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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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Word文档格式.docx

1854年至1900年之间,放债者享有一段无比自由和繁荣的时期,这导致了严重的弊端,欺诈和勒索横行。

由于担保的强制执行,借款人境遇凄惨、生活艰难。

这样,1900年第一部《放债者法案》通过了。

1911年对1900年法案作了修正之后,《1927年放债人法案》的通过大大加强了借贷立法。

该法案用每年颁发执照来代替登记,并对放债人寻找业务的方法给予严格限制。

1927年法案有利于保护小额借贷人,但过于繁琐的技术性规定严重地阻碍了合法的商业交易。

  (3)分期付款销售和租购立法。

信贷领域的英国法,总是以明确区分“贷款信贷法规”和“销售信贷法规”为特征的。

贷款放贷,在1854年以前从属于高利贷立法,在1900年以后受放债立法控制。

书面动产抵押或销售证担保下的抵押权人的权利,受1878年和1882年销售证法案、1890年和1891年小篇幅的修正案制约。

商品信贷销售,在英国法上从来不被认为构成一种贷款,从而也就没有引起《放债人法案》的适用。

同样,有条件销售或租购协议下的所有权保留,不是一种为贷款所作的担保,从而不属于《销售证法案》的范围。

  (4)规范租购和有条件销售协议的成文法。

在普通法中,租购协议不是一种销售合同,从而不属于《商品销售法案》和《1889年代理商法案》调整销售合同条款的适用范围。

然而,随着租购立法的到来,对租购和有条件销售的处理是极为相似的。

第一部专门调整租购的法令是《1932年租购和小额债务(苏格兰)法案》,后来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部统一的法案——《1965年租购法案》。

1965年法案在首次颁布时,适用于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租购和分期付款销售协议:

租购价或总的购买价不超过2000英镑,并且,租借者或购买者不是一个法人团体。

最高限额在1978年提高到5000英镑,1983年提高到7500英镑。

《租购法案》包含有规范如下内容的条款:

合同格式;

在适当交易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签订协议的租借者或购买者的取消权;

用来保护租借人或购买者的一系列事项,包括当租购价或购买价的1/3已被付清或被清偿并且他没有自己终止协议时,禁止从他那里收回商品。

1965年法案在1985年5月19日被废止。

  (5)权限管制。

根据《1964年紧急法(重新制定和撤消)法案》第1条,英国贸易部被授权制定法令来管制用租购和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商品。

此时制定这些法令,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控制经济过热。

《1982年租借、租购和信贷销售协议管制(撤消)法令》,撤消了这些法令,权限管制结束。

  (6)自愿法案。

1968年9月,英国政府任命克劳瑟勋爵为消费信贷委员会主席,首次开始对消费信贷作大规模综合研究。

1971年3月,该委员会发表了一个著名的报告,这就是在英国消费信贷立法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克劳瑟报告》。

1973年2月,政府公布了《自愿法案》说明,该说明要求那些借款给公众的人遵守实施《克劳瑟报告》的立法说明。

《自愿法案》设定了贷款给个人、处理信贷成本的公布(表述为数量界限和真实的百分比标准)和经纪人佣金的总指标。

该法案意图提供一段冷却期,在这段时期,借款人可以撤回交易而不交费,并对抵押人违约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救济予以某些限制。

  (7)消费信贷法改革白皮书。

1973年9月,英国政府提出一份《消费信贷法改革》白皮书。

表明了通过立法最终实施整个克劳瑟委员会关于消费信贷法建议的打算。

白皮书是一部特别有用的文献。

这部文献不仅在正文中描述了未来消费信贷议案的范围,而且在附件中提出了许多从属于《消费信贷法案》规范的建议内容,包括根据真实的百分比标准计算借款成本表的数学公式。

白皮书表明了政府关于委员会对《放债和担保法案》中的整个信贷和担保法律进行根本性重组计划的最近考虑。

  (8)消费信贷法案。

1973年11月初,《消费信贷议案》已经递交议会,该议案共有96页。

该议案由于起草明晰、条文全面受到议院双方广泛欢迎。

其后,英国发生经济危机,工人罢工,政府号召大选,议会被解散,《消费信贷议案》与88个其他议案一起被丢失。

然而,新的当局在大选结束后,马上在上议院重新提出了形式极为相同的议案,这就是1984年7月31日通过的《消费信贷法案》

    2.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

  英国《消费信贷法案》的某些部分在通过之日实施,从1985年5月20日起法案全部生效。

《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废止了《1965年租购法案》、《1967年(租购)广告法案》、《1900-1927年(租购)广告法案》和《1872-1960年经营当铺者法案》,代之一种覆盖各种形式的消费信贷、崭新而全面的法规结构。

