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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

ZF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整个周期负责。

PPP融资模式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利益。

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

私营部门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项目,无利可图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投入。

而采取PPP模式,ZF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

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ZF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

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ZF投资,还可以将项目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ZF风险。

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PPP模式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ZF)。

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利益和责任上分歧。

只有ZF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前提下完成项目目标。

  

PPP模式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ZF,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制定者。

ZF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

金字塔中部是ZF有关机构,负责对ZF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项目目标。

金字塔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ZF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目标、政策目标和ZF有关机构具体目标之间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目标。

  这种模式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ZF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作用。

PPP模式是一个完整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模型。

它是ZF、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

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宗旨。

案例分析  北京地铁4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PPP模式,将工程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7∶3基础比例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投资建设,由ZF投资方负责;

B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PPP项目公司来完成。

ZF部门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根据PPP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质量、效益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

在项目成长期,ZF将其投资所形成资产,以无偿或象征性价格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

在项目成熟期,为收回部分ZF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为简便起见,其后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了固定租金方式)形式令ZF投资公司参与收益分配;

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ZF或续签经营合同。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

根据深圳市ZF和港铁公司签署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16km、总投资约60亿元4号线二期工程。

同时,深圳市ZF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全长4.5km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特许经营权。

    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物业开发权。

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ZF。

BOT模式

模式内涵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一种方式,以ZF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ZF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产品与服务。

ZF对该机构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机会。

整个过程中风险由ZF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ZF部门,转由ZF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经营权有期限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融资,组织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ZF干预相结合混合经济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OT项目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ZF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

作为可靠市场主体私人机构是BOT模式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产权。

这样,承担BOT项目私人机构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ZF干预提供了有效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有关BOT协议。

尽管BOT协议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ZF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控制权。

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ZF意愿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履约阶段,ZF又具有监督检查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制订也受到ZF约束,ZF还可以通过通用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行为。

发展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历史。

 

  17世纪英国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特权。

但是据专家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灯塔至少有十座。

这种私人建造灯塔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

即:

私人首先向ZF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

在申请获得ZF批准以后,私人向ZF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

特权期满以后由ZF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

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参与主体  一个典型BOT项目参与人有ZF、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有关公司。

  ZF是BOT项目控制主体。

ZF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

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ZF也占据着有利地位。

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环节进行监督。

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权利。

  BOT项目公司是BOT项目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

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BOT项目公司由负责,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投资人是BOT项目风险承担主体。

他们以投入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尽管原则上讲ZF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风险。

  银行或财团通常是BOT项目主要出资人。

对于中小型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全部资金,而大型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

由于BOT项目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最大资金来源。

实施过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项目。

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时间,整个实施过程可以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

  立项阶段。

在这一阶段,ZF根据中、长期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

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项目联系本机构业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ZF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意向。

ZF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可行性研究,根据各方案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招标阶段。

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方式建设,则首先由ZF或其委托机构发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私人机构协商。

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ZF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

BOT项目标书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ZF委托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合理建议。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

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

特许合同是BOT项目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ZF和BOT项目公司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风险和回报。

所以,特许合同谈判是BOT项目关键一环。

ZF委托招标人依次同选定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

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

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

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

BOT项目公司是这一阶段主角,承担履行合同大量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是:

良好特许合约可以激励BOT项目公司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风险分析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风险较大。

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风险有五种类型:

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

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

投资人承担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

在BOT项目长长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

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产出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

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ZF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市场风险。

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

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风险,称为技术风险。

这种风险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有可能导致项目放弃。

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遗留问题。

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可能性。

融资风险

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预期外变化带来风险,是融资风险。

若发生了比预期高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话)则会偏低;

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负债率,则BOT项目融资成本大大增加;

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变化或兑现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外力风险

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外力风险。

风险管理  应对风险机制有两种。

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概率;

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分配方案。

这是BOT项目合同中重要内容。

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惯例是:

