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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doc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全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学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学校

根据国家规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有组织、有系统地对青少年或成年人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

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

2.2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材料,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燃烧性能为不燃性的材料;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材料,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燃烧性能为难燃性的材料;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2级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材料。

2.3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3消防安全职责

3.1一般规定

3.1.1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3.1.2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设置消防组织机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1.3按照省有关规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3.1.4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含上级单位)的指导和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其对所辖学校的监督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3.1.5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建筑物时,应当与其他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1.6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3.2消防安全责任人

3.2.1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2.2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规定的职责。

3.3消防安全管理人

3.3.1学校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履行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的职责;

3.3.2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3.3.3未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以上职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3.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消防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学校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a)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3.6义务消防队员

学校应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应不少于15人,少于15人的单位教职员工应全部为义务消防队员,并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队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3.7教职员工和学生

4.7.1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c)熟知本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d)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

发生火灾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报警,组织引导学生疏散,视情扑救火灾。

e)指导、督促学生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4.7.2高等院校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自觉遵守消防法规,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b)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掌握火灾情况下的自救逃生方法;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一般规定

学校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4.2消防安全制度

4.2.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

4.2.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内容。

4.2.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内容。

4.2.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4.2.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火灾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上岗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4.2.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4.2.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4.2.8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物品登记、使用储存要求、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火种管理、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4.2.9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4.2.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内容。

4.2.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内容。

4.2.12其它根据本单位特点应当建立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3操作规程

学校应当建立的操作规程包括: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其它根据本单位特点应当建立的操作规程。

5场所设置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学校内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建筑内外部装修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5.1.2小学的主要教育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5.1.3学校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还应当符合DB36/433-2004的规定。

5.2特别规定

5.2.1不得在居民住宅建筑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5.2.210岁前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在三楼以上,托儿所、幼儿园的休息室、学习室、活动室等主要功能用房应不少于两个疏散门。

6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6.1建设工程管理

6.1.1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

6.1.1.1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6.1.1.2工程竣工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6.1.1.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报告。

6.1.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6.1.2.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6.1.2.2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6.1.2.3责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实施灭火器材配置、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动用明火、应急处置、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防火安全措施。

6.2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要求

学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学校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3电气防火管理

6.3.1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的改造、增加、安装、维修等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6.3.2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6.3.3学校放假等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6.4用火管理

a)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在批准的动火作业区域内动火;

b)动火作业时,应清除作业区周围及焊渣、熔珠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准备好灭火器材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c)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落实专人负责;

d)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场所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e)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6.5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a)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b)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c)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d)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

e)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6.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a)建筑内的安全疏散设施要设置消防标识,坚持定期巡查检查和使用功能测试,确保齐全、完好有效;

b)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c)使用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d)学生活动、住宿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

6.7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6.7.1.学校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其配置齐全、完整好用。

6.7.2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6.7.3.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通过互联网录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6.7.4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6.7.5加强灭火器的日常检查和保养,明确管理责任人,建立档案,;

6.8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学校应将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体育场馆、会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制定有针对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7防火巡查和检查

7.1学校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做好记录,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将巡查检查情况按时录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7.2重点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

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7.3防火巡查

7.3.1巡查频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巡查。

7.3.2巡查内容

巡查应以教室、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4防火检查

7.4.1检查频次

学校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节假日放假、开学前后应当组织一次。

7.4.2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防火巡查情况;

k)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8火灾隐患整改

8.1整改责任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复查。

8.2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违章使用、存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

b)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c)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f)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其它可以应当立即改正的行为。

8.3立即停止危险部位使用的火灾隐患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立即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制定改正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a)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b)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c)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d)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e)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8.4、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8.5火灾隐患预防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根据火灾隐患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同类隐患的再发生。

9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9.1教育行政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标准,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并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9.2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9.2.1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b)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集中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c)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d)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e)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f)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9.2.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每学期对学生开展不少于2个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

9.2.3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9.2.4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9.2.5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9.2.6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9.2.7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9.3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9.3.1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范围:

a)消防安全责任人;

b)消防安全管理人;

c)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d)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e)其它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9.3.2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及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9.3.4教职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扑救火灾的方法、火场逃生的方法,并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9.3.5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10.1一般规定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火灾发生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的疏散,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10.2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指挥员:

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学校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

b)灭火行动组:

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通讯联络组:

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疏散引导组:

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e)安全防护救护组:

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其他必要的组织。

10.3预案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

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

发生火灾,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学校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

报警应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b)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要点:

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

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胁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

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

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组织人员疏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无自我逃生能力的人员疏散。

c)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要点:

现场指挥员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

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d)通讯联络程序要点:

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e)安全防护救护程序要点:

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f)善后处置程序要点:

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调查。

10.4演练的实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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