《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放弃了销售信贷与贷款信用的两种分法,而表现出一种以机构为基础的放贷立法特点。

《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

《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试图覆盖所有形式的消费信贷。

该法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以下内容不属于该法案调整:

一是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二是超5000英镑的合同(法案生效时,最高限额增加到15000英镑),此金额是指所借的货币,不包括信贷成本和利息;

三是低于30英镑的合同,如果租购和有条件销售合同所涉及的金额低于30英镑,则仍属法案调整;

四是抵押贷款;

五是要求偿还次数不多于4次的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合同;

 六是利息收费很低的合同(达到13%或者英格兰银行的最低利率再加1%);

七是电话或仪器设备的租借。

  

(2)关于消费信贷的职能划分。

《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认可了如下三种从职能上对消费信贷所作的划分:

一是与供应商相关联的信贷和与供应商非关联的信贷。

与供应商相关联的信贷(法案中叫做“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信贷”),是供应商自己提供的信贷,也可以是追随供应商的第三人或意图与供应商达成约定的第三人提供的信贷;

二是固定金额信贷和循环信贷;

三是担保信贷和非担保信贷。

  (3)关于牌照制度。

消费信贷法案要求从事消费者信贷、消费者租借或辅助信贷业务的那些机构,必须领有牌照。

公平交易局对实施这项制度负责。

  (4)关于冷却期。

如果协商中存在口头抱怨,或者消费者是在放贷人通常工作场所以外签订的合同,法案第67条规定了一个冷却期。

这种合同叫做可撤消合同。

合同签订后七天之内,放贷人必须在第二份合同副本里通知消费者他有撤回权。

收到第二份合同副本后五天内,债务人可以用书面形式撤回合同,信贷合同因而被撤消。

如果在取消前消费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他可以收回他的货币。

这些规则对小额的合同和低利率合同不适用。

  (5)广告和信贷营销。

《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第43条至47条、第53条,重申了广告的真实原则,要求放贷人在广告中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特别是放贷人必须表明有效的信用成本,禁止使用推销员等营销方法。

关于上门推销,授予消费者对在家里或在消费者工作场所所订立的处于指定期间的各种合同的取消权。

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过一定影响,美国和英联邦国家曾对其作过仔细研究,欧共体议会1986年颁布的《消费信贷指令》,就是以它为基础的。

但是,克劳瑟报告提出的目标——改革支持个人财产安全交易的整个法律框架,并没有达到。

同时,销售证法案和其他有关担保交易中第三方权利的成文法存在偏差,产生过一些麻烦和不公正。

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的影响力。

      二、美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

    1.美国消费信贷立法背景及其沿革

  美国是建立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在美国广泛兴起。

在20世纪20年代,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对美国引进大批量生产载客汽车的生产线,起了促进作用。

在20世纪30年代早期的大萧条时期,消费信贷被证明是可靠而又有益的。

此时有些观察家认为,分期付款信贷确实有助于经济稳定,但应加以规范。

消费信贷总额,在1947年为116亿美元,1950年为215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5%),1965年为879亿美元,1970年为1268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1979年为3750亿美元。

其中,有80%以上属于分期付款,并有将近30%用作汽车购买融资。

  运用消费信贷方式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消费者(即信贷购买者),如果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其偿债义务,往往将导致个人破产、财产托管和其他资不抵债之类的诉讼;

信贷卡的滥用也可能导致金融灾难。

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者,察觉到了广泛使用信贷所产生的这一系列问题。

于是,一部在信贷生活的各个阶段为信贷购买者提供保护的法案,提上了立法议程,由美国议会制定成法律,这就是《消费信贷保护法案》。

《消费信贷保护法案》于1969年7月1日生效。

在此之前,有几个州的消费信贷关系,是由小额贷款、信贷保险、支票贷款和合理的利息费用等方面的法规来加以规范的。

  1968年,美国联邦统一法专员全国会议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简称U3C)。

U3C废除了过去那种分割管理的模式,企图构成一部综合性的、系统的成文法。

这种对传统消费信贷管制手段的背离,产生了一些新问题,而原来预期的困难又没有解决。

消费者开始广泛使用不定额信贷和全国通用的信贷卡。

几年以后,全国消费者金融委员会开始对美国整个消费金融领域,进行划时代的综合考察。

这些事情很快导致了对1968年U3C的修订。

1974年8月,美国联邦统一法专员全国会议颁布了《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简称1974年U3C)。

这项法案取代了前面的1968年文本。

  《1969年消费信贷保护法案》和《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是美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基石,有必要分别加以考察。