谁最能控制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规避

跨国投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就是政治风险问题。

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经验是难以评估。

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ZF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

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

此外,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分担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出现带来市场风险应由项目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

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若该项目由ZF发展计划确定,则ZF主要负责。

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规避

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

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经济利益挂钩。

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

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规避

工程融资是BOT项目贯穿始终一个重要内容。

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

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

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

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波动对成本影响。

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分担

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

而ZF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

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

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

在项目合同中ZF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ZF可以分担BOT项目中不可抵抗外力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

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汇率风险。

另一个趋势是ZF承担风险愈来愈少。

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作用和经济法规健全。

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途径,不是依靠ZF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案例分析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沙头角B电厂。

之后,我国广东、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

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地洽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

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

BT模式

模式解析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模式,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回报。

  BT投资是BOT一种变换形式,ZF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ZF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有关权利按协议由ZF赎回。

  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ZF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合理收益。

标准意义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BT却并不多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BT模式是从BOT模式转化发展起来新型投资模式。

采用“BT”模式建设项目,所有权是ZF或ZF下属公司;

ZF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特许权转让投资方;

投资方是依法注册国有建筑企业或私人企业;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收益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

  ZF(或项目筹备办)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委托下属公司或咨询中介公司对项目进行BT招标;

与中标人(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

中标人(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行使业主职能,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并承担建设期间风险。

项目建成竣工后,按照BT合同(或协议),投资方将完工项目移交给ZF(ZF下属公司)。

ZF(或ZF下属公司)按约定总价(或完工后评估总价)分期偿还投资方融资和建设费用。

ZF及管理部门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指导职能,保证BT投资项目顺利融资、建成、移交。

缺陷及其应对  BT模式缺陷主要包括:

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

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ZF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BT方式中融资监管难度大

BT项目分包情况严重。

由于BT方式中ZF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分包将愈显严重。

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

在BT项目中,ZF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ZF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

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项目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

  面对这些缺陷,各地ZF掌控能力是比较差,ZF在BT投资建设项目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部分项目管理在ZF有关部门内封闭运作,有时甚至出现违反建设程序操作。

在具体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项目功能与方案审核不力、政企不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管理粗放、地方垄断和地方保护、缺乏竞争,甚至出现“寻租”腐败等问题。

实际上,人们很容易发现,一些地方ZFBT项目,明显没有按照已有招投标和ZF特许经营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

但是,完善BT投资已是当务之急。

除了完善BT运行机制,强化ZF对BT项目监督之外,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风险回避对策也显得非常重要。

另外,ZF运作BT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中介服务。

目前,国内外著名投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有很强BT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

在融资和资本运作上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或著名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服务。

由于我国BT诞生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是要有明确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确定,工程质量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ZF权力。

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优势介绍  BT融资模式,具有许多优势,主要有:

BT模式风险小

对于公共项目来说,采用BT方式运作,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能够保证项目投入资金安全,只要项目未来收益有保证,融资贷款协议签署后,在建设期项目基本上没有资金风险。

BT模式收益高

BT模式收益高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BT投资主体通过BT投资为剩余资本找到了投资途径,获得可观投资收益;

其次,金融机构通过为BT项目融资贷款,分享了项目收益,能够获得稳定融资贷款利息;

最后,BT项目顺利建成移交给当地ZF(或ZF下属公司),可为当地ZF和人民带来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BT模式能够发挥大型建筑企业在融资和施工管理方面优势

采用BT模式建设大型项目,工程量集中、投资大,能够充分发挥大型建筑企业资信好、信誉高、易融资及善于组织大型工程施工优势。

大型建筑企业通过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可以增加在BT融资和施工方面业绩,为其提高企业资质和今后打入国际融资建筑市场积累经验。

BT模式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基本建设项目特点之一是资金占用大,建设期和资金回收过程长,银行贷款回收慢,投资商投资积极性和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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