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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管理办法.docx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二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六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七条 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纳税评估对象

   第九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第十一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四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

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十九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二十条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

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六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二十四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各级税务机关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规定处理。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通用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

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

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

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四)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

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前弥补等问题.

   营业外收支增减额。

营业外收入增减额与基期相比减少较多,可能存在隐瞒营业外收入问题。

营业外支出增减额与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较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五)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

如指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

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分析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

如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资产原值总额×100%。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高于与基期标准值,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问题。

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情况,分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化的原因。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其中:

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力,判断其偿债能力。

如果资产负债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则企业偿债能力有问题,要考虑由此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

   二、指标的配比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

(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

(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

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本疑点的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指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营业收入表》,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率对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分析,了解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

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

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结合“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与同行业的水平比较;通过《损益表》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若干年度数据分析三项费用中增长较多的费用项目,对财务费用增长较多的,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以判断财务费用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贷款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

   (四)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当两者比值大于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五)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

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六)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

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

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

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二)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

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

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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