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总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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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2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对于物权的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了解☆

23.《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5.常见著作权作品: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26.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单位作品。

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28.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3条):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是,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但是,除合同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9.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损失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实际损失→所获得的利益→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人民法院。

☆递进关系☆

30.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2.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3.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3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5.以下组织不能做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6.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做保证人。

3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再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8.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9.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0.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1.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42.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44.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4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46.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不动产只能抵押。

47.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8.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9.建设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

意外事故。

(一切险专保天灾人祸)

50.建设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一、设计错误;

二、自然磨损;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

四、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等。

(剩余部分见P41)

51.建设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52.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5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漏电等。

(本身损失,其余P42)

54.民事责任可以分为:

违约责任(有合同)和侵权责任(没合同)。

5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做、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56.行政处罚的种类(7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7.行政处分的种类(6种):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出。

58.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59.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60.附加刑包括: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61.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的参照执行)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2种):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

二、抢险救灾工程。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5.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7.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就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建筑企业资质分为: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9.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10.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11.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12.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情况:

一、超越资质、外借或借用资质;

二、串标或行贿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而已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为履行或拖延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

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14.企业资质证书的撤销:

(违法的)

15.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6.承担劳务分包业务,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17.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8.企业转让、出街资质证书的,因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20.建造师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21.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22.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3.(P75页,11年已考,今年可能考案例。

24.注册建造师享受的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行程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5.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成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6.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27.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8.(P77页可能出案例)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

☆二者需同时满足☆

2.必须招标的规模:

一、施工单项200万元;

二、采购单项10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50万元;

四、不满足前三者,总投资3000万元。

3.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一、抢险救灾;

二、以工代赈;

三、专有技术;

四、自建自用;

五、附属小型工程;

六、其他法律规定。

4.招标的基本程序:

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可能考实务☆

6.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7.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指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具有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四、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规的其他规定。

9.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0.招标人可拒收的情况:

一、雨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为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2.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废标处理的:

一、无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多分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多个报价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同;

五、未提交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未附共同协议的。

13.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

1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5.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当事人就统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7.投标文件的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8.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19.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20.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2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22.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形:

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和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23.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相互约定分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再投标;

四、其他串通报价行为。

2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25.骗标不是串标,不用坐牢。

26.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一、自愿行为;

二、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负连带责任。

四、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8.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29.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3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1.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位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3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3.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34.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35.中标无效的情形: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

三、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或者串标的;

五、串通投标的,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

36.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7.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一、EPC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

二、D-B设计施工;

三、E-P设计采购;

四、P-C采购施工。

38.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9.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40.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般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建设周期长、潜在风险较大,可以采取由2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41.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42.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43.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能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44.违法分包的行为有:

一、总承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经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劳务分包除外);

三、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再分包的。

45.P106-107案例分析重点看。

46.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做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47.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5大类,41条:

一、资质不良行为;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4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P110市政实务必考)

49.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50.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确实有效的,又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对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5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振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52.不亮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并不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53.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经权利人同意的后两者可以公开。

54.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55.P112案例分析重点看。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资源、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原则。

2.建筑合同是有名、双务、诺成、要式、主合同。

3.建设工程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采购是买卖合同、监理是委托合同,均不属于承揽合同☆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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