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820143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97.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法官的社会角色Word格式.docx

法官必须生活在特定的世俗的社会关系当中,法官也必须是某个人的儿子、父亲和丈夫,必须是某些人的亲戚和朋友。

法官的世俗社会角色要求他必须遵循世俗社会的活动原则。

其次,法官还应该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法官。

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一样都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官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员,也就必然是权力体系中的一员。

其角色的具体要求包括:

在国家权力分配的范围内行事,并对其上级权力主体负责;

以国家利益为重;

坚决执行国家政策等。

因为国家权力的活动原则对法官的升迁和奖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法官如果要想在权力体系中得到自我实现的话,就必须遵循国家权力组织原则。

再次,法官也是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法官。

作为某一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个体存在,文化因素对于个体行为模式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法官而言,社会文化因素对其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这一点在我国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体现的尤为明显。

我国司法审判自古以来就强调“礼法结合”而且一旦“礼与法”发生冲突,往往还是以“礼”为准。

社会文化角色要求法官:

尊重既定的社会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

审判结果不得与普遍的文化心理相悖。

从以上分析可知,法官不仅是一个法律适用者,而且还是一个社会生活中的人。

法官的社会角色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四种:

“法律世界中的法官”,“世俗生活中的法官”,“权力体系中的法官”,“社会文化中的法官”。

  二、法官的社会角色冲突导致了司法不公

  由于法官不仅是法律世界中的法官,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法官与此同时还兼具有其他的社会角色。

法律世界以外的社会角色和“法律世界中的法官”这一角色的冲突,使得法官不能成为一个单纯的法律适用者,于是便导致了司法不公。

  

(一)世俗生活中的法官与法律世界的法官的角色冲突

  法官作为一个世俗社会的一员,法官必然有着自己的追求、好恶以及有着自己社会关系群体,所以法官天然的具有背离法律追求自己的价值的天性,一旦条件成熟、机会具备,法官便会出现“道德危机”,谋求私利,而并非总是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公平正义。

这在经济学上叫做自利行为原则。

根据该理论,应当把一个团体看成各种自利的人的集合。

在社会国家这个大集体当中,主人应该是全体社会主义公民,但是如果让全体公民共同来行使自己的共同意志,这么一种绝对的民主必然会损失效率,所以就必须组织一个政府来代表人民的利益。

所以很明确,政府和人民之间其实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

法官代表法院行使人民委托给他的司法审判权时,由于自利的天性使然,其随时都有可能背离被代理人的利益,从而置公平正义于不顾。

法官追求自己的私利,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的体现就是,司法当中大量存在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

作为世俗生活中的一员,法官必定会遵循世俗生活的行为原则,必定也就有私心,有人情。

如此一来,法官也就很难,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出司法裁判。

所以说,世俗生活的法官和法律世界的法官的不同的社会角色的冲突,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权力结构中的法官与法律世界法官的角色冲突

  法官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所以法官的行为规范必须遵循国家权力组织原则。

而在我国,法院在权力体系中明显居于弱势,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也没有独立审判的权力,这便使得政治权力对于法官公正独立的做出司法裁判有着不小的影响。

作为法律世界的法官,法官应该是“除了法律以外,别无上司”,然而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使得法官到处都是“上司”,这两个社会角色的冲突必然也会导致司法不公。

  1、行政对司法的干预。

尽管宪法早已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封建社会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加之现行管理体制中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开支均掌握在地方党政机关手中,所以地方法院不能不受制于地方政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在财政制度上实行分税制后,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化的形势下,司法机构设置上的地方化变成了真正的地方化。

这便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体制的成因。

如此,便使得法院常常因考虑地方利益,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从而引起司法不公。

  2、党委介入司法。

1982年宪法规定:

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些规定显然同党章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是一致的。

但事实上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

“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往往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如此,便出现了“权大于法”的现象,党委领导的个人意志往往可以左右法院的审判。

  3、内部组织制度不科学。

总的来讲,主要是上下级法院、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之间的管理制度行政化,权力过分集中于首长。

虽然我国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以及审判委员会,但是人民法院内部却实行严格的个案审批制和个案请示制度,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就开庭审理后就审判结果做出决定,但是却不能直接签发法律文书,必须报经庭长主管院长审批,疑难案件还需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请示上级法院,这样便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权责分离的现象。

如此一来,难免出现司法不公。

  (三)社会文化中的法官与法律世界法官的角色冲突

  社会文化对个体的影响不容忽视。

作为社会文化中的法官,法官的行为准则必须要符合社会文化的要求。

但是我国的传统法文化与法治的要求有着较大的距离。

因此,角色冲突又再一次出现。

由于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历来重义务轻权利、重刑轻民、德主刑辅、轻诉避讼、重官轻民、重人治轻法治,可以说法律在国民心目中缺乏权威性。

法律没有权威,自然形成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变态法律意识。

当“打关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法官要想洁身自好,依法办事未免就会显得有点太不近人情了。

所以说,缺乏民众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怎样去完善法律体系也只会是收效甚微的。

  社会文化对法官司法裁判的干扰的最为典型的案例,有前几年四川的“二奶遗赠案”以及去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

四川的“二奶遗赠案”中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定遗赠无效,这其实是对自由意志的不适当的“强暴”。

而震惊全国的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涉嫌杀妻冤案”则主要是司法机关受到以往的刑事司法理念“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的影响,如果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起“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恐怕就不会使佘祥林蒙受了11年不白之冤和牢狱之苦了。

但是,与其说是司法机关还没有转变传统的法文化理念,还不如说是民众的法理念尚未转变,法官迫于社会文化压力才不得不作出不公的司法判决。

  三、司法不公的对策

  法官的社会角色的冲突,导致了司法不公,法律世界以外的社会角色对于司法公正或多或少的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若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社会角色,弱化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对于法官公正司法的不当影响。

