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座谈会上的讲话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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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座谈会上的讲话文档格式.docx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认识日趋统一和深化,措施不断完善和加强,检律关系良性互动日益呈现出新局面。

察机关通过积极听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既促进提高了办案质量,也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一是规范改进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

制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则》、《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办法(试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管理规定》、《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工作执行细则》和《阅卷须知》等文件,细化律师接待流程。

依托案件管理办公室实行“一站式”服务, 安排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对律师提出的咨询、阅卷、会见等申请事项,统一管理、统一答复。

借助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实现案件信息查询和律师预约“全天候”服务。

濮阳县院、华龙区院创新建立微信沟通联络群,加强与律师的沟通联络。

二是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

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阶段,注重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与有罪证据同等重视,主动调查核实,采信律师合理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办理阻碍律师行使权利的案件。

在日常接待申请立案监督、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刑事申诉、法律咨询等各类信访群众时,除将其反映的主要问题予以处理外,还注意询问整个诉讼过程,对发现的违法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主动予以监督纠正。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方面仍

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少数检察人员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理解还不够全面、不够到位,思想认识和执法理念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

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有的履行权利告知义务不

到位,对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告知不及时,有的不及时安排律师阅卷,或者不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等;

有的对律师意见重视不够,在办案工作或有关法律文书中缺乏相应回应,有的甚至不愿听取律师意见,把律师提出意见当作故意挑错、挑刺;

对有关机关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监督还不够有力;

一些单位服务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硬件设施有待完备,信息化手段运用还不顺畅、不充分。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二、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充分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一要深刻认识律师是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重要的成员之一。

法治建设主体看,尽管检察官与律师角色定位和具体的职责分工不同,但都是法治建设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要深刻认识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从履行职能方面看,广大律师通过自己的工作,把国家立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贯彻落实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力地助推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濮阳建设。

三要深刻认识律师是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从发挥作用方面看,律师通过代理诉讼、履行辩护职能等方式依法办理各类案件,有力促进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特别是近几年在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律师都发挥了非常特殊重要的作用。

四要深刻认识律师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的重要法律职业伙伴。

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良好的法律素养,对法律的条文有深刻的理解,特别是在严格执行程序、

判定真假事实和鉴别伪证、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体现出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不少出色的律师是我们检察官学习的榜样。

三、认真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规定,积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的法治队伍建设好。

推动形成司法人员和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一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拓展方法手段,借力智慧检察,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严格落实好各项法律规定和要求。

一是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对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对辩护律师依法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罪名、采取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等情况,及时告知相关信息。

二是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对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及时安排。

无法及时安排的,向律师说明并在3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

依法做好保障律师会见权有关工作。

三是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

对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依法及时审查;

认为已收集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及时调取。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或者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或同意的决定。

四是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

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立场,高度重视、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让耐心倾听成为检察人员的一种习惯和品质,通过全面客观地审视案件,及时发现自身可能忽视的证据瑕疵或认识误区,真正做到让事实说话、用证据服人、以法律为据。

尤其是对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无逮捕必要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要认真审查核实,确保合理意见被采信,确保依法客观公正地办理案件。

五是更加注重发挥律师在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注重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线索。

虚心向律师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质证技巧、辩论能力,切实提高检察官法庭辩论、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的专业化水平。

六是建立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的救济机制。

进一步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等渠道,及时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检察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依法及时办理,情况属实的,立即纠正。

对其他司法机关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通过调查,情况属实的,监督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情况不属实的,做好情况反馈、说明解释工作。

二要健全检察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常态化良性互动机制。

全市两级检察院都要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协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互动机制。

市检察院要积极与市司法局、律协集中研讨工作,解决保障律师执业、加强工作衔接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案管部门要加强与律协有关部门工作对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侵害或妨碍律师执业的及时依法处置;

业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会同律协相关部门开展专题研讨,及时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要强化信息共享,及时交换通报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业务资料、工作刊物等,方便双方互相了解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

要探索检察官和律师互聘教师授课培训制度,不定期举办控辩对抗赛,促进法律理念整合和业务知识结构互补。

全市县区院检察长近期都要走访当地律师协会,把走访律协作为深化大讨论活动的有效抓手,真诚听取律师界的意见建议,真切感受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司法行为方面存在的短板和差距,真心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

三要严格规范与律师交往行为。

检察官与律师有非常密切的联

系,经常性的接触。

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检察人员与律师都能坚持正当交往,但也不排除有个别检察人员与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甚至相互勾结、违法交易等问题,影响法律职业者的形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全市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高检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依法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构筑检察人员与律师之间必要的“隔离带”“防火墙”,防止不当交往和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发生,努力搞好“三个交往”,即公开交往,

不搞秘密交往;

集体交往,不搞个体交往;

会议交往,不搞饭桌交往,坚持做到堵住旁门、堵住后门、堵住暗门;

打开正门、打开前门、打开亮门。

最后,真诚地希望广大律师多对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律师与检察机关接触多,许多时候又与检察公诉人在法庭上直接交锋,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存在的问题感受最直接最深刻,看得也更准确。

对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检察人员司法不规范行为,尤其是违法违纪情况,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我们及时改正、及时查处。

当前,检察机关正处于多项改革的叠加期、恢复重建以来最大变革期,对于检察机关下一步如何发展,需要从哪些方面努力,也请多给我们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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