绞车或绞车不完好的不准作业;

17.回柱不使用长柄放液工具远方作业不准作业;

18.初放期间无初放领导小组成员现场指挥不得作业。

六、掘进工作面作业“不准”

(一)班长和现场施工人员对工作地点没有安全确认,不准开工;

(二)顶板没有找掉,不准干与进尺有关的工作;

(三)已支护的巷道没有插严背实的,不准开工;

(四)迎头15架棚子没有采取加强支护的,不准开工;

(五)掘进工作面开工前,没有对卡缆进行循环紧固的,不准开工;

(六)炮掘工作面没有对迎头30架棚子卡缆紧固的,不准放炮;

(七)放炮后没有对卡缆进行循环紧固的,不准进入下一个工序;

(八)作业规程没有对卡缆循环紧固作出规定的,工作面不准开工;

(九)迎头没有采取临时支护的,不准挖柱窝;

(十)炮掘锚杆支护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程规定没有采取措施的,不准掘进;

(十一)架棚支护的巷道,没有力矩搬手的,不准开工;

(十二)开工前卡缆紧固力没有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准进入下一个工序;

(十三)架棚巷道施工通过地质构造带,以及倾斜巷道施工时,无针对性地加强支架整体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时,不准施工;

(十四)架棚所使用撑木的规格、材质和质量不规范,或者撑木支设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不准施工;

(十五)掘进巷道在软底范围内,支架棚腿不穿鞋时,不准施工

(十六)掘进巷道改变支护形式没有按规定采取加强支护的,不准施工;

(十七)锚杆支护巷道离层监测仪不按规定安设或安设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准施工;

(十八)锚杆支护巷道顶帮锚杆预紧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的,不准施工;

(十九)锚杆支护巷道顶帮锚杆及锚索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准开工;

(二十)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离层值和巷道顶底板、两帮移近异常,不进行处理的,不准开工。

七、开拓工作面作业十不准

(一)现场作业环境达不到安全施工要求的,必须先行处理好,否则不准开工;

(二)施工现场未使用专用找掉工具按规定找掉的,不准开工;

(三)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中,没有对工作面最小控顶距和最大控顶距有明确要求的,不准开工;

(四)锚喷支护巷道,没有锚杆锚固力和混凝土强度检测手段的,不准开工;

(五)锚杆支护工作面,没有按规定配有打锚杆专用短钎子的(尤其在巷道规格较小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专用短钎子),不准开工;

(六)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临时支护的,不准进入下步工序;

(七)拱形支架的工作面,卡缆、支拉杆、撑木、背板等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不准施工;

(八)架棚巷道施工现场无力矩扳手或机械扳手的,不准开工;

(九)巷道开口、两巷对接贯通、立眼透上巷以及巷道交叉点抬棚等特殊施工地点,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无管技人员指挥的,不准开工;

(十)工作面通过地质构造带或穿煤层无有针对性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施工。

八、采区辅助运输作业“不准”

(一)凡绞车牵引运输巷道及交叉口无声光信号及安全设施的,不准提升运输;

(二)运输系统无躲避位置,不准安置传送信号;

(三)运输巷内有人,不准发送信号;

(四)运输轨道不符合标准,车辆不完好,不准运输作业;

(五)交叉巷道无专人闸人,不准运输作业;

(六)两个单位共用一个提运系统,不准同时运输;

(七)矿车发生落道,不准用绞车强制复轨;

(八)运输绞车无四压两戗或地锚的,不准运输作业;

(九)倾斜井巷内无档车装置的,不准运输作业;

(十)运输环境不好不符合要求,不准运输作业;

(十一)超宽超重的大件车,没有用专用连接装置连接,不准运输作业;

(十二)连接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运输作业;

(十三)绞车绳达不到标准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运输作业;

(十四)运输绞车不完好,没有防护装置,不准运输作业;

(十五)重车落辙现场无班长以上管理人员的不准作业;

(十六)现场不经安全确认,隐患不排除,不准运输作业。

九、综采工作面安拆运十不准

(一)不符合安装设计、不制定(贯彻)规程(措施)的不准开工;

(二)安、拆工作面无开工许可证的不准开工;

(三)轨道铺设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开工;

(四)绞车、钢丝绳、信号、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开工;

(五)运输巷道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开工;

(六)斜巷运输安全设施不全的不准开工;

(七)安、拆、运设备无班、组长指挥的不准开工;

(八)现场不经安全确认,隐患不排除的不准开工;

(九)重车落辙现场无班长以上管理人员的不准处理;

(十)装、卸、运专用器具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开工。

十、高低压电气防爆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带电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

(二)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

(三)线路故障未排除时,不准强行送电。

(四)电气保护失灵时,不准送电。

(五)高、低压开关机械闭锁装置失效时,不准投入使用。

(六)检漏继电器当天不经试跳不准生产。

(七)检漏继电器及跳闸机构失灵时,所控系统不准送电。

(八)网络有人工作时,不准用摇表摇测绝缘。

(九)不准借用他人停电牌进行停电作业,摘牌送电必须由挂牌人执行。

(十)停电工作票未到现场,不准提前作业。

一、机车、矿车掉道复轨八不准

(一)不准利用机车牵引进行复轨,必须坚持就地复轨的原则,并现场有专人指挥复轨,在复轨地点设专人截车或在距复轨地点40米挂红灯示警。

(二)不准通过或利用道岔进行复轨。

(三)不准用支撑的方法进行复轨。

(四)不准使用不完好的复轨工具进行复轨,复轨工具必须垫牢固、坚实。

(五)在斜井复轨时不准将上挡车器打开,必须将复轨地点附近的电缆、管线、设备保护好。

(六)在斜井复轨时不准用向下松车的方法进行矿车复轨。

(七)在斜井复轨时不准摘除连接装置进行复轨,在罐笼、翻笼两侧复轨时必须与信号工联系好。

(八)没有专门措施不准运送超载、超宽、超高的车辆。

二、胶带运输机运行维护十不准

(一)胶带运输机司机、给煤机司机及胶带运输机维修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准操作、维修胶带运输机。

(二)胶带运输机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动作不可靠,不准开车。

(三)胶带运输机道环境不良,浮煤堆积,胶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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