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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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

 

(申请机构签章)

日期:

二〇年月日

注意事项:

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的申请材料与新申请资质的材料一致,需要将该请示标题修改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变更经营区域的请示》。

(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

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办事服务”——“文件下载”中下载。

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机构,全权办理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相关事宜:

1.报送许可申请材料;

2.领取受理通知书;

3.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4.办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宜。

1.要求加盖单位印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3.更换受托人的,需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新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1.名称地址须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一致;

2.经营范围只能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表述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只能选择其一,若不设董事会则设执行董事一名,二者在章程中不能同时出现和使用;

4.公司若由一人或一个法人出资成立,则章程中不能出现股东会字样。

(五)股东相关材料

1.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材料要求:

a.身份证明复印件;

b.《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

c.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出资来源说明应明确具体的资金来源,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于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

相关证明材料应与说明一一对应);

d.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具有相应出资能力的材料(至少包括出资当月及前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e.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f.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2.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材料要求:

a.《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

b.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

c.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出资来源说明应明确具体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于业务收入、经营利润、股东注册资金或投资收益等;

d.法人股东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具有相应出资能力的材料(至少包括出资当月及前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出资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e.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

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f.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g.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获取《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和《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

1.个人信用报告可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9号)或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银行网点等进行查询。

2.反洗钱的声明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的相关要求。

(六)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及注册资本金托管相关材料

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汽车企业,以及铁路、旅游、交通运输、银行、邮政等企业投资设立的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其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注册资本均要求以货币资本一次性缴足。

机构在提交经营业务许可申请时,除了提交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外,还应将注册资本金进行托管。

托管的银行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

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金额不少于营运资金的10%,且不得质押;

(2)购置不动产,支出总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40%;

(3)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

(4)其他资金运用。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a.托管协议复印件;

b.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c.大额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凭证复印件。

(七)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1.市场情况分析应包括市场现有主体数量、业务运行情况(代理保费规模、手续费收入等)、利润情况等分析,以及市场机会和发展预期方面的分析。

2.财务分析要全面考虑产品、佣金、税费以及效益等因素,审慎估算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利润分配方案等;

要有量化的数据表(包括预期的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数据),直观反映机构成立后预期的3年发展情况。

3.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机构成立后的经营发展方向、侧重的险种、业务方式等内容,要聚焦保险中介主业,结合市场状况、技术实力、人力规模和管理能力等,合理预估未来三到五年业务规模。

4.风险管理计划要充分评估市场、技术、财务、合规等风险因素,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日常经营合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及薄弱环节,设计科学的风险管控制度及流程,形成完备的风险处置预案。

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明显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八)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去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前,一定要在中国保监会网站的“办事服务”-“专业中介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拟采用的名称是否已有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仅指保险代理机构,还包括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因为工商局只在北京市范围内进行名称比对,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规定拟设机构字号不得与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相同(即在全国范围内比对)。

(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业务服务标准等

各项制度应分页书写。

1.组织框架即拟设代理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图,包括自股东会向下的内部部门设置图,应按照机构设立之初的组织框架如实反映,并应与公司章程对应。

2.业务管理制度应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包括代理关系的建立、单证的管理、具体销售环节的管理、代收保险费和手续费结算的管理、业务档案的登记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

3.财务制度中要包括设立独立的代收保费专用账户、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增设补充科目等内容。

业务、财务制度内容应严格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章经营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

4.信息化管理制度应配合机构的业务、财务软件及信息技术人员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内容拟写。

该部分内容可以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进行制定。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可参考《反洗钱法》、《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并结合自身情况拟写。

6.业务服务标准即公司对客户的服务承诺,可参考《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3〕3号)从服务质量、服务的标准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拟写。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拟聘用人员花名册

1.高管申请材料:

参考“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新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拟聘用人员花名册:

请将公司人员(包括法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信息以表格形式列明,包括姓名、性别、拟任职务、学历、身份证号等信息。

(十一)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软件除windows、office等基本操作办公软件外,还要包括业务、财务软件系统简介和功能模块说明。

关于业务、财务软件的要求可参考保监会文件《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可在保监会网站查询)。

硬件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请简要说明型号、基本配置和数量。

(十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承诺函。

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

法人机构应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并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送报告,将相关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

报告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报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情况的报告