    2.《1969年消费信贷保护法案》

  《1969年消费信贷保护法案》包括三章。

第一章是《放贷真实法案》,包括在提供信贷之时或之前,应向顾客、潜在的信贷购买者或价款人公布的事项。

第二章是对扣押的限制规定。

第三章是关于信贷报告代理的内容,即“公平信贷报告法案”。

这里主要考察《消费信贷保护法案》第一章的内容。

  

(1)关于定义。

定义对正确理解法案的成文法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该法定义所谓“消费信贷”,是指向自然人提供的并由自然人承担融资费用的信贷,而且它只限于家庭或消费类型的交易,而不能为商业或农业经营目的。

法案中最重要的定义,是为公布目的的以下几个概念:

“融资金额”、“年利率”和“融资费用”。

“融资金额”是指消费者实际得到的信贷数额。

“融资费用”包括书面填写的、与信贷交易有关的利息、运费、贷款费、检查费、信贷报告调查费、保险费用,还包括消费者支付给债权人的证券贴现费用。

“年利率”是成文法条款规定的关于融资费用的年百分比率,它是信贷花费的基准。

《消费信贷保护法案》所关注的,是消费者在决定接受哪一种信贷前,可以以年利率为基础对信贷成本作一比较。

年利率的计算非常复杂,但使用联邦储备局供计算用的一览表则使它变得简单起来。

法案中“现金价”、“信贷销售”、“广告”等术语的定义,也是很重要的。

“现金价”是债权人在平常商业过程中提供或者销售的作为消费者信贷交易对象的财产或劳务获取现金的价格。

“信贷销售”是与销售者提供或安排的消费信贷有关的任何销售。

  

(2)关于年利率。

前面所界定的年利率,由于计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适用一个恰当的年利率,要求依据所提供的信贷类型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不定额交易年利率的计算方法,与定额交易年利率的计算方法各有不同的规定。

  (3)关于公开事项。

《放贷真实法案》规定,债权人或安排信贷交易的人在实际提供信贷之前,对有些事项必须公开。

需公开的信息,可以在合同中、在购买者签署的负债文件中或在一份独立的文件中向消费者公开。

与未结清账户、循环费用账户不同,消费者信贷销售有特殊的公布要求。

债权人必须公开下列事项:

第一,所购买商品或劳务的现金价;

第二,首次付款额;

第三,现金价和首次付款额的差额;

第四,虽不属于融资费的一部分,但包括在所提供的信贷数额之内的所有单独列项的其他费用;

第五,融资总额(即第三项和第四项之和);

第六,融资费用额;

第七,融资费用必须用“年利率”表示,除非融资费用不超过5美元、融资总额不超过75美元;

第八,计划偿还债务的付款次数、数额和合理的日期或付款次数、数额和合理的日期或付款期间;

第九,如果有违约费用,也必须公开;

第十,如果作为销售的结果或与提供的信贷相关联,债权人要求有财产作物权担保,该财产必须鉴定清楚。

  (4)关于可撤消的交易。

《放贷真实法案》的另一个重要规定,就是某些交易可以被撤消。

消费者可以在声明的期间里,选择终止交易。

在让销售者可以得到他所销售的商品以后,消费者可以取消他也许已经承担的交易项下的义务。

一般来说,根据给定的担保条件或根据其他贷款条件,在债权人或销售者对借款人或债务人的主要居住地,被授权或可以获得法院判决的留置权或抵押权的情况下,交易就是可以撤消的。

购买者签署认债书,是与大多数信贷交易相联系的。

签署认债书,意味着放弃被通知和法庭审判的权利。

认债书可以不通知债务人就授予债权人一个判决。

一旦获得这样一个判决,债务人就被授予了对债务人主要居住地的法院判决的财产扣押。

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交易事实上是可以撤消的,给予债务人适当的撤消通知。

债务人在交易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撤消通知返回给债权人,这样交易就被撤消。

  (5)关于公告及程序。

每个销售者或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供两份通知副本,通知包含有债务人取消交易的权利。

通知必须打印在独立声明的一边,必须明确表明引起债务人撤权的是哪一项交易。

法案甚至对打印的规格和语言的精确,都作了明确规定。

债务人必须被准确告知他运用撤消权所产生的结果。

在《放贷真实案》的条款中,撤消条款的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影响极为深远。

    3.《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

1974年U3C的适用范围与1968年的规定基本一致。

法典对“消费者信贷销售”和“消费者信贷”的定义,是很关键的内容。

“消费信贷销售”,是指商品、劳务或土地上的销售,在这种销售中,信贷是基于销售信贷卡或是由专门从事此类物信贷交易的销售商提供,购买者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购买这种商品、劳务或土地上的权益的最初目的必须是为了满足个人、家庭、同居一家的人或农业的需要,而且必须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或者必须存在融资费用。