从而使得在司法审判的时候,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社会角色成为法官最为主要的社会角色。

这样一来,当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和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角色冲突的时候,法官能够尽可能少的受到其他社会角色的影响,从而避免司法不公。

  

(一)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角色

  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角色的根本途径是,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提高法官的社会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培养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宿感。

  1、提高法官的从业门槛。

我国目前法官的从业门槛过低,什么人都可以做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和一般的行政人员没有任何区别。

所以法官很难以一个专业人士自居,难以培养高贵的职业荣誉感,从而也就无法形成坚韧的法律感情,很难真正的做到依法办事。

  国际上,其他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都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在英国,担任法官的人76%毕业于牛津和剑桥大学,23%曾担任过下院议员或为下院议员候选人。

在美国,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再在法学院学习三年,取得法学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律师工作6年后才能担任法官。

德国的法官须经过两次考试,一次是法学院毕业考试,合格后再接受为期2年的培训,再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被任命为法官。

日本选拔法官的条件更为严格,必须先经过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其通过比例为60∶1,每年通过人数为500余人,再经过至少两年司法研修生学习并考试合格,才有资格担任法官助理职务,而要担任最低一级法官即简易法院的法官职务,则要从任职三年以上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律师等中选任。

  而我国近20余年来,因法院职能、工作任务扩

张很快,法官人数大大不足。

为解一时之急,从转业军人、其他单位中安排了不少人进法院从事审判工作。

这批人数量不少,只经过短期专门培训,虽然也有部分人通过在职学习提高了业务水平,但相当多的人业务素质还是较低。

据资料,截止1997年底,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

由此可见我们法官的从业门槛过低,素质不高。

虽然从2002年开始推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是相对于国际上发达国家,我国的法官素质还是欠缺,从业人员要么缺乏专业素养,要么缺乏实践经验,刚进入法官队伍的过了司法考试的人缺乏实际办案经验,而法院的老法官又往往专业素养不够。

  2、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

法官应该都是国家的法官不能再成为地方的法官,法官的饭碗也不能掌握在党政领导手中,法院内部也不宜实行行政化管理,法官应该更多的是一个专业人士,法律应该是一门很严肃的专门技术而不应该仅是政治权力的附庸。

所以,法官的任免权应该集中在中央,法官的工资、待遇应该完全由中央财政负责,而且还应该率先在法官当中实行高薪养廉。

法官应该实行终身制,没有法定事由不得被撤职或降职。

只有这样,法官才可以培养起高尚的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宿感,从而抵制一切来自法律世界以外不当社会角色的不利影响。

  

(二)弱化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对公正司法的不利影响

  1、弱化世俗社会中的法官角色对法官公正司法的不利影响。

世俗社会的法官身份使得谋求私利成为法官的天性。

作为世俗社会的一员,法官应该也符合经济人的假设,其理所应当的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应该说作为世俗社会中的一员,是法官作为一个人的最为根本社会角色。

但是法官在司法审判时,他的这层社会角色就应该退居后位,作为法律世界的法官的这么一种社会角色就应成为法官最为主要的社会角色。

但是法官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个体存在,无论其怎么加强自身修养都很难改变自己追求个人利益的天性,所以要想弱化作为世俗社会的人的这么一层社会角色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就只能靠健全外部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激励。

  强化对法院的监督。

监督不可太宏观,尤其人大的监督可以实行个案监督。

另外,还要建立案件负责制。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办案基本上是大锅饭,每个人都能找到理由对案件不承担责任。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一种新的审判工作法律监督制,即院长检讨责任制,也就是,凡地县人民法院一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

政化。

法官应该更多的是像医生一样的专业人士,法律这个领域是任何非专业人士都无权问津的绝对的封闭的王国。

应该做到法官独立而不是法院独立,法官应该不仅有权作出审判决定而且有权直接作出司法裁判文书,无需向领导请示。

法院的审判应该更加公开,法官应该逐步实行当庭宣判,而不应该是由不参与案件审理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宣判。

三、完善律师制度。

立法应该赋予律师更加广泛的介入司法活动的权力,让代表各当事人利益的律师知道关于案件的尽可能多的信息,从而有效地制止暗箱操作。

让一切都公开,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让一切不当的干涉都曝光,让“阳光制止腐败”。

  3、弱化社会文化中的法官角色对公正司法的不利影响。

我国缺少司法公正的文化传统。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硬件”条件,如审判权的独立、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对司法的监督机制等,也需要“软件”条件,它包括法官的荣誉感,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和维护。

我国缺少这个文化传统。

与英国比较,英国近千年的历史中,法官重视自己的社会荣誉,把自己的审判行为看作社会公正的体现,在公众中赢得很高社会声誉,公众也对法官予以足够信任。

在我国历史上,官本位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包括审判官员在内的一切官员以追求官位作为能否自我实现的标准之一,所以为了官位往往把原则,荣誉抛之脑后。

在我国历史上,虽然也有屈指可数的几个“青天”,但官吏贪墨是一般通例。

特别是专司办案的文案、“师爷”,更是阴险、奸诈、贪婪之徒的代名词。

在两千年的历史中,老百姓没有相信过官吏办案是公正的。

近20余年来,法官还没有培育起高尚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民众对司法公正也缺乏信任,为了求得权利保护而请客送礼被视为正常。

这两个方面相互影响,恶性循环,使保证司法公正的社会大环境更趋恶化。

要想减少传统的不良社会文化对法官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有待于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是更为主要的是还有待于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作者简介】

龙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