我司于年月日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于年月日缴存保证金万元,缴存银行为,并按有关规定签订了保证金存款协议(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为,保险期限为,赔偿限额为)。

公司的办公电话、传真:

特此报告

联系人: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附件:

保证金存款凭证和存款协议复印件(或职业责任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复印件)。

(公司签章)

公司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使用申请设立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系统会分配正式的用户名和密码,以后公司可使用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各子系统进行操作;

公司应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模块录入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联系人等信息。

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具体要求参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缴存标准为注册资本的5%,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需满足:

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三、报表报送工作

(一)月度非现场监管报表

1.系统报表报送时间

系统报表一般要求在每月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报送(如2010年1月报表应在2月10日前报送,具体时间以保监会系统发起时间为准)。

各公司应使用本公司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子系统进行网上报送。

2.纸质报表报送时间及要求

纸质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频次为按年度报送,即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12月当月的纸质报表。

各机构纸质报表数据应与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填报数据一致。

同时,各机构的纸质报表应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审核后逐页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送我局,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审核签字的,需同时提交授权书或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报表和司法案件报表

根据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和北京保监局(京保监发〔2010〕126号)的要求上报案件责任追究报表。

根据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和北京保监局《关于建立北京地区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京保监便函〔2009〕156号)要求上报司法案件报表。

1.季度报表(每季度结束后7个自然日内):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

(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

2.临时报表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自然日内);

(2)《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保险司法案件发生后5个自然日内);

3.联系人发生变化报表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以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情况发生变化后10个自然日内)。

(2)《北京地区保险司法案件报告联系人情况表》(联系人发生变更后5个自然日内报送)。

4.报送要求

我局每季度通过北京保险中介行业信息发布系统(

存在司法案件与责任追究案件的机构需报送纸质版报表到北京保监局中介处,纸质版报表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没有信息发布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机构,应向北京保监局中介处申领北京保险中介行业信息发布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四、每年要完成的重要事项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执业行为管理—外部审计”模块进行信息登记。

每一年度结束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审计工作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进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与会计事务所签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在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该指南文件第十条列明的内容事项。

下载指引文件:

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介类”栏目中查找《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即可。

近几年,我局通过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进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督促管理和报告收集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提出了一定要求(要求该事务所近3年内没有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请各机构在每年初(12月底或1月初)关注我局网站关于开展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通知,并及时与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联系(电话:

66008027、66008028,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

(二)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

公司应在职业责任保险有效期到期前办理续保手续(或保证金缴存期满前办理续存手续),并在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北京保监局。

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执业行为管理—保证金/责任保险”模块进行信息登记。

五、分支机构设立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仔细阅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法定条件。

同时,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北京保监局(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

需增资的注意事项: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设立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家数限制;

2.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汽车企业,以及铁路、旅游、交通运输、银行、邮政等企业投资设立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具体要求请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44号)。

3.注册资本不足5000万的代理机构,允许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已经设有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注册资本不足5000万的代理机构如要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增至5000万元。

材料要求:

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份、刻成光盘的电子版一份、职场录像光盘一张。

同时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资格管理—新设分支机构报告”模块上报相关信息。

(一)设立报告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

**分公司(或营业部)的报告

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因、背景、动机等),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设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并任命为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法人机构签章)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

填写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三)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四)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决议文件应符合如下格式要求: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年次

董事会或合伙人决议

时间:

地点:

公司董事或合伙人:

、、

应到人,实到人,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要求,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设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并聘任为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待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向保险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签字:

(五)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拟设分支机构组织框架图。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前1年公司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措施情况,如有,列明时间和内容;

公司是否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处罚,如有,请提供处罚文件和缴纳罚款的凭证的复印件;

如果没有,请列明“我公司前一年未曾受过工商、税务部门的处罚”。

(七)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九)分支机构职场录像光盘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光盘上签字。

录像应能清晰展现以下内容并搭配必要的讲解:

经营场所位置、场所内部结构、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软硬件设施配备情况等。

录像中对职场的讲解内容应整理成文字稿件附在纸质材料中。

备注: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相关申请材料应另行报送;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参考“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新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政许可)

申请新任命/变更保险专业代理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仔细阅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二节“任职资格”的相关内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

同时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高管人员管理--资格核准管理--资格申请”模块上报相关信息。

1.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任命/变更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请示

因(任命/变更管理人员的原因、背景等),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免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或营业部主要负责人职务),任命为新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或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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