在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中,融资金额不超过25000美元。

“消费者贷款”,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

贷款由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放贷人提供,债务人是个人而非组织;

债务最初发生于个人、家庭、同居一家的人或农业目的;

债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偿还或者存在融资费用;

融资金额不超过25000美元,或者债务最初不是由于农业目的而产生,而以土地的权益作担保。

  《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在规定适用范围方面有以下几点特色:

一是法典对显失公平的行为加以限制。

法典授权消费者对诱导消费者参加信贷交易的债务收集作法和可疑行为,提起关于显失公平的诉讼。

法典增加了一条执行的履行合同或责任时的诚实信贷义务。

二是法典对信贷交易中的履约过失费用加以限制。

在美国,消费者通过不定额账户购买商品,然后在指定期间全额偿付,这种交易是大量存在的。

如果这种交易收取融资费用,那么这种交易就属于消费者信贷交易。

若消费者不能在所同意的期间内全额偿付,就会被收取履约过失费用。

法典对此作出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三是年法典扩展了“上门招揽销售”概念的范围。

“上门招揽销售”,包括销售者在任何居所的关于商品或劳务的任何对消费者的销售,但销售者在任何居所最初用于农业目的的,或者与购买者的同意或购买要约接受有关联的个人招揽除外。

  

(2)关于公开。

与1968年U3C相比较,1974年U3C在公开领域的政策作了重大改变。

联邦《放贷真实法案》赋予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述权利:

如果某州的法律与联邦法律“实质相似”,则可以宣布该州不适用《放贷真实法案》。

1968年U3C包含有详细的公开条款。

1974年U3C删去了与《放贷真实法案》相一致的公开条款,将公开条款合并到立法州的法律之中。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树立联邦政府在制定消费信贷公开法实体内容上的决定性地位;

同时采纳双重实体体制,由联邦和州的机构共同承担实施《放贷真实法案》的任务。

违反《放贷真实法案》,也就违反了立法州的法律。

1974年U3C在“公开”方面作了如下修改:

第一,规定了消费者租赁中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其规定与《放贷真实法案》中对其他消费者信贷交易所要求的方式一致。

第二,确保消费者可以获得一份限额交易的信贷协议副本。

协议必须含有醒目的说明:

提醒消费者在签约之前阅读,告知消费者有获得副本和提前付清债务的权利。

第三,缩短和简化了放贷人改变不定额信贷账户应遵循的程度。

  (3)关于利率规范。

1968年以前,美国根据放贷人(又称贷与人)的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利率规范。

1968年U3C采取了一条根本性的简化措施:

所有消费信贷的提供者都被鼓励参与竞争消费者货币。

取消了对贷款数额和还款期限的限制。

市场准入不再受到“方便和有利”测试的限制。

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利率的最高限额是无关紧要的,但完全竞争是达不到的。

因而,1968年U3C规定一个基本的利率上限为18%,适用于消费者信贷销售和消费者贷款;

对余额小的交易,将利率上限规定为36%。

  1968年U3C的利率管理范围,是委员会的专业学者对主体进行详尽的经济分析的结果。

他们通过分析,建议废除分割的管理方式,拆除竞争障碍,提出相对较高的利率最高限额,以便让市场自发地形成大多数交易中信贷价格(即利率)。

这些建议被1968年U3C采纳,1972年全国消费者金融委员会的报告对此也大致认可。

从而,1974年U3C沿用了适用于信贷销售和贷款的18%的基本利率,对余额不超过300美元的小额交易沿用36%的最高利率限额。

对不定额信贷沿用1968年U3C的利率上限:

余额500美元以内为1.5%,500美元以上为2%。

  1968年美国《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第一次从消费者立场对消费信贷法律作了合乎逻辑的重新建构。

美国消费信贷产业首次有了一部综合性的、协调一致的法典。

消费者拥有了公平签约的基本权利,保护了消费者免受放贷人不良作法的侵害。

管理信贷领域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有了法律保障。

放贷人不再受分割信贷市场的反竞争法束缚,放贷市场鼓励实行多元化和相互竞争。

1968年法典提出了一套既经济又合理的利率规范。

1974年美国《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虽然作了一些轻微改变,但保持了1968年法典的基本结构。

它保留了1968年法典中有创新的利率规范条款,主要增加了一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如显失公平、欺诈及其补救措施等。

1974年法典,在消费信贷的调控上朝着综合性、现代化和结构合理方面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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